我国的养老保险模式

一:我国养老保险有几种形式

我国养老保险有几种形式

三种,即投保资助型(也叫传统型)养老保险、强制储蓄型养老保险(也称公积金模式)和国家统筹型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的产生与发展,是与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文化紧密结合在一起的,它是社会化大生产的产物,也是社会进步的标志。目前,世界各国实行的养老保险制度主要可分为三种类型,即投保资助型(也叫传统型)养老保险、强制储蓄型养老保险(也称公积金模式)和国家统筹型养老保险。我国根据中国的具体国情,创造性地实施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改革模式,经过十年来的探索与完善,已逐步走向成熟。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一模式在世界养老保险发展史的影响力将进一步加强。

二: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是从什么时候建立的?

1、我国的养老保险以1951年2月26日政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为起点,经历了几十年风风雨雨,其发展可概括为四个阶段:1951-1965年为养老保险制度的创建阶段。该阶段以政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为标志,主要工作是着手建立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并逐步趋向正规化和制度化。1966-1976年是养老保险制度严重破坏阶段。当时中国社会保险事业与全国社会经济文化一样遭受到严重破坏,社会保险基金统筹调剂制度停止,相关负担全部由各企业自理,社会保险变成了企业保险,正常的退休制度中断。1977-1992年为养老保险制度恢复和调整阶段。在十年动乱结束后,我国采取渐进的方式对养老保险进行了调整,恢复了正常的退休制度,调整了养老待遇计算办法,部分地区实行了退休费统筹制度。1993年到现在是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创新改革阶段。本阶段主要是创建了适应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模式,改变了计算养老金办法,建立了基本养老金增长机制和实施了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最终基本建成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 2、养老保险又称老年保险,是指国家立法强制征集社会保险费(税),并形成养老基金,当劳动者退休后支付退休金,以保证其基本生活需要的社会保障制度,它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最重要内容之一。 世界各国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有三种模式,可概括为传统型、国家统筹型和强制储蓄型

三: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体系的构成有哪些

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包括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与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构成覆盖全民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

四:我国实行的是现收现付养老保险还是基金积累模式

你好,根据国务院2005年颁布的《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十项任务中第三项就是逐步做实个人账户,真正实现有现收现付制向部分积累制的转变。所以我国现在是在一个转换的过程当中。

我国的养老金分为个人账户和基础养老金账户,个人账户里的钱就是自己缴纳以后自己领取,是基金积累的模式。基础养老金账户则是大场缴纳大家领取,且是当代青年缴纳的钱用于支付当代老年的养老,是现收现付的模式。

所以我国目前是两者都有,在转换的过程中。

五:养老保险制度,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是什么?怎么规定的?

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就是通常所说的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该制度在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上采用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形式,社会统筹部分由国家和企业共同筹集,个人帐户部分则由企业和个人按一定比例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是由国家强制实施的,其目的是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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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我国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了哪些重大的改革

中国养老保险体制改革在过去20年中取得了重大进展,但不具备解决国民养老问题的整体方案。首先,现行政府养老金加企业年金制度方案尚处于制度建设期,配套制度尚不完备,甚至在试点地区也仅取得初步性进展;其次,现行方案面临巨大的财政压力,势必受到日益突出的人口老龄化的考验;第三,现行方案的覆盖面还不够宽,面向农村人口(特别是非农业农村人口)的养老保障体系改革尚未启动。

目前,中国养老保险体制改革正在处于“为国有企业改制服务”转向“为全社会和谐发展服务”的初期,但类似于美国1974年《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案 (ERISA)》的制度安排在中国尚未出现,表现在国家相关政府机构的行动缺乏统一法规协调,全社会各群体的利益还未得到全面统筹考虑,养老保障的各个部分还需要进一步整合。

养老保险制度现状

中国养老金制度改革的进程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传统城镇养老保险制度的初步改革(1984—1993),暂时解决了国有企业养老金支付危机问题;

第二阶段:新型城镇养老保险制度的初步构建(1993—2000),试图解决代际间的公平问题;

第三阶段:新型城镇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方向与目标(2000年以后),初步确立了多支柱养老体系。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性被归纳为以下5个方面: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为广大参保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提供适当水平的基本生活保障;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是国有企业改革和经济结构调整的迫切需要;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有利于改善居民对改革的心理预期,增加即期消费,促进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是发展劳动力市场的要求;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是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需要。

根据上述原则制定的一系列养老保险制度,形成了建立养老保险制度三支柱的共识。

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我国政府在进行试点和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建立的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是我国城镇养老保险的第一支柱。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强制执行的,适用于所有企业和劳动者,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费形成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其中社会统筹基金由企业缴费的一部分形成,职工个人账户基金由个人缴费的全部和企业缴费的一部分形成。

第二支柱是近年来逐步明确的企业年金基金。早在1991年,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文件和《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劳部发[1995]464号)文件,要建立多层次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补充养老保险是其中的一个层次。部分企业可以根据自身能力,为本企业职工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职工个人自愿建立储蓄性养老保险。企业为每个参保职工建立个人账户,基金实行完全积累,实账运行。

我国城镇养老的第三支柱主要包括自愿的个人储蓄和个人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一般属于个人行为,通常不列在社会养老保险计算范围内。

以上三个支柱在理论上将一个养老保险制度应有的再分配功能、储蓄功能与保险功能有机地结合在一个共同的养老保险制度之中。

主要问题及政策建议

要研究和解决中国当前养老保险体制变革中存在的问题,应以科学发展观的新视野,从中国和世界养老制度发展的历史、现状和未来着眼,准确把握其发展的时代特点和重要历史使命:

首先,现行制度应尽快调整代际公平性问题。目前基本养老金由于存在“虚账”、非公企业抵制、管理成本过高等问题,还不能完全发挥其基本养老保障的作用,老职工的养老金来源堪忧。

现行政府养老金加企业年金制度方案尚处于制度建设期,配套制度尚不完备,甚至在试点地区也仅取得初步性进展。根据2......余下全文>>

七:我国目前的养老模式有哪些

2010年10月28日,历经三报四审的《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保法》”)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普遍认为,《社保法》的颁布,对于规范社会保险关系,促进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完善国家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公民共享发展成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由于我国地域辽阔、农村人口多、地区间差异大、发展极不平衡,加上既已形成的二元经济结构和户籍制度等等,多种原因错综交叉造成了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渐呈现“碎片化”趋势,统一立法面临严峻挑战。基于上述背景,《社保法》准确地把握了与国情相适应的立法口径,即在坚持中央统一部署的同时发挥地方积极性,健全社会保险制度的同时预留改革发展空间,保障法律稳定性的同时兼顾了制度弹性。   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建立的,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权利的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在社会保障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而养老保险作为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十分重要的作用。我国目前正处在经济结构转轨、人口日益老龄化的发展阶段,建立和完善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更是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概述   《社保法》全文十二章九十八条,较全面涵盖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五项社会保险制度,其中就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设立专章共十三条,搭建起了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原则性法律框架。   具体到养老保险制度层面,《社保法》主要明确了以下内容:一、明确基本养老保险覆盖所有劳动者,其覆盖范围包括职工、个体工商户、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等等,其中公务员和参公管理人员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正在研究中,具体将由国务院规定;二是通过法律确立了基本养老保险的制度模式和基金筹资方式,即明确坚持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部分积累制,各项养老保险基金缴费由用人单位、个人以及政府三方共同承担,同时明确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由政府承担兜底责任;三是明确了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账户归属,原则性规定了各自的缴费比例,而具体比例可由国务院根据统筹的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四是就个人账户养老金予以专项规定,具体包括个人账户养老金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等等,但对于个人账户是否做实,如何确定记账利率以及个人账户养老金的管理模式,并未明确规定,这为日后个人账户做实及市场化投资运作预留了政策调整空间;五是规定了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并将养老金待遇水平同缴费年限和个人缴费等挂钩,但是对于养老金计发方式以及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等,保留了政策调整的弹性空间;六是明确了基本养老保险的待遇支付条件,确定最低缴费年限为十五年,同时对缴费不满十五年的个人提供多项制度选择;七是明确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基本养老保险可转移接续,缴费年限累计计算,退休时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逐步实现养老保险基金的全国统筹;八是明确国家将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逐步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全覆盖,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九是规定了社会保险费的统一征缴制度,但征缴主体、具体步骤和办法仍交由国务院制定;十是对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现全国统筹以及社保基金的预决算、投资运营和信息公开予以明确,未来涉及社保基金如何实现保值增值的投资运营规定,授权国务院具体......余下全文>>

八:我国养老保险制度为什么采用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

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中国在世界上首创的一种新型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该制度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上采用传统型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筹集模式由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社会互济;在基本养老金的计发上采用结构式的计发办法,强调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激励因素和劳动贡献差别。

因此,该制度既吸收了传统型的养老保险制度的优点,又借鉴了个人账户模式的长处;既体现了传统意义上的社会保险的社会互济、分散风险、保障性强的特点,又强调了职工的自我保障意识和激励机制。随着该制度在我国实践中的不断完善,必将对世界养老保险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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