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业病防治常识预防粉尘危害的措施有哪些
粉尘治理技术
综合抑尘技术主要包括生物纳膜抑尘技术、云雾抑尘技术及湿式收尘技术等关键技术。
生物纳膜抑尘技术,生物纳膜是层间距达到纳米级的双电离层膜,能最大限度增加水分子的延展性, 并具有强电荷吸附性;将生物纳膜喷附在物料表面, 能吸引和团聚小颗粒粉尘,使其聚合成大颗粒状尘 粒,自重增加而沉降;该技术的除尘率最高可达99% 以上,平均运行成本为0.05~0.5元/吨。
云雾抑尘技术是通过高压离子雾化和超声波雾化 ,可产生1μm~100μm的超细干雾;超细干雾颗粒细密,充分增加与粉尘颗粒的接触面积,水雾颗粒与粉尘颗粒碰撞并凝聚,形成团聚物,团聚物不断变大变重,直至最 后自然沉降,达到消除粉尘的目的;所产生的干雾颗粒,30%~40%粒径在2.5μm以下,对大气细微颗粒污染的防治效果明显。
湿式收尘技术通过压降来吸收附 着粉尘的空气,在离心力以及水与粉尘气体混合的双 重作用下除尘;独特的叶轮等关键设计可提供更高的 除尘效率。
适用于散料生产、加工、运输、装卸等环 节,如矿山、 建筑、采石场、 堆场、港口、 火电厂、钢铁 厂、垃圾回收处理等场所。
预防措施
粉尘虽然会发生爆炸,但若采取可靠的措施还是可以避免的,防范的措施应着眼于发爆的条件:控制粉尘浓度;杜绝起燃点;减低空气中氧的浓度;采取有效降尘措施;建立预报系统;设置爆炸压力泄放口等。此外,在管理上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落实管理措施也是非常必要的。
2016年2月2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发布消息称,将在2016年3月至2017年底组织开展陶瓷生产、耐火材料制造两类企业粉尘危害专项治理工作,以控制、减少和消除相关危害,严防尘肺病发生,切实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
二:职业病防治中关于粉尘和噪声的规定
GBZ1-2002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12348-200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参考资料:www.nonoise.com.cn/ShowBiaozhun.asp?id=310
三:粉尘类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哪些
《职业病防治法》中所称的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患病者必须是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不一定就会患职业病,与工作有关的疾病也不一定都是职业病,职业病有其特定的范围,既国家规定的法定职业病,凡属法定职业病的患者,可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工作场所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按其来源可分为下列三类:
1、生产工艺过程中产生的有害因素:如铅、苯系物,氯、汞等生产性毒物;生产性粉尘、噪声、电离辐射及传染性病原体等;
2、劳动过程中的有害因素:如劳动组织和制度不合理,劳动作息制度不合理,劳动强度过大或生产定额不当,劳动者精神(心理)性职业紧张;长时间处于不良体位或姿势,或使用不合理的工具劳动等。
3、生产环境中的有害因素:包括自然环境因素的作用,如炎热季节高温辐射,寒冷季节因窗门紧闭而通风不良等;厂房建设或布局不合理,如有毒工段和无毒工段安排在一个车间,由不合理生产过程所致环境污染等。
四:粉尘职业危害有哪几种
粉尘对人体健康影响:
(1).破坏人体正常的防御功能。
长期大量吸入生产性粉尘,可使呼吸道粘膜、气管、支气管的纤毛上皮细胞受到损伤,破坏呼吸道的防御功能,肺内尘源积累会随之增加,因此,接尘工人脱离粉尘作业后还可能会患尘肺病,而且会随着时间的推移病程加深。(2)可引起肺部疾病。(3)致癌。有些粉尘具有致癌性,如石棉。(4)毒性作用。铅、砷、锰等有毒粉尘,能在支气管和肺泡壁上被溶解吸收,引起铅、砷、锰等中毒。(5)局部作用。粉尘堵塞皮脂腺是皮肤干燥,可引起痤疮、毛囊炎、脓皮病等;粉尘对角膜的刺激及损伤可导致角膜的感觉丧失,角膜浑浊等改变;粉尘刺激呼吸道粘膜,可引起鼻咽、咽炎、喉炎。由于在生产活动中长期吸入生产性粉尘,引起以肺组织弥漫性纤维化为主的全身性疾病,称为尘肺病。有煤工尘肺、石墨尘肺、电焊工尘肺及石棉肺等。
从事粉尘作业的工作场的职业卫生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三条规定,从事粉尘作业的工作场所有如下职业卫生要求:
(1)粉尘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2)有相适应的粉尘防护设施;
(3)工作场所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4)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和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5)工作场所的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6)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粉尘作业的个人卫生保健措施
(1)加强个人卫生
一是要注意个人防护用品使用中的卫生,二是要注意个人卫生。
(2)科学加强营养
针对性食用高蛋白高维生素低脂肪的食品及适当量的糖,补充微量元素。多喝水。
(3)加强锻炼、促进代谢。
(4)禁烟、酒:酒(乙醇)可将储存在骨骼内的铅动员到血流中,产生铅中毒症状。
怀疑自己得了尘肺病,应先到原工作单位取得职业史相关证明材料,再到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该医疗卫生机构应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具体可以向当地卫生部门进行咨询。
参考资料:安全管理网>> 职业卫生>> 卫生基础知识
五:预防职业病的主要措施有哪些?
1、改善作业环境,减少职业危害因素对健康的损害,伐、加强个人劳动保护,定期到职业健康体检中心体检,3、用人单位要建立健康档案。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条例,用人单位与员工共同努力积极预防职业病的发生。
六:破碎岗位职业病预防措施
首先我不清楚你说的是破碎岗位,是什么企业、破碎什么样的物料、用什么方式破碎,所以我只能按照经验,从一般情况来分析。
破碎岗位一般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是粉尘和噪声。因此职业病预防措施的重点是防尘、防噪声。防尘,条件允许的话可以采取密闭措施、湿法作业、通风除尘。噪声主要就是基础减震、隔音降噪。另外就是加强个人防护,防尘口罩、耳塞这是应该佩戴的。
其次,还有可能存在振动,比如操作电动工具进行破碎就存在手传振动,如果破碎机比较大、振动比较厉害、有需要工人在上面操作,那还存在全身振动。这个要采取适当的防振动措施。
另外,破碎的物料如果有毒、有感染性、有异味等,采取相应的防毒、通风措施。
给你一个建议:找一位职业卫生方面的专家,到现场仔细看看,根据现场情况提出有针对性的措施。
我的意见仅供参考。
七:职业病有哪几类?预防职业病的措施有哪些?
10类115种:
一、尘肺 13种
1、矽肺
2、煤工尘肺
3、石墨尘肺
4、碳黑尘肺
5、石棉肺
6、滑石尘肺
7、水泥尘肺
8、云母尘肺
9、陶工尘肺
10、铝尘肺
11、电焊工尘肺
12、铸工尘肺
13、根据《尘肺病诊断标准》和《尘肺病理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其他尘肺
二、职业性放射性疾病 11种
1、外照射急性放射病
2、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
3、外照射慢性放射病
4、内照射放射病
5、放射性皮肤疾病
6、放射性肿瘤
7、放射性骨损伤
8、放射性甲状腺疾病
9、放射性性腺疾病
10、放射复合伤
11、根据《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放射性损伤
三、职业中毒 56种
1、铅及其化合物中毒(不包括四乙基铅)
2、汞及其化合物中毒
3、锰及其化合物中毒
4、镉及其化合物中毒
5、铍病
6、铊及其化合物中毒
7、钡及其化合物中毒
8、钒及其化合物中毒
9、磷及其化合物中毒
10、砷及其化合物中毒
11、铀中毒
12、砷化氢中毒
13、氯气中毒
14、二氧化硫中毒
15、光气中毒
16、氨中毒
17、偏二甲基肼中毒
18、氮氧化合川中毒
19、一氧化碳中毒
20、二硫化碳中毒
21、硫化氢中毒
22、磷化氢、磷化锌、磷化铝中毒
23、工业性氟病
24、氰及腈类化合物中毒
25、四乙基铅中毒
26、有机锡中毒
27、羰基镍中毒
28、苯中毒
29、甲苯中毒
30、二甲苯中毒
31、正己烷中毒
32、汽油中毒
33、一甲胺中毒
34、有机氟聚合物单体及其热裂解物中毒
35、二氯乙烷中毒
36、四氯化碳中毒
37、氯乙烯中毒
38、三氯乙烯中毒
39、氯丙烯中毒
40、氯丁二烯中毒
41、苯的氨基及硝基化合物(不包括三硝基甲苯)中毒
42、三硝基甲苯中毒
43、甲醇中毒
44、酚中毒
45、五氯酚(钠)中毒
46、甲醛中毒
47、硫酸二甲酯中毒
48、丙烯酰胺中毒
49、二甲基甲酰胺中毒
50、有机磷农药中毒
51、氨基甲酸酯类农药中毒
52、杀虫脒中毒
53、溴甲烷中毒
54、拟除虫菊酯类农药中毒
55、根据《职业性中毒性肝病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职业性中毒性肝病
56、根据《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急性中毒
四、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 5种
1、中暑
2、减压病
3、高原病
4、航空病
5、手臂振动病
五、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 3种
1、炭疽
2、森林脑炎
......余下全文>>
八:什么是职业病?用人单位在职业病的防治方面应该采取那些对策措施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各国法律都有对于职业病预防方面的规定,一般来说,凡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疾病才能称为职业病。职业病的诊断,一般由卫生行政部门授权的,具有一定专门条件的单位进行。最常见的职业病有尘肺、职业中毒、职业性皮肤病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四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九:用人单位应采取哪些预防职业病危害的措施
《职业病防治法》
第二章 前期预防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要求,严格遵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落实职业病预防措施,从源头上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
第十五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四)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五)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第十六条 国家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康的影响作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第十九条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评价应当客观、真实。
第二十条 国家对从事放射性、高毒、高危粉尘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十:职业病的防范措施
4.2 前期预防 4.2.1 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进行申报。 4.2.2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均应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并作为下阶段工程设计编制职业卫生专篇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依据。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内容和要求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及有关要求执行。 4.2.3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卫生审查 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还应经对本项目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施工。 4.2.4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卫生验收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在试运行 12 个月内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向对本项目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职业病防护设施卫生验收。建设项目未经卫生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
4.3 材料和设备管理 4.3.1 应优先采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 按《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 年本) 》的规定,选择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包括选择清洁无害的原材料,生产工艺密闭化、自动化,劳动者远距离操作、机械操作,体力劳动强度和紧张度较小,在整个生产工艺过程中产生的职业危害较小而且容易通过工程技术加以控制。 4.3.2 不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架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 用人单位应了解国家明令禁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并不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这些设备和材料。 4.3.3 企业使用的主导原材料供应商应符合《职业病防治法》要求 用人单位在选择主导原材料供应商时,应要求主导原材料供应商承诺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并出具与用人单位同等的职业卫生方针的承诺文件主导原材料供应商应建立相关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采取相关的职业病防治措施,并为用人单位提供符合《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原材料的完整、真实、可靠的中文物质安全数据清单(MSDS)。 4.3.4 对所采用的技术、工艺和材科不隐瞒其危害 用人单位应在醒目位置对有职业危害的技术、工艺和材料用中文公示,并采取各种措施告知劳动者,包括以职业卫生培训的方式告知。 4.3.5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应有中文说明书 设各在使用过程中,可能产生物理、化学、生物和放射性等职业有害因素.因此.用人单位购进或售出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时,应索取或提供中文说明书。中文说明书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建立设备台账,包括型号、厂家、厂家联系方式,责任人、维修记录、中文说明书、是否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中文警示说明是否规范。 用人单位应使相关的劳动者了解中文说明书的相关内容。 4.3.6 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用人单位购进或售出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时, 应在设备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中应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修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