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清算办法

一: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的废止

根据2008年1月15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516号国务院令《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决定废止的行政法规目录第46项:《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已被2005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2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代替。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的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九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第三十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二)股东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四)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第三十一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三:内资企业清算的程序是怎样?

清算工作程序一般如下:

1.登记债权。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2.清理公司财产,制定清算方案。清算组应当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理,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制定清算方案。清算方案应当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3.清偿债务。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上述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4.公告公司终止。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四:如何设置公司清算方案

来源: 作者: 时间:2010/03/22 推荐公司法律师: 经股东会讨论的清算方案的主要内容有: 1、清算费用; 2、是否需要支付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 3、应缴纳的税款; 4、清偿公司债务,包括向中小股东支付股价的款项; 5、对外投资与债权的处理方案; 6、公司债务(银行贷款)与或有债务的处理; 7、公司知识产权的处理; 8、公司

经股东会讨论的清算方案的主要内容有: 1、清算费用; 2、是否需要支付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 3、应缴纳的税款; 4、公司债务,包括向中小股东支付股价的款项; 5、对外投资与的处理方案; 6、公司债务(银行贷款)与或有债务的处理; 7、公司知识产权的处理; 8、公司房屋拆迁补偿款的处理; 9、公司重大合同的处理; 以及公司清算中必须解决的具体问题。 经初步论证,清算组拟采用下列清算方案与资产处置方式: (一)关于公司银行贷款的处理 根据债务清单,到目前为止,钛白粉公司的巨额债务有 万元,其中银行贷款本金为万元;贷款银行为工商银行;担保方式为自身房产所有权的抵押。 该项贷款解决的方案是:还贷、或转贷、或转让债务等方式。如果还贷,可能会给公司造成资金压力,建议采用向第三方公司转让债务的方式,第三方公司以自有房地产向原贷款银行作抵押。 (二)关于公司或有债务,即对外担保的处理 到目前为止,公司作为或有债务的对外债务主要有:本公司对工厂银行贷款的担保,数额为万元。解决的方案是,集团公司在改制时对这一事项已作出了明确的处置意见,并在改制的财务方案中有所体现,该问题应当有集团公司消化。 公司为集团公司所提供的担保,数额为万元。该笔贷款应当与债务人协议一致,由集团公司拿出处理方案。 (三)关于公司对所持他公司法人股,即对外投资的处理 公司至今分别在交通银行、太平洋保险公司、有限公司等公司持有一定数额的法人股,合计人民币元。其中在交通银行的持股数额;在太平洋保险公司的持股数额;在有限公司的持股数额。处置时的具体步骤为: 1、核定对外投资额; 2、将清算事项,通知交通银行、太平洋保险公司、有限公司等公司,并告知转让股份的情况;可将所持法人股转让给所在公司的大股东,或将给集团公司; 3、通知相关股东转让股份的方案; 4、签订转让协议; 5、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依据法律规定,公司所持有的该部分法人股,可以依法采用股权转让的方式解决。公司可以按照所持法人股公司的年度报表或当前半年度报表所公布的该公司净资产值等因素,确定股权转让价格,依法进行股权转让。受让股权的公司,可以是集团公司,可以是有意向受让股权的任何第三人,或发行法人股公司的原股东。 关于股权转让时的优先购买权问题。为了确保清算工作的顺利进行,由第三方公司受让上述法人股是较为简便的方法。鉴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时,涉及到所在公司原股东间的优先购买权问题。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本公司应向法人股发行公司的原股东发出股权转让的方案,与优先购买权主张期限,与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权利的行使。若该公司原股东愿购买该法人股的,则依法转让给法人股东;若原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需书面声明,该法人股依法由第三方受让。 (四)关于公司对原公司无形资产的处理 目前公司所有的知识产权中包含有商标、销售网络等无形资产。对商标等无形资产的处理方案,通过评估定价的办法,依法转让给第三方公司,并与受让公司签订商标或无形资产转让合同,并依法办理商标转让登记手续,或备案。 (五)关于公司对中小股东所持股权的处理(清算程序中的重点工作) 根据公司股东名册记录,目前公司有自然人股东数千余名......余下全文>>

五:关于单位的清算制度

你好:

我把清算分为破产清算和非破产清算二种。

破产清算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

1986年,中国推出了第一部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这部法律只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则适用于非全民所有制的企业法人。虽然两部法律合在一起的适用范围是所有的企业法人,但由于适用的法律不同,造成立法体系混乱、规则不明、相互不协调等问题――全国人大财经委 翟 炜

从2007年6月1日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新《破产法》第2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这就将破产法的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的企业法人,包括国有企业与法人型私营企业、三资企业,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甚至金融机构。这一变革,具有历史性的意义。

因此,破产清算对于公司和非公司型企业法人是一样的。

当然新破产法还是只适用于法人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都未纳入其中。但是,为缓解其他非法人型企业和社会组织的破产无法可依的问题,新破产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

除了破产清算外,还有非破产清算的情形,根据企贰性质不同,适用不同的法律,制度和程序方面也有一点差异,但是不是按照企业或公司来区别。

非破产清算包括二种:

普通清算根据外经贸部《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和《合资企业法实施条例》进行;

特别清算根据《民法通则》第47条、《贯彻民法通则的意见》第59条、《公司法》第192条、《办法》第三条以及《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第22条

以上意见为我个人几年前总结的,如有新的规定或不妥之处,欢迎同行指正。

六:公司要做注销,清算组成员有什么要求?

督促清算按正常法律程序完成的作用没有具体要求。清算小组只是协调,只要通过《股东会决议》同意人员即可,最终清算报告是由专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七:国有企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财教【2008】49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中央级各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中央级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 第四条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第五条 财政部、中央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审核)或备案。 第六条 财政部、主管部门对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以及中央级事业单位按规定处置国有资产报主管部门备案的文件,是财政部安排中央级事业单位有关资产配置预算项目的参考依据,中央级事业单位应当依据其办理产权变动和进行账务处理。账务处理按照现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中央级事业单位拟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被设置为担保物的国有资产处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处置范围和基本程序 第八条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闲置资产, 报废、淘汰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按资产性质分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 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九条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按以下权限予以审批: (一)中央级事业单位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下同)在800万元人民币(以下简称规定限额)以上(含800万元)的国有资产,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二)中央级事业单位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下的国有资产,由财政部授权主管部门进行审批。主管部门应当于批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文件(一式三份)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条 财政部批复的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文件,应当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中央级事业单位收到主管部门国有资产处置的批复文件后,将复印件报当地专员办备案。 第十一条 中央级事业单位处置规定限额以上的国有资产,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单位申报。中央级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须填写《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以正式文件向主管部门申报。 (二)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对中央级事业单位的申报处置材料进行合规性、真实性等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三)财政部审批。财政部对主管部门报送的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核批复。数量较大的国有资产处置,财政部可委托专员办对国有资产处置有关情况进行实地核查。 (四)评估备案与核准。中央级事业单位根据财政部的批复,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报财政部或主管部门备案。评估结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核准的,报财政部核准。 (五)公开处置。中央级事业单位对申报处置的国有资产进行公开处置。 中......余下全文>>

八:外企公司清算计划怎么写

以下为转载,仅供参考

按照《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和有关规定,制订以下工作计划:

1.成立清算委员会(日期)由_人组成。

2.编制资产负债表并附财产清单以及债权人、债务人名册(日期)。

在清理财产的基础上编制报表,报表由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并报审批机关。

3.第一次清算公告(日期)。

在全国性、市级报纸上刊登。未接到书面通知的债权人必须在公告之日起90日内申报债权。

4.第二次清算公告_______(日期)在全国性、市级报纸上刊登。

5.书面通知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____(日期)债权人接到通知书后30日内申报债权。

6.债权、债务的清偿

(1)登记和核定债权____(日期)根据债权人申报进行登记和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债权人。

(2)向债务人发征询函____(日期)要求债务人在____(时间)前将回执返还会计师事务所。

(3)债权、债务的清偿_____(日期)组织追收,分析确定坏账损失。按债务清偿顺序偿还债务。

7.物质的作价和变卖处理

(1)存货和固定资产的评估作价______(日期)评估作价按企业合同、章程,或者中外投资者协商决定。

(2)存货和固定资产的转让变卖______(日期)转让变卖时,投资者有优先购买权,由出价高的一方购买。.

8.编制清算结束日资产负债表

(1)清算过程中的会计处理______(日期)设置“清算费用”和“清算损益”会计科目,并按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nbs p;  (2)编制清算结束日资产负债表_(日期)资产负债表由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

9.分配剩余财产______(日期)投资者按投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并编制盈亏分配资本净额表。

10.编写清算报告_______(日期)包括有关报表和文字总结,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11.会计资料归档______(日期)各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全部清算资料移交中方投资者负责保管。

12.向税务机关、海关、外汇管理局分别办理注销手______(日期)。

13.向工商局注销登记、缴销营业执照_____(日期)凭税务机关、海关出具的证明和清算报告办理注销手续。

14.终止公告____(日期)在全国性、市级报纸上刊登。

九:如何加强企业所得税注销清算管理

一制定企业所得税清算管理办法,规范注销环节企业所得税清算工作 由上级税务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实际,制定与之相适应的企业所得税清算管理办法,办法需从清算纳税人的范围、清算期间、清算财产的范围和价格确定、扣除项目、纳税人报送资料、注销检查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规范注销环节企业所得税清算工作,为基层征管工作提供具体操作的指引。

二正确划分清算企业的经营所得和清算所得 税法规定,纳税人的所得分为正常持续经营所得和清算所得。在实际税收征管工作中一方面税务机关比较重视正常经营企业的所得税管理,对申请注销企业或停办企业往往忽视了清算所得的税收管理,同时也存在着少数纳税人为了逃避所得税的清算管理,人为不申报而被认定非正常户造成了税收流失;另一方面存在将企业注销时的汇算清缴等同于清算所得,误认为对其注销企业所得税的清算,就是对其经营期内的所得税进行汇算清缴,多退少补,这其实是混淆了汇缴与清算的概念与关系,造成了税源管理的误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而企业所得税的清算期是指纳税人自停止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开展清算之日起,至税务部门办理税务注销登记前的期间。个人认为具体操作中一是在企业提出清算申请前应对其资产进行全面的清查,对债权债务进行清理,企业要按会计报表编制方法,编制从年初至清算前一日的会计报表,并经中介机构审查,出具审计报告,作为企业终止经营和清算的重要依据。二是清算结束时企业还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清算报告,进行清算所得的纳税申报。

三加强对清算企业账簿凭证等纳税资料的管理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清算组又称管理人,具体负责企业在清算期间的具体事务,是企业清算的具体实施者。《破产法》还规定“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本人认为一方面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这些规定中介机构可以参与到企业注销清算过程中,那么税务机关有权要求清算企业持有中介机构出具的清算报告,税务机关审核中介机构的清算报告后方办理税务登记注销手续。另一方面交由中介机构承担其受托企业注销后的账簿凭证等纳税资料的保管工作。如果以后发生注销企业需承担的法律责任,可由中介机构承担部分责任。同时,由于中介机构的介入,注销 6 企业的资料保存相对完整。

四强化税务注销登记管理,解决管理衔接问题 建议结合机构改革加强征管查部门的沟通与协调。进一步明确注销税务登记时对纳税人清算所得税的税收审核,并实行注销时原法定代表人对未尽税收事项承担清缴义务的承诺制度;监控纳税人在处臵资产过程的流转税以及清算所得税及时足额入库。同时加强注销检查,防止部分纳税人借助注销形式逃避税收责任,避免给国家造成税收损失。

五加强与工商、地税等部门的协调 为了监督纳税人依法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加强与工商、地税等行政执法部门的协作,避免纳税人以注销税务登记作为逃避纳税义务的手段。要求相关部门加强对公司注销登记的审核,特别是对清算中有关清缴欠税情况的审查,避免出现纳税人未结清税款就已注销的情况。

十:股东撤资如何清算?

如果企业亏损,没办法清算,分负债,他肯定不愿意。如果个人认为有发展潜力,可退原始股份。

如果企业盈利,可退原始股份,现在价值清算,也可以稀释,5年或者十年稀释,这样可以缓解你的个人资金压力,也可以多给A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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