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大哥,你直接搜索2007年司法考试卷四
一模一样
有答案的
二: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一般需要提供哪些证据
因原告和被告的法律诉讼地位不同而不同。作为原告来说,主要根据诉讼请求事项证明买卖合同关系的成立、金额、履行情况等,要结合案情具体分析。
三:买卖合同纠纷案例答疑的作者简介
吴荣荣,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上地人民法庭法官助理,外交学院国际经济法学硕士。参与编写《公司法焦点难点指引》、《公司案件38案》、《物业纠纷索赔全程操作》等法律书籍。撰写本书第一章、第二章、第四章及第五章中的部分内容。杨海超。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上地人民法庭法官助理,中央民族大学经济法学硕士。撰写论文《论社会统计学分析方法在司法研究中的运用》获全国法院系统第二十届学术讨论会三等奖。参与编写《公司法焦点难点指引》、《公司案件38案》等法律书籍。撰写本书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及第六章部分内容。曹明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上地人民法庭法官助理,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学硕士。与他人共同写作的《关于商事特邀调解员制度的调研报告》被北京高院评为2007年北京市法院系统调研成果优秀奖。参与编写《公司法焦点难点指引》、《公司案件38案》、《物业纠纷索赔全程操作》、《劳动争议官司证据指导》、《人一生完全法律指南》等法律书籍。撰写本书第一章、第二章及第六章中的部分内容。王永欣,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理论硕士。参与编写《劳动争议官司证据指导》等法律书籍。撰写本书第三章内容。
四:买卖合同中产生质量纠纷,怎么办?
买卖合同质量纠纷是因买卖合同质量产生争议而提起的诉讼,即买受人认为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而提起的诉讼,在此种诉讼中,原告一方当事人即为合同的买受人一方;而被告则为合同的出卖人一方。 (一)买卖合同标的物质量标准的确定规范 质量是指产品的优劣程度。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的优劣直接影响买受人能否实现其订立合同的目的。买卖合同质量纠纷是司法实务中出现较多的纠纷类型。根据《合同法》第153条的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这是出卖人在买卖合同担负的主要义务之一,在法学理论中表述为出卖人的质量瑕疵担保义务。在司法实践中,应当依以下原则确定判断买卖合同标的物是否合格的标准:1.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标的物的质量标准,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即可以按当事人约定的标准判断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是否符合要求。 2.当事人对合同标的物的质量标准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可以按照买卖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3.当事人就有关标的物的质量标准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然不能确定的,则依《合同法》第62条第1项的规定,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这也是与《民法通则》以及以往的合同法律规定相一致的。但是,我国《合同法》对标的物的质量标准的规定与其他国家是不完全相同的,在其他国家法律规定中一般是要求合同标的物应当符合通常使用目的和其他特定目的来确定的。而我国《合同法》则是首先要求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如果没有这些标准时,才按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这里的“通常标准”应与国际公约以及国外法律作相同的解释,即符合中等品质的要求。 4.出卖人的说明构成对标的物的明示保证。说明是指出卖人向买受人所作的关于标的物的构造、性能、特征、功用和注意事项等方面的陈述。出卖人在出卖标的物时,往往会通过产品介绍、产品说明书等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对标的物的品质进行说明,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但出卖人提供了有关标的物的质量说明的,该说明即构成出卖人对标的物品质的明示担保,如果实际交付的标的物与该说明不符,即属于交付标的物的质量不符合要求。 (二)标的物质量瑕疵的表现及认定 所谓质量瑕疵,又称品质瑕疵、物的瑕疵,是指出卖人所交付的标的物存在质量不符合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标准,或者法律规定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通常标准和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的情况。质量瑕疵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标的物的外观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或者依法确定的标准,即标的物的表面瑕疵,通常是指标的物的外观、品种、型号、规格、花色等方面的瑕疵,对于表面瑕疵,买受人一般情况下无须通过特殊的检验就可以发现。 2.标的物的内在瑕疵,即标的物的内在质量不符合要求。对于标的物的内在瑕疵,则一般情况下需要通过检验或者使用才能够发现。 3.标的物的包装瑕疵,即买卖合同的标的物的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合同法》第156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对于“足以保护标的物”的推定,应当理解为出卖人须以使用标的物损耗最小、安全、实用的方式包装标的物,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余下全文>>
五:如何理解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解读
出卖人没有履行或者不当履行从给付义务,致使买受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即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予以支持。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
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告请律师了我需要请律师不
欠债就还钱,委托律师意义不大,
真有纠纷,建议委托律师代理。
七:买卖合同纠纷案 5分
最主要是你要找到当时轮胎存在质量问题的证据和你找对方理论轮胎存在质量证据。还有,你要说清楚当时你们买卖的协议内容,尽可能详细
八: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双方帐目无法核实,如何处理
这涉及具体的举证和搜集证据的策略了,建议委托律师处理;这也是现在很多企业聘请法律顾问的必要性所在,包括前期的风险防范和规范操作,以及纠纷发生后的权利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