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主委员会具体成立要件?
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条件:1、入住率达到50%以上的:2、首批物业交付满2年,并且入住率超过30%的;3、首批物业交付满3年的。办理流程:一、由建设单位或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五个以上业主联名向所在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二、所在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指导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三、筹备组负责起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和“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并公示7日,广泛征求业主意见。四、筹备组负责确认业主身份及其在首届业主大会上的投票权,并将结果告知全体业主。五、筹备组负责审查业主委员会侯选人的资格,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可采用自荐、业主联名推荐、筹备组商议等方式产生。侯选人确认后必须公示7日,广泛征求业主意见。 业主认为有必要补充推荐候选人的,可由十人以上联名提出符合条件的侯选人,名单必须在业主大会召开七天前提交筹备组并由其公示7日。六、筹备组应当在三个月内召开首次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的召开必须提前15日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业主大会地点、会议程序、需要业主投票表决的事项。业主大会审议通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选举产生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委员会应当是5至15名的单数。七、筹备组应当事先将业主大会的内容和召开方式告知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筹备组必须保管好筹备业主大会的所有档案、资料。八、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之日起3日内召开业主委员会委员会议,推荐产生业主委员主任1人,副主任1~2人。九、首次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全体委员的名单必须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7日,并在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物业所在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书面申请备案。书面申请包括成立过程和备案理由。同时,将选举结果告知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业主委员会在自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备案之日起正式履行其职责。十、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备案后,出具《南京市业主委员会备案登记表》和《刻彰证明》。十一、业主委员会凭《南京市业主委员会备案登记表》和《刻彰证明》到公安部门办理刻彰手续。备案材料:一、物业区域基本情况(四界、门牌、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幢数、总户数、开发建设单位、物业管理单位、入住时间、入住率)。二、业主或建设单位向区局递交第一届业主大会筹备组的请示。三、第一届业主大会筹备组向区局递交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报告。四、第一届业主筹备组人员情况介绍(公示内容、报名表及公示照片)。筹备组筹备业主大会的会议记录。五、制定的业主大会管理规约(草案)、议事规则(草案)、选举办法。(公示内容及公示照片)。六、业主大会联络员的产生情况(报名公示、半数以上业主签字同意选票、选举结果、公示内容及照片)。七、物业区域内业主清册及汇总表。八、业主委员会侯选人情况(报名公示、报名表及公示照片),基本情况介绍。九、提前15天召开业主大会公示及会议流程。(公示照片)十、业主大会签到表。(业主姓名及具体门牌)十一、第一届业主大会会议记录。十二、筹备组工作报告。十三、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情况。(选票样本、选举统计表、选票、选举结果公示内容及照片)十四、管理规约、议事规则通过实行稿。十五、业主委员会成员及分工名单。(公示内容及照片)十六、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基本情况表。十七、南京市业主委员会备案申请书。备案说明:公示内容及照片均要反映出公示位置和公示的日期。收费依据:不收费
这是南京市的,询问下当地房产局
二:成立业主委员会有什么要求?
《物业管理条例》关于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规定有五个方面,现逐一加以解读:
一.业主大会的成立
规定: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解读:业主大会由业主自行成立,但要接受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具体到北京,目前要接受区、县居住小区管理办公室的指导。
指导不等于领导,业主要求成立业主大会,应通知区、县小区办,请求他们派人指导,如果他们不指导,则属于区、县小区办不作为,并不影响业主自行成立业主大会。
北京对区、县小区办规定的这方面的工作时限可参照京国土房管物字〔2001〕516号文的规定:“拥有10%以上业权的产权人(代表)书面申请自行组建管委会的,各小区办应在收到书面申请后15日内,作出是否符合组建条件的书面答复。”
而一个物业小区是否符合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条件,北京可参照以下两项规定:
京政办发〔2001〕91号文规定:“凡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入住率超过50%,或首户入住已满二年的新建居住小区,应组建业主委员会;1994年底前投入使用的老旧小区,房改售房率超过50%的,应组建业主委员会。”
京国土房管物[2002]316号文规定:“对于整体规划、分期建设的住宅小区,在组建管委会时、凡已入住投入使用的住宅小区,符合《关于规范和加强本市物业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1]91号)管委会的条件,应一并选举产生管委会,不再分次选举。对于住宅小区尚未入住、投入使用的部分,管委会应给未入住区域的业主预留产权人代表份额和管委会委员席位。”
二.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
规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解读:成立业主大会,业主首先要确定自己所在的物业管理区域,在北京可参照京房地物字【1998】308号文的规定:“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原则上以相对封闭,配套设施、基础设施相对集中,能独立使用为条件,但一个区域内房屋的总建筑面积掌握在20万平方米以下。”
三.业主大会投票权确立
规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根据业主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住宅套数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委员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
解读:第一次业主大会投票权由地方政府制定,以后业主大会投票权由业主大会自行约定。
北京的第一次业主大会投票权可参照京房地物字【1997】第485号文:“产权人投票实行住宅房屋每一单元房一票;非住宅房屋每3000平方米一票,不足3000平方米的,每一产权证一票。”和京国土房管物[2002]316号文:“在已确定物业管理区域的,原开发建设单位在住宅尚未售完之前,其住宅所拥有的产权份额超过全部住宅物业20%的、召开产权人(代表)大会时,其投票权及实际投票额按20%的份额计算,超过部分不再予以计算。”的规定加以确定。
四、业主大会的开会要求和表决方式
规定:
1.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
2.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
3.业......余下全文>>
三:小区业主委员会如何成立?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在业主中选举产生。第一次业主大会由原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召集。成立业主委员会后,由业主委员会负责每年召开一次以上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负责在大会召开7天前将业主大会召开的日期、内容送达每位业主。
业主委员会委员数额,一般设10一15人,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适当增减,但最少不得少于5人,最多不得多于20人,并在委员会中选出主任、副主任、秘书各1人。业主委员会可聘请区建委(建设局)、区国土房管局、区规划局、区环卫局、街道办、派出所等有管单位的人员担任业主委员会的顾问。
业主要员会必须制订章程,确定组织机构,并经业主大会通过。
业主委员会需向区民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每届期满前两个月,由本届业主委员会主持召开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下届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要员会委员可以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法人变更须办理社会团体变更登记。
四:请问成立小区业主委员会的条件和办理相关手续的程序
成立条件:物业管理区域内已经交付使用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50。
然后提出申请:有建设单位或业主(占总建筑面积20%且20%的业主联名)向所在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然后产生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街道办事处代表和居委会代表组成,成员为7至11人,其中业主代表应当不少于50%。
之后要怎么走你自然会在街道办事处代表的引导下完成业委会的成立。
五:业主委员会成立需要哪些条件?
为了维护住宅小区内全体业主和住户的合法权益,成立业主委员会是非常必要的。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业主担任。 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住宅出售单位组织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1、公有住宅出售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2、新建商品住宅出售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3、住宅出售已满两年的。 业主委员会是个维权的地方。尤其在现在的社会,成立业主委员会是大势所趋。 法律快车为您推荐: ■业主委员会职责 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家、本市有关规定和业主委员会章程履行职责;代表业主选择物业管理企业并与其确立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关系;负责监督物业管理企业服务质量,对违反物业管理委托服务合同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解除合同,另行选择物业管理企业;督促业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物业管理公约,按期交纳物业管理费用;协调业主、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的关系;协助物业管理企业搞好物业管理【详细】 ■业主委员会的权利
六: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条件有哪些
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条件?
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使用的专有部分建筑面积(已收房的业主所持房地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之和)计算达到建筑物总面积(所有业主享有“专有部分的面积”的总和)的50%以上。
相关法规:
《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第十二条……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程序?
1、提出申请
2、成立业主委员会筹备组
3、筹备组成员名单公告
4、进行筹备工作并公告
5、产生业主委员会候选人
6、召开业主委员会
7、选举资料备案
8、出备案证、刻制印章
9、委员名单等公告。
七:物业成立业主委员会需要具备什么样的条件,要注意哪些相关事宜?
一,基本条件:物业管理小区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且业主5人以上联名可向该小区所在的街道办事处书面提出申请,填报《首届业主(代表)大会筹备小组成立申请表》,成立首届业主委员会:
1、物业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50%以上;
2、物业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30%以上不足50%,且使用超过一年的。
3、分期开发的大型住宅小区,经已交付使用的过半数投票权的业主申请,区、县及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召开临时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在分期开发期间成立临时业主委员会。临时业主委员会的权利、义务与业主委员会的权利、义务相同。
二,具体步骤:
1,成立筹备小组:
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后,作出书面批复意见,指导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筹备小组(以下简称筹备小组)。
2,筹备小组开展筹备工作:
(一)筹备小组经批复成立后,应告知建设单位或物业公司在15日内将其掌握的全体业主名单、联系地址及其联系电话等材料报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收到有关材料后5日内将上述资料交予筹备小组。
(二)筹备小组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拟好《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并在小区(大厦)内明显位置张贴公布,征求业主意见。筹备小组将《业主委员会政策法规宣传资料》在宣传栏内公布并发放给业主。
(三)筹备小组组织各楼宇业主通过自荐或推荐方式产生业主委员会候选人。
(四)筹备小组将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简历表、业主委员会选票格式样本、业主大会议程向业主张贴公布,同时将《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书面送达全体业主。
3,召开大会选举委员筹备小组完成以上工作后,将业主候选人名单及简历表、《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公约》送达街道办事处,并提出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的书面申请,同时做好会务筹备工作,包括落实场地,组织人员印制选票,设备投票箱,通知所有投票权人,知会街道办事处、派出所、开发公司、物业公司等有关人员。
4,筹备小组根据议程召开大会:收集、登记选票;审议并表决通过《业主委员会章程》及《业主公约》;公开唱票、点票,宣读选举结果,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会后筹备小组将大会签到表、选举结果统计表予以公布。
5,申请登记业主委员会所需资料:
自产生之日起15日内,持下列文件向所在区或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备案登记手续;一式三份。
(一)业主委员会登记申请表;
(二)街道办事处核准证明;
(三)业主委员会选票;
(四)业主代表选票;
(五)业主授权委托书;
(六)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签到表;(七)业主委员会章程;
(八)业主公约;
(九)其他相关资料。
6,核准批复:
区或县级市房地产行政部门经审核,给予业主委员会书面批复意见。业主委员会凭批文到公安部门办理刻制公章手续,并将公章式样报区或县级市房地产行政部门及街道办事处备案。(组建及办理过程结束)
八:业委会的业委会成立条件及程序
一、首次业主大会的召开及业主委员会成立的条件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业主担任。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召开首次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1、物业出售并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总规划建筑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和入住50%以上的住户。2、首套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入住30%的住户而费用已交付满二年的。二、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筹备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建设局和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由自荐或由业主推荐的业主代表组成业主大会筹备小组,负责业主大会筹备工作,第一次成立可由现任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筹备工作,成立筹备组。1、确立筹备组成员名单,并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2、筹备组应当做好下列筹备工作:(1)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2)拟定《业主公约》(草案)和《业主委员会章程》(草案);(3)根据上款的征集结果,拟定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应为单数),及候选委员名单,印刷选票。以上的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三、召开首次业主大会1、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业主因故不能参加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2、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3、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时,应当邀请物业所在地的区建设局、街道办事处的有关工作人员参加。4、召开业主大会,介绍候选委员情况,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5、大会作出制定《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的决定,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四、备案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到区建设局综合管理科备案。备案需提交以下资料:1、业主委员会筹备小组会议记录,业主委员会筹备小组成员名单;2、召开业主大会的通知;3、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委员签名);4、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委员会委员签名);5、填写《业主委员会备案表》,填写的内容包括:业主大会情况记述,投票记录;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及其个人简历;6、其他有关资料。五、公布结果备案完成后,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在物业小区内公布该小区已正式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消息。附: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由业主担任。在成立之前,是由发展商负责小区的前期物业管理,并有权选聘物业管理公司。要是住宅小区入住率达到50%以上,或者自第一位业主入伙之日起满2年的,发展商或其委托单位就应当及时告知该区住宅主管部门,6个月内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而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则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与发展商或物业管理公司、业主代表组成筹委会,推荐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名单,提交第一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有些小区是分期开发,如遇到这种情况,可以经过已入住半数业主的申请,成立临时业主委员会,而临时业主委员会则具有与业主委员会同样的权利和义务。因为担任业主委员会的成员,除主任可以是专职的以外,其他委员都是兼职,而且是义务地为广大业主服务,所以经常被视为是一项“吃力不讨好”的苦差事。那么,业主委员会的成员就应当是既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又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时间的人(不同阶层的人员,如:年龄、族别、性别以及工作和离退休)。在通常情况下,业主委员会由11至17位成员组成,也可以适当增减,但最少不能低于5人。其每届任期......余下全文>>
九:如何成立业主委员会
如何成立业主委员会
为了维护住宅小区内全体业主和住户的合法权益,成立业主委员会是非常必要的。
一、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条件: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业主担任。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住宅出售单位组织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1、公有住宅出售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
2、新建商品住宅出售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
3、住宅出售已满两年。
二、成立业主委员会后要办理登记手续
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下列文件向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1、成立业主委员会登记申请书;
2、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
3、业主委员会章程。
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登记工作,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成立的业主委员会不予登记,并用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业主委员会应当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1、召开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2、选聘或者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变更或者解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3、依照本条锭设立物业维修基金的,负责该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4、审定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财务预算和决算;
5、听取业主和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
6、监督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的合理使用;
7、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8、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会议必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有效,作出决定应当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四、业主公约的效力
1、业主公约是有关物业使用、维修和其他管理服务活动的行为规范,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使用人应当遵守业主公约。
2、业主公约自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业主公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业主公约报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4、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5、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十:住宅小区如何成立业主委员会
选举产生业委会的程序如下:
一、、提出申请
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业主向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收到书面申请后60日内,负责组织、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二、产生筹备组成员
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一般为5—15名,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和居民委员会代表组成。筹备组成员人数应为单数,其中业主代表人数不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一半,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
筹备组中业主代表的产生,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居民委员会组织业主推荐。(也可以自荐)
三、筹备组成员名单公示
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将业主的推荐的筹备组成员名单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书面公示。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四、进行筹备工作
筹备组做好下列各项筹备工作:
(一)确认并公示业主身份、业主人数以及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
(二)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三)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四)依法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
(五)制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
(六)制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七)完成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五、筹备工作公告
前款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筹备组应当记录并作出答复。
六、业主大会召开
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90日内完成筹备工作,在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1.首次业主大会按下列程序召开:
(一)由大会筹备组介绍大会筹备情况;
(二)公布并通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公布并通过管理规约;
(四)由大会筹备组介绍业主委员会候选人情况;
(五)表决。
2.业主大会首次会议应当讨论决定下列事项:
(一)制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决定物业管理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起成立。
3.业主委员会产生办法一般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业主委员会候选人资格;
(二)业主委员会成员人数;
(三)业主委员会候选人产生程序;
(四)候补委员产生程序;
(五)争议解决办法;
(六)分期开发的物业管理项目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办法;
(七)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其他需规定的内容。
业主委员会产生办法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日,广泛听取业主意见。筹备组根据业主意见对业主委员会产生办法进行修改后确定。
4.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筹备组推荐,30名以上业主也可以联名推荐委员候选人1名(1名业主只能参加1次推选)。业主委员会候选阀人数一般不超过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的150%,业主推荐的委员候选人人数较多时,由筹备组根据业主委员会委员产生办法确定。
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应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规定的任职条件。筹备组应当审查委员候选人资格并确定候选人名单。
七、备案
业主委员会应......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