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内容

一:行政执法监督的内容和方法

1.行政执法监督的内容 :(1) 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2)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3) 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的合法性;(4) 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5) 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情况;(6) 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行政执法投诉制度等执行情况;(7)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合法性。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行政执法状况,组织开展专项行政执法检查,检查情况应当报告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并对部门工作目标责任实施过程中依法行政情况进行评议考核。4.实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范围和程序依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规章备案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5.各级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处罚的,应当按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作出下列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将处理决定按月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1) 对公民处以5千元以上、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2) 吊销执照、许可证或者责令停产停业;(3) 劳动教养和处以10日以上行政拘留。6.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有关组织行政执法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并将依据、委托文件等材料分别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备案。7.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投诉制度,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控告的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活动,及时组织查处或者责成有关部门查处。8.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统计结果及分析材料分别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9. 两个以上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可以由法制工作机构组织协调;协调不成的,报有决定权的机关决定。

二:行政执法监督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主要有,(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二)行政执法主体和程序的合法性;

(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四)行政执法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情况;

(五)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情况;

(六)违法行政行为的查处情况;

(七)行政复议情况;

(八)其他需要监督的事项。

三:行政执法的具体内容 5分

行政合同,行政指导、行政调解不属于。

传统的行政执法行为都是单方面的权力行为,行政合同是双方行为,行政指导和行政调解是没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所以不是。

四:论服务型行政执法的内容是什么

主要内容:

(一)认真开展自查自纠,进一步提高服务意识

各单位要针对日常管理、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服务意识不强、态度不好、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在执法过程中不按本系统、本部门的裁量标准执行,以及省、市执法检查时所提出的案卷中存在的问题,要进行自查自纠,尤其是对自身设定有限制性违反国家规定的文件,要坚决予以废除,积极倡导事前提示、事中指导、事后回访制度,努力改进行政执法方式,提高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

(二)加强学习,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各单位执法人员,要积极参加省、市政府法制部门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法律法规培训,积极开展自学。各级领导班子要带头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坚持每季度不少于一次集中学习,要坚持学好法、用好法,不断强化法制观念,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要组织系统行政执法人员积极参加市法制部门组织的全员培训和考试,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依法行政能力。

(三)加强宣传教育,努力提高社会法制意识

今年6月是全市开展服务型行政执法宣传月,活动的主题是“转变理念,提高水平,大力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各单位要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服务型行政执法宣传月活动方案对通知》(洛政法〔2013〕25号)要求,认真制定活动的实施方案,积极开展宣传教育活动,通过悬挂宣传标语,布置宣传展板,向媒体投宣传稿件,印发宣传页等多种方式,扩大服务型行政执法的知晓度和影响力,各单位还要将这次宣传教育活动留影、留声、留字,记录活动形式和活动内容。

(四)加强制度建设,严格执法程序

要在以往行政执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制度,规范执法行为,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失职渎职、行为粗暴等违法或者不当行为,加大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力度。要进一步改善重大疑难案件集体研究决策制度,对于重大疑难案件,必须提交本单位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研究决策后,方可进行下一步程序,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程序。

(五)认真总结经验,加强信息交流

各单位要对6月份宣传月活动,2013年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工作中出现的先进典型,先进经验,要认真进行总结,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对表现突出的单位及人员将予以表彰,对工作推进不力、进展缓慢的将责令整改,并通报批评。同时各单位要将活动开展情况在新闻媒体,政府法制网站上进行宣传报道。

五:城管执法的内容有哪些

城管执法的内容:

目前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范围包括市容环境卫生、城市规划管理(无证违法建设处罚)、道路交通秩序(违法占路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无照经营处罚)、市政管理、公用事业管理、城市节水管理、停车管理、园林绿化管理、环境保护管理、施工现场管理(含房屋建设拆迁工地管理)、 城市河湖管理、黑车、黑导游,商铺招牌等14个方面。

1、园林绿化执法

我国关于园林绿化的警察权法规目前特别多,很多省市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等地方立法都有这方面的规定。本文则是以现行有效的《城市绿化条例》为依据进行的分析。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是宣示条款:“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第四章罚则则具体规定对下列损坏行为进行惩治:

(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

(二)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

(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

(四)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虽然没有规定具体的罚款数额,从公物法理论的角度观察,这些罚则条款仍然具有完全的“公物警察权”的属性特点。

一.保护内容是城市公物。具体的说,有以下种类的公物受到公物警察权的保护。

(1)城市树木花草

现行的《城市绿化条例》第十八条:“城市的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这些物,是标准的行政公物。

(2)城市绿化用地

“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植物绿化必定要使用一定的土地。公共绿化用土地的使用权,一般的说是作为城市人民政府掌控下的国有土地。对这些土地提供公物法上的特别保护是理所当然。然而在立法不完善情况下,容易与其他土地法规形成竞合重叠。同时一般来说,占用绿化用地往往造成地上植物的破坏,在这种情况下,究竟应该并罚还是吸收,法无明文。

(3)城市绿化设施

设施并不属于树木和绿化的植物,但是也与绿化有密切的关系。这里的绿化设施,应该主要是指城市建设部门建设的关于植物养护的固定设施。设施作为行政权的客体物,并非“公营造物”“公法上的设施”等组织体。在城市绿化方面,类似的“公营造物”组织体是作为政府主管的作为事业单位的园林处,他们以自己的成员和自有的设备,负责城市绿化的“公物负担”。

(4)城市古树名木。

城市古树名木有其自身的特点,即有时候不属于从行政机关的所有。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机关何以仍然对其提供公物警察权的保护?从法理上看,古树名木的列管在法理上已经起到了公用征收征用的效果,或者作为准征用行政机关取得“公物权原”,政府也为私有或集体所有的古树名木提供公物法上的特别“公物负担”,这些古树名木足以构成行政法上的“他有公物”,因而法规可以规定其公物警察权。

二、保护权的警察性。

(1)公物保护警察权首先是一种是行政权。警察性并不意味着归属于狭义的警察机关。这些破坏公物的违法行为,先期是由城市管理主管机关之行政权加以保护的,只有在一般行政权不足的时候,才会动用人身强制方面的警察权,即《治安管理处罚法》,甚至《刑法》。

(2)公物保护警察权具有警察属性。即以使用强制权和处罚权为标志。

三、打击的目标是损坏行为。这些损坏、擅自修剪、擅自砍伐、砍伐、擅自占用等,自属于行为罚,擅自,意味者经过行政机关许可得免除其违法性。但是这些行为具有现实的可惩罚性,一般来说仍然

需要危害后果的出现才能启动处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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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哪些

行政执法是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行使行政管理权,贯彻实施国家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的活动。

行政执法要坚持的是六项基本原则:

一是合法性原则;二是合理性原则;三是正当程序原则;四是效率原则;五是诚实守信原则;六是责任原则。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

七: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内容

计划生育行政机关执法行政责任制如何在新形势下不断深化、发展、提高,一方面需要不断总结经验,另一方面也需要从其理论构架中寻找支撑、开拓思路、丰富和完善执法责任制的内容。就此笔者试谈一些自己的观点合认识。

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是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宏伟目标的重要途径。是全面贯彻依法行政、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措施和经常性工作。由于行政法制建设在我国是相对较新和较薄弱的领域,行政法律规范和行政程序制度不完善,对行政执法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不论是从意识上还是制度上都有待加强,以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如何全面推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我省从2000年以来,开始了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探索。省计生委制发了《河南省计生委关于建立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意见》和《河南省计生委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实施办法》,分解了目标、任务,规划了实施步骤和保障措施、落实了领导、机构和人员。把严格执行有关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充分尊重并维护公民在生育上的合法权益,建立科学、高效、严谨的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体制,提高计划生育法治管理水平,正确执法、文明执法作为我省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目标。为保证这个目标的实现,从清理规范行政执法主体,确保行政执法行为主体合法;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保证抽象行政行为合法;建立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制度,确保行政执法行为程序合法;建立执法监督体系、促进正确执法;落实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穿现权责统一等五个方面进行了实践探索。

在计划生育这一涉及人口、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与公民个人的生育权利交汇的特殊领域,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应着力解决好真正树立行政机关权力应受制约的观念;基层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主体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统一规范的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程序;建立科学、系统的考核、监督、评估机制;完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等五个方面的问题。

八:行政执法监督内容是什么?

行政执法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行政执法程序的合法性

(四)、持证上岗、亮证执法情况

(五)、执法文书的建立和使用情况

(六)、行政执法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七)、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八)、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执行情况

(九)、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处理情况

九:什么是档案行政执法? 具体的内容有哪些?

答:档案行政执法是指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法定职权,在执行法律、法规、规章进行档案事务行政管理过程中,对具体事件和行政管理相对人所采取的、发生权利义务关系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内容是:档案行政检查、档案行政许可(行政确认)、档案行政处罚、档案行政强制、档案行政奖励、档案行政仲裁等。档案行政执法是档案工作领域中的一种特殊的管理行为,其主要特征如下:(一)档案行政执法的行为主体是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其他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从事档案行政执法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二)档案行政执法是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权的行为,一方面必须严格依法作为,另一方面必须按法定程序规范执法行为;(三)档案行政执法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会直接影响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发生法律后果。 摘自《徐州档案》

十:行政执法程序有哪些主要制度

行政程序基本制度,主要有:

1.听证制度。是指行政机关以听证会的形式听取当事人意见的制度。作为现代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制度,它的内涵是“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2.信息公开制度。是指行政机关主动将政府信息向社会公众或依申请向特定的公民、法人或组织公开的制度。

3.说明理由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依法告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相关的执法事实、理由、依据、法定权利和义务,以及在行政决策过程中对不予采纳的专家及公众意见要说明理由的制度。

4.阅览卷宗制度。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查阅与其相关的行政执法案卷的制度。

5.行政协助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在执行职务时请求其他行政机关给予帮助的制度。

6.管辖制度。是指行政主体之间就某一行政事务的首次处置所作的权限分工的制度。它是避免管辖权争议,确保行政权有效行使的重要前提。

7.证据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在认定事实,作出决定的过程中适用的证据规则

8.回避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为与所处理的事务有利害关系,自行或依当事人申请,退出该事务处理的制度。

9.时效制度。是指行政机关或相对人要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某种行为,否则承担一定法律后果的制度。

10.教示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在执法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程序权利,先采用教育、劝诫、疏导等手段,促使当事人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纠正错误的制度。

11.电子政务制度。是指行政机关通过互联网实施行政管理的制度。

行政执法程序基本法律法规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征收、行政确认等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五十五条 行政执法依据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行政执法依据应当向社会公开。未经公开的,不得作为行政执法依据。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主体的资格依法向社会公告。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参加行政执法培训,经考试合格,并取得行政执法证件,持证上岗。

第五十七条 根据国务院的授权,省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

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是本级人民政府直接领导的行政执法部门,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不得再行使已被调整出的行政处罚权;继续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无效。

经国务院批准,省人民政府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

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行政管理的需要,可以组织相关行政机关联合执法。

联合执法中的行政执法决定,由参加联合执法的行政机关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法作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行政执法事项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行政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统一送达行政执法决定。

对涉及两个以上政府工作部门共同办理的事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一个部门或者政务中心窗口统一受理申请,将相关事项以电子政务方式抄告相关部门,实行网上并联审批。

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办理行政执法事项,应当健全内部工作程序,明确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按照行政执法的依据、条件和程序,由承办人提出初审意见和理由,经审核人审核后,由批准人批准决定。

第六十一条 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生产直接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主要由市州、县......余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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