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消防条例

一:吉林省消防条例66条单位是指

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5年1月20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0年1月14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2010年1月14日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5号公布 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六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第二款) 本办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七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元罚款: (一)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的; (二)驾驶摩托车后座乘坐未满12周岁未成年人的; (三)驾驶摩托车不按照规定戴安全头盔的; (四)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的; (五)违反转向灯使用规定的; (六)违反夜间没有路灯、照明不良或者低能见度情况下灯光使用规定的; (七)违反交替使用远近光灯示意规定的; (八)不按照规定鸣喇叭示意的; (九)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的; (十)不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的;(第十项) (十一)驾驶的机动车驾驶室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物品的; (十二)未随车携带行驶证的; (十三)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 (十四)未按照规定粘贴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 (注意字体加粗的部分,如有参考价值请采纳)

二:吉林省消防条例,现行最新的是哪个版本?

根据2004年6月18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三:煤气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2008年11月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加强学院防火安全工作,明确学院各部门应履行的防火安全职责,规范防火安全工作行为,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确保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保障教学,科研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吉林省消防条例》 等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学院防火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将防火安全工作纳入学院发展的总体规划,使防火安全工作与学院的发展相适应.

三,学院防火安全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单位自管,隐患自查,责任自负"的原则,实行院长领导下的逐级防火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

四,学院任何部门和个人,都有维护防火安全,保护消防设施,制止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行为,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义务.

五,学院任何部门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中的各项制度,自觉维护防火安全.

第二章 各项制度

第一条 消防安全制度

一,加强全校师生的防火安全教育.按《消防法》的要求,做到人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要做到人人都知道火警报警电话119,人人熟知消防自防自救常识和安全逃生技能.

二,保障校内的各种灭火设施的良好.做到定期检查,维护,保证设备完好率达到100%,并做好检查记录.

三,教学楼,实验楼,图书馆,办公楼,学生宿舍楼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保持畅通,应急照明完好.

四,学生聚集场所不得用耐火等级低的材料装修.

五,易燃,易爆的危险实验用品,做到专门存放,由专人负责保管,在室内必须有灭火器等抢险物资.

六,图书馆,木工房,开闭所,机房等场所严禁吸烟及使用明火,下班后工作人员要及时关好门窗,确保安全.

七,消防栓,防火器材等消防设施,要人人爱护.任何人不得随意移动和损坏,违者要严肃处理.

八,加强用电安全检查,电工必须经常对院内的用电线路,器材等进行检查,如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维护,确保安全.

九,学生宿舍内严禁使用明火,禁止烧电炉,热得快,酒精炉,蚊香,严禁吸烟,严禁私拉乱接电线.不准私自接用任何家用电器.

十,校内住户使用煤气,要掌握正确使用方法,注意防漏气,防爆,防火,使用后要关好气阀,确保安全.

十一,食堂必须使用合格的压力容器,每年要检测,要定时检查,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严防事故发生.

十二,对因无视防火安全规定而造成不良后果者,要从重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条 消防安全例会制度

一,每学期召开两次大型消防安全工作会,并制定工作计划和总结.

二,春冬重点防火期都要提前召开大会,严格要求,全面布置,具体安排落实防火应急预案.

三,每月召集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会议,总结上月工作,布置本月工作要点,提出整改意见.

四,每周一各系负责人和各值班人员将上周检查情况做以汇报,并具体安排本周消防工作重点.

五,会议记录齐备,内容详尽,重点内容有重点标记.

八,节假日之前召开全院安全工作大会,落实校安全防火应急预案,做好排查隐患工作,确保学院安全,杜绝一切火灾事故.

第三条 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一,本着"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各楼值班员必须仔细进行安全检查,关闭水电气,每天下班前要由专人检查本部位水电气等.

二,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仔细检查各部位,尤其是防火重点部位,发现事故苗头及时处理汇报.

三,保卫处指定专门的消防人员,应经常巡查学院的辖区,经常检查消防器材和设施,使之处于良好的备......余下全文>>

四:如何树立正确的执法为民思想,提高为人民服务意识?

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方针政策的实施以及当前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使得企事业单位以及公民的法制观念不断改变,法律意识不断增强,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要求和能力也日渐提高。如何克服执法中存在的问题,适应新形势,树立新思想,做到立警为公,执法为民,是摆在消防执法人员面前不容回避且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近年来,各级消防部门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按照“严格执法,热情服务”的要求,严格依法行政,不断加大执法力度,整治了大量火灾隐患,有效遏制了特别重大、重大以及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本人根据从事消防监督执法工作实际,围绕贯彻执法为民思想,努力提高消防执法水平这一重点,简要论述自己的认识。消防监督执法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一)消防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1.消防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不能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一是法律条文较粗,操作性不强。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第41条和公安部61号令第64条关于消防行政处罚适用的范围及处罚额度规定不具体。对责令停产、停业的处罚,《消防法》规定“对经济和社会影响较大”的应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究竟如何确定难于掌握;二是有关法律无明文规定,违法处罚无依据。《消防法》第10条“工程审报”要求设计单位应依据国家有关规范进行工程设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的前置条件是经消防审核、验收。第40条“行政处罚”中对违法违规设计、未经消防审核或验收随意发放施工许可证等行为处罚,以及造成火灾事故后这些部门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均无明文规定;三是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相对滞后。1998年颁布的《消防法》刚刚征求意见进行修改,但未颁布实施,《高规》、《建规》2005年进行了局部条文修改,明显滞后于我国经济的发展要求,制约着消防监督和执法工作的开展,《消防法》对行政处罚规定的前置条件过多,影响了消防执法的及时性、权威性;四是法律法规的衔接和执法存在空白。如国务院《危险化学物品安全管理规定》(344号令)颁布后,消防机构只负责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单位的消防审核验收和日常监督检查,取消了各种《许可证》,但实践中却出现了一些问题。2.个别监督人员业务素质不高,执法水平较低。主要表现在:一些新交流到监督岗位上工作的消防监督干部,业务不熟,工作衔接不上;有些消防监督干部尽管工作多年,由于文化素质较低,平时不加强业务学习,执法水平不高,对法律、法规的理解运用出现偏差;有些执法人员执法程序不合法,法律文书填写不规范,引用法律条文不准确,有的要求限期整改的不能按期复查,有的越权办理处罚案件,有的处罚不告知当事人应有的权利;少数执法人员责任心不强,法律意识淡薄,执法不严或以罚代法等。在2007年全省“三考”检查验收中,白城支队被抽查的220余份法律文书中,查处填写不规范的文书6份,引用法律条文错误的2份,适用程序不正确、越权办案的1份,执法程序不合法的3份。3.个别监督干部执法为民的意识不强,执法思想不端正。一些监督干部没有从“监督管理型”向“监督服务型”转变,对被监督单位和服务对象与消防机构的法律平等关系认识不够,亲民、爱民、为民的服务意识不强。对待办事群众态度生硬,存在“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和“冷、横、硬、推”的不良现象,严重影响了警民关系。4.执法随意以权谋私。有些火灾隐患整改的法律文书下达后,没有得到落实,消防部门执法不严,没有依法实施处罚;个别消防监督干部不按法律、法规办事,执法和处罚随意性大;有的消防监督干部利用权利以权谋私,出现制服腐败,严重影响了消防执法形象。(二)主要原因1.消防法制体系尚未健全,公民的消防法制观念不强。现有的法律......余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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