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分红会计处理

一:合伙企业每年度必须分红会计分录

最佳答案确定分配利润时: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应付利润

贷:应交税金-个人所得税

分配的时候交个人所得税,不分配不用交。

二:企业分红时的会计分录应该怎么做

1.提取时

借: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贷: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

借:利润分配-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贷: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

结转: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利润分配-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2.计提分红时

借 利润分配-应付利润

贷 应付利润

结转: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利润分配-应付利润

三:合伙企业投资人年终利润分红如何做帐务处理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银行存款(或应付股利)

四:合伙企业分配股息如何纳税?

目前C公司向B合伙企业分配税后利润1000万元,B合伙企业包括分回的1000万元股息红利,累计亏损500万元。B合伙企业把1000万元分配给投资人,A公司获得分配800万元,如何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A公司获得的800万元是否需要纳税,400万元(500×80%)的亏损如何汇算处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法规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根据上述规定,A公司作为B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B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红利1000万元,根据投资比例分得800万元,应作为A公司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的其他亏损不得抵减分得的800万元股息红利所得。

五:合伙小企业亏损情况下,分红怎么做账务处理

既然是亏损就不是分红了

具体要看分的是什么钱

如果是分流动资产给股东,需要做暂借款了

六:合伙企业我们缴纳的是个税财务处理

对于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缴纳个人所得税会计处理,应由投资者承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款不属于个人独资企业的费用,应作为投资者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计入“其他应收款——投资者”科目,以后向投资者分配利润时再作扣除。

计提各季度应预缴个人所得税:

借:其他应收款——股东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缴纳各季度预缴个人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年终汇算清缴,补缴个人所得税:

借:其他应收款——股东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175000

缴纳补缴税款: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向股东分配利润: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应付利润——股东

向股东支付利润:

借:应付利润

贷:其他应收款——股东

银行存款

但愿帮到你

七:把钱借给合伙企业,应该怎么会计分录

这里的两个答案,基本上满足了题目要求,我所说的是,第一,将钱借给“合伙企业”使用,即使是附带一定条件的,也不可能是“入股”的形式;第二,假如说借款给合伙企业使用,将来要按一定的期限或钉率计息(分红),也没必要在款项借出时对利息(分红)进行预计并进行账务处理,只是在收到利息(分红)时做“其他业务收入”入账就可以了。

很简单,就是借:其他应收款——合伙企业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我们对问题的回答,要简洁明了,不要使人产生误解才好。

八:自然人组成的合伙企业,分红纳税问题 5分

是企业代扣代缴~

分红属于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我国个人所得税都是实行源泉扣缴,所以发放单位应该代扣。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该条自2006年1月1日开始实施)规定,“纳税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二)从中国境内二处或者二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四)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义务人办理纳税申报的地点以及其他有关事项的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发[2005]207号)规定:“一、纳税人2005年度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和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以及取得应税所得但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按现行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二、纳税人2005年度所得12万元以上的,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情形外,无需办理纳税申报。已纳入当地税务机关对高收入者管理范围的,按当地税务机关的规定执行。三、纳税人自2006年1月1日起,当年取得所得12万元以上的,应认真记录各项收入信息,按规定于次年3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年度全部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通知》(国税发[2005]120号)第四章规定了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的双向申报制度,根据第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双向申报制度是指,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税务机关依法律、行政法规所提出的要求,分别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提供的收入、纳税信息进行交叉比对、核查的一项制度。”从双向申报制度的立法本意可知,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自行纳税申报义务并未排除支付人的代扣代缴义务。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公司向股东支付红利时,应该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并未要求个人对股息红利所得自行申报,从而排除公司的代扣代缴义务,因此,公司作为红利支付人,如果在支付红利时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九:收到合伙公司分红银行承兑的会计分录

1、银行承兑汇票对应的科目是 应收票据或应付票据

2分红计入投资收益

3分录如下:(1)收到承兑汇票 借:应收票据

贷:投资收益

(2)汇票到期银行承兑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票据

(3)汇票到期银行无力承兑 借:应收账款

贷:应收票据

十:合伙企业如不分红,是不是缴纳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的规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第四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也就是说,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已经就是投资者个人的所得,缴纳过个人所得税后,也就是税后净所得,不存在分红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三、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是指先将应纳税所得额分给个人后,按照个人所适用的税率进行计算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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