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公积金提取政策

一:天津住房公积金如何提取

1.是的,天津本市户口,封存两年后可以取

2.不会自动封存的,要看你原单位是否给你做封存了

3.你有现在买房的合同和发票,可以申请提取公积金的

补充:

不行,必须先封存2年的,除非原单位帮你封存了

二:天津公积金提取规定

记者近日从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和《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重新发布。新贷款办法将于11月24日执行,提取办法于12月1日执行。与原办法相比,新办法具有如下特点: 一、贷款政策调整 (一)增加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两类贷款品种 为支持中低收入职工购房,新办法规定,购买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及限价商品住房的职工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最长年限为30年,贷款额度最高可达所购住房价款的80%(购买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额度还应不高于购房全部价款与房屋补偿金的差价)。 (二)职工购房申请贷款的,抵押物须为所购住房 新办法规定,职工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采用抵押担保方式的,应以所购住房作为抵押物;采用保证担保方式的,须以所购住房以抵押的方式提供反担保。 二、天津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调整 (一)提取范围再次扩大 新办法规定,在现有因购房等住房消费行为及因大病等非住房消费行为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基础上,新增以下4种情况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纳入本市城镇居民特困救助范围的;农业户籍职工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到本市行政区域外工作并在当地建立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本市行政区域外购买已取得产权的自有住房,且具有所购住房座落城市户籍或在所购住房座落城市工作的职工。 (二)明确共同购房的提取范围和条件 新办法对职工与配偶、未成年子女以外的其他人共同购买住房如何提取住房公积金做出规定:未使用住房贷款共同购买住房的,共同购房人中的一人及其配偶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使用住房贷款共同购买住房的,借款人中的一人及其配偶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利用商业住房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天津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有新规 新办法规定,职工使用商业住房贷款购买住房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申请提取购房合同或协议签订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但不得超过购房首付款。 使用商业住房贷款的借款人在偿还商业住房贷款后,凭还款凭证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但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到期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且合计不超过已偿还的贷款本息。 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贷款结清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且合计不超过已偿还的贷款本息。 (四)委托天津住房公积金提取、将更方便职工还款 为方便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还款,新办法规定: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应办理委托提取业务。委托提取业务是指,职工在偿还贷款本息后,贷款银行将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自动划入借款人住房公积金龙卡银行储蓄账户,用于还款,职工不用每月到柜台办理还贷、提取手续,且不用承担任何费用。

三:天津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是什么?

如果劳动者是外地户口或本地户口迁出,可以销户提取。

职工因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不在本行政区域继续工作,且户口迁出本市或户口不在本市的原因提取住房公积金本息额,同时注销个人公积金账户。

办理要件

1、搜索提取人有效身份证件。

2、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3、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证明。

4、户口簿或其他有效户籍证明。

办理流:本人或配偶携带上述材料办理,由配偶代理提取的,还需出示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结婚证。

办理地点: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在市本级办事处的,职工可以到市本级任一办事处申请办理;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在区市县办事处的,职工应到账户所在办事处申请办理。

办理时

手续齐全的情况下,不超过3个工作日。

补充说明

1、职工销户时,应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欠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不允许销户。

2、符合此情形的,办事处一般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审核,并作出准予提取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

3、职工发生本项行为后,再次申请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后两年内不得以相同理由提取住房公积金,但职工可以提供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的参保缴费凭证的除外。

4、经管理中心办事处(营业网点)审核,认为职工提供的有关材料、证明文件或其申请提取资金的用途需延伸审核的,办事处(营业网点)可要求职工补充材料或采取面谈、实地复查或向相关部门核实等方式审核,相关人员应予以配合;相关人员拒绝配合或申请材料无法核实的,办事处(营业网点)可作出不准予提取的决定。

四:天津住房公积金怎么提取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4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离休、退休的;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出境定居的;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总结:该条例第25条规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五:天津是否可以提取公积金,需要什么条件吗?

天津这边呀,如果要提取,能的。

六:外地购房天津的公积金可以提取吗

可以的,这种情况属于异地公积金贷款。

住建部明确规定公积金异地贷款应按以下流程办理:

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接受职工的异地贷款业务咨询,并一次性告知贷款所需审核材料;

职工本人或其委托人向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根据职工申请,核实职工缴存贷款情况,对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经结清的缴存职工,出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受理职工异地贷款申请后,向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核实《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信息真实性和完整性。核实无误的,应按规定时限履行贷款审核审批手续,并将结果反馈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对职工异地贷款情况进行标识,并建立职工异地贷款情况明细台账;

缴存职工在异地贷款还贷期间,如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原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应及时告知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和转入城市公积金中心。转入城市公积金中心应在接收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后,及时对异地贷款情况重新标识和记录;

异地贷款出现逾期时,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应配合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开展贷款催收等工作,根据贷款合同可扣划贷款职工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归还贷款。

申请公积金贷款需要提供的材料:

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1份);

申请人及配偶户口本(首页、户主页、本人页)和婚姻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明或离婚判决书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未婚人员未婚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单身的需提供单位婚姻证明(原件1 份);

农行个人结算账户存折(验原件收复印件2份);

首付款单据(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2份,需印正反面);

配偶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1,需印正反面)。

七:天津的公积金应该如何才可以提取,2017年?

天津的公积金如果想提取,当然能的。

八:天津公积金余额提取需要哪些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的;

(八)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不在本市就业且离开本市的;

(九)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十)职工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一)职工因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发生劳动社保部门规定的特殊病症,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符合不同的条件,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一般情况下,只要符合条件、资料齐全,三天内即可办好。

九:天津是否如何能提取公积金呀呀,有哪些公积金提取条件

天津是吗,如果要提取,可以的。

十:天津提取公积金需要什么材料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操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津人发〔2002〕26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津公积金委〔2009〕10号,以下简称《提取办法》)、《关于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公积金委〔2009〕12号,以下简称《购房提取通知》)及《关于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津公积金委〔2012〕4号,以下简称《租房提取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提取包括住房消费提取和非住房消费提取。

第三条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管理。各分中心或管理部负责所辖区县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承办。住房公积金提取金融业务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委托的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办理。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条件、额度及提取人范围按《提取办法》、《购房提取通知》及《租房提取通知》执行。办理提取手续所需的资料及程序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住房消费提取

第五条住房消费提取包括一次性提取和按月提取。

(一)一次性提取的范围

1.购买自有住房(包括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私产住房、公有现住房、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和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未使用贷款的,使用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以及在2009年6月13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使用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购买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私产住房、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或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支付首付款后需提取父母住房公积金的。

2.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以下简称“建修房”)未使用贷款的,使用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

(二)按月提取的范围

1.购买自有住房偿还贷款(包括商业性住房贷款和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2.建修房偿还贷款本息的。

3.支付配租或政府招租补贴的经济租赁房房租及市场租房支付房租的。

第六条住房消费一次性提取应提供的资料主要包括:

(一)提取人身份资料

1.身份证及复印件二份。

2.非集中封存户职工提供住房公积金龙卡,集中封存户职工提供住房公积金龙卡或储蓄卡。

(二)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配偶身份资料

1.配偶身份证及复印件二份。

2.配偶为非集中封存户职工的,提供配偶住房公积金龙卡;配偶为集中封存户职工的,提供配偶住房公积金龙卡或住房公积金储蓄卡。

3.结婚证或同户籍户口簿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文件(以下简称“夫妻关系证明”)及复印件一份。

(三)提取职工父母或配偶父母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父母身份资料

1.购房职工(配偶)父母身份证及复印件二份。

2.购房职工(配偶)父母为非集中封存户职工的,提供住房公积金龙卡;购房职工(配偶)父母为集中封存户职工的,提供住房公积金龙卡或住房公积金储蓄卡。

3.购房职工(配偶)与父母关系证明及复印件一份,包括:

(1)购房职工的父母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同户籍户口簿、出生证明或公安部门、公证部门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户口簿及关系证明不能证明职工父母夫妻关系的,还应提供父母夫妻关系证明。

(2)购房职工配偶的父母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购房职工与配偶夫妻关系证明及购房职工配偶与父母的关系证明。

(四)购买自有住房的,应提供以下资料及复印件一份

1.购买商品住房

应提供《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全额购房发票(全款专用收据)。《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只需提供合同编号、卖方单位名称、买方姓名、身份证号码、设计用途、购房地址、房价、付款方式、买卖双方签章等信息的所在页。

2......余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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