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付款合同法律规定

一:分期付款买卖合同需要注意的哪些问题

北京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了总价款为300万的建材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提供建材,乙公司分三期付款,每期100万元人民币。第一期货款100万于甲公司交付建材并经乙公司实际验收后三日内支付,第二笔货款于验收后三十日内支付,第三笔货款于验收后四十五日内支付。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依约交付了建材,乙公司也依约定支付了第一期和第二期货款,但是第三期却没有按期支付,甲公司多次催要,均未果。就此事,甲公司专门咨询了民事商法资深律师李英杰。李律师经过深入了解,认真分析,建议甲公司继续与乙公司协商,并催要余款,同时积极搜集证据,准备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经过李律师的努力,甲公司与乙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乙公司最终支付了建材余款。此案得到了圆满解决。通过此案,李律师提醒广大朋友,签订合同一定要注意防范风险,尤其这种分期付款的买卖合同。所谓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是指买受人将其应当交付的合同总价款,按照一定的期限分批支付给出卖人的买卖合同。这类合同对出卖人的风险相对比较大,因此,一定要在洽商,签订合同以及履行合同的整个过程中严格把控。李律师给大家如下建议:一、在合同中约定所有权保留条款;所谓所有权保留是指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约定,在出卖人交货后,只有当买受人充分履行付款义务时,标的物的所有权才转移到买受人手中;在此之前,出卖人将一直保留对标的物的所有权,并在买受人不履行付款义务时,出卖人有追索标的物的权利。简单点说,就是买方不把货款结清了,货物的所有权仍然是卖方的。约定这种条款可以在发生买方逾期付款的情况下,可以要求买方返还货物,以降低损失。当然,法律对于所有权转移时间有明确规定的要依法律,合同约定不能改变。二、注意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我国法律对于分期付款的合同明确规定的条款不多,其中《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这一条款首先是为了保护卖方的利益,规定卖方在特定的情形下可以要求对方支付全部价款,甚至解除合同。并且,法律对此又进行了限制,明确规定只有在买方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时,卖方才可以要求买方支付全部价款甚至解除合同。同时,在卖方解除合同的情况下,还可以要求买方支付货物的使用费,实务中一般可以比照租金来确定,即按买受人使用标的物的期限及单位时间的同类标的物的租金来计算。李律师提醒大家,这一条款的引用需要充分的证据和专业的判断,不能擅自使用。三、在合同中约定严格的违约条款;约定违约条款的目的是为了防患于未然,目的是为了保证合同的正常履行。但是违约条款的约定,会对对方时刻有一个警示作用,使其不敢轻易违反合同。李律师最后提醒大家,分期付款仅仅是买方履行合同的一种方式,其中需要注意的问题显然不仅仅上述几点。关键时刻一定要咨询专业律师,严格把控风险。

二:.手机分期付款没有填写合同法律上规定

如果你填的个人资料不涉及任何承诺性事项,应视为双方仅有意向,未签署合同也未实际交付手机的,合同不成立,就没有关系的。

三:合同法规定的分期付款产权关系如何界定

不动产以交付为限。

基本定义

不动产是指不可移动或者如果移动就会改变性质、损害其价值的有形财产,包括土地及其定着物,包括物质实体及其相关权益。如建筑物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2]

《民通意见》第186条规定,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比如尚未收割的农作物,就是不动产,但收割后的农作物就是动产。

折叠法律定义

《民法》第66条:谓土地及其定着物;不动产之出产物,尚未分离者,为该不动产之部份。即其包括了土地和其上在建或已完成之建筑物。

《不动产经纪业管理条例》第4条:指土地、土地定着物或房屋及其可移转之权利;房屋指成屋、预售屋及其可移转之权利。

《不动产证劵化条例》第4条:指土地、建筑改良物、道路、桥梁、隧道、轨道、码头、停车场与其他具经济价值之土地定着物及所依附之设施,但以该设施与土地及其定着物分离即无法单独创造价值,土地及其定着物之价值亦因而减损者为限。不动产相关权利:指地上权及其他经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核定之权利。

四:分期手机合同法怎么量刑'

手机分期付款的合同,已经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合同依法成立后,能否解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8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32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的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

93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条件成就时,可以解除合同。

94条、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合同履行期限内,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动表示不履行合同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经催告后 合理期限内 仍不履行

4)、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债务或其他违约行使 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167条、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达到全部价款5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其支付全部价款,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标的物的使用费用。

综上所述,买卖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意思表达真实依法成立的情形下,是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的,否则契约的稳定性就无从谈起!

如果当事人可以依据合同法93条、94条的规定解除合同,那么显然是可以的

即便无法解除合同,又可以参照合同法52、54条规定的无效或可撤销的法定情形,请求法院宣布合同无效或对合同进行撤销

如果既不能依法解除合同,又不能依约解除合同,更无法按照法定的无效或可撤销合同 请求法院宣布合同无效或可撤销 那么强行解除合同 是需要付出违约责任的代价的!

五:如何理解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解除条件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在司法实践中,对该条有两种不同的理解:

第一种理解认为,出卖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的条件是,买受人没有支付的到期价款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

第二种理解认为,出卖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的条件是,买受人已支付的总价款没有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这两种理解在判案中都得到应用。笔者认为,对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应作第一种理解。

首先,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是针对分期付款买卖合同而确立的,制定本条的立足点是对分期付款行为进行规范。分期付款合同实质上是一种赊销合同,即出卖人为了促销,与买受人约定将本应一次性支付的价款让买受人分期支付。但在实际交易中,往往出现买受人取走货物后不按照约定的期限和份额付款的情况。为遏制这一违约行为的发生,维护出卖人的权益,合同法专门规定,对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货物总价款的一定比例时,赋予出卖人要求支付全部价款或解除合同的权利。因此,合同法制定本条的立足点是“分期付款行为”,规范的是“未支付的价款”数额,并不是要对买受人已支付的价款总额进行规范。

其次,将第一百六十七条作第二种理解不符合通常语言表述规范。从该条的表述来看,一般人都可以作出第一种理解,即该条是对“未支付的到期价款”进行规范。尽管从该条的规定也可以作出第二种理解,但第二种理解的更合适的表述应当是:“分期付款的买受人已支付的到期价款的金额未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立法是一项很严谨的工作,相信立法者不会犯这样低级的语言表述错误。

再次,将第一百六十七条作第二种理解会产生逻辑错误。依照该条规定,买受人如出现该条规定的情况会产生两种后果:

一是出卖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是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对第一种后果,不存在什么问题。因为如将条件作第二种理解,即买受人已支付的到期价款金额没有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属严重违约,出卖人可以解除合同。但如导致第二种后果,就不合乎逻辑。因为分期付款合同是由双方当事人自由约定的,当事人完全可以约定先期支付较少的货款,后期支付较多的货款,不能因为买受人支付的到期价款的金额未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就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实际上,在已有的司法判例中,作第二种理解的都是适用于解除合同的情况,鲜见应用于要求支付全部价款的情况。综上,将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作第一种理解更具合理性。

六:分期付款合同 一定是所有权保留的吗

分期付款可以保留所有权。这是因为物权法规定不能保留所有权是原则规定。然后,后面分期付款的所有权保留规定,就是物权法所说的,法律另有规定。

合同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七:分期付款是不是不要承担法律责任 20分

承担,付不上是会找你的,会通过法律解决

八:法律上对分期付款购买定义

分期付款买卖法的法律性质应为一部信用交易法。分期付款买卖实质上是买卖的一种特殊类型,但这种买卖方式中附载有卖方对买方的信用供给,因而分期付款买卖法既不是单纯的买卖法,也不是单纯的关于信用的法,而是两者兼而有之,是信用交易法。

分期付款买卖性是一部经济活动法,首先其立法目的是确保信用交易的公正,规范信用交易的秩序,在兼顾买卖双方的利益的基础上,更侧重于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因而它带有明显的国家干预经济的色彩,是经济法。其次,从调整方法上看,分期付款买卖法有鼓励分期付款买卖的倡导者规范,有体现契约自由的任意性规范,但更多的是强制性规范,如对分期付款特约的限制性、禁止性规定。另外,从内容上看,完善的分期付款制度有信用提供者资格的取得、中止、续期、终止等 内容,如英国对分期付款商实行牌照制度并有管理当局。

立法的指导思想应当符合立法的目的。分期付款的指导思想根本上说是一种利益的平衡。即一方面为发挥分期付款买卖的制度价值,鼓励信用交易的推广发展,同时考虑到出卖人在交易过程中承担借鉴不能收回的风险,应对其利益进行有效的保护。另一方面,消费者在交易过程中处于弱者的地位,而在分期付款条款繁多、内容复杂,消费者以其知识、技能不能轻易理解,交易的公正平等难以维系。因而需对交易双方利益关系进行具体考量,防止出卖人权利滥用,对交易中的消费者进行侧重保护。唯此才能维护契约公正,实现法律在分期付款买卖中对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合理配置。

对出卖方的特殊保护,各国立法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买方不能按期付款时法律对卖方利益的保护。这通常表现在买方在约定的期限到来未能向卖方支付约定的部分价金时,对卖方的两种救济方式上:1、卖方在这种情况下得要求买方立即付清全部剩余价金,取消买方的期限利益,结束分期付款买卖。显然,这是在有买方无力履约的危险时起到防止买方进一步拖欠,保护卖方的利益的作用。2、若买方无力支付到期之债,卖方可以解除合同,收回货物,并要求买方支付使用费,赔偿金。这是在买方履行不能时法律对卖方的最后保障。一般的说,上述两种救济方式,卖方并不能随意行使,而只能在符合法定条件时才能行使,对此,各国法律多有规定。二是在标的物所有权移转上各国法律承认并赋予卖方保留所有权的权利。即在买方支付全部价金之前,货物虽由买方现实支配,但所有权并不移转于买方。这样,在买方不按期支付价金时,卖方有取回标的物的权利,所有权保留起到了担保价金债权的作用。

分期付款买卖法对消费者的侧重保护,贯穿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各个阶段,体现为对出卖人权利滥用的限制。在订约阶段主要的规定有:1、规定出卖人的前契约义务,要求出卖人提供真实详细的交易信息。对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或限制买方权利的条款应负特别提醒的义务。2、实习合同订立过程中的强行持续程序,即为了避免买受人没有时间仔细研究合同的有关条款,仓促订立合同,法律以强制性规定在合同的成立前规定了一定的期间,让合同相对人在订立合同之前予以谨慎的考虑。3、合同订立后,为消费者提供一定的思考期或冷却期(cooling-off period)以改变主意,撤销合同。例如日本的《割赋贩卖法》规定,消费者在接受分期付款销售契约的提议或缔结契约后,享有4日的“冷却期”。在此期间,消费者可以撤回自己的承诺或者解除契约而不负违约责任。在合同的履行中对消费者的保护主要有:1、规定出卖方对标的物的瑕疵担保义务和权利担保义务。2、对分期付款买卖中的特约作出强制性的限制性规定。如:德国的《分期付款买卖法》第4条规定,出卖人只在买受人连续两期给付迟延,而迟延的金额已......余下全文>>

九: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诉讼时效多长

两年,从最后一期算起,适用中止的规定。

十:分期付款合同违约怎么解决啊

你好。我是赵光绪律师。现在的情况是你的确已经构成违约。但是至于不能还款,这种违约责任到底怎么承担?要看你们合同是如何约定的。如果约定了如果违约,可以要求一次性付清。那么你要承担该责任,如果没有约定,可以以此作为抗辩。因为你字面描述案情太过简单,本律师只能按照字面意思回答,与实际情况可能存在偏差。如进一步需要相关法律规定和案情咨询,可电话联系赵光绪律师[联系方式可百度搜索赵光绪律师]。祝你一切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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