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患治理方案内容包括

一: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3)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4)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5)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6)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对所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发现所报告事故隐患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立即移送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严禁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第十三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事故隐患监督检查职责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五条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车间、分厂、区队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余下全文>>

三:隐患治理措施包括哪五个方面

安全隐患治理要做到“五落实”即“措施、责任、资金、时限、预案落实”。

但治理措施包括:工程技术措施、教育措施、管理措施和应急措施,没听过有五个方面,或许是我孤陋寡闻了,麻烦知道全了后给我留个言,ths

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包括哪些内容?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对所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发现所报告事浮隐患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立即移送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严禁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第十三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事故隐患监督检查职责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五条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车间、分厂、区队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余下全文>>

五: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都包括哪些内容?

建筑施工企业事故报告与事故调查处理实用手册

详细目录

第一篇 事故调查报告和调查处理总论

第一章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基础知识

第二章 事故报告主要内容与分类管理

第三章 事故处理方法与思路

第四章 安全事故评价

第五章 重大危险源辨识与监控

第六章 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实施的法律保障

第二篇 事故调查处理与持续整改措施

第一章 事故统计与分类的基本知识

第二章 事故调查的原则与程序

第三章 事故调查的组织

第四章 事故调查取证业务流程

第五章 事故的原因分析

第六章 事故调查处理技术

第三篇 安全生产事故分析预测与管理

第一章 我国安全生产事故研究和分析方法的问题与差距

第二章 安全生产事故的性质与特点

第三章 安全生产事故分类方法

第四章 安全生产事故指数

第五章 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指标

第六章 我国安全事故统计分析

第七章 事故的预测理论、方法及应用

第八章 我国未来小康社会建设期间的事故预测

第九章 安全生产事故致因理论

第十章 安全生产事故预防控制

第四篇 事故调查与根源分析技术

第一章 事故调查和根源分析基础

第二章 事故报告和制定整改方案与措施

第三章 事故调查与根源分析技术指南

第五篇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与行政执法实务

第一章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督概述

第二章 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核和备案审查

第三章 安全生产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

第四章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

第五章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质量考核评议

第六章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

第六篇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责任追究法律制度

第一章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

第二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三章 《刑法》有关事故报告和调查责任追究认定处理

第四章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第五章 安全生产法

第六章 矿山安全法

第七章 劳动法

第八章 职业病防治法

第九章 消防法

第十章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一章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第十二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十三章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四章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十五章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第十六章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第十七章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七篇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策划与编制实例

第一章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基础

第二章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策划与编制

第三章 安全生产应急演练的组织与实施

第四章 企事业单位应急救援预案编制

第五章 地方政府应急救援预案编制

第八篇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范

第一章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范

第二章 化工与石化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范

第三章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范

第四章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范

第五章 其它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范

第九篇 特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典型案例分析

第十篇 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相关法规政策与规范性文件汇编...余下全文>>

六: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方案包括哪些内容

建筑施工企业事故报告与事故调查处理实用手册 详细目录 第一篇 事故调查报告和调查处理总论 第一章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基础知识 第二章 事故报告主要内容与分类管理 第三章 事故处理方法与思路 第四章 安全事故评价 第五章 重大危险源辨识与监控 第六章 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实施的法律保障 第二篇 事故调查处理与持续整改措施 第一章 事故统计与分类的基本知识 第二章 事故调查的原则与程序 第三章 事故调查的组织 第四章 事故调查取证业务流程 第五章 事故的原因分析 第六章 事故调查处理技术 第三篇 安全生产事故分析预测与管理 第一章 我国安全生产事故研究和分析方法的问题与差距 第二章 安全生产事故的性质与特点 第三章 安全生产事故分类方法 第四章 安全生产事故指数 第五章 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指标 第六章 我国安全事故统计分析 第七章 事故的预测理论、方法及应用 第八章 我国未来小康社会建设期间的事故预测 第九章 安全生产事故致因理论 第十章 安全生产事故预防控制 第四篇 事故调查与根源分析技术 第一章 事故调查和根源分析基础 第二章 事故报告和制定整改方案与措施 第三章 事故调查与根源分析技术指南 第五篇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与行政执法实务 第一章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督概述 第二章 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核和备案审查 第三章 安全生产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 第四章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 第五章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质量考核评议 第六章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 第六篇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责任追究法律制度 第一章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 第二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三章 《刑法》有关事故报告和调查责任追究认定处理 第四章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第五章 安全生产法 第六章 矿山安全法 第七章 劳动法 第八章 职业病防治法 第九章 消防法 第十章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一章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第十二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十三章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四章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十五章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第十六章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第十七章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七篇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策划与编制实例 第一章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基础 第二章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策划与编制 第三章 安全生产应急演练的组织与实施 第四章 企事业单位应急救援预案编制 第五章 地方政府应急救援预案编制 第八篇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范 第一章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范 第二章 化工与石化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范 第三章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范 第四章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范 第五章 其它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范 第九篇 特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典型案例分析 第十篇 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相关法规政策与规范性文件汇编

七: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对所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发现所报告事故隐患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立即移送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严禁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第十三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事故隐患监督检查职责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五条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车间、分厂、区队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余下全文>>

八: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包括哪些内容

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车间、分厂、区队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博安网-安全生产云培训】提示你: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九:安全风险管理的隐患治理

1、企业应对风险评价出的隐患项目,下达隐患治理通知,限期治理,做到定治理措施、定负责人、定资金来源、定治理期限。企业应建立隐患治理台帐。2、企业应对确定的重大隐患项目建立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1)评价报告与技术结论;2)评审意见;3)隐患治理方案,包括资金概预算情况等;4)治理时间表和责任人;5)竣工验收报告。3、企业无力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除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外,应书面向企业直接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报告。4、企业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重大事故隐患,必须采取防范措施,并纳入计划,限期解决或停产。

十:关于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相关规定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实施监管监察,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 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对所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发现所报告事故隐患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立即移送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严禁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第十三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事故隐患监督检查职责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及时向安......余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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