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济制度

一:社会福利制度与社会救济制度的区别

社会福利制度与社会救济制度的区别

二:社会救助包括哪些内容?

社会救助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经常性的社会救助工作。主要是包括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农村特困户生活救助以及城乡医疗救助等专项救助。第二,紧急救助制度。订急救助主要是指发生自然灾害情况下的对灾民的紧急救助和应急救助行动。也包括对灾民延续一段困难生活的救助和民房倒房重建与修复工作的救助。第三,临时性的救助。临时性救助主要是指对低收入人群的救助工作和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包括流浪儿童的救助。第四,支持倡导开展社会互助活动。通过支持慈善事业的发展,培育和发展公益性的民间组织,以及倡导开展群众之间经常性的互助互济活动,来达到社会互助,对困难群众起到帮扶作用。

三:如何解决弹出网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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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简述现代社会救助制度的建立与改革

一、计划经济时期的中国社会救助制度

(一)1949年以后中国社会救济制度的建立

新中国成立后,针对积贫积弱的社会现实,当时社会救助制度主要围绕自然灾害救助、农村救助、城市救助三个方面展开。新中国成立之初,长江、淮河、汉水以及海河流域相继发生严重决口,灾情遍地。因此,1950年2月27日成立中央救灾委员会,各灾区政府逐级设立生产救灾委员会,以民政部门为主,开展救灾工作。当时的救灾方针是“生产自救,节约度荒,群众互助,以工代赈,并辅之以必要的救济”。[1]149据统计,从1950年到1976年,国家提供的灾民生活救助款项总计达到80.84亿元。[2]33

计划经济时期的农村社会救助项目主要是“五保”供养和贫困户救助。城市社会救助项目主要是临时救济和定期定量救济,救助对象主要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和抚养人的城镇孤老、社会困难户、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以及国家规定的一些特殊救济对象,每年的城镇固定救济对象在40万人至80万人之间,临时救济200多万人次。[2]34

在行政管理方面,新中国成立以后的社会救助工作,除城市救助中的精减退职职工救助由劳动部分管外,其余的社会救助及优抚事业,都由内务部主管。“文化大革命”期间,内务部被裁撤,民政工作分别交由财政部、卫生部、公安部、国务院机关政工组织管理。1978年民政部成立后,社会救助工作交由民政部负责。

(二)计划经济时期中国社会救助制度的特点

新中国成立以后,中国社会救助制度的总体特征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普遍贫穷基础上的残补型制度。新中国成立之初,各项事业百废待兴,经济基础非常薄弱,农村社会普遍贫穷。因此,当时的主要任务是恢复生产和社会秩序,国家经济制度与政治制度建设为重中之重。当时的救助对象主要是两种人:一种是“光荣的人”,一种是“困难的人”,社会救助制度为选择性的残补型制度。

二是救灾救荒为主体内容。在普遍贫穷的前提下,社会救助制度无法覆盖需要救助的全体困难群体。其中,灾民救助是主体,救灾经费主要用于解决灾民粮食、衣着、住房和医疗等困难。除了上文提到的水灾以外,1959-1961三年自然灾害、1976年唐山大地震,以及其他大大小小的自然灾害所造成的灾民救济,成为社会救助的主体内容。

三是财政投入有限。新中国成立之初,内务部曾经提出“不许饿死人”的救灾口号。1958-1962年农村自然灾害的高峰期,政府用于农村救济的费用每年少于45000万元,集体农业中的每一个人每年合0.8元左右,而粮食短缺地区的集市价格已经达到每公斤2元至4元。集体单位内部的公益金并不能成为对饥饿的农村人口提供有效援助的另一个来源。在死亡危机达于顶点的1960年,公益金总额只有37000万元。[3]403受经济基础薄弱的影响,当时的救助制度更多是一种捉襟见肘式的、拆了东墙补西墙的应急策略。

四是集体主义价值观的影响。新中国成立以后,社会救助工作成为社会主义建设的一部分,大致经过了先治乱、再治贫的过程。治乱主要是针对国民党的散兵游勇、旧社会的娼妓改造、城市流民的收容遣送。随着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逐步确立,开始由“治乱”走向“治贫”。为了不让一个“阶级弟兄”掉队,很多在旧社会没人管的人,在新社会得到了起码的生活保障。农村人民公社体制建立后,贫困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农户,其生老病死都由生产队负责。[5]自此,新中国形成了国家保障体系下的城市单位救济与农村集体救济相结合的社会救助制度。

二、市场经济改革以来中国社会救助制度的发展

(一)中国社会救助制度的过渡......余下全文>>

五:中国目前的社会救助体系包括哪几项制度

抢灾救灾相关制度;扶贫开发和农村 救济的相关制度;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失业、养老等生存保障保险制度;针对特殊对象的救助制度;助学、医疗等救补制度;善款募集反哺社会相关制度等

六:《社会救助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第四章 受灾人员救助

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制度,对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的人员,提供生活救助。

自然灾害救助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第二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和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设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库,保障自然灾害发生后救助物资的紧急供应。

第二十二条 自然灾害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根据情况紧急疏散、转移、安置受灾人员,及时为受灾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

第二十三条 灾情稳定后,受灾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评估、核定并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第二十四条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对住房损毁严重的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

第二十五条 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应当及时核实本行政区域内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并给予资金、物资等救助。

第二十六条 自然灾害发生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为因当年冬寒或者次年春荒遇到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1-2]

第五章 医疗救助

第二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医疗救助制度,保障医疗救助对象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第二十八条 下列人员可以申请相关医疗救助:

(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二)特困供养人员;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第二十九条 医疗救助采取下列方式:

(一)对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

(二)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给予补助。

医疗救助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救助资金情况确定、公布。

第三十条 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办理。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相衔接的医疗费用结算机制,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便捷服务。

第三十二条 国家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对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者无力支付急救费用的急重危伤病患者给予救助。符合规定的急救费用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

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应当与其他医疗保障制度相衔接。[1-2]

第六章 教育救助

第三十三条 国家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给予教育救助。

对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以及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

第三十四条 教育救助根据不同教育阶段需求,采取减免相关费用、发放助学金、给予生活补助、安排勤工助学等方式实施,保障教育救助对象基本学习、生活需求。

第三十五条 教育救助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教育救助对象的基本学习、生活需求确定、公布。

第三十六条 申请教育救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就读学校提出,按规定程序审核、确认后,由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1-2]

第七章 住房救助

第三十七条 国家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给予住房救助。

第三十八条 住房救助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实施。

第三十九条 住房困难标准和救助......余下全文>>

七:社会救助包括哪些内容

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经常性的社会救助工作。主要是包括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农村特困户生活救助以及城乡医疗救助等专项救助。

第二,紧急救助制度。紧急救助主要是指发生自然灾害情况下的对灾民的紧急救助和应急救助行动。也包括对灾民延续一段困难生活的救助和民房倒房重建与修复工作的救助。

第三,临时性的救助。临时性救助主要是指对低收入人群的救助工作和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包括流浪儿童的救助。

第四,支持倡导开展社会互助活动。通过支持慈善事业的发展,培育和发展公益性的民间组织,以及倡导开展群众之间经常性的互助互济活动,来达到社会互助,对困难群众起到帮扶作用。

八:以下哪一项不属于社会救助制度的内容

社会救助制度指国家和社会通过立法,在公民不能维持最低限度的生活水平时,由国家和社会按照法定的标准向其提供满足最低生活需求的资金和实物救助的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救助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经常性的社会救助工作。主要是包括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农村特困户生活救助以及城乡医疗救助等专项救助。

第二,紧急救助制度。紧急救助主要是指发生自然灾害情况下的对灾民的紧急救助和应急救助行动。也包括对灾民延续一段困难生活的救助和民房倒房重建与修复工作的救助。

第三,临时性的救助。临时性救助主要是指对低收入人群的救助工作和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包括流浪儿童的救助。

第四,支持倡导开展社会互助活动。通过支持慈善事业的发展,培育和发展公益性的民间组织,以及倡导开展群众之间经常性的互助互济活动,来达到社会互助,对困难群众起到帮扶作用。

九:我国传统的社会救助制度是在20世纪50年代形成的,当时称为社会救济,什么时候改

我国传统的社会救助制度是在20世纪50年代形成的,当时称 社会救济,1996年正式改称社会救助 社会救助制度指国家和社会通过立法,在公民不能维持最低限度的生活水平时,由国家和社会按照法定的标准向其提供满足最低生活需求的资金和实物救助的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救助制度的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私人援助。社会救助是世界上最古老的社会保障。一般认为,它起源于在原始社会末期出现的出于人类恻隐之心或宗教信仰而对贫困者施以援手的慈善事业。在美国的《社会工作百科全书》中提到了这样一些历史事实:公元前1750年,巴比伦汉姆拉比国王发布的公平法典中包括了要求人们在困难时互相帮助的条款。公元前1200年,在以色列,犹太人被告之,上帝要求他们帮助穷人和残疾人。公元前500年,希腊语中意为“人类博爱行为”的慈善事业在希腊城邦国家里已经制度化,鼓励公民为公益事业捐款并且在供贫民使用的公用设施中备有食物、衣服和其他物资。公元前300年,中国的孔子在<论语>中宣称人是通过“仁”这种表示爱心的方式来相互约束的社会的人。公元前100年,罗马帝国确立了所有罗马公民在贫困时可得到由贵族家族分发的谷物的传统。这个阶段的求助具有道义性和施恩性。 第二阶段:国家立法济贫。它实质上是狭义的社会救助。开现代社会救助制度之先河的,是16世纪在欧洲出现的国家济贫制度,即由国家通过立法,直接出面接管或兴办慈善事业,救济贫民。当时,工业革命引发的激烈的社会变迁,使原来由教会或私人兴办的慈善事业无法解决层出不穷的社会问题,因而国家不得不将救济贫民视为己任。国家济贫是现代社会救助制度的直接前驱。法国率先进行济贫改革。但1601年英国伊丽莎白一世制定的济贫法案在历史上更为著名,后世称“伊丽莎白济贫法”。济贫法规定了救济对象、采取的救济措施。但是,济贫法也以其“惩戒性”、“恩赐性”著称于世。济贫法普遍实施之后,不但没有使有劳动能力的贫民自力更生、自食其力,反而使他们沦为永久的贫民。当然,济贫法的问世也有进步意义。它奠定了英国乃至欧美各国现代社会救助立法的基础,开创了用国家立法推动社会保障事业的先例。济贫法的弊端引起贫民的不满与反抗。1832年,英国维多利亚女王命令组织“济贫行政与实施调查委员会”,决心改革济贫行政,此次调查的结果被编制成一项法案,最后为国会通过,即新济贫法。新济贫法只是将济贫权力由分散改为集中,对救济对象来说,它并没有什么本质的变化。它强迫贫民回到条件空前恶劣的贫民习艺所去,则更引起贫民的反抗和要求改革者的抗议。此阶段,公民权利的社会救助理念缺乏。 第三阶段:公共援助或社会救助。20世纪初,以“自助助人”为旗帜的社会工作在欧美各工业化国家已成气候,它作为一门专业和学科以及社会工作者作为一项职业为社会普遍认可。社会工作者提出了“公共援助”这一新概念,后来逐渐为官方所认可。“公共援助”一词最早见于官方文件是1909年英国的“济贫法和济贫事业皇家委员会”的报告,这个报告的主要政策建议是:废除以惩戒穷人为主要目的的济贫法,代之以合乎人道主义精神的公共援助。“公共援助”一词以后又衍生出“社会救助”一词,两者基本上是在同一意义上使用的。19世纪末,德国俾斯麦政府创建了社会保险制度,并很快在欧洲各工业国流行。二战后,西方发达国家在建立福利国家的过程中,都把社会保险制度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主体加以突出。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就业率的普遍提高,当时甚至有人预言,社会救助将会被社会保险完全替代。但是,这种观点很快就被证明是错误的。即使在西方发达国家,社会救助仍然在整个社会保障体制中起着......余下全文>>

十:社会保障、社会救助与社会福利的区别?

社会救助一词,有些也称为社会救济。通常来说,救济是一种消极的救贫济穷措施,基于一种同情和慈善的心理,对贫困者行善施舍,多表现为暂时性的救济措施;而救助则更多反映了一种积极的救困助贫措施,作为政府的责任而采取的长期性的救助。因此,政府的责任而采取的长期性的救助,是指国家对于遭受灾害、失去劳动能力的公民以及低收入的公民给予特质救助,以维持其最低生活水平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社会救助主要是对社会成员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其目标是扶危济贫,救助社会脆弱群体,对象是社会的低收入人群和困难人群。社会救助体现了浓厚的人道主义思想,是社会保障的最后一道防护线和安全网。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劳动者、企业(雇主)或社区、以及国家三方共同筹资,建立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因年老、工伤、疾病、生育、残废、失业、死亡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或暂时失去工作时,给予劳动者本人或供养直系亲属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它具有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安定和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社会福利是指国家依法为所有公民普遍提供旨在保证一定生活水平和尽可能提高生活质量的资金和服务的社会保险制度。社会福利制度一般来讲具有四个特点:社会福利是社会矛盾的调节器;每一项社会福利计划的出台总是带有明显的功利主义目的,总是以缓和某些突出的社会矛盾为终极目标;社会福利的普遍性,社会福利是为所有公民提供的,利益投向呈一维性,即不要求被服务对象缴纳费用,只要公民属于立法和政策划定的范围之内,就能按规定得到应该享受的津贴服务;社会福利较社会保险而言是较高层次的社会保险制度,它是在国家财力允许的范围内,在既定的生活水平的基础上,尽力提高被服务对象的生活质量。社会优抚是指政府或社会对现役、退伍、复员、残废军人及烈军属给予抚恤和优待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优抚具体内容包括:一、抚恤。这是政府对因公伤残人员、因公牺牲及病故人员家属采取的一种物质抚慰方式,包括伤残抚恤和死亡抚恤。二、优待。优待是指从政治上和物质上给予优待对象良好的物质或资金待遇、优先照顾与专项服务。三、优抚社会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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