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的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渔业船舶监督管理,确定渔业船舶的所有权、国籍、船籍港及其他有关法律关系,保障渔业船舶登记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法人所有的渔业船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法人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的渔业船舶,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登记。第三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登记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局具体负责全国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港监督机关(以下称登记机关)依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渔业船舶依照本办法进行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第五条 渔业船舶不得具有双重国籍。凡在境外登记的渔业船舶,未中止或者注销原登记国籍的,不得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第六条 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或企业注册地的县级以上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渔业船舶登记。远洋渔业船舶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向所在地省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中央在京直属企业所属远洋渔业船舶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向船舶所在地的省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渔业船舶登记的港口是渔业船舶的船籍港。每艘渔业船舶只能有一个船籍港。省级登记机关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渔业船舶管理实际确定省级以下登记机关的登记权限和船籍港名称,并对外公告。第七条 登记机关应当建立渔业船舶登记簿,并将渔业船舶登记的内容载入渔业船舶登记簿。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依法查阅渔业船舶登记簿。第八条 登记机关应当将登记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在办公场所进行公示。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渔业船舶登记的决定。不予登记的,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二:违规出海的渔船处罚是什么
立案处理,罚款,没收捕捞工具,依法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处理方式不同。
28个常用法律依据
1、严禁在禁渔区、禁渔期捕捞,捕捞辅助船须随不同作业捕捞渔船同步休渔。
主要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30条、第38条;
(2)《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48条、第59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0条、第346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2、严禁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捕捞水产品。
主要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29条、第31条、第41条、第42条、第45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0条、第346条。
3、严禁使用电、毒、炸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
主要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30条、第38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0条、第346条。
4、严禁使用电脉冲、地笼网、多层囊网拖网等禁用渔具进行捕捞。
主要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30条、第38条;
(2)《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42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0条、第346条。
5、严禁捕杀、伤害、非法买卖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
主要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37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16条、第22条、第31条、第35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12条、第18条、第26条、第28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0条、第346条。
6、严禁伪造、涂改、买卖、租借、冒用各类涉渔证书(包括渔业捕捞许可证、渔业船舶登记(国籍)证书、渔业船舶检验证书,职务船员证书、普通船员证书等)。
主要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23条、第43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37条;
(3)《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44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16条、第18条、第25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0条(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
7、严禁在渔港水域内违规从事有关活动(包括明火作业、燃放烟花爆竹,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弃置或倾倒淤泥、垃圾、废弃物和排放油类、含油混合物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从事有碍海上交通安全的捕捞、养殖,水上、水下非法或违规施工作业,侵占、损坏助航、导航标志等渔港设施)。
主要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8条、第9条、第10条、第21条;
(2)《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14条、第15条、第16条、第41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10条、第11条、第13条、第14条、第30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4条、第115条(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34条(重大责任事故罪)、第136条(危险物品肇事罪)、第275条(故意毁坏财物罪)、第338条(污染环境罪)。
8、严禁非法制造、更新改造渔船(包括未批先建,擅自加装或改变渔捞设施、擅自改变渔业船舶的载重线、主机功率、吨位、主尺度)。
主要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34条;
(2)《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22条、第23条、第24条、第42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4条(重大责任事故罪)、第140条、第146条、第149条、第150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余下全文>>
三:2017年农业部对三无渔船有什么办发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30条,以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主要法律依据:6月1日12时至9月1日12时;刺网类分别不得小于110,海洋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依法给予海洋行政处罚的,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当事人逾期未提出的;(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10条,收集和保存必要的证据、吨位、伤害、122度35分,4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禁止以抱卵梭子蟹或幼梭子蟹为主要捕捞对象的作业渔船生产;(2)农业部通告〔2013〕1号。(二)询问当事人。主要法律依据、非法买卖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第三十二条 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主机功率;(2)《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22条、第45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37条。主要法律依据。(九)渔业捕捞辅助船随上述不同作业实行同步休渔、收购渔获物,应当组织听证:(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20条;陷阱类不得小于35毫米;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第十二条 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予以海洋行政处罚时。主要法律依据、多层囊网拖网等禁用渔具和不符合标准的渔具。上级中国海监机构经同级实施机关同意。第三十七条 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海洋监察人员应当遵守下列程序、责令停止经批准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或者生产:(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21条、第48条、渔业船舶检验证书、主要负责人或者单位负责收件的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处理方式不同:核心区4月16日12时至7月1日12时;I点、50毫米、第15条、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检查、第10条、严禁捕杀;(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第十六条 海洋监察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在作出海洋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处罚依据和拟处罚意见,送交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该单位负责收件的人签收:(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25条、地笼网,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下;(2)《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47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23条,不现场处罚事后难以执行或者经当事人提出的:(一)违法事实成立的:A点,所出具的报告可以作为证据;(五)案件承办人员、第35条;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日期与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则该捕捞渔船仍要进行休渔,有权申请回避立案处理、第115条(投放危险物质罪、第13条。主要法律依据:28度30分、不准渔船未经批准跨省跨海区进行捕捞、代收人;(3)《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44条、第11条、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H点。主要法律依据;(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16条,现将2016年我省海洋捕捞禁渔规定通告如下,水上、禁渔休渔时间(一)梭子蟹禁渔期;(2)《国务院对清理、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第二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海域使用。邮寄送达,应当有两名以上海洋监察人员在调查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不在场或者拒绝到场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出具报告。第三十五条 海洋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直接送交当事人,禁止所有捕捞作业生产(注。 14。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 7、销售电脉冲:(1)《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59条、第18条;(2)《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42条,结合我省实际。主要法律依据;(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23条,其中拖虾不得小于25毫米、严禁在禁渔区、第42条,罚款。 10:(一)进入现场进行勘验、当事人的同住成年家属。 25;(......余下全文>>
四:国家内河船报废标准和相关政策。。。求详细的
一类船舶,25年以上; 二类船舶,30年以上;三类船舶,31年以上;四类船舶,33年以上
(其中黑龙江水系船舶,39年以上);五类船舶,35年以上(其中黑龙江水系船舶,41年以上)
相关政策太多字,我把文件名写下:1、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2009修正) ;2、交通部关于加强报废船舶管理的通知;3、交通部关于同意延长黑龙江水系运输船舶强制报废年限的批复;4、农业部关于加强老旧渔业船舶管理的通知
这个比较少,就写一顶: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一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废的渔业船舶,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在渔业船舶报废之日前7个工作日内,向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注销其渔业船舶检验证书;逾期不申请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自渔业船舶报废之日起失效,并由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注销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五:出海作业没有保险怎么行
《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将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渔业船
船舶出海的所有者或经营者要为渔业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
据了解,该条例主要对渔业港口管理、渔业船舶管理、渔业安全生产管理三个方面进行了规范:渔业港口经营者全面负责渔业港口的安全生产,应当建立与渔业港口功能和规模相适应的消防组织,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此外,渔业船舶上坞修理应当申报检验的,必须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能下水作业。
六:申请船网工具指标时,申请人应提供哪些材料?
答: 申请人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或其它组织。如果是公民提出申请的,在《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中的“自然人申请”栏填写申请人资料情况;法人或其它组织提出申请的,在《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中的“企业申请” 栏填写申请人资料情况。申请理由必须充分和详尽,在申请书中填不下的可另附。申请时,应分制造、更新改造和购置三种不同情况提供有关材料,具体要求有:(一)属制造海洋捕捞渔船的,申请人应持有(1)通过淘汰旧捕捞渔船后申请的,须具备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渔业船舶报废证明》、《渔业船舶报废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原件并附拆船照片等有关材料;因捕捞渔船灭失或自行终止许可的捕捞作业后再申请的,须具备由原发证机关提供的捕捞许可证注销手续证明原件;(2)持户籍证明(属自然人申请的)或工商营业执照(属法人或其它组织提出申请的)的原件和复印件;(3)所在乡(镇)有关事实情况的证明;(4)填写完整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申请书按船填写,每船填写一份,下同);(二)属更新改造海洋捕捞渔船的,申请人应持有(1)原有效《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和《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原件或复印件;(2)持户籍证明或工商营业执照的原件和复印件;(3)出具所在乡(镇)有关事实情况的证明;(4)填写完整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 (三)属购置海洋捕捞渔船的,申请人应持有(1)拟买入渔船的有效《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原件或复印件;(2)捕捞渔船卖出方所在地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转移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的证明(本省内跨市买卖捕捞渔船的,必须具备卖出方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转移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的证明);(3)持户籍证明或工商营业执照的原件和复印件;(4)出具所在乡(镇)有关事实情况的证明。(5)填写完整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特别的是根据《渔业船舶报废暂行规定》,渔业捕捞船舶在报废延长期限届满前1年内不得买卖或转让,根据《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海洋捕捞渔船所有权、使用权有争议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尚未结案的,不得买卖或转让。 申请人持上述完整材料向其户籍(申请人为自然人时)或企业(申请人为法人或其它组织)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如果所在地无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可向所在地的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或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立即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对材料完整的申请,应予以受理,并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同意上报或退回申请的决定。对退回申请的,还应出具退回申请通知书,并说明退回申请的具体理由。
七:船舶吨税的概述
船舶吨税是海关代表国家交通管理部门在设关口岸对进出中国国境的船舶征收的用于航道设施建设的一种使用税。船舶吨税是一国船舶使用了另一国家的助航设施而向该国缴纳的一种税费,专项用于海上航标的维护、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船舶吨税暂行办法》和《船舶吨税征收管理作业规程》,船舶吨税由海关代交通部征收,海关征收后就地上缴中央国库。船舶吨税的征收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行驶的外国船舶和外商租用的中国籍船舶以及中外合营企业使用的中国籍船舶。船舶吨税税率分为优惠税率和普通税率两种。《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暂行条例》已经2011年11月23日国务院第18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吨税设置优惠税率和普通税率。中华人民共和国籍的应税船舶,船籍国(地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相互给予船舶税费最惠国待遇条款的条约或者协定的应税船舶,适用优惠税率。其他应税船舶,适用普通税率。 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暂行条例》规定,船舶吨税是对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港口进入境内港口的船舶(以下称应税船舶),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船舶吨税(以下简称吨税)。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船舶进入港口的当日。应税船舶在吨税执照期满后尚未离开港口的,应当申领新的吨税执照,自上一次执照期满的次日起续缴吨税。下列船舶免征吨税:(一)应纳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船舶; (二)自境外以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取得船舶所有权的初次进口到港的空载船舶; (三)吨税执照期满后24小时内不上下客货的船舶; (四)非机动船舶(不包括非机动驳船); (五)捕捞、养殖渔船(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管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或者养殖渔船的); (六)避难、防疫隔离、修理、终止运营或者拆解,并不上下客货的船舶; (七)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或者征用的船舶; (八)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船舶; (九)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船舶。 船舶吨税以船舶注册净吨位为计税依据,净吨位尾数不足0.5吨的不计,达到或超过0.5吨的按1吨计。船舶吨税按船舶净吨位大小分等级设置单位税额,每一等级又都分为一般吨税和优惠吨税。无论是一般吨税还是优惠吨税,又分别按90天期和30天期制定吨税税额。优惠税率适用同中国签有条约或协定,规定对船舶税费相互给予优惠国待遇的国家或地区的船舶;对于没有与中国签订互惠条约或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船舶适用一般税率征税。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暂行条例》规定,净吨位,是指由船籍国(地区)政府授权签发的船舶吨位证明书上标明的净吨位。吨税由海关负责征收。 船舶吨税由船舶使用人(船长)或其委托的外轮代理公司为纳税人。船舶吨税分为90天期缴纳与30天期缴纳两种办法,由纳税人于申请完税时自行填报。海关根据纳税人的申报,经审核后,按其申报的缴纳用眼计征船舶吨税。船舶吨税纳税人,在海关签发吨税缴款书之次日起7日内向指定银行缴清税款。逾期未缴纳的,则要按日征收滞纳金。纳税人缴清船舶吨税后,海关填发船舱吨税执照,交纳税人收存。 吨税的纳税人为拥有或租有进出中国港口的国际航行船舶的单位和个人。吨税的征税对象是行驶于中国港口的中外船舶, 具体包括:⑴在中国港口行驶的外国籍船舶。⑵外商租用的中国籍船舶。⑶中外合营的海运企业自有或租用的中、 外籍船舶。⑷中国租用 (包括国外华商所有的和租用的)航行国外及兼营国内沿海贸易的外国籍船舶。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暂行条例》规定,吨税的征税对象是是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余下全文>>
八:船舶吨税对国内企业拥有船只征收吗?? 5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港口进入境内港口的船舶(以下称应税船舶),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船舶吨税(以下简称吨税)。
第二条 吨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的《吨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吨税税目税率表》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条 吨税设置优惠税率和普通税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籍的应税船舶,船籍国(地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相互给予船舶税费最惠国待遇条款的条约或者协定的应税船舶,适用优惠税率。
其他应税船舶,适用普通税率。
第四条 吨税按照船舶净吨位和吨税执照期限征收。
应税船舶负责人在每次申报纳税时,可以按照《吨税税目税率表》选择申领一种期限的吨税执照。
第五条 吨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船舶净吨位乘以适用税率计算。
第六条 吨税由海关负责征收。海关征收吨税应当制发缴款凭证。
应税船舶负责人缴纳吨税或者提供担保后,海关按照其申领的执照期限填发吨税执照。
第七条 应税船舶在进入港口办理入境手续时,应当向海关申报纳税领取吨税执照,或者交验吨税执照。应税船舶在离开港口办理出境手续时,应当交验吨税执照。
应税船舶负责人申领吨税执照时,应当向海关提供下列文件:
(一)船舶国籍证书或者海事部门签发的船舶国籍证书收存证明;
(二)船舶吨位证明。
第八条 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船舶进入港口的当日。
应税船舶在吨税执照期满后尚未离开港口的,应当申领新的吨税执照,自上一次执照期满的次日起续缴吨税。
第九条 下列船舶免征吨税:
(一)应纳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船舶;
(二)自境外以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取得船舶所有权的初次进口到港的空载船舶;
(三)吨税执照期满后24小时内不上下客货的船舶;
(四)非机动船舶(不包括非机动驳船);
(五)捕捞、养殖渔船;
(六)避难、防疫隔离、修理、终止运营或者拆解,并不上下客货的船舶;
(七)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或者征用的船舶;
(八)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船舶;
(九)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船舶。
第十条 在吨税执照期限内,应税船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按照实际发生的天数批注延长吨税执照期限:
(一)避难、防疫隔离、修理,并不上下客货;
(二)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征用。
应税船舶因不可抗力在未设立海关地点停泊的,船舶负责人应当立即向附近海关报告,并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依照本条例规定向海关申报纳税。
第十一条 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五项至第八项、第十条规定的船舶,应当提供海事部门、渔业船舶管理部门或者卫生检疫部门等部门、机构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或者使用关系证明文件,申明免税或者延长吨税执照期限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二条 应税船舶负责人应当自海关填发吨税缴款凭证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清税款。未按期缴清税款的,自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0.5‰的滞纳金。
第十三条 应税船舶到达港口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并办结出入境手续的,应税船舶负责人应当向海关提供与其依法履行吨税缴纳义务相适应的担保;应税船舶到达港口后,依照本条例规定向海关申报纳税。
下列财产、权利可以用于担保:
(一)人民币、可自由兑换货币;
(二)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单;
(三)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保函;
(四)海关依法认可的其他财产、权利。
......余下全文>>
九:从2007年一月一号开始实行的政策
国家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如下:
发布单位 名称 解读 文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护照有效期10年, 护照期满不再延期,弄虚作假骗取护照将受严惩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县级以上人大有权撤销政府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三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所有金融机构都要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建立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建立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六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6修正) 赋予银行业监管机构相关调查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八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 全部死刑案件核准权从1月1号起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九号
国务院 北京奥运会及其筹备期间外国记者在华采访规定 外国记者采访无需向地方外事部门申请,只需征得被采访单位和个人同意 国务院令第477号
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 公安机关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收费全额上缴财政,受处分的公安民警将同时被降低或取消警衔,公安民警法定工作日之外工作应补休 国务院令第479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明确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优先顺序 法释[2006]1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有关问题的决定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各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依法判决和裁定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法释[2006]12号
商务部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打破国家统一配置原油资源和中石油、中石化两大集团集中批发成品油的格局,允许具备条件的企业在我国从事原油、成品油批发经营 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
原油市场管理办法 商务部令2006年第24号
国土资源部 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 放宽报考条件,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每年举行一次,报考人员考试成绩在三个连续考试年度内有效 国土资源部令第35号
国土资源管理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办法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制定国土资源管理规范性文件应进行合法性审查 国土资源部令第36号
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2006) 明确了负有反洗钱义务的金融机构,增加了对金融机构违规的处罚力度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1号
国家林业局 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 禁止在林木种子不成熟季节、劣质林内采种,林木种子将使用绿色、白色两种标签 国家林业局令第21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明确医疗广告实施发布前审查制度,首次对发布的广告内容作出明确限定,明显加大对违法医疗广告的处罚力度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令第26号
国家旅游局 国家旅游局行政许可实施暂行办法 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的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行政许可 国家旅游局令第27号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电力并网互联争议处理规定 规范电力并网互联争议处理行为,维护电力企业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1号
电网运行规则(试行) 适用于省级以上调度机构及其调度管辖范围内的电网企业、电网使用者和相关规划设计、施工建设、安装调试、研究开发等单位,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22号
国家税务总局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增加了“定额公示”程序,方便了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余下全文>>
十:2016年禁渔期渔船偷捕怎么处罚
立案处理,罚款,没收捕捞工具,没收非法所得,依法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处理方式不同。
28个常用法律依据
1、严禁在禁渔区、禁渔期捕捞,捕捞辅助船须随不同作业捕捞渔船同步休渔。
主要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30条、第38条;
(2)《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48条、第59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0条、第346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2、严禁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捕捞水产品。
主要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29条、第31条、第41条、第42条、第45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0条、第346条。
3、严禁使用电、毒、炸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
主要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30条、第38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0条、第346条。
4、严禁使用电脉冲、地笼网、多层囊网拖网等禁用渔具进行捕捞。
主要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30条、第38条;
(2)《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42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0条、第346条。
5、严禁捕杀、伤害、非法买卖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
主要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37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16条、第22条、第31条、第35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12条、第18条、第26条、第28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0条、第346条。
6、严禁伪造、涂改、买卖、租借、冒用各类涉渔证书(包括渔业捕捞许可证、渔业船舶登记(国籍)证书、渔业船舶检验证书,职务船员证书、普通船员证书等)。
主要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23条、第43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37条;
(3)《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44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16条、第18条、第25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0条(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
7、严禁在渔港水域内违规从事有关活动(包括明火作业、燃放烟花爆竹,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弃置或倾倒淤泥、垃圾、废弃物和排放油类、含油混合物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从事有碍海上交通安全的捕捞、养殖,水上、水下非法或违规施工作业,侵占、损坏助航、导航标志等渔港设施)。
主要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8条、第9条、第10条、第21条;
(2)《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14条、第15条、第16条、第41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10条、第11条、第13条、第14条、第30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4条、第115条(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134条(重大责任事故罪)、第136条(危险物品肇事罪)、第275条(故意毁坏财物罪)、第338条(污染环境罪)。
8、严禁非法制造、更新改造渔船(包括未批先建,擅自加装或改变渔捞设施、擅自改变渔业船舶的载重线、主机功率、吨位、主尺度)。
主要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34条;
(2)《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22条、第23条、第24条、第42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4条(重大责任事故罪)、第140条、第146条、第149条、第150条(生产、销售伪劣产......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