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法条

一:物权法中关于物业方面的法条

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七十三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商业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七十四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五条 业主转让其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其对建筑物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视为一并转让。

第七十六条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道路以及物业管理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市政建设的除外。

会所、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建设单位等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外,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七条 业主可以设立业主会议,选举业主委员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设立业主会议或者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依法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会议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选举和更换业主委员会;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机构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基金;

(六)修缮、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同意。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十九条 业主决定本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第八十条 将住宅改变为餐饮、娱乐等商业用房的,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全体业主同意。

第八十一条 业主会议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八十二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基金,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经业主决定,可以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维修基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

第八十三条 建筑物共有部分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所占比例确定。

第八十四条 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管理机构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管理机构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更换。

第八十五条 物业管理机构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八十六条 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业主会议制定的管理规约。

业主会议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侵占通道、排放大气污染物、施放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按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建设规划、环境卫生、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建筑区划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予以处理。

第八十七条 对侵害业主共同权益的行为,对物业管理机构等违反合同发生的争议,业主会议经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可以以业主会议的名义提起诉讼、申请仲裁;业主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申请仲裁。...余下全文>>

二:《物权法》中与相邻权有关的法条都有哪些?

刚好我是学法律的,手头有《物权法》。 物权法第七章规定的是相邻关系。列举如下:

第八十四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八十五条 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八十六条 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第八十七条 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过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八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九条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第九十条 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第九十一条 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第九十二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以上是我看着物权法一个字一个字打出来的,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三:关于新颁布的物权法中关于抵押权的法条都有哪些

第十六章 抵押权

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

第一百七十九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一百八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一百八十一条 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第一百八十二条 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第一百八十三条 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第一百八十四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第一百八十五条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

(四)担保的范围。

第一百八十六条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第一百八十七条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一百八十八条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一百八十九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第一百九十条 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第一百九十一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骇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余下全文>>

四:物权法的法条分析

可以去看看梁慧星的《物权法基本条文讲解》:wenku.baidu.com/...ount=4

五:关于物权法第107条

1)根据物权法第107条,在知道购得人之日起2年内请求返还遗失物,但是当受让人是通过合法途径购得遗失物,则购得人有权要求失主支付费用,失主有权在支付费用后向拾得人追偿,因此王某有权在支付朱某购画费用后,取回该画,若王某不支付费用,朱某可以不归还画.(2)王某不能向李四追回此画,因为此画已经卖给了朱某,王某只能以不当得利为由请求李四归还卖画所得,然后将此钱支付给朱某取回该画,向朱某支付费用后,即可依法取回该画的所有权,朱某不得阻碍.

(3)不当得利请求权.

我是法学专业学生,此问题我认为我的回答是正确的,希望能加为最佳答案,如果有什么法律的问题可以来问我,我认为这是对我的锻炼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73和74条原文:

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释义:

对物权的共有和非共有进行了法律介定,在使用上的原则、操作方式进行了法律限定:1、“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2、“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3、“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4、“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5、“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6、“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七:物权法187条规定

土地局之类的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的内容是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九:《物权法》 34条 是写什么的

我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物权法》依占有的状态,将占有分为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这种划分是按照占有是否有本权划分的。所谓本权,是指基于法律上的原因,可以对物进行占有的权力。本权可以是物权(所有权),也可以是债权(租赁权)。有权占有即指有本权的占有;无权占有是指无本权的占有。无权占有以“无权”的起始时间为判断标准,可分为初始无权占有和有权占有变为无权占有两种情况。明确无权占有的法律意义在于,无权占有是对本权人失去占有之物的占有,无权占有人在本权人请求返还原物时,有返还的义务,并以原物本来的状态予以返还为原则。而且,基于本权的返还原物请求权,主要是指所有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用益物权人和担保物权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是所有人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派生;占有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则属于所有人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进一步扩张适用。

《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中对占有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作了特别规定,因此,单纯基于占有的返还原物请求不适用《物权法》第三十四条。对《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的理解,应把握以下几点:

第一,返还原物请求权须以特定原物及其物权的现时存在为前提。返还原物请求权,是依据物权产生的权利,如果物权消灭,返还原物请求权随之消灭;如果物权发生转移,返还原物请求权随之转移。返还原物在性质上是特定的物的转移,而不是物权的转移,无权占有人须将占有物转移至权利人的控制之下,才能视为原物已经返还。

第二,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权利人并非指物权人的全部外延,权利人在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权能上有差别和限制。基于完满的本权,所有人能够行使完满而独立的返还原物请求权,但是当本权被设定他物权时,所有权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将受到完满性或者独立性的限制。

第三,权利人只能向无权占有人提出返还原物的请求,而不能要求有权占有人返还原物;如果无权占有人占有原物以后,又将物转禒他人占有,则权利人既可以请求前无权占有人返还原物,也可以请求现占有人返还原物。现占有人是相对于前无权占有人而言的,是指物权人行使返还请求权时,没有本权的依据,但在事实上管领所有人之物的人。

《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中对占有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作了特别规定,因此,单纯基于占有的返还原物请求不适用《物权法》第三十四条。对《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的理解,应把握以下几点:

第一,返还原物请求权须以特定原物及其物权的现时存在为前提。返还原物请求权,是依据物权产生的权利,如果物权消灭,返还原物请求权随之消灭;如果物权发生转移,返还原物请求权随之转移。返还原物在性质上是特定的物的转移,而不是物权的转移,无权占有人须将占有物转移至权利人的控制之下,才能视为原物已经返还。

第二,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权利人并非指物权人的全部外延,权利人在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权能上有差别和限制。基于完满的本权,所有人能够行使完满而独立的返还原物请求权,但是当本权被设定他物权时,所有权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将受到完满性或者独立性的限制。

第三,权利人只能向无权占有人提出返还原物的请求,而不能要求有权占有人返还原物;如果无权占有人占有原物以后,又将物转给他人占有,则权利人既可以请求前无权占有人返还原物,也可以请求现占有人返还原物。现占有人是相对于前无权占有人而言的,是指物权人行使返还请求权时,没有本权的依据,但在事实上管领所有人之物的人。

1、无权占有他人之物的返还,应根据物权占有的性质,适用相关的法律。对于无权占有,权利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返还之诉请求返还原物,也可以通过其他途径......余下全文>>

十:物权法中的第九条与第十五条不是有矛盾?

不矛盾。

你看到了里面都在讲不动产,一个说要登记,一个说不登记,感到迷惑。其实前者讲的是关于不动产这个“物”的权属,而后者讲的是针对不动产这个“物”订立订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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