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单位的定义

一:什么是生产经营单位

安全生产法中的生产经营单位,是指既生产又经营的单位,如果光生产不经营或光经营业不生产的单位,属于生产、经营单位,不属于生产经营单位。

安监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只能是既生产又经营单位,不能是生产、经营单位。但可以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危险化学品监管。

安监局如果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监管、处罚,其实是违法的。如商场、市场、饭店、娱乐场所。但政府的安委办对这些单位可以进行安全检查,对存在的安全问题,由消防进行处罚。

安监工作与消防工作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但各自工作范围有着清晰的界定,安监工作的前置是生产经营单位,而消防则范围很广。

现在很多人和地方政府都认为,只要是安全问题都是安监局负责,其实是个错误观点的认识,安监局真正的工作面是很窄的。对于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问题,安监局是负有责任。

大安全是指交通、消防和安监。地方政府能够抓住的只有安监。

二:生产经营单位的定义和法律依据

生产经营单位,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包括工、矿、商、贸等。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称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三:生产经营单位的定义

法律所谓的“生产经营单位”,是指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生产经营单元,具体包括各种所有制和组织形式的公司、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公民个人。

除此以外的应该就是你所指的“非生产经营单位”,如:医院、学校、机关等。

四:无安全保障的生产经营单位是什么意思?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主要有如下规定: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待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主要有如下规定: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五:如何界定生产安全事故

时下,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以及责任追究已成为街头巷尾热论的焦点话题。但是实际生活中,包括安监系统内部,往往对事故发生后的定性把握不准。常常是一听说事故,头脑中马上就认为是生产安全事故。这对社会舆论,对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乃至对政府的信誉都是不良导向,都是不客观的。那么,如何科学地界定生产安全事故呢?  首先,必须明确生产安全事故的含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即《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是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川经济损失的事故。因此界定事故是否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标准就在于事故是否发生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换句话说,如果事故不是发生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那么该事故一定不是生产安全事故。  其次,必须科学把握生产经营活动的内涵。按照国家安监总局(政法函[2007]39号)《安全参考》(第二期)的规定,《安全生产法》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生产活动或者经营活动的基本单元,既包括企业法人,也包括不具有企业法入资格的经营单位、个人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等其他生产经营主体;既包括合法的基本单元,也包括非法的基本单元。《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所称的生产经营活动,既包括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也包括违法违规的生产经营活动。  综上,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据此,生产安全事故的界定标准全面地讲,应该包括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一它必须发生在生产经营单位;二它必须发生在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如果发生在生产经营单位的职工宿舍,那么一般情形,很难说这是生产安全事故。  再次,必须全面掌握生产经营单位和生产经营活动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即《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精神,根据国家安监总局第15令《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以及国家安监总局(政法函[2007]39号)《安全参考》第二期的相关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既包括合法的基本单元,也包括非法的基本单元;生产经营活动,既包括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也包括违法违规的生产经营活动。所以经过批准的取得合法手续的生产经营发生的生产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未取得合法手续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生产事故也属于生产安全事故;合法生产经营单位合法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生产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合法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违规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的生产事故更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最后,必须理清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的定性。按照国家安监总局(政法函[2007]39号)《安全参考》第二期的规定,由于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的定性,如果属于不能预见或者不能抗拒的自然灾害(包括洪水、泥石流、雷击、地震、雪崩、台风、海啸和龙卷风等)直接造成的事故,那么该事故属于自然事故;反之,如果属于能够预见或者能够防范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的情况下,因生产经营单位防范措施不落实、应急救援预案或者防范救援措施不力,由自然灾害引发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那么该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六: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什么意思

从业人员比较宽泛,安全生产法里规定了几类人: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作业人员以及其他从业人员。从业人员从广义上说是所有在企业里工作的员工。这里安全生产法已经把其他几类专门指出,那从业人员可以狭义的认为是除其他几类人之外的员工了,

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必要的组织保障,一般包括()?

所谓组织保障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保障;二是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保障。

八:什么是生产经营活动?

生产经营活动是指:企业或是生产者将资金投入企业后,运用特户的机器设备,运用技术人工对加工对象进行的劳务加工,按照供产销资金运动的方式进行的这种行为.称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活动的目的:就是生产者为取得利润最大化的生产劳动

九: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质是什么

根据安全生产法规建立的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工程技术人员、岗位操作人员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对安全生产层层负责的制度。

说白了,就是让企业每个人都知道自己该为安全生产具体做些什么,承担什么责任。

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哪些?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单位生产经营负全面责任,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具体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矿长、投资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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