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员是否缴纳个税

一:退休人员的工资需要交个人所得税吗?

退休人员领的退休工资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除了退休工资外,从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需要按《个人所得税法》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相关法律可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退休后继续工作所得要缴个人所得税吗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鼓楼税务分局为此答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的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723号)的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人员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老王拿到的过节费和补贴,不属于免税范围,应按照上述规定由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推荐阅读:个人所得税的税务筹划

三:退休金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四条 下列贰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四:退休工资交个人所得税吗

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不用缴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五:关于聘用退休人员工资怎样交个税

您好!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是免税的。退休人员被返聘后,月收入超过3500元的部分依法缴交个人所得税。谢谢阅读!

六:退休人员的工资需要交个人所得税吗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离退休人员取得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所以,我国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工资无需交纳个人所得税。但是,离退休人员因任职而取得的工资薪金,仍然应当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交纳个人所得税。

七:退休后再任职个税怎么缴

退休后再任职的,按国家规定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不计征个人所得税,再任职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税。

《个人所得税法》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382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厦地税发〔2005〕3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演职人员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385号)的规定精神,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四月二十六日

八:退休返聘人员个税 5分

是合理的哦,因为返聘职工取得的收入是属于劳务报酬的。劳务报酬的征税方法是:若得到的劳务报酬小于4000元,就扣除800元之后再交税,劳务报酬若大于4000元就减除20%的收入之后再交税。您得到了3000元的劳务报酬,需要先扣除掉800元,再以2200元来缴纳个人所得税。2200元对应的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是20%,所以乘出来就是440元。和您交的税差不多。您看这个解释您清楚吗?

九:退休人员再任职应怎样缴纳个人所得税

随着物质生活水平提高,我国国民寿命普遍延长,许多退休人员宝刀未老,退而不衰。一些有劳动能力、技术专长的离退休人员由原单位返聘或受聘于其它单位继续工作,既提高了家庭生活水平,又参与了社会事务,有助于提高老年人的自信及精神。对聘用企业来说,在支付其再任职报酬时,要根据离退休人员所享受的企业福利,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或“劳务报酬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文件下发后,由于文件没有明确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标准,从而出现了只要是退休人员再任职就按照国税函[2005]382号规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现象。部分离退休人员属于兼职或者临时补差也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造成了税款的流失。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三、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四、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目前社会上很多聘用离退休人员的企业出于“降低用人成本”的心理,违背“同工同酬”的原则,给所聘用的退休人员支付较低薪酬,有的连人人有份的交通费、工作餐、过节费等都不予享受。而受聘的退休人员往往碍于情面或自觉退休金垫底,往往委曲求全视他们为单位正式成员。在这种情况下,企业财务人员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必须按照国税函[2006]526号文件的规定,分析本企业对待再任职人员是否遵守“同工同酬”的原则,如果同时满足文件规定的四个条件,则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若不能同时满足则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另外,《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7]88号规定,“关于离退休人员的再次聘用问题。对被再次聘用的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13条的规定,其聘用协议可以明确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保护待遇等权利、义务”。根据88号文的规定,由于离退休人员已经享受了国家退休养老待遇,国税函[2006]526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中的享受同等社保应不在规定的条件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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