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核病疫情报告制度

一:结核病预防控制工作规范的第六章

第六章 登记报告及监测 2.1 国家级2.1.1组织实施国家传染病疫情网络报告系统。2.1.2建立、维护国家结核病管理信息系统,并组织实施。2.1.3制定、完善结核病信息报表、管理制度和操作手册。2.1.4收集、审核和汇总全国的统计报表和其它相关信息,整理、汇总、分析信息,进行动态监控。定期完成季度、年度结核病监测信息报告,并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报送和下发。2.1.5对省级机构结核病信息管理工作进行培训和技术指导。2.2 省级2.2.1组织实施本省的传染病疫情网络报告系统和结核病管理信息系统的信息报告工作。2.2.2建立健全全省结核病信息报告工作的组织和制度。2.2.3对本省的结核病管理信息工作进行管理。2.2.4 收集、审核和汇总全省的统计报表和其它相关信息,整理、汇总、分析信息,进行动态监控。定期完成季度、年度结核病监测信息报告,并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报送和下发。2.2.5对地(市)级机构结核病信息管理工作进行培训和技术指导。2.3 地(市)级2.3.1建立健全本地(市)结核病信息报告工作的组织和制度。2.3.2对本地区的结核病管理信息工作进行管理,对本地区报告信息进行动态监控。2.3.3对县(区)级机构结核病信息管理工作的培训和技术指导。2.3.4收集、审核和汇总本地区的统计报表和其它相关信息,整理、汇总、分析信息,进行动态监控。定期完成季度、年度结核病监测信息报告。2.4 县(区)级2.4.1建立健全本县(区)结核病信息报告工作的组织和制度。2.4.2负责本县(区)传染病疫情网络报告和结核病管理信息的报告、审核工作。2.4.3正确填写结核病登记、转诊及追踪等监测信息资料;收集、审核和汇总本县(区)的统计报表和其它相关信息,整理、汇总、分析信息,进行动态监控。定期完成季度、年度结核病监测信息报告。2.4.4负责本县(区)结核病信息监测系统的维护,收集、整理结核病专报系统操作中的问题,及时向上级提出建议。2.4.5对辖区内定点机构结核病信息管理工作进行培训和技术指导。2.4.6对辖区内医疗机构传染病疫情网络报告工作的技术指导、监督评价和考核。2.5 结核病定点诊治机构承担结核病定点诊治任务的机构为结核病患者登记报告单位,负责登记每天接诊的门诊患者的相关信息,完成“初诊病人登记本”、“结核病实验室登记本”、“结核病人登记本”和结核患者病案资料的填写,并负责录入结核病管理信息系统。2.6 肺结核疫情责任报告单位及疫情责任报告人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为肺结核疫情责任报告单位,责任报告单位要依照有关规定对本单位责任疫情报告人的报告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保健人员、放射诊断人员、检验人员、检疫人员、疾病预防控制人员及个体开业医生,均为责任疫情报告人,责任疫情报告人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发现肺结核患者、疑似患者,必须按《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疫情报告。 3.1 发现肺结核患者、疑似患者的疫情责任报告人,应按乙类传染病报告要求认真填写传染病报告卡,交送本单位疫情管理科室或专、兼职疫情管理人员核实患者信息后,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网络直报,必要时要做订正。非结核病定点诊疗医疗单位在报告的同时要开出转诊单,住院患者出院后应及时转到当地结核病防治专业机构或结核病定点诊疗机构实施管理。3.2 县(区)级结核病防治专业机构应浏览辖区内报告的结核病报告卡,填写患者追踪登记本,在规定时间内对需要修订的报告卡进行订正,特别是追踪患者的信息;负责对没有网络直报条件医疗单位送交来的报告卡和本......余下全文>>

二:结核病预防控制工作规范的第一章

第一章 机构、人员和职责 1.1国家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设立结核病预防控制中心、结核病防治临床中心。1.2省、地(市)、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设立从事结核病防治工作的专业科(所、室),或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相应职能。开展结核病诊断和治疗等服务的机构必须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具备相应资质。1.3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指定专人负责结核病防治工作。1.4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指定人员负责结核病防治工作。 2.1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其职责、工作任务、所在地域和服务人口等因素,合理配置相应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从事结核病防治工作。各级人员配置参考标准:省级机构至少由20名有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并根据所辖县(区)的数量的多少适当增加。超过50个县(区)的省份,每增加10个县(区)增加1名人员。地(市)级机构至少由15名有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并根据所辖县(区)的数量的多少适当增加。超过10个县(区)的地(市),每增加一个县(区),增加1名人员;如果地(市)同时承担县(区)级的防治任务,要按照县(区)级的工作要求,增加相应数量的人员。县(区)级机构至少由8名有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并根据辖区人口数量的多少适当增加。超过40万人的县(区),每增加5万人增加1名人员。县(区)级以上单独设立的结核病防治专业机构,可根据相关医疗卫生机构设置标准和实际需要适当增加专业人员数量。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专职或兼职结核病防治专业人员。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应有人员负责结核病防治工作。2.2结核病防治专业技术人员需具备所从事工作的相应专业资格,或经过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相关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履行下列职责:3.1 国家级3.1.1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结核病预防控制中心主要职责:3.1.1.1为制定有关结核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标准和防治规划等提供科学依据和技术支持。3.1.1.2建立并完善结核病监控与评价系统,收集、分析、利用和反馈结核病防治信息,开展结核病疫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对结核病防治策略和措施进行研究、督导检查与评价。3.1.1.3 参与国家结核病防治规划实施指南等技术规范的制定,对各地进行技术指导。3.1.1.4参与制定国家结核病防治健康促进策略,编写、制作健康教育材料,指导和实施健康促进工作。3.1.1.5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疫情应急处理方案,指导和参与重大疫情的调查处理。3.1.1.6制定抗结核药品和设备的需求计划,协助完成药品和设备招标、采购,及时供应和调剂药品,开展药品管理与监控。3.1.1.7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参与国际援助项目的实施与管理。3.1.1.8组织编写各类培训教材,培训专业技术人员。3.1.1.9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的相关研究,推广科技成果及新技术、新方法。3.1.1.10完成卫生部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3.1.2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结核病防治临床中心主要职责:3.1.2.1为制定有关结核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标准和防治规划等提供科学依据和技术支持。3.1.2.2 制定结核病防治临床技术方案并指导各地实施。3.1.2.3 对结核病临床诊断、治疗进行技术指导、培训和开展健康教育。3.1.2.4组织开展结核病的预防、诊断、治疗的新技术和新方法等研究。3.1.2.5制定结核病实验室诊断标准和操作规程,组织实施结核病实验室工作的质量保证,开展结核......余下全文>>

三:结核病预防控制工作规范的第五章

第五章 治疗与管理 2.1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防治机构)负责建立和填写结核病人登记本、病历和治疗记录卡等;根据患者诊断和分类确定化疗方案,落实病人治疗管理;对肺结核患者及其家属进行结核病防治知识宣教;发放抗结核药品,定期访视患者,对乡镇及村级结核病督导员和志愿者(如村干部、教师、家庭成员)的工作定期督导检查;了解治疗及药物不良反应情况,督促患者定期查痰、取药,并作好随访记录;评价治疗效果。2.2 基层网络乡镇(社区)级医生负责指导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和志愿者督导员对患者的治疗管理,对每位患者全疗程至少访视4次。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人员和志愿者负责监督患者服药,防止患者中断服药,一旦发现患者出现药物不良反应或中断治疗等情况,及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并报告上级主管医生;督促患者定期查痰、取药,填写“肺结核病人治疗记录卡”,完成后上交乡镇卫生院,转送至县(区)结核病防治所(科)保存。2.3 医疗机构对在医疗机构诊治的肺结核患者,须使用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中规定的化疗方案;对符合免费治疗的肺结核患者提供免费抗结核药品。 免费治疗对象、范围及治疗管理补助政策3.1 免费化疗对象3.1.1 初治活动性肺结核患者(包括初治涂阳、初治涂阴肺结核)。3.1.2 复治涂阳肺结核患者。对复治涂阳患者提供一次标准短程化疗方案治疗。3.2 免费范围免费治疗仅限于患者采用国家免费抗结核治疗方案治疗的抗结核药物、注射器、注射用水等费用。患者自购的抗结核药品、其它药品或住院治疗费用均不属免费的范围。3.3治疗管理补助政策对负责肺结核病患者督导治疗管理的县、乡和村级人员给予治疗管理补助经费。 4.1 初治活动性肺结核化疗方案初治涂阳和初治涂阴(含未查痰)肺结核病人均采用此方案治疗。(1)2H3R3Z3E3/4H3R3强化期:异烟肼、利福平、吡嗪酰胺、乙胺丁醇隔日1次,共2个月。继续期:异烟肼、利福平隔日1次,共4个月。(2)2HRZS(E)/4HR强化期:异烟肼、利福平、吡嗪酰胺、链霉素(或乙胺丁醇)每日1次,共2个月。继续期:异烟肼、利福平每日1次,共4个月。4.2 复治涂阳肺结核化疗方案(1)2H3R3Z3E3S3/6H3R3E3强化期:异烟肼、利福平、吡嗪酰胺、乙胺丁醇、链霉素隔日1次,共2个月。继续期:异烟肼、利福平、乙胺丁醇隔日1次,共6个月。(2)2HRZES/6HRE强化期:异烟肼、利福平、吡嗪酰胺、乙胺丁醇、链霉素每日1次,共2个月。继续期:异烟肼、利福平、乙胺丁醇每日1次,共6个月。 5.1 管理方式对涂阳肺结核患者采用全程督导化疗;对初治涂阴肺结核患者,在强化期采用全程督导化疗,继续期实行全程治疗管理;或者选择患者易接受的方式进行督导管理。5.2 治疗结果判断治疗结果主要根据细菌学和影像学检查结果判断,按照队列分析方法分为:治愈、完成疗程、结核死亡、非结核死亡、失败、丢失、迁出、其他(拒治、药物不良反应、误诊)。 不良反应处理原则及预防6.1 处理原则根据药物不良反应的类型及严重程度采取不同的处理措施,对出现的不良反应及处理应在病历上做好记录,督促患者及时到医疗机构就诊。对轻微不良反应(无实质性脏器损伤),可在医护人员的密切观察下继续抗结核治疗,同时采取对症处理并报告上级医生;对严重不良反应应立即停药,并嘱患者立即到医疗机构救治。6.2 不良反应的预防抗结核治疗前,要了解患者的药物过敏史、肝肾疾病史,必要时做肝肾功能检查,对有肝肾功能障碍的患者要根据肝肾功能情况选择抗结核药物种类及剂量;用药前向患......余下全文>>

四:结核病预防控制工作规范的第三章

第三章 实验室检查 2.1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防治专业机构)2.1.1 国家结核病参比实验室2.1.1.1负责全国结核病实验室工作的规划、质量控制和生物安全等技术管理,为各级结核病实验室提供技术指导和技术支持。2.1.1.2 根据国家结核病防治规划的要求,组织实施全国结核病实验室的工作,参与国家有关技术政策的制定和组织实施。2.1.1.3 制定和推行结核病细菌学检查实验技术标准、操作规程及规章制度。2.1.1.4 建立可行的全国结核病实验室质量控制标准和质量保证系统,并负责组织实施,协调、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核病实验室工作。2.1.1.5 除常规的分枝杆菌检查项目外,承担其它结核病诊断新技术、新方法的实施和基础研究,承担分枝杆菌最终的菌种鉴定工作。2.1.1.6 开展有关的应用性研究。2.1.1.7 培训结核病实验室技术人员。2.1.1.8 接受跨国参比实验室的技术指导。2.1.1.9 收集、分析和反馈全国结核病实验室质量控制数据。2.1.2 省级结核病参比实验室2.1.2.1负责全省结核病实验室工作计划的制定和实施。2.1.2.2 开展结核病实验室培训和督导等工作,为全省各级结核病实验室提供技术支持,并接受国家结核病参比实验室的技术指导。2.1.2.3 根据国家结核病实验室质量保证体系的要求,组织实施全省结核病实验室的质量保证工作。2.1.2.4 对本省各级结核病实验室所用耗材、试剂的质量进行评估和核准,为全省统一提供抗酸染色试剂,为省内开展分离培养的实验室统一提供培养基。2.1.2.5 按国家统一的标准化操作程序开展涂片镜检、分离培养、药物敏感性测定和分离株的初步鉴定,有条件的省级参比实验室可建立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分枝杆菌菌种库。2.1.2.6 开展有关科研活动和应用性研究工作。2.1.2.7 收集、分析和反馈全省结核病实验室质量控制数据,按有关规定向国家结核病参比实验室上报各类表格和资料。2.1.3 地(市)级结核病实验室2.1.3.1制定本地(市)结核病实验室工作计划。2.1.3.2组织实施本地(市)痰涂片镜检的盲法复检和现场评估,并按要求向省参比实验室报告结果。?2.1.3.3 按国家统一的标准化操作程序开展痰涂片镜检工作,有条件的地(市)可以在省参比室的核准和指导下开展分离培养及药物敏感性测定工作。2.1.3.4 对县(区)级实验室以及乡镇卫生院查痰点提供技术支持,统一提供实验室试剂和耗材。2.1.3.5 培训所辖县(区)结核病实验室技术人员。2.1.3.6 收集、分析、上报和反馈本地区结核病实验室质量保证的数据。2.1.4 县(区)级结核病实验室2.1.4.1制定本县(区)结核病实验室工作计划。2.1.4.2在地(市)级实验室的组织下,开展痰涂片镜检盲法复检。2.1.4.3 按国家统一的标准化操作程序常规开展痰涂片镜检工作,根据实际情况有能力、具备条件的实验室可以开展分枝杆菌培养。2.1.4.4 对辖区内乡镇卫生院查痰点的工作提供培训和技术支持。2.2 乡镇查痰点2.2.1开展痰涂片镜检工作,并按规定送痰涂片复检。2.2.2接受上级实验室的培训、现场督导和技术指导。2.3 医疗机构实验室医疗机构结核病实验室应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结核病实验室细菌学检查和分枝杆菌培养工作,并接受本地区和上级结核病实验室的质量控制。 各级结核病实验室根据结核病防治工作需要和当地实际情况,开展相应的结核病实验室检查。结核病实验室检查主要包括:涂片抗酸染色显微镜检查、分枝杆菌分离培养、分枝杆菌药物敏感性试验、分枝杆菌菌种鉴......余下全文>>

五: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第21条和《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35条第2款 该如何

市卫生局认为,①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结核病防治研究所在确诊刘、王两名学生为肺结核患者后,未按要求通知学校;(控制措施)②未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对学生刘某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③对王的患病没有报告疫情;④没有指导和配合学校搞好肺结核病的预防控制工作。据此,卫生局认为当事人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24条第(二)项,第21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18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71条之规定,责令该中心规范结核病管理和报告制度,并责令该中心对相关负责人和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

本案在适用法律上,条、款、项不分或者条、款、项不具体: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18条第(三)款的规定,实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18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71条之规定,实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71条第一款之规定。另外,在书写“条、款”时,序号数字不宜加括号。处罚决定中“责令该中心规范结核病管理和报告制度”内容不准确,因为就是有规范的“结核病管理和报告制度”也不等于没有漏报,且案情简介中没有关于“结核病管理和报告制度”不规范,或是由于“结核病管理和报告制度”不规范造成了传染病漏报的叙述。应当是责令某某单位或(和)某某人立即(或某时限内)改正法定传染病的漏报行为,依据某法或法规、规章的规定报告法定传染病等等,关于“结核病管理和报告制度”等作为如何改正的建议,宜以《卫生监督意见书》的形式提出。 本案行政处罚决定在引用法律条款上存有不当之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24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18条第(三)项均为控制或隔离的规定,与其后的处罚无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21条第(二)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71条第一款非同一法律或法规或规章中的条款。简洁的叙述是:“当事人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35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71条第一款之规定”。另外,案情简介中称,仅口头建议刘休学,分析讨论中称,市“结防所”未要求刘休学,前后不一致。本案案发时间应为2004年3月,而不是2003年3月。(请见作者评析“关于处罚条款的适用”)

4、 调查取证

本案在取证上,有以下问题值得探讨:①本案结核病病人是否在丙类传染病监测区被发现?若是,应该向谁报告?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21条第(二)款规定,执行职务的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发现甲类、乙类和监测区域内的丙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必须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限向当地卫生防疫机构报告疫情;《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责任疫情报告人在丙类传染病监测区发现丙类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在24小时内向发病地的卫生防疫机构报出传染病报告卡。”②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接受报告疫情的卫生防疫机构具体是哪些?有无告知各医疗保健机构和卫生防疫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执行职务的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为责任疫情报告人。责任疫情报告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时限向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防疫机构报告疫情,并做疫情登记。”③某重点中学是否发生了肺结核病的暴发或流行?④如何取证证明“不报、漏报、......余下全文>>

六:你好,我爸之前是肺结核,哮喘,抢救了几次,现在一咳就呼吸困难,很难过,现在情况又不好了,想问问有没有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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哮喘并发结核60例中医辨证施治研究

时间:2009年08月28日17:56 来源:当代医学

何刚

[摘要] 目的 探讨在常规抗痨基础上采用中医辨证论治治疗肺结核合并哮喘缓解期的方法和疗效。方法 所有患者给与常规抗结核方案,在哮喘缓解期采用中医辨病与辩证相结合应用温肺散寒,清热宣肺,温肾散寒,温中健运、补肺益元以及冬病夏治五法分型施治。结果 所有病例60例给予积极抗感染,抗结核规律化疗症状好转。4例因病史较长,肺片显示病变广泛,肺功能严重受损,死于呼吸衰竭,其余56例均治愈。结论 采用中医辨证论治治疗肺结核合并哮喘缓解期的疗效稳定,复发率低,安全有效。

支气管哮喘,简称哮喘,目前全球约有3亿人患哮喘病,每10年上升50%,预计哮喘死亡率达1/250。中国哮喘发病率1990年儿童为0.96%,2000年上升到1.56%[1],患病率有逐年上升的趋势。肺结核(Pulmonary Tuberculosis)病人常因各种原因并发哮喘,其并发率比健康人高5倍[2]。目前治疗哮喘主恭应用糖皮质激素吸入剂,其疗效不稳固,副作用大,复发率高。因此2006年6月~2009年1月,我们在常规抗痨治疗基础上采用中医辨证论治治疗肺结核合并哮喘缓解期患者60例,满意效果,现报告如下。

1 临床资料

本组60例均为我院近3年来诊治的患者,其中男性35例、女性25例,年龄28~79岁,平均年龄43.6岁。病程最长31年、最短2个月,平均1.2年。

2 治疗方法

所有患者给与常规抗结核方案(初治采用3HRSZ/6HR方案,复治应用3HLZSLV/9H方案)治疗。在哮喘缓解期采用中医辨病与辩证相结合应用下列五法分型施治。

2.1 温肺散寒,化痰平喘 哮喘素有宿根,每遇寒冷或劳累而诱发,必先以散邪为先,使表邪得解,闭塞得开,则痰自利而气自下,肃降复而喘自平。此法适用于哮喘发作期的寒哮,内外皆寒证。证见呼吸急促,喉中哮呜有声,胸膈闷塞,咳不甚,痰少而咯吐不爽,形寒怕冷,天冷或遇寒发作,舌苔白滑,脉弦紧或浮紧。方可用小青龙汤加减:净麻黄、生甘草6g,干姜3g,桂枝8g,五味子、制半夏、炒白芍、桑白皮lOg,细辛12g。若咽喉不利有痰鸣声加入射干6g,取射干麻黄汤之意,若痰湿盛,胸腹痞满加入车前仁6g。

2.2 清热宣肺,化痰定喘 寒邪入内化热致使痰热雍肺,肺失清肃,肺气上逆。此法适用于哮喘发作期的热哮。证见呼吸急促,气粗息涌,喉中痰鸣如吼,胸高肋胀,咳呛陈色,咳痰色黄,粘浊稠厚,烦闷不安,汗出、面赤、口苦、口渴喜饮,舌苔腻、质红、脉滑数或弦滑,方用定喘汤加减:白果10g,麻黄、苏子、甘草各9g,款冬花、杏仁、桑白皮、法半夏、黄芩各12g。如属寒包热可用越婢加半夏汤(麻黄、半夏各10g,石膏15g,生姜、甘草各6g,大枣12g)或麻杏石甘汤(麻黄10g,杏仁9g,石膏15g,甘草6g),寒甚于热者大青龙汤(麻黄、杏仁、桂枝15g,生石膏20g,大枣5枚,生姜3片,炙甘草6g)加减主之。痰鸣息涌不得卧,加葶苈子、地龙各5g。

2.3 温肾散寒,宣肺平喘 哮喘剧作,多缘寒痰胶滞,气失升降且哮喘为沉痼之病,缠绵反复,正气溃散,精气内伤,症状错综出现,但寒痰阴凝于内者居多。此法适用于哮喘剧作不得卧,方用麻黄附子细辛汤加减:麻黄、川贝母、半夏各10g,细辛3g,紫菀、款冬花各12g,熟附子、陈皮、甘草各6g。附子温肾散寒,麻黄宣肺平喘,相得益......余下全文>>

七:得了肺节核有些什么现状,肺节核还有没得根除的办法?

结核俗称“痨病”,是结核杆菌侵入体内引起的感染,是青年人容易发生的一种慢性和缓发的传染病。一年四季都可以发病,15岁到35岁的青少年是结核病的高发峰年龄。潜伏期4~8周。其中80%发生在肺部,其他部位(颈淋巴、脑膜、腹膜、肠、皮肤、骨骼)也可继发感染。主要经呼吸道传播,传染源是接触排菌的肺结核患者。解放后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结核已基本控制,但近年来,随着环境污染和艾滋病的传播,结核病又卷土重来,发病率欲演欲烈。

“面色苍白、身体消瘦、一阵阵撕心裂肺的咳嗽……”在19世纪的小说和戏剧中不乏这样的描写,而造成这些人如此状况的就是当时被称为“白色瘟疫”的肺结核,也即“痨病”。

19世纪,不知有多少人曾被这种无情的烈性传染病夺去了亲人或朋友,虽然20世纪多种有效抗生素和预防药物的产生使肺结核病例在世界范围内迅速减少,但因此放松警惕就大错特错了。世界卫生组织警告说,近年来肺结核在全球有卷土重来之势,对这种传染病的防治不容懈怠。

1882年,德国科学家罗伯特·科赫宣布发现了结核杆菌,并将其分为人型、牛型、鸟型和鼠型4型,其中人型菌是人类结核病的主要病原体。肺结核就是主要由人型结核杆菌侵入肺脏后引起的一种具有强烈传染性的慢性消耗性疾病。常见临床表现为咳嗽、咯痰、咯血、胸痛、发热、乏力、食欲减退等局部及全身症状。肺结核90%以上是通过呼吸道传染的,病人通过咳嗽、打喷嚏、高声喧哗等使带菌液体喷出体外,健康人吸入后就会被感染。

1945年,特效药链霉素的问世使肺结核不再是不治之症。此后,雷米封、利福平、乙胺丁醇等药物的相继合成,更令全球肺结核患者的人数大幅减少。在预防方面,主要以卡介苗(BCG)接种和化学预防为主。其中1952年异烟肼的问世,使化学药物预防获得成功。异烟肼的杀菌力强,副作用少,且又经济,所以便于服用,服用6至12个月,10年内可减少发病50%至60%。

抗生素、卡介苗和化疗药物的问世是人类在与肺结核抗争史上里程碑式的胜利,为此,美国在20世纪80年代初甚至认为20世纪末即可消灭肺结核。然而,这种顽固的“痨病”又向人类发起了新一轮的挑战。据世界卫生组织的报告,近年来肺结核在全球各地死灰复燃,1995年全世界有300万人死于此病,是该病死亡人数最多的一年,大大超过了肺结核流行的1900年。在2003年3月24日“世界防治结核病日”之际,“制止结核病”世界行动组织公布的数字显示,目前全球每天仍有5000人死于结核病,而每年罹患结核病的人数超过800万。

造成上述情况的原因主要是近20年世界许多地区政策上的忽视,致使肺结核防治系统遭到破坏甚至消失;艾滋病人感染肺结核的几率是常人的30倍,大部分艾滋病患者都死于肺结核,随着艾滋病在全球蔓延,肺结核病人也在快速增加;多种抗药性结核病菌株的产生,增加了肺结核防治的难度等。

为此,世界卫生组织宣布“全球处于结核病紧急状态”。为进一步推动全球预防与控制结核病的宣传活动,该组织于1995年底决定把每年的3月24日定为“世界防治结核病日”,并于1997年宣布了一项被称为“直接观察短期疗程”的行动计划,其目标是治愈95%的肺结核患者。这项计划的核心是医务工作者直接监督患者服药,以免患者延误治疗,造成疾病的大面积传播。

结核病分原发和继发性,初染时多为原发(Ⅰ型);而原发性感染后遗留的病灶,在人抵抗力下降时,可能重新感染,通过血循环播散或直接蔓延而致继发感染(Ⅱ型~Ⅳ型)。

(1)原发性肺结核(Ⅰ型):常见于小儿,多无症状,有时表现为低热、轻咳、出......余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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