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九的解读

一:刑法修正案九司法解释

尚未出台,依旧在等待。有传言3万起步,30万情节严重,300万情节特别严重,但尚未得到官方确认。

二:最高人民法院对刑法修正案九贪污罪量刑的司法解释

一、贪污罪怎么判

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1、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3、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4、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二、贪污罪量刑标准是多少

1、所谓个人贪污数额,在单独犯罪中是指个人实际贪污的数额;在共同犯罪中,对组织、领导贪污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而言,是指贪污犯罪集团的贪污总数额,对其他共同贪污犯罪的分子而言,则是指某个人实际参与贪污的数额。所谓情节特别严重,一般是指重大贪污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贪污犯罪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的损失、后果特别严重的,或者贪污后订立攻守同盟、毁灭罪证、打击报复证人、拒不退赃,情节特别恶劣的,等等。

2、如果个人贪污数额为1万元以上的,即使行为人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也不得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3、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多次贪污未经处理,是指两次以上的贪污行为,既没有受过刑事处罚,也没有受过行政处理。累计贪污数额应按本法有关追诉时效的规定执行。在追诉时效期限内的贪污数额应累计计算,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贪污数额不予计算。

贪污罪是什么,贪污罪怎么判以及贪污罪量刑标准是多少?看完本文,您一定成竹在胸。然而,个人对于具体罪名和刑事诉讼流程都不太熟悉,如果真的遇到类似案件,本着对自己负责的态度,还是求助于专业刑辩律师好些。

三:刑法修正案九69条解读

在刑法第六十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就是说有期徒刑和拘役都不能吸收管制刑,需要分别执行。

四:刑法修正案九.三十三条解读?

三十三、将刑法第三百条修改为:“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犯第一款罪又有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五:关于刑法修正案九的受贿案最新司法解释的消息, 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是怎么划分的?

建议将现行刑法规定修改为:犯罪数额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处分;犯罪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罪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犯罪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犯罪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刑法不易修改,可以由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来规定“较大”“巨大”“特别巨大”的范围,可以随实际情况修改。笔者也希望通过此次会议能使刑法修正案(九) 加快及时做出修改和公布,以维护了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六:刑法修正案九受贿罪的司法解释何时出台

您好!刑法修正案九受贿罪量刑司法解释已经出台。

“数额+情节”的模式,显然更有弹性,也有利于提高贪腐成本。不断修订和完善法律,以制度托举、以法律支撑,无疑才能让反腐败走得更稳、走得更好。

刑法的修正,每每能成为社会各界的焦点。此次人大审法,从嫖宿幼女罪的存废,到暴力袭警罪的重罚,都引来关注。而贪污受贿罪的量刑标准,同样是社会关注多时的问题。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中,对贪污犯罪情形重新做出划分:不再具体列出贪污数额,而是分成贪污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三档量刑。而现行刑法中,是按照“10万元以上”“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不满5000元”四类贪污数额,分列出刑罚标准。相比之下,这样的具体数额,不合理性显而易见。

比如,河北秦皇岛北戴河供水总公司原总经理马超群,光家中就搜出了1.2亿元现金,已经远远超出10万元,但也只能按照10万元以上来量刑。从公开报道看,因为贪腐5000元或者5万元被处理的官员,也十分罕见。从这个角度看,这一规定显然不合时宜甚至难以严格执行。所以,将贪污数额分成“较大”“巨大”“特别巨大”三档量刑,虽看起来比较原则,但无疑是实事求是之举。

与改变具体数额的规定相比,另一个变化同样重要对贪污受贿犯罪的量刑,不再简单与贪污金额挂钩,还同时兼顾考虑到“其他较重情节”“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前些年,内蒙古阿荣旗检察院原检察长刘丽洁,曾因“借豪车”被质疑。这样的借款、借物,免费使用豪车、豪宅,在新的法条下,或许就能得到更合理更有效的认定了。“数额士情节”的模式,显然更有弹性,也有利于提高贪腐成本。

不过,这样的规定,也难免让人产生一些担心。有不少网民认为,删除具体的标准后,自由裁量空间扩大,立案、量刑等环节,容易滋生腐败问题。打消这样的顾虑,需要具体的司法解释跟进。其实,通过司法解释甚至具体的司法实践,来根据不同情况精确地调整具体的标准,也是更科学的选择。

法律并非“死”的规定,而是应该有“活”的调整。只有通过与经济、社会、政治乃至民意不断对话,法律才能寻找到最好的切入点,真正成为调整社会关系的工具。贪污受贿“5000元起步”的标准,形成于18年前。想想1997年的物价水平,就能对这个问题有更直观的感受了。当然,法律也必须有一定的稳定性,这是法律权威之所在。如何在法的稳定性和变动性之间寻找到一个良好的平衡,正是立法者需要回答的考题。

应该说,经过近三年强力的打虎拍蝇,反腐败已经进入了一个攻坚期、深水区。国内外都有很多舆论,在看反腐败“往哪里走”。在这一阶段,让反腐败走入制度化、法治化的轨道,是必然的选择。从这个角度看,不断修订和完善法律,以制度托举、以法律支撑,无疑才能让反腐败走得更稳、走得更好。

延伸阅读

近年来,在我国贪污腐败现象越来越严重,为了惩罚犯罪,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对刑法第383条拟作出重要修改,下面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2015年刑法受贿罪最新的量刑标准。

当前我国贪污受贿的定罪量刑标准存在难以全面适时反映贪污受贿罪的社会危害性、不能充分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等问题。专家建议,在刑法修正案(九)中确立“数额+情节”的二元定罪量刑标准,然后由司法解释规定并科学、合理设定具体数额标准。

日前,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暨刑科院院长赵秉志撰文表示,刑法对贪污罪、受贿罪规定刚性的具体数额标准,其立法初衷是为了从严惩治贪污受贿犯罪,但实行效果并不理想,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一是难以全面、适时地反映具体个罪的社会危害性;二是难以根......余下全文>>

七:各省刑法修正案九司法解释

如果说是司法解释,只有最高法院才有权制定,各省是没这个权利的。

八:刑法修正案九 理解与适用 哪本好

李立众编写的《刑法一本通》第11版,书里还包含大量相关司法解释,很适合学习理解用

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法修正案九贪污受贿量刑标准较大巨大特别巨大解释

正在审议,已经有初步消息,截至2015年11月15日,尚未正式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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