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法发〔2015〕13号
为贯彻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优化审判资源配置,明确审判组织权限,完善人民法院的司法责任制,建立健全符合司法规律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增强法官审理案件的亲历性,确保法官依法独立公正履行审判职责,根据有关法律和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目标原则
1.完善人民法院的司法责任制,必须以严格的审判责任制为核心,以科学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为前提,以明晰的审判组织权限和审判人员职责为基础,以有效的审判管理和监督制度为保障,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
2.推进审判责任制改革,人民法院应当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1)坚持党的领导,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2)依照宪法和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
(3)遵循司法权运行规律,体现审判权的判断权和裁决权属性,突出法官办案主体地位;
(4)以审判权为核心,以审判监督权和审判管理权为保障;
(5)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监督有序、制约有效;
(6)主观过错与客观行为相结合,责任与保障相结合。
3.法官依法履行审判职责受法律保护。法官有权对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独立发表意见。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法官依法履职行为不受追究。
二、改革审判权力运行机制
(一)独任制与合议庭运行机制
4.基层、中级人民法院可以组建由一名法官与法官助理、书记员以及其他必要的辅助人员组成的审判团队,依法独任审理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案件。
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受理案件的类别,通过随机产生的方式,组建由法官或者法官与人民陪审员组成的合议庭,审理适用普通程序和依法由合议庭审理的简易程序的案件。案件数量较多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组建相对固定的审判团队,实行扁平化的管理模式。
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职能定位和审级情况,为法官合理配置一定数量的法官助理、书记员和其他审判辅助人员。
5.在加强审判专业化建设基础上,实行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案件分配制度。按照审判领域类别,随机确定案件的承办法官。因特殊情况需要对随机分案结果进行调整的,应当将调整理由及结果在法院工作平台上公示。
6.独任法官审理案件形成的裁判文书,由独任法官直接签署。合议庭审理案件形成的裁判文书,由承办法官、合议庭其他成员、审判长依次签署;审判长作为承办法官的,由审判长最后签署。审判组织的法官依次签署完毕后,裁判文书即可印发。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以外,院长、副院长、庭长对其未直接参加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不再进行审核签发。
合议庭评议和表决规则,适用人民法院组织法、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
7.进入法官员额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庭长、副庭长应当办理案件。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每年办案数量应当参照全院法官人均办案数量,根据其承担的审判管理监督事务和行政事务工作量合理确定。庭长每年办案数量参照本庭法官人均办案数量确定。对于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可以直接由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按照审判权与行政管理权相分离的原......余下全文>>
二:落实司法责任制须健全哪些机制
落实司法责任制须健全哪些机制2015年10月08日 14:43 来源网络
梁凤云|文(最高法院法官 法学博士)
今年8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15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该《意见》。这一《意见》是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重大改革举措,也是今后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改革的纲领性文件。根据《意见》的规定,本文认为,推动和落实司法责任制,应当建立以下十个方面的机制。
建立司法行政领导法官化的分流机制,做好办理案件的“老本行”。过去一段时间,院庭长事实上成为承办案件法官的行政上级,一定程度上存在“判者不审”“审者不判”的现象,导致了裁决者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疏离。《意见》将院庭长的审判管理权对象一般限定于程序性事项范围之内,就是要改变过去那种案件“审理者”和“决定者”两相分离的状态。司法亲历性要求贯彻直接言词原则,没有经历诉讼过程而签发法律文书,不仅使诉讼程序失去意义,也使得无人对裁判的质量负责。进入员额的院庭长应当组建审判团队直接办理案件,充分发挥其作为资深法官富有审判经验的优势,逐步减少或者剥离司法行政管理工作,逐步减少最终废止案件审批制度,实现“法官上级”和“法官管理者”向“法官”和“裁判者”的转变。
建立内外部过问独立记录的安全机制,架设法官责任的“安全线”。外部干预和内部过问对法官客观判断案件事实、公正适用法律,产生了严重干扰,切断了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之间的有机联系。因此,中央决定对干预过问司法的行为实行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就是要让干预者投鼠忌器、如履薄冰,净化司法外部和内部环境。依照《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承办法官应当对干预、插手、过问的行为进行独立而全面的记录、留痕。全面记录不仅要作为卷宗的必要内容实行零记录,而且要作为卷宗组成部分永久备查。因内外部干预等而非法官原因直接导致错案的,不得追究法官责任,保障法官独立公正办案。
建立法官会议的纠偏参考机制,筑牢办理案件的“防护墙”。法官审理案件,应当准确认定事实和正确适用法律。但是,司法有其自身的运行规律,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迭出纷至。为了防止案件法律适用上的重大偏差和不统一,《意见》规定,对于重大疑难案件,特别是对法律适用存在重大分歧的案件,可以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事实认定问题由法官通过审理活动予以确定,不能提交讨论。基于司法的亲历性要求,法官会议的意见只具有咨询、参考和纠偏意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要求法官和审判团队必须接受该意见。经过法官会议讨论的案件,法官独立承担相应责任。
建立法官办案的协同机制,打好办理案件的“组合拳”。《意见》强化了合议庭成员对案件质量共同负责的原则。谁审理、谁裁判、谁负责是司法责任制的核心内容。所有法官都要实质性参与阅卷、庭审、评议等审判活动,独立发表意见,复核并在裁判文书上签名。合议庭审理的案件,合议庭成员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共同承担责任。一般来说,主审法官对裁判结果承担主要责任,参审法官对裁判结果承担次要责任。要改变过去那种合议他人承办的案件时盲目跟风、简单附和的现象,倒逼参审法官认真阅卷和参与诉讼活动。
建立法官裁量空间的保障机制,确立办理案件的“边界线”。司法权是判断权,裁量权。法官审理案件,是对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裁量和判断。只要存在裁量和判断活动,就必然存在裁量空间和判断余地。认定事实根据证据规则能够予以合理说......余下全文>>
三:法院里各个职位的职责是什么?
为人民服务
四:什么是司法责任制度
供参:对于司法责任制,理论界尚没有一个统一的概念,主要可以概括为两种观点。一个以司法责任后果说为基础,即司法官对其行为所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应承担新的义务的法律制度;一个以司法责任监督说为基础,这种监督在国家赋予其司法权的同时,保证其忠实履行自己的义务,公正处理事务。本文更倾向于第二种说法,司法责任制度是指国家特定机关或特定主体根据法律规定,通过必要程序确认司法官的的行为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以及承担何种法律责任的制度。
五:法官责任终身制只在刑法中有吗 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吗
有法律依据,2016年9月21日上午10时,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主任贺小荣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其中,《意见》明确,法官应当对其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承担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
六:法院司法警察的工作职责是什么
依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 第二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第三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任务是通过行使职权,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审判秩序,保障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七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责:(一)警卫法庭,维护审判秩序;(二)值庭时负责传带证人、鉴定人,传递证据材料;(三)送达法律文书;(四)执行传唤、拘传、拘留;(五)提解、押送、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六)参与对判决、裁定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或没收活动;(七)执行死刑;(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八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法官的指令下履行职责。
七:司法责任制改革“怎么改,如何推”
上海司法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一是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建立以法官、检察官为核心的人员分类管理体系,实现司法机关各类人员分类管理,促进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发展。二是健全法官、检察官职业保障制度。建立符合法官、检察官职业特点,有别于一般公务员的法官、检察官职业保障体系,增强法官、检察官的职业荣誉感和使命感,为依法公正履职提供必要的职业保障。三是完善司法责任制。建立健全司法机关办案组织,科学划分内部办案权限,突出主审法官、主任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同时加强监督制约,努力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四是探索建立省以下法院、检察院的法官、检察官省级统一管理的体制。通过对现有法官、检察官管理制度的改革,形成全市法官、检察官“统一提名、分级任免”的管理新格局,打造高素质的司法队伍,有效减少外部干扰,提高司法公信力。五是研究建立省以下法院、检察院经费由省级统一管理的机制。建立全市司法机关经费由市财政统一管理的机制,实现经费管理相对独立,探索适应分类管理需求的经费分配体系,理顺三级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收入分配格局。六是积极研究探索人民警察分类管理改革。加快建立健全警务技术职务序列和执法勤务机构警员职务序列,探索建立与警察职业化发展相适应的职务晋升制度及配套保障制度,拓展民警职业发展空间,提高人民警察队伍的凝聚力、战斗力。
八:为什么主审法官终身负责制还不实行
自2015年最高法院发布《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后,凡是实行员额制改革的法院,就已经开始实行终身负责制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法发〔2015〕13号)第25条规定:法官应当对其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承担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
九:当前全市两级院推进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有何意见,建议
并没对缓刑提出修改两会对深化司法改革情况:1.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一年。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法院深入推进中央部署的重大改革试点,认真落实人民法院65项改革举措,坚持问题导向,着力破解难题,努力让人民群众有获得感。一是全面实施立案登记制改革,解决立案难问题。全国法院于去年5月1日全面实行立案登记制,变审查立案为登记立案,对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当场登记立案率达到95%,基本解决立案难问题,为人民群众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敞开大门。加强立案监督,杜绝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年底不收案等现象,把方便带给群众、把困难留在法院。依法制裁违法滥诉、虚假诉讼,维护正常诉讼秩序。配合立案登记制改革,推进网上申诉信访和视频接访工作,实行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诉信访案件,健全信访听证制度,进一步落实信访终结制度,最高人民法院接待群众来访人数同比下降12%。二是推进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建设,实现工作重心下移。最高人民法院第一、第二巡回法庭创新工作机制,立足深圳、沈阳,在巡回区开展巡回审判,妥善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就地化解矛盾,解决群众往来奔波、诉讼不便等问题。两个巡回法庭共审结案件1653件,被群众称为“家门口的最高人民法院”。发挥改革“试验田”、“排头兵”作用,实行主审法官、合议庭案责任制和扁平化管理模式,提高审判质效。三是推进跨行政区划法院建设,解决诉讼“主客场”问题初见成效。为平等保护本地、外地当事人合法权益,排除各种干扰,积极推进跨行政区划法院改革。北京市第四中级法院、上海市第三中级法院两个跨行政区划法院审结案件2961件。北京四中院推进行政应诉工作,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出庭率达到100%,推动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上海三中院建立庭前释明等制度,杜绝非法干预,案件审结后服判息诉率达到100%。四是推进知识产权法院建设,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结知识产权案件9872件,专业审判水平明显提升。创新机制,突出主审法官主体地位,探索审委会直接开庭审理案件。建立技术调查官制度,帮助法官查明技术事实。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探索把专业机构关于技术问题的意见写进判决书,增强裁判公信力。五是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提升审判质量效率。针对审判中存在的行政化、层层审批、权责不清等问题,出台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意见,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探索由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组成审判团队案件,提高案效能。严格落实对干预案件进行记录问责的“两个规定”。推行院庭长案常态化。坚持放权与监督相结合,院庭长不再签发未参加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法官在职责范围内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同时加强审判管理和监督。相关试点法院审判质效明显提升,上海法院法官人均结案187件,贵州试点法院法官人均结案数量同比增长2至4倍。六是深化执行体制机制改革,努力破解执行难问题。完善网络查控体系,连通200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并与有关部门联网,实现网络查控、远程指挥功能,在解决“被执行人难找、财产难寻”问题上取得重大突破。河北、浙江、广西等地法院积极开展审执分离改革试点,取得初步成效。湖南、内蒙古、辽宁、江西等16个省区市法院建立异地执行协作机制。加强信用惩戒,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43个部门签署合作备忘录,对失信被执行人从事民商事行为、担任重要职务等进行全面限制。扩大限制高消费范围,新增限制乘坐高铁和一等座以上动车席位等措施。截至今年2月,各级法院采取信用惩戒措施467万人次,将338.5万名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公开曝光,35.9万人慑于信用惩戒主动履行......余下全文>>
十:如何贯彻落实福建法院健全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完善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15日发布,指出要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
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健全司法权力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机制,加强和规范对司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
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明确各级法院职能定位,规范上下级法院审级监督关系。
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录制并保留全程庭审资料。增强法律文书说理性,推动公开法院生效裁判文书。严格规范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程序,强化监督制度。广泛实行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制度,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