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免抵退税

一:出口退税中的免退税和免抵退税,两者间有什么区别? 10分

出口退税中的免退税和免抵退税区别如下:

1,外贸型出口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并且实行“免、退”税,不“抵”的税务政策。

2,外贸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当期应抵顶的进项税大于当期内销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3,计算免抵税额主要是为了帐务处理的需要,因为实行“免抵退”政策实际有三种情况,A、应纳税额为正数,即免抵后仍应交增值税,这时免抵税额=免抵退税额,即没有可退税额(因为没有留抵税额),这时帐务处理为: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B、应纳税额为负数,即期末有留抵税额,留抵税额大于“免抵退”税额时:可全部退税,这时免抵税额为0,帐务处理为:借:应收出口退税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C、应纳税额为负数,即期末有留抵税额,留抵税额小于“免抵退”税额时:可退税额为留抵税额,免抵税额=“免抵退”税额-留抵税额,帐务处理为:借:应收出口退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通过以上三种情况的分析,可看出如果不计算出免抵税额,在财务处理时将无法平衡。

二:外购商品直接出口适用免抵退税吗

外贸企业直接外购商品出口的,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计税依据为外购货物价格。

非出口企业外购货物出口的,免税不退税。

另外生产企业外购货物直接出口,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参照资产货物适用免抵退税办法:一、生产企业出口外购的产品,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视同自产货物办理退税。

(一)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

(二)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外商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

(三)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二、生产企业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若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

(一)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产品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二)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产品组合成成套产品的。

三、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认定为集团成员,集团公司(或总厂,下同)收购成员企业(或分厂,下同)生产的产品,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免)税。

(一)经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集团公司成员的企业,或由集团公司控股的生产企业;

(二)集团公司及其成员企业均实行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三)集团公司必须将有关成员企业的证明材料报送给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

四、生产企业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

(一)必须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再委托深加工收回的产品;

(二)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三)委托方执行的是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四)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出口退税中的免抵额是什么?

当期免抵税额指的是税务局在出口退税中应该退给企业,但是由于企业本身的增值税留抵税额不够,实际没有退的的差额部分。

四:关于出口货物增值税的免抵退?

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的规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成的部分予以退税。有关计算方法:

(一)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 = 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 - (当期进项税额 - 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 上期留抵税额

(二)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额 = 出口货物离岸价 × 外汇人民币牌价 × 出口货物退税率 -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其中:

1、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计算的离岸价为准。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实际离岸价的,企业必须按照实际离岸价向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申报,同时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

2、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 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 × 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从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其中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 = 货物到岸价 + 海关实征关税和消费税

(三)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的计算

1、如当期末留抵税额 ≤ 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 =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 = 当期免抵退税额 - 当期应退税额

2、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 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 = 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 = 0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根据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期末留抵税额”确定。

(四)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 出口货物离岸价 × 外汇人民币牌价 × (出口货物征税率 - 出口货物退税率) -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 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 × (出口货物征税率 - 出口货物退税率)

由此,题中: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 400 * (17% - 15%) = 8万元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 600 * (17% - 15%) - 8 = 4万元

当期应纳税额 = 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 - (当期进项税额 - 4)- 上期留抵税额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 400 * 15% = 60万元

免抵退税额 = 600 * 15% - 60 = 30万元

假设,经计算,当期应纳税额为期末留抵税额20万元,则:

当期应退税额 = 20万元

当期免抵税额 = 30 – 20 = 10万元

退税后(或者确认应退税后),期末留抵税额 = 20 – 20 = 0万元

假设,经计算,当期应纳税额为期末留抵税额50万元,则:

当期应退税额 = 30万元

当期免抵税额 = 0万元

退税后(或者确认应退税后),期末留抵税额 = 50 – 30 = 20万元

关于补充问题。

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是货物的增值额,是以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的计税方法来实现对货物增值额征税的目的。通过对货物的整个生产流通中各个环节增值额的分别不断地征税,使得该货物累计交纳的增值税即为货物的销售额与税率的乘积,这就是增值税的计税原理。因此,在增值税......余下全文>>

五:为什么外贸企业不是免抵退税,而是免退税?

因为免退税是针对外贸企业来说的,免是指免销项税,退是指按退税率退进项税。免抵退税是针对生产型企业来说的。

外贸出口免退税的最初方式只有外贸公司出口免退税,目前由于很多生产型企业也获得了出口资质,所以就出现了对于生产型企业出口自产产品的退税政策,也就是免抵退。因为生产型企业的退税凭证是商业发票,而外贸公司的退税凭据是工厂出具的增值税发票,所以就出现了外贸企业是免退税,生产型企业是免抵退税。‍

六:增值税的免抵退税`分别是什麽意思啊?

“免、抵、退”计算办法的解释

一、含义

免,是指出口环节免征增值税;

抵,是指所有进项税先用于抵顶内销应纳增值税;

退,是指未抵顶完的进项税可以退。

二、解释

1、制定和实行“免、抵、退”办法的目的有二:一是为了缓解出口退税的压力;二是为了应对生产企业财会核算的混乱与虚假。

2、我们以一个例子来作说明“免、抵、退”办法是怎么产生的以及政府实行这个办法的原因:

A、资料:

假设某企业外购原材料100万(进项税额17万),其中40%部分用于生产内销产品,60%部分用于生产出口产品。产品全部销售,其中,内销销售额60万,外销销售额(出口离岸价格)120万。企业为生产出口货物还外购免税辅料40万(无进项税)。假设企业适用的退税率为15%,上期无进项税余额。

B、如果政府相信企业的财会信息资料,那么,按照实际情况计算的结果是:

内销应纳增值税=60×17%-100×40%×17%=3.4万

出口应退增值税=100×60%×15%=9万

征、退差额进企业成本:100×60%×(17%-15%)=1.2万

C、政府实际的想法及其对策

第一、由于企业财会信息虚假普遍,因而导致政府不相信企业的财会核算。

第二、为了防止多退税,政府决定将所有进项税额先用于抵顶内销的销项税额。如果抵顶完了就不再退税;如果抵顶不完,再来退税。如此可以减少政府支付的退税额。这就是所谓的“免、抵、退”。

第三、由于退税率只有15%,所以,在抵顶内销销项税额之前先要将征、退差额转出。但由于政府不相信企业的财会核算资料,政府不可能根据出口货物的实际成本来计算转出税额,因而缺少一个合理的计算转出税额的依据。对于政府来说,在上述所有的资料和信息中比较容易掌控和相信的只有出口的离岸价格。因此最后政府决定根据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作为计算进项税额转出的依据。但是,由于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中包含了免税辅料的成本,所以要从离岸价格中减除免税辅料的成本,这样就得出了功算进项税额转出(即教材上所称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计算公式。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120×(17%-15%)-40×(17%-15%)=1.6万)

因此:

内销应纳增值税=60×17%-(17-1.6)=-5.2万

第四、如果计算内销应纳增值税时得出的结果是负数,意味着内销不需要交纳增值税并且还有进项税额未抵顶完(即教材中所称的“期末留抵税额”),因而可以进行退税。但问题是,并不是所有剩余未抵顶完的进项税额都退给你,政府还得看看这些进项税额所代表的原材料你有没有用于出口货物的生产,只有用于生产的才会退给你,没有用于生产出口货物的当然就不退给你了,只能留待下期使用。

第五、在确定应该退多少税给企业时,从道理上应该是根据出口货物的生产成本来计算的,但是由于政府不相信企业的财会信息资料,因而同样存在一个根据什么来确定应退税额的问题。最后,政府也只能根据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来作为计算应退税额的依据。但同样由于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中包含了免税辅料的成本,所以也要从离岸价格中减除免税辅料的成本来计算应退税额,这样就得出了计算应退税额(即教材上所称的“免抵退税额”)的计算公式。

免抵退税额=120×15%-40×15%=12万)

第六、如果计算出来的应退税额大于未抵顶完的进项税额,这时,企业实际得到的出口退税额就只能是未抵顶完的进项税了,因为该退的进项税已经让你抵顶内销的销项税额了;如果计算出来的应退税额是小于未抵顶完的进项税额,那么,企业实际得到出口退税就是计算出来的应退税额......余下全文>>

七:出口免抵退税怎么计算?

目前,企业出口货物退税办法包括"先征后退"和"免、抵、退"税。

"先征后退"是指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先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征税率征税,然后由主管出口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在国家出口退税计划内按规定的退税率审批退税。

(一)计税依据。

"先征后退"办法按照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乘以外汇人民币牌价计算应退税额。

"离岸价"(英文编写为FOB价)是装运港船上交货价,但这个交货价属于象征性交货,即卖方将必要的装运单据交给买方按合同规定收取货款,买卖双方风险划分都是以货物装上船为界限。因此,FOB价是由买方负责租船订舱,办理保险支付运保费。

最常用的FOB、CFR和CIF价的换算方法如下:

FOB价=CFR价-运费=CIF价×(1-投保加成×保险费率)-运费

因此,如果企业以到岸价格作为对外出口成交的,在货物离境后,应扣除发生的由企业负担的国外运费、保险费佣金和财务费用;以CFR价成交的,应扣除运费。

(二)计算方法

1、一般贸易

(1)计算公式: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率-当期全部进项税额

当期应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税率

(2)以上计算公式的有关说明:

①当期进项税额包括当期全部国内购料、水电费、允许抵扣的运输费、当期海关代征增值税等税法规定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②外汇人民币牌价应按财务制度规定的两种办法确定,即国家公布的当日牌价或月初、月末牌价的平均价。计算方法一旦确定,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更改。

③企业实际销售收入与出口货物报送但、外汇核销单上记载的金额不一致时,税务机关按金额大的征税,按出口货物报关单上记载的金额退税。

④应纳税额小于零的,结转下期抵减应交税额。

现行“免、抵、退”税办法,执行税法规定的退税率,并按照出口货物的离岸价计算“免、抵、退”税额,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1)计算当期应纳税额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

当期出口货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增值税条例规定的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2)计算应退税款

当外商投资企业本季度出口销售额占本企业同期全部货物销售额50%及以上,且季度末应纳税额出现负数时,按下列公式计算应退税额:

①当期应纳税额为负数且绝对值≥本季度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时,

应退税额=本季度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

②当期应纳税额为负数且绝对值<本季度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

应退税额=应纳税额的绝对值

③结转下期抵扣的进项税额=本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应退税额

(2)以上计算公式中的有关说明:

①当期进项税额包括当期全部国内购料、水电费、允许抵扣的运输费、当期海关代征增值税等税法规定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②外汇人民币牌价应按财务制度规定的两种办法确定,即国家公布的当日牌价或月初、月末牌价的平均价。计算方法一旦确定,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更改。适用“免、抵、退”办法的企业,月度申报退税时使用的人民币外汇牌价在季度汇总填报时不再重新折合计算。

③企业实际销售收入与出口货物报关单、外汇核销单上记载的离岸价不一致时,税务机关按关单金......余下全文>>

八:什么是出口货物免抵税额

免抵退税按以下规定进行计算:

(一)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其中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格+海关实征关税+海关实征消费税。

(二)当期应退税额和当期免抵税额的计算

⒈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⒉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期末留抵税额”。

(三)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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