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是指

一: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中,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有哪些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中,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是指(答案:ADE) 。

A.项目法人

B.监理单位

C.设计单位

D.施工企业

E.管理单位

二:水利工程中的项目法人指的什么

法人,是承担责任的机构,项目法人,就是公司,

三:水利局属于什么单位

水利局属于行政单位,他下面有很多事业单位和企业。

四:安全生产法规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三同时是指

<<安全生产法>>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中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三同时”的原则。所谓“三同时”,即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穿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五: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程序包括:建立标准化建设组织、初始状态评审、制定实施方案、教育培训、管理文件制修订、实 施运行、企业自评。自评完成后进入评审申请和机构评审。

六: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哪些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水利工程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水利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活动及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前款所称水利工程,是指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各类水利工程。

第三条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必须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责任,落实整改措施,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

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下同)、勘察(测)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监理单位及其他与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保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依法承担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

项目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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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法人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

项目法人在对施工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时,应当对投标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进行审查。有关人员未经考核合格的,不得认定投标单位的投标资格。

第七条

项目法人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施工可能影响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

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

的真实、准确、完整,满足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可能影响施工报价的资料,应当在招标时提供。

第八条

项目法人不得调减或挪用批准概算中所确定的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等所需费用。工程承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

项目法人应当组织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并自工程开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建设过程中安全生产的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对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进行调整,并报原备案机关。

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并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编制依据;

(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相关负责人;

(四)安全生产的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情况;

(五)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等;

(六)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七)工程度汛方案、措施;

(八)其他有关事项。[2]

第十条

项目法人在水利工程开工前,应当就落实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明确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应当将水利工程中的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项目法人应当在拆除工程或者爆破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

(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二)拟拆除或拟爆破的工程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物的说明;

(三)施工组织方案;

(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五)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监测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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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测)、设计、建设监理

第十二条

勘察(测)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测),提供的勘察(测)文件必须真实、准确,满足水......余下全文>>

七: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基本程序有哪些

一、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评审标准》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自主开展等级评定,形成自评报告。

自评报告内容应包括:单位概况及安全管理状况、基本条件的符合情况、自主评定工作开展情况、自主评定结果、发现的主要问题、整改计划及措施、整改完成情况等。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在策划、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和自主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评定时,可以聘请专业技术咨询机构提供支持。

二、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根据自主评定结果,按照下列规定提出评审书面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和自评报告:

(1)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经上级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向水利部提出评审申请;

(2)地方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申请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的,经所在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水利部提出评审申请;

(3)上述两款规定以外的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申请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的,经上级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向水利部提出评审申请。

申请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设立有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应依法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应安全生产行政许可;

(2)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所管辖的建设项目、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在评审期(申请等级评审之日前1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不存在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重大事故隐患已治理达到安全生产要求;

(3)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在评审期内,未发生造成人员死亡、重伤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不存在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重大事故隐患已治理达到安全生产要求。

三、 水利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通知申请单位开展评审机构评审。

评审机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评审:

(1)评审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以及《评审标准》,采用抽样的方式,采取文件审查、资料核对、人员询问、现场察看等方法,对申请单位进行评审;

(2)评审机构评审工作应在30日内完成(不含申请单位整改时间);

(3)评审机构应在评审工作结束后15日内完成评审报告。评审报告内容应包括:单位概况,安全生产管理及绩效,评审情况、得分及得分明细表,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整改建议,推荐性评审意见,现场评审人员组成及分工。

四、水利部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委员会对评审报告进行审定,达到申请等级的,公示后由水利部公告、颁证授牌。

评审未达到申请等级的,限期整改后重新申请评审;对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可征得其同意,根据评审结果确定其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

八:水利部负责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有哪些

监督、检查、指导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合法开展安全生产活动,打击非法、违法组织生产的用人单位,宣传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政策方针,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如何搞好安全生产工作。

九:水利局是国家行政单位吗?是什么体制?下属单位是什么?

水利局是国家行政单位.是共产党编制.是行政单位.下属单位一般水库水利管理局.

十:水利单位的主要职责

主要职责

1.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以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水利、水电等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起草地方性法规

议案、政府规章草案和有关规 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

2. 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

3. 统一管理全市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组织拟定全市和跨区县(自治县、市)水中长期供

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 实施;组织有关全市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其它重大建设项目的水

资源和防洪的论证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 征收制度;发布重庆市水资源公报;主管全市

水文工作。

4. 主管全市节约用水工作。拟定全市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组织、指导和监督

全市节约用水工作。

5. 按照国家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拟定全市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和向饮

水区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监测 江河湖库的水量、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

6. 组织、指导全市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协调并仲裁部门间和区县(自治县、市)间的水事纠纷。

7. 拟定水利行业的经济调节措施;对全市水利资金的使用进行宏观调节;按有关规定监管水利国有资产;指

导全市水利行业的供水及多种 经营工作;研究提出有关全市水利的价格、税收、信贷、财务等经济调节意

见。

8. 负责全市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组织编制、审查大中型水利基建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

拟定水利行业技术质量标准和 水利工程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

9. 负责全市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组织指导全市江河、湖泊、滩涂的治理和开发;组织建设

和管理大中型或跨区县(自 治县、市)的重要水利工程;组织指导全市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管;指

导全市水利工程移民工作。

10. 指导全市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管理指导乡镇供水、农村人畜饮水工作。

11. 主管全市水土保持工作。研究制定全市水土保持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全市水土流失的监测和综合防治。

12. 负责全市水利方面的科技、教育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指导全市水利队伍建设;指导行业安全

生产工作;组织重大水利科学 研究和技术推广。

13. 承担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防洪抗旱工作,对江河和重要水利水

电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

14. 在市政府电力综合管理部门统一指导下,制定或参与制定水利行业的水电及电网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

实施农村水电电气化建设;指导 水利行业水电管理,监管水利电业国有资产。

15. 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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