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殡葬管理办法

一:山东殡葬管理条例中移风易俗组织和红白理事会有何区别

红白理事会,是居党支部、居委会领导下的群众性

自治组织。其基本任务是办理本居婚嫁、丧改事宜,坚持喜事新

办,丧事简办,反对在婚丧事中的封建迷信活动,反对大操大办,

铺张浪费,其宗旨是服务于群众,方便于群众,坚持自我教育,

自我服务,创造文明和谐的社会环境,促进社会主义文明建设。

两者区别不大,基本任务一致。

二:现在国家对农村殡葬的规定和法律

《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本)》

三:违反殡葬管理条例案例

原告吴一多、吴一诗与被告莱州市殡葬管理所人格权纠纷一案的案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莱州民初字第4759号

原告吴一多。

原告吴一诗。

委托代理人吴一多,系原告吴一诗的弟弟。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邹大勇,山东方向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莱州市殡葬管理所。

法定代表人张军胜,所长。

委托代理人李学伟,莱州市文昌路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吴一多、吴一诗与被告莱州市殡葬管理所人格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一多作为原告吴一诗的委托代理人及二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邹大勇、被告莱州市殡葬管理所的委托代理人李学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7年11月7日,被告未按规定验查死亡证明,将原告父亲火花,使原告丧失对亲人尸体的探视机会,无法进行祭拜,寄托哀思,精神受到严重伤害。被告对此损害后果有过错,应负赔偿责任。诉请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二原告精神抚慰金共计40000元。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我单位的火化登记簿记载,2007年11月7日,我单位火化了一位名叫“王文效”的人,“王文效”是黑龙江巴彦县的,我单位并没有将原告的父亲火化,另外我单位火化时,按照规定查过“王文效”的死亡证明,对此无过错,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王文校。王文校与吴桂霞婚后生有一子原告吴一多、一女原告吴一诗。1988年王文校与吴桂霞离婚后,原告吴一多、吴一诗随其母亲吴桂霞生活。

2007年4月王文校随唐立荣在位于莱州市平里店镇石姜村的一砖厂打工,同年11月7日,王文校死亡,被送往被告处火化,被告处的火化登记表载明:登记编号5851;亲属栏中:姓名:村委;死亡人栏中:姓名:王文效。火化后,唐立荣办理了王文校的骨灰寄存手续,将王文校的骨灰寄存在被告处。

2009年10月18日吴桂霞以王文校被他人杀害为由向莱州市公安局控告,2012年11月7日,莱州市公安局以吴桂霞的控告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发生为由作出莱公不立字(2012)00018号不予立案通知书,吴桂霞对此提出复议,2012年11月22日,莱州市公安局作出复议决定书,维持原决定。

2013年7月8日,原告到被告处查询王文校的火化情况,被告为其出具证明一份,该证明载明:“兹证明王文效同志遗体于2007年11月7日在我所火化,特此证明”,后原告谎称要办理“王文校”的销户手续,为此被告又为吴桂霞出具证明一份,该证明载明“兹证明黑龙江省巴盐(彦)县王文校遗体于2007年11月7日在莱州市殡葬管理所火化。其生前在莱州市平里店镇砖瓦厂打工,死亡证明是石姜村委出具,没有存根。由于莱州死亡证明在2010年7月之后统一由疾控中心出具并纳入殡管所正规管理保存,规范之前的遗体火化的死亡证明都不做长期保存”。2013年11月4日,原告认为被告火化王文校的尸体时不按规定审查死者死亡证明存有过错,为此原告诉至本院。

审理中,原告又提供了2012年11月6日与王文校一起在砖厂干活的工友杜长城、孙长喜、韩明祥的调查笔录及孙长洪、唐立荣等的证人证言,主张王文校在工作中遭到工友殴打,因没有及时治疗,导致王文校死亡。原告又提供莱州市平里店镇卫生院医生郑海光的调查笔录,主张王文校于2007年11月的一天是因受伤到医院就诊。同时原告提供2011年9月4日李升坤和洪刚的调查笔录,主张王文校被火花的过程。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被告称不清楚,认为原告提供的证人证言及调查笔录,证人应当出庭接收质询。

针对王文......余下全文>>

四:《殡葬管理条例》关于“建造坟墓”的规定有哪些

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 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成员中,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

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根据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

(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六)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十条 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县(市)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前款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条件的县(市)设立分支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应当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余下全文>>

五:殡葬管理条例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的

《殡葬管理条例》于1997年7月11日经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1997年7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该《条例》分总则、殡葬设施管理、遗体处理和丧事活动管理、殡葬设备和殡葬用品管理、罚则、附则6章24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5年2月8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予以废止。

六:国务院颁布的 殡葬管理条例是在哪一年开始实施

1997年7月21日起施行。

中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于1997年7月11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1997年7月21日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殡葬管理条例》分为总则、殡葬管理、丧事管理、殡葬管理、罚则、附则共二十四条。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将《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修改为:"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 ,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该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七:国家殡葬管理条例是否允许私营殡仪服务公司

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1997年7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颁布日期:19970721  实施日期:19970721  颁布单位:国务院​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殡葬设施管理

第三章 遗体处理和丧事活动管理

第四章 殡葬设备和殡葬用品管理

第五章 罚则

第六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

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 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行火葬的具体规划,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在允许土葬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第六条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 殡葬设施管理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需要,提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数量、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禁止建立或者恢复宗族墓地。  第十条 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

(一)耕地、林地;

(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

(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

(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

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第十一条 严格限制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按照规划允许土葬或者允许埋葬骨灰的,埋葬遗体或者埋葬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节约土地、不占耕地的原则规定。  第十二条 殡葬服务单位应当加强对殡葬服务设施的管理,更新、改造陈旧的火化设备,防止污染环境。

殡仪服务人员应当遵守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实行规范化的文明服务,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

第三章 遗体处理和丧事活动管理  第十三条 遗体处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运输遗体必须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确保卫生,防止污染环境;

(二)火化遗体必须凭公安机关或者国务院卫生行......余下全文>>

八:关于坟墓丧葬等法律规定有哪些?湖南省有哪些规定?

关于坟墓丧葬等的宽泛的规定散见于《民法通则》106条第二款、117条第二款或者《物权法》第36、37条,以及刑法的侮辱尸体罪。

专门性的规定,全国的有: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本)、关于特殊坟墓处理问题的通知

民发[2000]93号。湖南全省的有: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相关专门规定全文附后:

行政法规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本)

(1997年7月11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7年7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 根据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公布 自2013年1月1

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

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 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行火葬的具体规

划,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在允许土葬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第六条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 殡葬设施管理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需要,提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数量、布局

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

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禁止建立或者恢复宗族墓地。

第十条 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

(一)耕地、林地;

(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

(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

(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

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第十一条 严格限制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按照规划允许土葬或者允许埋葬骨灰的,埋葬遗体或者埋葬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按照节约土地、不占耕地的原则规定。

第十二条 殡葬服务单位应当加强对殡葬服务设施的管理,更新、改造陈旧的火......余下全文>>

九:殡葬车应该办理什么手续

不会批的 那要看你是什么的车了 要是私人的话 小城市一般是没人管的 大城市的话 那就不行的 叫人家的殡葬执法队看见可 那可就麻烦了 哈哈 要是私人的 人家车辆管理部门是不给你批的 在个 还要专门的 殡憨专用车啊 像江苏常州的江南车辆厂 专门是改造殡仪车的啊

十:退休教师丧葬费和抚恤金的发放标准

全国教师死亡的抚恤金都是20个月工资

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劳动保障厅(局)、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民政局、财务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经研究,现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一次性抚恤金(工亡补助金)标准

(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规定执行。

(二)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础(劳社部发〔2005〕36号)规定,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三)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属于病故的,一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

(四)除上述情形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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