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土地管理

一:从城市土地管理的整体来说,应该包括哪些方面

3S是遥感技术RS、地理信息技术GIS、以及全球定位技术GPS的统称。“3S” 技术在水利行业中广泛地应用于水资源调查、生态环境管理、旱情监测、灌溉面积监测与规划、水环境评估、防洪减灾、水土保持、河口与河道及河势演变动态监测、水利工程选址、水库库容与湖泊动态变化监测、水库移民等方面的工作。随着计算机技术的飞速发展,“3S”水利应用越来越广泛和深入,将来的发展方向一定是具有海量数据存储功能、网络功能、地理信息建模功能和无线通讯功能的3S集成系统。

二:如何加强城市土地管理的建议

一、吸取过去城镇化的历史教训

实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镇化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快速推进,并取得了显著成绩。

国务院各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在推进城镇化方面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工作,在土地管理方面切实加强了土地利用管控和综合整治。为确保耕地保有量,完善了以规划计划管理、基本农田保护、耕地占补平衡等为手段的土地利用管控体系。围绕建设高标准农田开展农村土地整治,通过城市低效用地再开发、工矿废弃地复垦等模式开展建设用地整治。大力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截至2012年10月底,全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率达到86%。

但是,在过去城镇化过程中也留下了深刻的历史教训。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日前在提交的一份关于城镇化的调研报告中指出,一些地方借推进城镇化之名,盲目追求城镇化速度和城镇化率,大搞基础设施建设和房地产开发投资,超前规划各种工业园区、开发区和新城区,缺乏产业支撑,造成很多“空城”,占地过多。

2000年至2011年,我国城市建成区面积增长76.4%,远高于城镇人口50.5%的增速,城镇建设用地年均增加110万亩以上,但开发强度普遍偏低,工业用地容积率一般只有0.3至0.6,而发达国家和地区一般在1.0以上。

当前,二元结构导致的城乡差别在某些方面不仅没有缩小,反而继续扩大。一些地方强征农民土地,低征高卖,以地生财,严重侵犯农民土地和财产权益。有的地方因此出现群体性骚乱事件。同时,农民进城后在城市和农村“两头占地”现象普遍存在。另外,青壮年农民大量外出打工造成农村“空心化”日益严重,目前农村主要以留守老人、留守妇女和留守儿童等“三留人员”为主,有的地方农村大量土地撂荒。

过去在粗放式推进城镇化方面的教训值得我们认真吸取,在今后新型城镇化过程中决不能再犯类似的错误。

二、新型城镇化需创新土地管理体制机制

报告提出,今后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要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按照管住总量、严控增量、盘活存量的原则,创新土地管理制度,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合理满足城镇化用地需求。

要解决新型城镇化进程中的土地管理问题,需要完善和创新土地管理体制机制,进行科学管理和综合治理。要确保耕地保有量18.18亿亩的“红线”,需要完善土地利用管控体系;要高效节约用地,需要加快调整经济结构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要杜绝城市“摊大饼”式扩张,需要创新更严格的城市土地管理制度;要使地方根本上摆脱对“土地财政”的依赖,需要顶层设计和实施新的财税体制;要抑制房地产价格泡沫化趋势,需要限制高档商品房开发、加大保障房建设力度,完善房地产调控机制等。

“要进一步深化改革,创新体制机制,更多依靠市场手段,充分发挥市场作用,破解城镇化制约因素。”全国人大财经委报告提出的相关建议,应当适用于新型城镇进程中的土地管理实践。要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在保护农民土地财产权利的同时确保土地增值收益主要归农民所有。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支持农民承包地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有序流转,促进农村土地适度集中和规模化经营。同时深化征地制度改革,建立符合市场规律的征地补偿机制。

三:城市土地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哪些

城市土地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有( ABCD)

A. 土地的统计

B. 土地的规划

C. 土地的利用

D. 土地的监督

四:谁知道如何界定何种土地属于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的范围?

还是属于国有土地

土地管理法第8条第1款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1)城市市区的土地;

(2)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

(3)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

(4)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

(6)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五:城市土地管理制度存在哪些问题?

由于城市土地市场的建立处在逐步摸索的阶段,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问题:

1、尘世存量土地供应失控。多年来都强调政府土地供应,但在实际操作中,政府职能通过农地专用,征用等手段控制新增建设用地的供应,而对城市存量土地,政府不仅不能垄断其供应,而且很难称其为一个供应者,存量土地虽然骸量巨大,但政府掌握的份额却近于零。

2、协议出让,政府让利。出让土地方式有拍卖、招标和协议三种。

3、生地出让,效益粗放。随着我国各大城市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的逐步建立,各地政府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越来越多,有的城市甚至想社会公开承诺,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方式出让的土地面积要占全年出让土地总面积的90%以上。

4、“有地没人用,有人没地用”为了一些破产的中小企业,政府不惜用“土地换就业”、“拿土地换养老”,但一些私企或外商在将其收购后。立即将这份突击改变用途,获取暴利,只是职工今后无立锥之地。

参考资料:现代城市管理学教程

六:建国以来,我国城市土地制度的历史。

我国城市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性质,属于社会主义土地制度的自我完善与发展。城市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目的,绝不是要改变城市土地的国有性质,而是要结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消除传统城市土地使用制度的种种弊端,建立起一套既有利于巩固和维护城市土地国有制、又有利于社会经济发展的新型的城市土地使用制度。

1.改革以前的城市土地使用制度

新中国刚成立的一段时间内,国家对城市土地曾实行有偿使用,无论是全民所有制用地单位,还是集体所有制用地单位,都必须向国家缴纳租金。但是,由于1954年以后,我国建立了高度集中统一的计划管理模式,国有企业在财政体制上实行了统收统支,所以,土地有偿使用制也相应地被取消。1954年2月24日,财政习字第15号文件明确规定,“国营企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占用的土地,不论是拨给公产或出资购买,均应作为该企业的资产,不必再向政府缴纳租金或使耽费;机关、部队、学校经政府批准占用的土地,亦不缴纳租金或使用费”。对此,当时的政务院在其批复中是这样解释的:“国营企业、国家机关、团体、学校、军队使用的国有土地不再征收租金。因为,收取使用费或租金,并非真正增加国家收入,而是不必要地提高企业的生产成本和扩大国家预算,并将增加不少事务手续。”从此,全民所有制单位用地一律采取无偿划拨的方式。尽管集体用地单位和个人用地仍收取使用费,但因数额较低,基本上也是无偿的。直至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城市土地的使用基本上沿用这种单一的无偿划拨方式。

城市土地的无偿行政划拨是指由用地单位提出用地申请,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用地单位缴纳土地补偿费、劳动力安置费等费用之后,将该幅土地无偿交付其使用的行为。这一制度的特征是:

(1)划拨手段的行政性。土地的划拨首先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再由同级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2)使用的无限期性。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

(3)土地使用的无偿性。使用划拨土地的单位既不用缴纳租金,也不承担税赋。

(4)土地使用权的无流动性。土地经划拨使用后,土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发生分离,但土地使用权禁止买卖和流转,也就是说,禁止土地使用权的交易行为。

从程序上看,城市土地划拨程序主要包括这样几个环节:

(1)申请。用地单位持经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初步设计、年度基建计划等有关文件,向拟划拨土地所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

(2)审核。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在收到用地申请之后,对建设用地进行审核,划定用地范围,组织商定用地补偿、劳动力安置或者拆迁安置方案。

(3)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按规定权限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给用地批准书。

(4)划拨。由用地所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根据批准用地文件所确定的用地面积和范围,到实地划拨用地。

(5)登记。项目完工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查实际用地,经认可后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从以上内容来看,城市土地划拨的无偿主要体现在土地所有权收益方面,但并不是完全没有成本,即土地使用者无须向土地所有者——国家支付土地使用代价,但必须支付有关的成本费用(主要包括补偿费、安置费、拆迁费等)。所有权收益本质上是地租,与用地成本不同,两者不可以混淆。对于这一点,直至今日,在实际工作中仍有不少人是认识不清的。

显而易见,直接造成城市土地划拨使用的一个观点就是,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收支都是由国家统一管理的,是国家财政收支的一部分,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向其征收土地使用租金,也“......余下全文>>

七:我国土地管理的基本政策有哪些

根据我国的国情和土地的基本国策,我国土地管理的基本政策主要有:

(1)土地宏观调控政策。国家通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农业、林业、牧业、工业、城市和居民住宅建设等各类用地进行

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确定各类用地规模和建设用地总量、耕地保有量,对各类用地进行控制,尤其是对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进行控制,并通过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对建设用地总量进行控

制。

(2)土地集约利用政策。按照“两个根本性转变”的要求,土地利用要实现从粗放型向集约型的转变,提高土地的利用率和单位土地面积的产出率,充分发挥土地使用的效益和使用功能,减少土地的闲置和浪费。

(3)土地有偿使用政策。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要逐步减少划拨使用土地的范围,扩大土地有偿使用的范围,对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用于非农业建设的,除法律规定可以实行划拨外,要逐步实行有偿使用,国企改革划拨土地使用权经过地价评估,也要实行有偿使用。通过有偿使用,建立起土地使用者的自我约束机制。

(4)节约用地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都必须注意节约用地,可以少占地的,不得多占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建设工程项目设计应严格执行建设用地定额指标,防止宽打窄用,占而不用,防止闲置浪费土地。

(5)保护耕地政策。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必须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国家征用耕地必须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建设占用耕地必须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者开垦与所占用的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以保持耕地总量的动态平衡;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各级人民政府都要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对保护区内的耕地进行严格保护。

八:《土地管理法》中有没有规定城市户口不能拥有农村的宅基地?

《土地管理法》中没有规定城市户口不能拥有农村宅基地,但《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中有明确规定。

九:城市土地是否属于国有资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八条 偿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十:如何加强小城镇土地管理

摘 要:发展一条符合中国国情的农村城镇化道路是带动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战略国策,对扩大农村市场、增加农民收入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和价值。由于我国人口较多、资源相对不足,土地资源尤为紧张。在农村城镇化建设不断深化过程中,如何利用土地资源已然成为小城镇建设与规划的关键和重点。因此,本文初步分析了小城镇建设中如何合理利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率。

关键词:小城镇建设;土地利用;规划;管理

土地资源作为重要的物质资源,合理利用土地是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基础。我国拥有着世界上比较大的国土面积,可是人均土地占有量相对较少,尤其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如此迅速的情况下,土地资源更加紧张。因此,在农村城镇化建设中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尤为重要。由此可见,在农村城镇化建设中分析与探讨如何利用土地是一项非常有价值的事情。不仅有利于推动农村经济发展,深化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更有利于保证社会主义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一、处理好土地利用规划与其他规划的关系   小城镇建设中土地规划与城镇基础实施建设规划是其重要内容。比如,交通建设、绿化建设、农田保护区建设及公共设施建设(给排水、供电等)都是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内容。因此,在小城镇建设过程中应当正确处理好土地规划与交通规划、绿化建设、农田保护区建设等之间的关系。其中,农田保护区建设至关重要。   当前,小城镇建设发展较快地区大多经济发展较为发达。这些地区往往把城镇发展的重点放在二、三产业上,放松甚至轻视农业发展。尽管可以依靠后期再开发,可是这种方式难以保证开发后备资源的弥补效果。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和规划建设区在小城镇建设中是同等重要的两项内容,不能为了追求经济发展而忽视了农田保护和建设的重要性。因此,应当正确处理好城镇规划建设区的土地利用与农田保护区土地规划之间的关系。既要保证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又要有效做到保护耕地。某些地区“重视工业、轻视农业”、“牺牲农业搞工业”思想和行为,并不符合合理利用与规划土地的基本要求,应当严格杜绝类似思想和行为的出现。而土地利用规划应当以小城镇建设规划、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及土地利用分区等为依据,鼓励国有土地和集体非农建设用地向符合规划所确定的用途转变。与此同时,禁止国有土地和集体非农建设用地向不符合规划要求的方向转变,保证土地利用规划的科学性。   二、加强土地的管理   小城镇建设中土地管理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为了保证土地管理效果,小城镇建设应当加强宏观调控,建立与市场机制相适应的规划管理机制,充分发挥“有形的手”和“无形的手”相结合的双重管理效果。   第一,建立与土地转让、出让市场机制相适应的规划用地机制。在土地使用制度不断深化的今天,城镇土地使用应当严格实行规划控制与用途管制的土地规划原则。简单地说,就是转让或出让土地产权过程中必须明确土地的使用条件,保证小城镇土地的整体规划真正地落实到实处。   第二,建立规划实施反馈机制。市场变化是瞬息万变的、不可预测的,为了保证土地管理与利用的有效性,应当建立规划实施反馈机制并使之不断完善。所以说,建立反馈机制的主要目的就是加强规划对土地开发利用的及时调控能力,确保土地规划与管理起到切实的管理作用。   第三,建立规划实施监督体系。通常情况下,为了保证小城镇建设的效果,各级主管部门都会建立相应的规划实施监督机制。比如,上级政府、同级人大部门实施的监督机制。两种或几种监督机制并行情况下,有必要建立规划实施监督机制。另一方面,监督体系的建立除了将各级主管部门所实施的监督机制有机结合在一起,也是保证小城镇规划方案合理与科学的有效途径。......余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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