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诉讼时效的案例

一:关于民法中诉讼时效的案例

1、到1990年7月27日已经届满,两年诉讼时效。

2、重新确立了债权债务关系。在1992年10月以前,张某均可主张要回这笔款。

3、张某福以要回,因为在诉讼时效内。

二:诉讼时效案例

这是96年律考的原题啊,从网上可以找到答案的。

分析方法:对于普通诉讼时效方面的案例,第一步先要确定时效期间开始计算的时间,一般从“权利人知道或憨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的时间”开始计算;第二步要看诉讼时效期间是否届满,如果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超过2年不行使权利的,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丧失胜诉权。如果发生了可以中止、中断或延长的法定事由的,则应按法律的有关规定处理。应当注意的是,诉讼时效为1年的特殊诉讼时效,也可以适用有关中止、中断和延长的有关规定。

1、上述案例中,甲、乙双方签订合同约定的付清余款截止时间为1991年1月10日,在此日期前,乙未向甲付款,诉讼时效开始计算为2年,截止时间应为1993年1月10日。

2、本案的诉讼时效在甲提起诉讼时已经超过,但是,作为权利人甲,丧失的仅仅是程度上的诉权,实体上的权利并不因此消灭,甲仍然有权要求乙清偿债权,乙也有义务清偿。

3、双方在诉讼时效之外的时间内达成还款协议,应视为是债权人给予债务人清偿债务的宽限,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三:一道民法的案例。关于诉讼时效。谢谢!

一,丁饭店的主张不应当得到支持。甲对丁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为2003年8月26日至2004年8月25日,那么2004年8月20日甲被重伤昏迷一个星期,妻子因此引发心脏病于8月24日去世,符合诉讼时效的中止,应当自甲苏醒后继续计算诉讼时效,即8月27日后继续计算5天,那么2004年9月1日仍在法定诉讼期间内,丁的诉讼时效抗辩应予驳回。

根据《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二,乙单位的诉讼时效抗辩应当驳回。但是鉴于甲怠于行使权利,甲的诉讼时效仅及于2003年9月1日及以后,2003年9月1日以前的餐费请求权丧失胜诉的权利。

根据《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最高法院指导案例有没有关于诉讼时效的

您好,律伴上面有这方面法律知识及剖析,你可以在上面浏览看下

五:关于人身损害诉讼时效的案例

第二次被打未过诉讼时效,民法通则规定对于身体伤害提起诉讼期限是绩年

第二次被打到提起诉讼其未满1年可以提起诉讼

第一次被打时效已过。不是时效中止。

六:有关于诉讼时效的案例,求详细的分析解答,谢谢 5分

甲与乙可以单独立案,甲与打人者的诉讼甲必须找到打人确凿证据,没有很难胜诉,诉讼时效一般为20年,民法通则有。

七:关于民法时效的案例分析

该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2009-4-23 16:24:00 来源:环球网校 频道:司法考试   案情:  2002年5月吴某向肖某借取一万元人民币,并出具未注明还款时间的借据一份,2003年4月、2005年3月肖某分别以口头方式,2006年以书面方式向吴某催讨欠款,吴某均以自已系支取合伙利润(吴某与肖某系合伙人),而非借款,拒绝归还。为此,肖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庭审中,吴某否认肖某于2005年3月有向自已第二次催讨过欠款,因此认为该诉讼已超过二年的诉讼时效,请求依法驳回诉讼请求。  审判: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未注明还款日期的借据的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时开始计算。庭审中,吴某否认肖某于2005年3月有向自已第二次口头催讨过欠款,那么从2003年4月第一次催讨到2006年的书面催讨,已超过诉讼时效,因此吴某请求法院驳回肖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双方当事人对该案唯一证据即肖某提供的借据,系借贷关系还是合伙关系所持意见虽然有分岐,但受诉法院根据借据内容,对双方的借贷关系给予了确定。受诉法院围绕肖某与吴某民间借贷一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产生了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认定肖某的诉讼已超过诉讼时效。理由是:吴某出具的虽为未注明还款日期而不计算时效的借据,但自2003年4月肖某第一次口头向吴某主张权利(双方认可)时,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权利而中断,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由于吴某否认肖某2005年3月有第二次口头向自已主张权利,时效未中断。因此至2006年肖某以书面形式向吴某主张权利时,已超过了二年的权利保护期。故本案肖某的诉讼已超过诉讼时效。第二种意见认为肖某的诉讼未超过诉讼时效。理由是:肖某于2003年4月、2005年3月的口头主张权利的行为均无证据证实。吴某认可肖某第一次口头主张权利的行为,否认第二次口头主张权利的行为,是规避法律的行为。由于肖某与吴某系合伙人,二次口头主张权利的行为又均无证据证实。因此均不予认定。故本案未超过诉讼时效。  评析:  笔者认为,本案诉讼已超过诉讼时效。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的关键问题是,如何认定肖某第二次口头向吴某主张权利的行为。对此,可以从以下两方面加以认定。第一,根据民诉法的有关规定,未注明还款期限的借据,诉讼时效为二十年,但自权利人主张权利时起,诉讼时效为二年。该案庭审中,肖某与吴某双方均认可2003年4月肖某第一次向吴某主张权利的行为,由于双方认可,故无需证据予以证实。由于该次主张权利行为的成立,导致本案诉讼时效自2003年4月开始计算至2005年4月止届满。  第二,吴某否认肖某在2005年3月(届满前)向自已第二次口头主张权利的行为,肖某对自已第二次向吴某口头主张权利行为,应提供证据证实。其不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即法院对该次口头主张权利的行为,不予认定。肖某虽于2006年以书面方式再次向吴某主张权利,但吴某对该债务未予重新认可,故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  第三,吴某虽有规避法律的嫌疑,但肖某无论是在主张权利的过程中或是在诉讼过程中,均有避免吴某规避法律行为发生的可能,因此该诉讼风险应由肖某承担。从该案看,案情似乎很简单,但当事人是否会保护好自身权利,却是两种截然不同的结果,因此,在民间借贷中当事人应善于保护好自已的合法权益。

八:有关买卖行为及诉讼时效的案例分析题

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因为我国民法规定了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包括以下几种情形:显失公平。重大误解。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上述事例中对方明知牛有病,还要卖掉,显然是欺诈,因此是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至于合同中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是不成立的,因为我国诉讼时效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其约定无效,因此你们约定的三个月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九:如何理解诉讼时效延长?具体适用范围是什么?能够举个实例更好!感谢!

诉讼时效延长分中止和中断两种:以你借别人钱为例。

中止就是“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因不可抗拒力或其它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比如你借别人钱,说好是2011年10月还,但你没有到期还,那么如在2013年4月-10月期间,借款给你的人住院了,或者是发生地震了,导致他不能去法院起诉你,那时效中止,等他可以去了的时候再将剩下的时间补上,即相应顺延。

中断就是借款给你的人向你要求还钱了,那时效就中断,中断后两年内只要他请求就中断,可以循环下去,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十:民法案例分析 关于期限与诉讼时效 30分

2005年3月7日的这次已过诉讼时效,不能要求赔偿了,但是2005年12月30日的这次仍然在期限之内,可要求赔偿,因身体遭受损害要求赔偿的时间期限是一年。回答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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