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答辩状

一:公益诉讼与代表人诉讼的联系与区别

区别:1、公益诉讼目的是维护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前者规范的行为如食品卫生安全问题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后者如环境污染问题骸代表人诉讼维护的利益主体往往是确定的,但人数较多,为了节省诉讼资源而推选出代表人进行诉讼。2、公益诉讼提起主体可以不是直接利害关系人,代表人诉讼提起主体其利益必须直接受到了侵害。

联系:两者判决的效力都具有扩张性,公益诉讼判决效力可以扩展至其他直接或非直接利害关系人,代表人诉讼判决效力可以扩及后续类似案件,即后来如果还有未登记的当事人提起诉讼,可直接适用之前的判决。

二:人民法院能否以简易程序审理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

根据民诉法,公益诉讼一审都中院了,那就不可能简易程序了。

三: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是什么意思

公益诉讼的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公益诉讼制度是有别于传统私益诉讼的一种诉讼类型。与私益诉讼追求个人的具体权益不同,公益诉讼是为保护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诉讼,比如对环境污染提起公益诉讼,具有通过司法纠正危害公益行为的公共目的性。它不仅有利于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而且有利于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全国人大常委会明确授权检察机关可以提起公益诉讼。2015年7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意味着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进入试点阶段。2016年1月6日,最高检发布的《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成为了检察机关试点公益诉讼的具体“操作指南”。

全国公益诉讼试点地区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的公益诉讼案件线索 ,以诉讼类型划分有:行政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以案件发生的领域划分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国有资产保护领域,食品药品安全领域。

四:我国公益诉讼原告包括哪几类? 5分

《新民事诉讼》第五十五条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触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具体哪些组织机关才可作为原告,静待司法解释的出台!

五: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公益诉讼的规定是什么?

对环境污染、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为什么公益诉讼不适用处分原则??

公益诉讼涉及到公权力的懈怠和公共利益的损失,随意处分了民众不答应,政府也交不了差。

七:名誉权的案件,一审判决赢得,对方不服,上诉了。收到上诉书后如不在15天之内上交答辩状,会有什么后果?

收到上诉书后如不在15天之内上交答辩状,不会影响法官的审理。但是这样就把自己放置于不利的地位,你想一下,如果别人告你,你不辩的话,法官就只听到对方的一方之词,然后法官就会根据对方所说的和他们的判断(弗于只有对方的一方之词,法官的判断也可能倾向对方。)来审理。

八:公益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相关组织是谁

首先,关于公益诉讼,属于概念性的,并不是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概念,虽然通常人们把本文第一章中介绍的案件都归入公益诉讼的范畴,但是迄今为止学术界还没有统一的认识。

其次,如果涉及诉讼的,一般归法院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条规定, 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同时,检察院,律师,司法局等单位都可以参与所谓的公益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四条规定,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第五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九:公益诉讼制度是新法新加入的内容吗?司考会考吗?

是的,这是民诉法修改新规定的制度,也是民诉法修改的一个亮点,这个制度司考亥主要注意的是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只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个人和企事业单位是不行的。这个制度算是民诉法修改的一个亮点,其他比如小额诉讼、行为保全等等也是值得注意的新亮点,如果不是很清楚具体制度的重点和考法,可以听一下民诉老师们的新法解读,众合的郑其斌、杨洋都有讲解,我觉得都挺好的~

十:举例说明公益诉讼中遭到限制适用的民中诉讼基本原则有哪些

仁慈原则、信赖原则 查看原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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