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的生效

一:抵押权的生效时间 20分

1)抵押合同是抵押当事人为设定抵押权而签订的,房地产抵押合同应在登记之日起生效。在司法实践中,对未登记的房地产抵押合同,仍是认可其债权的效力,如对抵押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在签订抵押合同后拒绝办理登记手续,致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的时间和核准登记的时间

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的时间是抵押当事人提出抵押登记申请的时间。登记机关对先受理的登记申请会先予核准登记。在同一房地产上设定多个抵押权时,涉及优先受偿的位次时,就应当以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时间先后来确定。

(哗)当事人约定的抵押期限和登记机关登记的期限

抵押期限是在实际工作中最会引起争议的问题。以往,权属证书上使用的是“权利存续期限”,很容易被理解为抵押权存在的期限、即超过这一期限抵押权归于消灭。在1997年建设部统一监制房屋权属证书时,已将此栏目改为“约定期限”,但还是易于对抵押期限产生歧义。

抵押权作为一种物权,只能因法律的原因而消灭。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在物权法的立法中,对于抵押合同条款中约定抵押权存续期间的,也倾向于规定其为无效。

二:抵押权的生效要件有哪些

不动产抵押权自登记时生效

动产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生效

三:抵押权成立与生效的区别?

抵押合同签订,即为抵押合同成立。抵押合同约定的生效条件满足,抵押合同生效。

不需要进行登记的抵押,比如动产质押,在抵押合同生效之时抵押权生效。

可以进行登记的抵押,比如股权质押,在抵押合同生效之时抵押权生效,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需要进行登记的抵押,比如房产抵押,在抵押合同生效后必须办理登记手续,登记完成后抵押权生效。

四:抵押权成立与生效是一回事吗?

这么回事

抵押合同的成立一般抵押合同就生效了,只有两种情况附始期,和延缓条件的

这个和合同的订立的一样的 因为抵押合同也是合同

但是抵押权,注意,这里说的是抵押权的生效。不是抵押合同

抵押权的生效有两种形式

1,如果是强制登记的,必须是合同关系产生,和登记,同时具备,抵押权生效。强制登记指的是法律要求必须登记的。这个可以用排除法,因为我国规定的不需要登记的数量比较少。

2,任意登记的,合同成立时,抵押权生效,登记以后,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任意登记的有:动产抵押,交通工具,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啊,等等,你就记住都是动产抵押。

抵押人处分该抵押财产 必须经过抵押权人同意,未经同意不得转让。但是有一种例外 就是涤除权,买受人自愿履行清偿债权人的债权。骸 希望对你有帮助

五:抵押合同的生效与抵押权的设立怎么区别?

抵押合同的生效是从双方签订抵押合同时起,合同生效。如果一方违约,违约方要承担违约责任。

抵押权的设立是从抵押合同在登记部门登记后,开始设立抵押权。

正常情况下是,抵押合同生效在前,抵押权设立在后。不存在抵押合同生效和抵押权设立同时的情况。

如果抵押合同生效,而未去登记,债务人将抵押物又抵押给了第三人,并办理了登记,此时的抵押权归第三人,债权人可以依据抵押合同向债务人主张赔偿。

如果抵押合同无效,而抵押权又设立了,那么又牵扯到登记部门的违规,如果登记部门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债权人直接主张债务人进行赔偿就可以。

另外还有个前提:第三人必须是善意第三人。

六:关于抵押合同生效和抵押权生效时间的一道题

你好。选A。

《物权法》第15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厂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注意:《物权法》出台后,与《物权法》规定不符的,一律以物权法为准。《物权法》是2007年通过的。你那个是多少年的题?

七:抵押登记的生效条件是什么?

不动产抵押在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就生效了。本案中,未经权利人同意,房地产交易中心未仔细审查,就办理了抵押登记。权利人可以起诉堂哥及房地产交易中心,要求撤销抵押,赔偿损失。另一方面,抵押权人也应该注意到堂哥并不是房产权利人,如果也没有其他证据表明其有理由相信堂哥有权代表权利人办理抵押,则其不能善意取得抵押权。

八:无论是动产抵押还是不动产抵押,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 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

(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三)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八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一百八十七条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一百八十八条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一百八十九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九:动产抵押抵押权什么时候生效

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生效。未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十:请求确认抵押权是否生效及判定是否还有效

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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