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有《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全文
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是“保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它最重要的制约、干扰因素有二:外部行政化、内部行政化。“法院、检察院的人财物收归省级管理”措施只是减弱了外部制约,也有可能实际中加剧司法的内部行政化,强化上下级法院之间的从属关系。这样一来,省级法院、检察院对市县两级法院的垂直管理权,有形、无形中都会增加。因此,这不可避免地带来了人们对中国现有的审级制度的担忧:既然上级法院统管下级,上诉的意义是不是会消失?这种担忧是有一定道理的,的确可能带来现实的威胁。
二:司法责任制改革和司法体制改革的区别
司法责任制为核心的四项改革的内容:
深入推进司法改革,全面推进以司法责任制为核心的四项改革试点。
1、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充分发挥审前主导和过滤作用,健全听取辩护律师意见机制,防止案件“带病”起诉,确保侦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2、深化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探索检察环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3、扎实推进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深入推进跨行政区划检察院改革试点。
4、研究建立行政违法行为法律监督制度,完善和规范检察建议的提出、受理、办理、反馈机制,完善民事执行活动监督范围和程序。抓好各项改革落实,巩固改革成果。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必须在党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坚持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要从中国国情出发,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指导司法体制改革实践,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改革之路。要遵循司法规律,紧紧抓住司法责任制这个牛鼻子,凡是进入法官、检察官员额的,要在司法一线办案,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
要坚持以提高司法公信力为根本尺度,把解决问题、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度贯穿司法体制改革始终。要深入调研论证,充分听取广大群众和政法干警的意见建议,广泛凝聚改革共识。
排除非法干预、保证公正司法,首先要从司法机关内部做起,从司法领导干部做起。这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与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制度相互衔接配套,共同构筑起抵御干扰公正司法的制度防火墙。中央政法各单位都要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办法,切实将这项制度落实好。
三:司法体制改革的意义3000字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这是我们党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高度,作出的重要战略部署。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进一步明确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具体要求。深刻领会、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报告和《决定》精神,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深刻认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大意义
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司法保障。司法机关担负着巩固共产党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神圣使命。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处于快速发展的关键阶段,各种矛盾和问题集中出现,机遇和挑战并存,司法工作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作用、影响更加凸显。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一)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举措
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目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我国法治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没有完全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律缺乏必要的权威,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和有效的执行。因此,保证宪法和法律得到统一、正确、严格实施,已经成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关键。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今后一个时期推进法治建设的重点。《决定》进一步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作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内容。司法机关作为执行法律的专门力量,不仅自身应该严格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权力,保证公正司法;而且应该监督行政机关依法用权、公民依法办事,推进依法行政、全民守法。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既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保障。只有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才能在全社会建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的法治秩序,才能切实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
(二)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
公平正义,是司法工作的生命线,也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石。只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才能实现长久稳定的和谐。当前,我国社会大局总体稳定。同时,必须看到,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特殊历史时期,社会矛盾高发的局面短期内难以根本扭转,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因素大量存在,迫切需要发挥司法权利救济、定分止争的作用。多年来,司法机关为维护社会稳定、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作出了重要贡献,赢得了群众广泛认可。但是,也要看到,司法不严格、不规范、不公正的问题仍然存在,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的现象时有发生,造成了恶劣影响,损害了司法权威。必须加大司法体制改革力度,拓展司法体制改革深度,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让司法成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三)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迫切需要
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是司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这是由我们党的根本宗旨和我们国......余下全文>>
四: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
2008年11月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通过了《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加快建设法治国家的战略高度,对司法体制改革作出了战略部署。目前,此“意见”已在政法系统内下发,中央政法委正在抓紧制定实施改革意见的分工方案,改革实施工作正在积极稳妥推进。这是2009年和今后一个时期政法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
中央推出的司法体制改革方案的指导思想是:在继续抓好2004年中央确定的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事项的基础上,从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出发,以维护人民利益为根本,以促进社会和谐为主线,以加强权力监督制约为重点,紧紧抓住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关键环节,进一步解决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障碍,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顺利运行,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提供坚强可靠的司法保障和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核心是调整司法职权配置,加强权力监督制约,促进司法独立。主要改革内容包括政法经费保障、司法职权重新配置、规范司法行为、落实宽严相济政策、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等方面。
一、建立政法系统财政保障机制,政法经费由中央财政统一保障
长期以来,我国司法不独立的一个重要根源在于司法受制于当地政府,法院的经费及其法官工资、检察院的经费及其检察官工资等,都是由当地政府财政部门解决,司法机关的“财权”由政府部门“把持”,使得司法难以“硬”起来,司法很容易受到来自当地政府的干扰,形成司法地方保护主义。从财政负担上看,2006年全国检察系统的全部财政支出大约150亿元,法院系统大约200亿元,一共不到400亿元,加上基本建设费用和适当增加工资福利,总量仍在财政可承受范围之内。本次司法体制改革将建立政法系统财政保障机制,以后法院、检察院的经费将由中央财政专项确定,建立分类保障政策和公用经费正常增长机制,解决基层法院的经费保障问题,从而开始打破司法经费由地方保障的格局,逐步化解司法的地方化难题。具体有可能会采取分地区,分级别,结合案件数量和诉讼费收入情况,采用因素计算法确定各法院的财政拨款数。
二、检察院刑侦职能划归公安局管辖,检察院专司法律监督
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原有的《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院享有对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等部分刑事案件的侦查权(自侦权)。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可以由检察院进行法律监督,但是对于检察院的自侦案件,则长期缺乏必要的制度性限制,只在检察院内部进行监督。根据“有权利就有监督”的原则,本次司法体制偿革将检察院对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的刑侦职能从检察院剥离开,划归公安局管辖,检察院主要专心做法律监督建设,以实现加强权力监督制约的目标,其中包括对法院的监督和对于司法系统其他部门的监督。
三、法院执行职能划归司法局管辖,法院其他有关行政职能划归司法行政机关管辖,法院专司审判
在我国,法院判决后案件“执行难”很突出,影响到法院判决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本次司法体制改革将包括法院执行在内的有关行政职能划归司法行政机关管辖,法院专司审判。
四、看守所划归司法局管辖
长期以来,看守所作为主要的羁押场所,由同级公安机关管理。在侦查、羁押、改造主体一体化的管理模式下,看守所对侦查机关的讯问活动缺乏有效的监督,容易出现刑讯逼供现象。近年来曝光的佘祥林案、聂树斌案中,都存在刑讯逼供,这些案件主要发生在看守所。许多学者提出,为了体现程序公正和控辩平衡,必须做到侦查权和羁押权的分权与制约。本次司法体制改革将看守所的管理移交到司法部(局)体......余下全文>>
五:2017年中国的司法体制改革会有哪些突破
2017年司法考试改革后有哪些变化
近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犹如一颗重磅炸弹在司考界炸开了花。被誉为“天下第一考”—司法考试的重大变革引起考生热议,法律教育网司考论坛上也有学员对于能否参加2016年司法考试以及考试通过以后能否顺利拿到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表示担忧。
《意见》中规定了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条件:取得国家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获得其他相应学位从事法律工作三年以上;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并获得通过,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众所周知,当前国家司法考试的报考条件中关于学历背景要求的描述是“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对比《意见》中的要求要宽泛很多,只要具有国家承认的本科学历就可以报考司法考试,这其中涵盖了自考、成考(函授、业余、电大、远程、脱产)等国家承认的本科学历考生。《意见》的规定,将学历条件限制为“全日制本科”,限制了自考和成考学历的考生;对非法本考生添加了“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获得其他相应学位从事法律工作三年以上”的限定条件,限制了非法本考生的报考。
那么,参加2016年司法考试的考生会不会受《意见》影响呢?答案是否定的。政策是在一定时间内的历史条件和国情条件下,推行的现实政策。司法考试关于放宽报名学历条件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16年12月31日,司法考试放宽政策尚在时效内,户籍在放宽地区的法律类专业专科考生仍然可以报考2016年司法考试,在此情况下对本科生报名进行限制显然是不合理的。而且有内部消息确认,2016年司法考试报考条件不会有大的变动,自考、成考以及非法本考生可以安心备考。根据政策的稳定性,以及《意见》中规定的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可以推知,报名政策不变的情况下,领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条件也不会变动,不会出现司考论坛中学员说的“通过考试却领不到证书”的情况。需要提醒的是,2017年发生变革的可能性极大,如果致力于通过司法考试,从事法律职业,建议狠狠抓住2016年司法考试的机会,争取一举通过考试。
那么司法考试改革后到底有哪些变化呢?
1.明确法律职业人员的范围
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法律顾问、仲裁员(法律类)及政府部门中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人员,应当取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国家鼓励从事法律法规起草的立法工作者、其他行政执法人员、法学教育研究工作者等,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职业资格。
2.明确职业资格条件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获得其他相应学位从事法律工作三年以上;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并获得通过,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考试形式及内容
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命题、统一标准、统一录取的考试方式,一年一考;考试内容将调整,国家逐步建立标准化的试题库;法治理念、职业道德等内容,更多以主观题的形式体现。考试内容增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着重考查宪法法律知识、法治思维和法治能力,以案例分析、法律方法检验考生在法律适用和事实认定等方面的法治......余下全文>>
六:司法体制改革已经进入攻坚期,下一步该怎么推进
实行检察官员额制是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前提。本次推进会对进一步完善员额制提出了明确要求。
(一)科学合理配置检察官员额
一是要在全省范围内合理配置检察官员额。省级检察院要根据各层级检察院的功能定位和不同地区检察院的实际情况,坚持向基层检察院倾斜,对全省的员额进行整体规划,使检察官员额在全省检察院之间合理配置。
二是要从检察机关不同业务特点出发,把“以案定额”和“以职能定额”结合起来。同时要注意平衡不同业务类别检察官之间的员额数量,保持工作量大体均衡。
(二)合理设置入额条件、标准和程序
2016年6月26日上午,北京市检察机关首批计入检察官员额考试在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举行,来自该市22个检察院的1642名检察官参加了考试。
一要把握好入额条件。对于已经具有检察官身份的,只要符合确定的报名条件,都应该允许和鼓励他们通过遴选成为员额内检察官。
二要完善遴选程序。关键是设置科学合理的考试考核办法。
三要重视遴选结果的公平公正。对入额的条件、标准和程序,各地在符合中央精神的基础上可以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规定,要保证结果的公平公正。
四要建立退出员额制度。结合完善检察官履职评价机制,对不能独立办案、办案数量质量达不到要求或又离开办案部门的,要退出员额。
(三)员额制改革须正确处理好三类人员问题
2015年12月,重庆首批161名员额内检察官宣誓就职。
一是正确处理好领导干部入额和办案问题。入额的领导干部自己首先要带头直接承办具体案件,带头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承担相应的司法责任。
二是妥善解决具有检察官身份的未入额人员的有关问题。不仅要在职业保障和薪酬待遇方面落实好相关政策,而且要考虑如何根据未入额检察官的年龄层次、自身意愿、能力素质等实际情况,为他们确定不同发展方向和新的定位,充分发挥作用。对于符合入额条件,但由于员额限制没有入额的,可先转任辅助人员,待有条件时再逐步择优入额。
三是充分调动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在改革过程中,要重视加强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队伍建设。中央明确,司法行政人员工资收入在实际操作中按司法辅助人员的政策办理。
发挥司法责任制的先导作用
完善司法责任制在司法体制改革中居于核心地位。各地检察机关要继续深入贯彻并细化《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把《意见》提出的改革措施全面落实到位。
(一)要全面正确理解司法责任制的内涵和要求
检察机关的司法责任制改革,要从检察权的属性和特点出发,通过界定不同种类业务各层级检察官的职责权限,突出检察官在司法办案中的主体地位,完善检察权运行机制,并建立相配套的司法责任体系。
(二)制定完善检察官权力清单
权力清单是司法责任制的基础,其基本功能在于明确检察委员会、检察长、检察官在司法办案工作中的职责权限。
权力清单的制定——
♢既要分业务类别,又要分检察院层级,逐步稳妥进行;
♢既要遵循司法规律,又要符合检察职能特点;
♢既要考虑如何放权,又要考虑如何监督。
(三)组建好办案组织
在确定入额检察官基础上,配备好辅助人员,组建办案组织是改革的重要环节。
一是明确检察官助理职责及法律地位问题。
二是在配备辅助人员时,要结合不同类型检察业务的实际、案件复杂程度,以能保质保量完成办案任务、履行好法律赋予的职责为宗旨,并符合诉讼法的要求。
三是为保障检察官能够有效调动检察官助理的积极性,检察官应当参与或负责对检察官助理的业绩考核。
(四)处理好依法授权和加强监督制约的关系
在司法责任制改革中既要强调按照“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余下全文>>
七: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
会议原则同意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 问题的意见。会议认为,党的十七大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高度, 作出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战略部署。 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提出的优化司法职 权配置、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加强政法队伍建设、 加强政法经费保障等重点内容,符合党的十七大精神, 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方向, 符合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发展要求。 会议指出,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 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在继续抓好2004年中央确定的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事项的基 础上,从人民群众司法需求出发,以维护人民利益为根本, 以促进社会和谐为主线,以加强权力监督制约为重点, 紧紧抓住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关键环节, 进一步解决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障碍,优化司法职权配置, 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顺利运行, 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提供坚强可靠的司法保障和稳定和谐的社会 环境。 会议强调,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工作,必须始终坚持党的领导, 在党中央统一领导下积极稳妥地推进; 必须始终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方向, 有利于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自我完善和自我发展; 必须始终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 立足于我国现阶段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 和我国发展的阶段性特征, 同时注重吸收借鉴人类法治文明有益成果;必须始终坚持群众路线, 充分体现人民意愿,着眼于解决群众不满意的问题, 真正做到改革为了人民、依靠人民、惠及人民; 必须始终坚持统筹协调和依法推进,既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要求, 又积极推进政法事业科学发展。 原文还找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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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司法体制改革的问题
1、司法独立性难以保证,司法权的地方化倾向明显。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保障,司法人员在诉讼过程中只有正直无私,没有任何私情或私利的考虑,而且具有独立的意志,不受任何外来干涉,也不屈从于任何外部压力,才能做到公正办案。然而长期以来,中国司法实践中一个突出问题就是司法独立性难以保障。在地方党委握有司法人员的实际任免大权和地方政府握有司法机关的财政大权的情况下,司法活动受行政干预和其他不正常干预的现象十分严重。一些地方的党政领导随意批条子、打电话,指令司法机关按其意志办事,以权压法;对于坚持原则,不按其指示办事的司法机关领导和办案人员随意撤换、免职或调离,致使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法律规定常常成为一纸空文。司法权缺乏独立性还导致实践中的司法地方保护主义盛行。一些地方的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成为地方利益的忠实代表,他们凭借司法裁判权,依地域划线,对一方当事人的利益给予超出法律之外的特别保护。正如有人指出,现在许多地方法院实际上成了“地方的法院”,本来是国家设在地方的法院变成了从属于和听命于地方的法院。司法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干扰了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形成,破坏了法治统一和社会正义的实现。2、法院管理体制没有理顺,审判活动行政化色彩浓厚。长期以来,中国法院系统的设置、管理和运作未能很好地体现司法工作自身的规律和特点,而是借用了行政工作方式处理案件、管理审判工作,从而使审判职能的作用受到影响。这首先表现在法院相互关系的行政化,实践中存在下级法院向上级法院请示汇报的制度,这在一定程度上架空了审级制度;其次,在现行司法体制下,法院内部设有审判委员会,另外还有主管院长及庭长对案件的审批制度,由于审委会成员、主管院长和庭长都属行政角色,他们通常不参与庭审却对案件享有决定权,就如同医生没有亲自诊断病情却在开药方。这严重违反了审判的基本规律,使法庭审判和双方的法庭辩论、质证过程流于形式,造成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不正常现象,很容易导致司法判决的不公;再次,法官人事管理行政化,法官被当做行政官员进行管理,压抑了法官的独立性,也影响了审判活动的公正性。3、法官职业的准入制度不严,相当一部分法官职业化程度不够。不可否认,在中国法官队伍中,不乏具有较高法律素养和良好品行且具有丰富经验的优秀法官。但从整体上看,中国法官队伍专业化程度不高的问题比较突出,司法队伍整体素质亟待提高。长期以来,由于没有形成严格的职业准入制度,使专业性极强的审判工作成为一种大众化职业,大量未接受过正规法律训练的人纷纷进入法官队伍,其中一些人还被安排在院长、庭长等领导岗位上,从而使中国法官职业的非专业化现象相当普遍。据统计,截止1998年底,在全国法院系统28万多名法官中,研究生层次的仅占0.25%,本科层次仅占5.6%。尽管对法官的继续教育在近些年得到了加强,但至今法官队伍中仍有不少人达不到最低学历要求。4、司法活动存在很大程度的随意性,司法权威不足,效率低下。由于现行一些法律存在立法过于粗疏、可操作性差等缺陷,加之司法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和对司法的不正当干预等因素,使得宪法所规定的国家法制统一原则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和一体执行。一些案件承办人员在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以及法律适用上,随心所欲,任意取舍,完全超出了正常的自由裁量权的范围,直接导致诉讼案件裁决结果的不可预见性。例如,刑事审判中量刑畸轻畸重的问题比较突出;在民事审判中,有关精神损害赔偿及其数额的确定上也存在相当程度的混乱现象。另一方面,司法权威不足,效率低下成为一个普遍问题。在刑事司法领域,主要表现为公、检、法机关之间的合作与制衡机制不够顺畅;......余下全文>>
九:司法体制改革要以什么为目标
职能配备合理、运转高效、保障公平
十:司法体制改革真是改革吗
就目前而言 今年是司考改革前的最后一年 所以要抓紧时间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