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不作为的经典案例
认为行政不作为死亡孕妇父母状告北京市卫生局某日上午,死亡孕妇李丽云的父母向卫生部递交行政复议申请,并向宣武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北京市卫生局“行政不作为”。向卫生部申请行政复议某日上午9时许,李丽云的父母李旭光、李小娥与律师王良斌,向卫生部提交了一份行政复议申请书和一份听证申请。王良斌在复议中请求卫生部撤销北京市卫生局之前对“拒签事件”所作的调查报告,以及“不签字、不手术”的决定;要求卫生部另行组成专家组重新调查李丽云的死因,调查后向社会公布调查结果。王良斌说,李丽云的死因一直存疑,而北京市卫生局又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存在过错且行政不作为,继续处理该事一定会丧失中立性、公正性。某日上午10时许,李丽云的父母与王良斌向卫生部提交复议书后,又一起来到宣武法院,向法院递交诉状,对北京市卫生局提起行政诉讼。宣武法院未立即立案某日,宣武法院没有立即立案,工作人员表示,能否立案,还不能确定,目前正在对诉讼材料进行审查。李旭光夫妇表示他们将留在北京,直到为李丽云讨回公道。2007年11月21日,怀孕9个月的李丽云因呼吸困难被“丈夫”肖志军送到朝阳医院京西分院治疗,肖志军拒绝在剖腹产手术同意书上签字,李丽云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如何对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的违纪行为实施责任追究
以下是六种行政不作为乱作为表现形式,就是行政行为违法的具体表现。对于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通过法律维护自己的权利。
对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定原则,是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只要认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之一的,该具体行政行为即为违法。
(一)主要证据不足
食品卫生监督员对某食品生产或经营企业进行执法监督时,认为该生产企业或经营单位有作为违法行为,要采取行政处罚,予以罚款处理,采用了罚款这种具体行政行为,但是没有收集违法证据,或者证据不充分,这种具体行政行为就是违法的表现形式。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这类事例在一些行政处罚决定书写的档案中,经常可以看到,在监督记录中描述的所谓违法事实,从《食品卫生法》中找不到相应违法条款,在法规中也没有。实际上就是没有违法的法律依据。就是俗语说的:“犯了那条法不知道。”监督员只管记录事实,不知道这事实是违反《食品卫生法》中或法规中的哪一条。就随便牵强附会的安了一条,结果一审查,是错误的适用法律,这种情况也是常见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
食品卫生监督员在执法监督过程中,没有按法定程序执法监督。如食品卫生监督员判定某食品经营单位商品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要求,予以没收或销毁的行政处罚,但是,监督员在采样时没有按法定的随机抽样原则进行,只是从大宗商品中选择几个变质的样品作的检验,不能代表大宗商品质量。对方对没收或销毁的行政处罚不服,就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审查,监督员采样违反法定程序,其行政行为是违法的。
(四)超越职权
超越职权,也叫越权执法。这样越权执法行为,在《食品卫生法)颁布实施的几年中,不少地方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在执行违法处罚时,在处罚决定中,常有越权执法字样。如买卖双方食品变质的处罚过程中,处罚决定常有这样字样:“卖方承担买方的经济损失。”这种决定,不仅是监督机构的越权执法,而且把监督机构置于双方经济纠纷中去。监督机构的这种判决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实际上是行政行为的违法表现。又如罚款处罚。罚款是《食品卫生法》授权的行政处罚权,但有的行政处罚决定中,有越权执法字样,写“罚当月奖金,降一级工资,撤销行政职务”等越权字样。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只有罚款权,没有涉及奖金和工资权。更没有撤销行政职务的权力。监督记录的这种字样实质都是行政行为的违法。
(五)滥用职权
滥用职权在食品卫生监督实践中,也经常有所发生。本不是监督机构的职能范围,硬要进行监督管理,或者对菜农索办卫生许可证和健康证,借故勒索。这就是滥用职权的一种表现形式。
(六)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
食品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法律要求应该给食品生产经营者办理卫生许可证和健康证。 而具体执行人员长期拖延不力、,或不正面答复,或拒绝不办。这种行为就是食品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表现。
三:行政乱作为的表现有哪些?
对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定原则,是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只要认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之一的,该具体行政行为即为违法。
(一)主要证据不足
食品卫生监督员对某食品生产或经营企业进行执法监督时,认为该生产企业或经营单位有作为违法行为,要采取行政处罚,予以罚款处理,采用了罚款这种具体行政行为,但是没有收集违法证据,或者证据不充分,这种具体行政行为就是违法的表现形式。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这类事例在一些行政处罚决定书写的档案中,经常可以看到,在监督记录中描述的所谓违法事实,从《食品卫生法》中找不到相应违法条款,在法规中也没有。实际上就是没有违法的法律依据。就是俗语说的:“犯了那条法不知道。”监督员只管记录事实,不知道这事实是违反《食品卫生法》中或法规中的哪一条。就随便牵强附会的安了一条,结果一审查,是错误的适用法律,这种情况也是常见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
食品卫生监督员在执法监督过程中,没有按法定程序执法监督。如食品卫生监督员判定某食品经营单位商品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要求,予以没收或销毁的行政处罚,但是,监督员在采样时没有按法定的随机抽样原则进行,只是从大宗商品中选择几个变质的样品作的检验,不能代表大宗商品质量。对方对没收或销毁的行政处罚不服,就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审查,监督员采样违反法定程序,其行政行为是违法的。
(四)超越职权
超越职权,也叫越权执法。这样越权执法行为,在《食品卫生法)颁布实施的几年中,不少地方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在执行违法处罚时,在处罚决定中,常有越权执法字样。如买卖双方食品变质的处罚过程中,处罚决定常有这样字样:“卖方承担买方的经济损失。”这种决定,不仅是监督机构的越权执法,而且把监督机构置于双方经济纠纷中去。监督机构的这种判决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实际上是行政行为的违法表现。又如罚款处罚。罚款是《食品卫生法》授权的行政处罚权,但有的行政处罚决定中,有越权执法字样,写“罚当月奖金,降一级工资,撤销行政职务”等越权字样。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只有罚款权,没有涉及奖金和工资权。更没有撤销行政职务的权力。监督记录的这种字样实质都是行政行为的违法。
(五)滥用职权
滥用职权在食品卫生监督实践中,也经常有所发生。本不是监督机构的职能范围,硬要进行监督管理,或者对菜农索办卫生许可证和健康证,借故勒索。这就是滥用职权的一种表现形式。
(六)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
食品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法律要求应该给食品生产经营者办理卫生许可证和健康证。 而具体执行人员长期拖延不力、,或不正面答复,或拒绝不办。这种行为就是食品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表现。
上述这六种表现形式,就是行政行为违法的具体表现。对于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四:行政乱作为的表现
表现为不该自己部门管的事偏要管,比如派出所管起了小摊贩。又比如不按规定程序的行政行为,比如不下整改通知书径自乱罚款、乱勒令停业整顿等。
五:对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的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行为,怎么处理?
你可以保留证据(视频或音频)进行投诉这些工作人员,到该行政机关的上级部门,如工商的,就到工商局投诉。
六:行政部门的乱作为,不作为,是否能提起行政诉讼?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七:行政机关不作为,乱作为,我该怎么办
你可以保留证据(视频或音频)进行投诉这些工作人员,到该行政机关的上级部门,如工商的,就到工商局投诉。
八:什么事“作为行政行为”和“不作为行政行为”?能否举例说明?
作为行政行为是指以积极作为的方式表现出来的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为
不作为行政行为是指以消极不作为的方式表现出来的行政行为,如行政许可或行政确认的不准许,例如婚姻登记机关不颁发结婚证给不符合法定年龄的人(合法的不作为),工商管理部门不颁发营业执照给完全具备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作为行政违法)等。
九:什么是行政乱作为?
法理上称为:行政瑕疵行为
在德国,对有瑕疵的行政行为规定为无效的行政行为、错误的行政行为、违法的行政行为。 (参见《德国行政程序法》第42、44------48条。)
在日本,将各种违法性或不当性的行政行为称为行政行为瑕疵,又将行政行为瑕疵分为可撤销的行政行为与无效的行政行为。 ([日]室井力主编,吴微译《日本现代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99------100页。)
在我国,有人将行政违法行为分为实体上的行政违法行为和程序上的行政违法行为两种。前者主要表现形式有行政失职、行政越权、滥用职权;后者主要表现形式有手续瑕疵、形式瑕疵。我国有学者直接认为:行政违法与行政不当构成行政瑕疵。时至今日,我国基本上是从这个角度使用行政瑕疵概念的。 (参见张尚鷟主编《走出低谷的中国行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308------309页。 张焕光 胡建淼著《行政法学原理》,劳动人事出版社1989年7月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