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三条

一:谁能解释一下,《公司法》第三条和《公司法》第二十条最后一款到底有没有冲突? 究竟如何适用

这是一般规定与特殊规定的适用

有特殊规定的情况,适用特殊规定。没有特殊情况,适用一般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第一款

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三:请问《公司法》哪几条规定了上市公司条件?请精确到第几条。

《公司法》没有规定上市条件的具体条文。《证券法》只是纲领性的规定,在第十三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二)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四)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这里的第三条就暗含了一个要求,就是要有三年财务数据,即经营满三年。然后第(四)项是兜底条款,让证监会负责上市具体条件的制定。

证监会对上市条件的规定,最基本的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里。《首发办法》第九条:“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创业板首发办法》第十条:“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上市公司增发新股那句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但没有要求净资产收益率10%,6%即可。

至于预期利润达到银行存款利率这条,不知道是从哪儿看来的,从来没这规定。

四:公司法第15条的“法律另有规定”有哪些情形

这个“法律另有规定”指的是《合伙企业法》第二条“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成为普通合伙人的公司,就需要承担所投资公司的连带责任。

先前的第15条规定本来是“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可后来的条文又作了新的补充,即加上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这说明立法机关接受了其他的强大的影响信息,事实上也就是正在修订的合伙企业法中的主流意见。

因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是要对所投资的企业承担连带责任的,人大常委会领导担心允许法人成为合伙人,可能会造成国有资产的投资流失,所以在《合伙企业法》第三条“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让这些国有的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五:单选题,大神们,谁能告诉我,第三条错在哪了,公司法确实明确规定全体股东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 20分

请参考www.gov.cn/...1.html

2013年新修改后的《公司法》已经取消货币出资的最低比例,也就是可以没有货币出资,上文指出“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不再限制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所以C错了。“袁小牛牛”回答的侧重点是先入资多少才可以成立公司。这点你已经知道。

附送一点,答案A不完美,同样上文规定“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融资性担保公司、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劳务派遣企业、典当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问题,另行研究决定。在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未修改前,暂按现行规定执行。”(也就是照原规定提交验资报告)

不好意思,悬赏给我拿了。 :)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介绍

最高院的《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主要针对的是公司法实践中比较突出的设立、出资、股权确认等方面的问题而出台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公司设立、出资、股权确认等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 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应当认定为公司的发起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

第二条 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成立后对前款规定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公司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相对人为善意的除外。

第四条 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部分发起人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

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范围。

第五条 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成立后受害人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未成立,受害人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或者无过错的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

第六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认股人未按期缴纳所认股份的股款,经公司发起人催缴后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公司发起人对该股份另行募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募集行为有效。认股人延期缴纳股款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请求该认股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七条 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当事人之间对于出资行为效力产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予以认定。

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后取得股权的,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处罚时,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

第八条 出资人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权利负担;逾期未办理或者未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第九条 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第十条 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余下全文>>

七:公司法第三条中: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处置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是什麽意思?

通俗简单说:

有限责任是搐对于无限责任而言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既是其应承担的全部责任,家庭或其他个人财产不承担连带责任。

例如,公司注册资金50万,如果债务80万,股东只需要按注册的50万承担债务,超出50万的30万不用承担责任,即不用归还债权人,债权人按比例分配可以讨回的债权,换句话说,债权人最多只能收回62.5%的债权(50/80)。

八:怎么理解公司法第十五条规定?

我认为,第三条和第十五条确实本意是一致的,只不过表述的出发点不同。第三条强调的是股东对公司承担责任的限额以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股份确定,而第十五条强调的是不应超过限额去承担连带责任,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九:新公司法下,公司有限责任的界定。 10分

根据公司法第三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如果公司股东按照章程约定的时间缴纳了出资的,债权人不能要求股东承担公司债务,但是如果股东逾期出资的,则应当在逾期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未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如果公司破产或者因其他事由清算的,则所有未到期的出资视为到期。也就是说你提出问题,如果50万出资还没到期,公司继续经营的,则股东无须承担责任;但是如果因公司不能清偿债务,债权人申请公司破产清算的,则应在100万元注册资本范围内承担责任。

十:股份有限公司债务承担在公司法中的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债务承担的规定

《公司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本文所称的有限公司不包括股份有限公司,也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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