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消防验收规范

一:建筑消防验收规范

国家现在没有全面完整的建筑消防验收规范,一般来说我们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当然针对情况,你可以从下表中参考,希望帮到你: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06

2、《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45-2005

3、《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 50222—95(2001年修订版)

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084-2005

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116-98

6、《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370-2005

7、《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50067-97

8、《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50098-98

9、《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140-2005

10、《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303-2002

1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300-2001

12、《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

13、《建筑电气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303-2002

1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61-2005

1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66-92

16、《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084-2005

17、《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45-2005

18、《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50339-2003

19、《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35-97

20、《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6-98

21、《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63-2007

2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2006

23、《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JGJ59-99

24、《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JGJ46-2005

二:消防相关的规范有哪些?GB的,包括设计,施工及验收

楼主可以参照下施工图纸的“设计说明”或者“参照国家标准图集”,民用建筑里常见的消防系统有关的规范有

我目前收集到的相关规范大致如下,希望能够帮上楼主。

《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2005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局部修订条文(2005年10月1日)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2007

《气体灭火设计规范》GB50370-2005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2007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

《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42-2002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2009版)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43

《建筑灭火器设计规范》 GB50140-2005

三:民用建筑消防工程验收 5分

消火栓: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

喷淋: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2005

气体灭火: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2007

建筑书店都有,网上也很容易搜到。

四:消防验收规范和标准。

呈文的仅有DB33/1067-2010《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规范》(浙江省地方标准)。

国家的可参考或执行各专业相关规范: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鸡(GB5004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7)、《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81)、《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54)、《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50444)等国家工程建设施工及验收标准和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GA836)等。

五:小区住宅的消防验收标准是什么?

8.5.1 下列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除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者以及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 大于等于50000 纱锭的棉纺厂的开包、清花车间;大于等于5000 锭的麻纺厂的分级、梳麻车间;火柴厂的烤梗、筛选部位;泡沫塑料厂的预发、成型、切片、压花部位;占地面积大于1500m2的木器厂房;占地面积大于1500m2 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 的单层、多层制鞋、制衣、玩具及电子等厂房;高层丙类厂房;飞机发动机试验台的准备部位;建筑面积大于500m2 的丙类地下厂房;

2 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000m2 的棉、毛、丝、麻、化纤、毛皮及其制品的仓库;每座占地面积大于600m2 的火柴仓库;邮政楼中建筑面积大于500m2 的空邮袋库;建筑面积大于500m2 的可燃物品地下仓库;可燃、难燃物品的高架仓库和高层仓库(冷库除外);

3 特等、甲等或超过1500 个座位的其它等级的剧院;超过2000 个座位的会堂或礼堂;超过3000 个座位的体育馆;超过5000 人的体育场的室内人员休息室与器材间等;

4 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 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 的展览建筑、商店、旅馆建筑、以及医院恭同样建筑规模的病房楼、门诊楼、手术部;建筑面积大于500m2 的地下商店;

5 设置有送回风道(管)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 的办公楼等;

6 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或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或设置在建筑的首层、二层和三层且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m2 的地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游泳场所除外);

7 藏书量超过50 万册的图书馆。

六:消防验收规范是什么

GB 50166-2007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2005自动喷水灭贰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七:我国现行的消防相关设计规范及验收标准有哪些? 20分

《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45—9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6-2007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61-96(2006)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63-2007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354-2005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370-2005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T50116-199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八:必须经过消防验收的房屋是哪些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一)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丹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一)设有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二)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其他公共建筑;

(四)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五)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九:超过多少平方米的建筑物需要消防验收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和公安部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部署要求,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公安部消防局12日推出《公安消防部门深化改革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八项措施》。根据此次出台的措施,群众可享受消防审批受理、消防技术服务指导、消防职业技能鉴定、消防安全培训服务方面的八项便利条件。

《公安消防部门深化改革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八项措施》由公安部消防局制定并向全国印发,其中包括:

取消部分消防备案项目。取消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减少消防审批条件。在实施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时,取消消防产品见证取样检验、电气检测等审批条件,减少申报材料。

合并部分消防审批事项。对具备申报条件的公众聚集场所,当建设单位和使用单位一致时,根据单位申请,实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并办理,分别出具审批文书。

下放部分消防审批权限。在实施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注册时,将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注册审批事项,由公安部消防局下放到省级公安消防部门实施。

简化消防审批受理程序。对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办公场所装修工程,不必提交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消防设计文件可采用能真实反映建设工程情形的示意图。对申请资料不齐全的,可以先予登记接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内容,由申请人在审查过程中予以补齐。

提供技术指导服务。省级和地市级公安消防部门根据行业部门、社会组织和单位需要,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和开展消防演练等方面,提供技术咨询、培训指导等服务。

实行消防职业技能鉴定考培分离。实行消防技能培训活动和技能鉴定工作分离,对符合鉴定条件的申请人,可以不经过技能培训直接报名参加消防职业技能鉴定。

提供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服务。利用互联网消防门户网站开设网络消防课堂,提供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消防安全知识和消防业务技能视频授课资料、课件等,为单位开展消防培训提供方便。

十:高层住宅消防验收规范 17层以上和一下的有区别吗

住宅建筑17层以上与17层以下的防火设计、消防验收等要求是有明显区别的。

一、《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为国家现行标准,编号为GB 50016—2014,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 年版),同时废止。

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合并了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 年版),调整了两项标准不协调的要求。

将住宅建筑统一按照建筑高度进行分类:

1)一类 建筑高度大于54m 的住宅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

2)二类 建筑高度不大27m. 但不大于54m(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

3)单、多层民用建筑 建筑高度大于27m 的住宅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

二、建筑高度和层数的计算规定

1 建筑高度的计算规定:

1)建筑屋面为坡屋面时,建筑高度应为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其檐口与屋脊的平均高度。

2)建筑屋面为平屋面(包括有女儿墙的平屋面)时,建筑高度应为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其屋面面层的高度。

3)局部突出屋顶的晾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或设施、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辅助用房占屋面面积不大于1/4 者,可不计入建筑高度。

4)对于住宅建筑,设置在底部且室内高度不大于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室内外高差或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大于1. 5m 的部分,可不计入建筑高度。

2 建筑层数应按建筑的自然层数计算,下列空间可不计入建筑层数:

1)室内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大于1. 5m 的地下或半地下室;

2)设置在建筑底部且室内高度不大于2.2m 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

3)建筑屋顶上突出的局部设备用房、出屋面的楼梯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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