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价格条例

一:陕西省物价局关关于采暖收费怎么计算相关规定

市政集中供暖,个人用户,按照房屋面积计征供暖费,2015年收费标准是5.8元每平米每月,收费按照一个供暖期一次性收取。

二:陕西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陕西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律师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依照《律师法》经省司法行政部门许可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含分所)及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实施办法。第三条 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 律师服务收费按服务内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第六条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第七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其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省物价部门会同省司法行政部门制定,并根据我省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具体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在规定的幅度内协商确定。第八条 制定和调整律师服务收费,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充分考虑我省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和律师业的长远发展,收费标准按照补偿律师服务社会平均成本,加合理利润及法定税金确定。第九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一)耗费的工作时间;(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三)委托人的经济状况及承受能力;(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五)承办律师的人数及社会信誉、业务水平等。第十条 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各类法律事务。采取计时收费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律师具体办理事项的内容和工作时间清单。第十一条 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告知收费标准后,委托人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一)婚姻、继承案件;(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案件;(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案件;(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案件等。第十二条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第十三条 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律师服务收费合同或者在委托代理合同中载明收费条款。收费合同或收费条款应当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付款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第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后,不得单方变更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数额。确需变更的,律师事务所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第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应当向委托人出具规定的合法票据。第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评估费、翻译费、文印费等不属于律师服务收费,由委托人按有效凭证另行支付,但双方另有约......余下全文>>

三:急需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关于陕西省工商企业信息咨询服务中心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一文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取消陕西省工商企业咨询服务中心部分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函

(陕价行函[2007]89号)

省工商局:

根据《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省政府令第108号)的有关精神,经研究,决定取消陕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陕西省工商企业信息咨询服务中心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陕价涉发〔1993〕53号)中的“培训企业法人及其人员”、“工商企业档案咨询、工商统计数据咨询”和“政策、法律、法规咨询”等3项收费项目及标准。

请你局督促该中心及时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坚持自愿原则,为社会提供优质服务。

陕西省物价局??

陕西省财政厅??

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日

发布部门:陕西省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07年07月20日 实施日期:2007年07月20日 (地方法规)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取消陕西省工商企业咨询服务中心部分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函 法规分类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 陕西省 >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法规名称】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取消陕西省工商企业咨询服务中心部分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函 【颁布部门】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 【法规文号】陕价行函〔2007〕89号 【颁布日期】2007-07-20 【实施日期】2007-07-20 【是否有效】 有效 【效力级别】规范性文件 【批准部门】 【批准日期】 【失效日期】 【全文】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取消陕西省工商企业咨询服务中心部分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函

陕价行函〔2007〕89号

省工商局:

根据《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省政府令第108号)的有关精神,经研究,决定取消陕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陕西省工商企业信息咨询服务中心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陕价涉发〔1993〕53号)中的“培训企业法人及其人员”、“工商企业档案咨询、工商统计数据咨询”和“政策、法律、法规咨询”等3项收费项目及标准。

请你局督促该中心及时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坚持自愿原则,为社会提供优质服务。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印发《陕西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法规分类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 陕西省 >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法规名称】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印发《陕西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颁布部门】陕西省物价局 【法规文号】陕价成发〔2007〕32号 【颁布日期】2007-03-01 【实施日期】2007-04-01 【是否有效】 有效 【效力级别】规范性文件 【批准部门】 【批准日期】 【失效日期】 【全文】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印发《陕西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陕价成发〔2007〕32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2号),规范成本监审行为,我局制定了《陕西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部门一般不安排定期监审。

第十二条 成本监审可以采取一个成本调查机构“独立监审”或多个成本调查机构“联合监审”的办法实施。实行“联合监审”的,由下级成本监审机构受理经营者报送的成本资料,并向上级成本监审机构出具成本预审意见,上级成本监审机构审核后出具成本审......余下全文>>

四:淘宝里一般哪些偏远地区不包邮的,明细一点的.

国外 港澳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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