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

一:刑事诉讼中是否有管辖权异议的具体规定

刑事诉讼中没有管辖权异议的规定。

管辖权有争议,也是法院之间的问题。被告人是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七条 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必要时,可以移送被告人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分别层报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 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其管辖的案件移送其他下级人民法院审判。

二:刑事案件被告人可否提出管辖权异议?

笔者最近办理一件刑事自诉案件,部,故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现被告人对指定管辖提出异议,而现行法律无被告人对刑事案件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规定。据此,有意见认为被告人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但对采取何种方式答复被告人又有不同见解,有人主张参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驳回,人主张用书面或口头决定答复。请问这种情况应如何处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据此,指定管辖是上级人民法院的一项职权,也是保证案件公正、及时处理的重要措施。下级人民法院接受指定管辖以后,应当依法对案件进行审查,对于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结合来信中反映的情况分析,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对指定管辖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审判时,就案件来源宣布上级人民法院有关该案件指定本院管辖的指定,讲明法律依据。如被告人有异议,在宣告判决时,可告知被告人就不服案件管辖问题依法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三:刑事案件被告人可否提出管辖权异议?

笔者最近办理一件刑事自诉案件,部,故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现被告人对指定管辖提出异议,而现行法律无被告人对刑事案件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规定。据此,有意见认为被告人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但对采取何种方式答复被告人又有不同见解,有人主张参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驳回,人主张用书面或口头决定答复。请问这种情况应如何处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据此,指定管辖是上级人民法院的一项职权,也是保证案件公正、及时处理的重要措施。下级人民法院接受指定管辖以后,应当依法对案件进行审查,对于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结合来信中反映的情况分析,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对指定管辖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审判时,就案件来源宣布上级人民法院有关该案件指定本院管辖的指定,讲明法律依据。如被告人有异议,在宣告判决时,可告知被告人就不服案件管辖问题依法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四:法律中管辖异议是什么意思?

1、刑事诉讼中的管辖异议是指:一、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分工问题;二、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各级法院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分工问题;

2、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权限。

五:刑事案件被告人可否提出管辖权异议

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可以提出申请回避,不过通常不会得到支持

六:刑事案件以民事立案能提管辖权异议?

民事案件,刑事案件均可以提起管辖前异议,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对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的管辖权有明确的规定,如果此案件是以刑事案件提起公诉的,管辖权异议是由检察院(即公诉机关)提起,如果此案件不涉及刑事,只是按照民事案件处理,则按照民事诉讼法对管辖权的规定由民事案件的当事人提起。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七:刑事案件提出管辖权异议是否要书面答复

需要书面答复

八: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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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刑事诉讼受害人可以提管辖权异议吗

可以。被害激或者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聘请律师对案件管辖权有异议的,可以向立案侦查的公安机关申诉,接受申诉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诉后的七日以内予以答复。

十:刑事案件庭前会议中提出管辖权异议法庭是否要书面答复

你好,  一、关于庭前会议的有关问题

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这就是理论界、实务界称之为“庭前会议”的立法条文规定。这一规定是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新增加的规定,标志着中国特色的庭前会议程序就此设定。我们对这一规定的理解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庭前会议的适用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刑诉法解释》)第183条第1款规定:“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判人员可以召开庭前会议:(一)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二)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的;(三)社会影响重大的;(四)需要召开庭前会议的其他情形”。这一适用范围,前两项是比较常见和经常发生的现象,也是极易导致庭审中断的问题,第3项主要指涉外案件,名人案件或人民群众十分关注的案件等,第4项是兜底性规定。这些案件召开庭前会议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对于审判人员心中有数,保障庭审质量很重要。

庭前会议需要处理的事项

《刑诉法解释》第134条规定了8个方面,包括管辖权异议,申请回避,申请调取侦查、起诉期间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是否提供新证据、是否对出庭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名单有异议,排除非法证据,要求不公开审理及其他相关问题。作为司法解释尽可能估计一些容易忽视的问题,所以要求法官并不能只满足于刑诉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限定的3种情况,这对于掌握庭审主动权十分重要。

(四)庭前会议处理事项的效力。

二、关于预备庭会议的有关问题

预备庭会议也叫做准备庭会议,是指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合议庭组成之后,在完成了各种开庭准备工作的基础上,于庭审之前召开的会议,本质上属于庭审预案研究和处置会议。这种会议并非法定程序要求的,而是基于案情重大、复杂、群众十分关注的案件,为保障庭审质量召开的内部专门会议。上世纪80年代,笔者转业到法院工作时,时常召开这种会议,并且可以邀请院长、庭长参加会议进行指导,使用的是正式文头纸“刑事审判预备庭会议笔录”。此种会议所要解决的相关问题主要有:

1、起诉书副本、出庭通知及传票的送达、公告完成、指定辩护人等事务性工作的完成情况汇总,并查找遗漏问题;

2、审查案卷材料的情况交流,统一认识,明确问题,弄清难点、疑点和重点;

3、分析研究庭前会议涉及的相关问题,确定庭审方式,制定处置预案,审议主审人拟定的庭审提纲;

4、预设庭审、旁听可能出现的突发问题,统一处置方案;

5、合议庭组成人员的具体分工等。

希望能帮助到你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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