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关系的主体

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关系的主体有哪些?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关系主体的有:公民(自然人)、国家、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集体稜济组织等。此外,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或无国籍人,也可以成为我国某些法律关系的主体。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关系的主体有哪些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政府、法院、检察院;人大,政党、社团等

三:法律关系主体与法律主体的区别?

1、首先,比较下概念。

法律主体是指法律规定的享有权利、负有义务并承担责任的人。此处所说的“人”主要是指自然人。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将法人等“人合组织”盯制为法律主体。法律是规范行为的规范,法律主体就是法律规范的行为对象。这是个前提性的概念。

法律关系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一定权利的享有者和一定义务的承担者。在我国,法律关系主体一般包括国家、机构和组织以及公民。

2、法律关系主体是具体、现实的,是参与法律关系,享有实际权力,承担实际义务的法律主体。先是法律主体,然后参与法律关系,就成为法律关系主体。

比如,你是一个公民,首先是法律主体,有权利能力、行为能力、责任能力,这是抽象的,前提性的;然后你去买个手机,与人发生买卖关系,你就有了付款的义务,和取得手机所有权的权利。

四:不能成为我国法律关系主体的有?

无能力权利人,如精神病人和植物人。

(3)无行为能力人。这是指完全不能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公民。

法律关系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一定权利的享有者和一定义务的承担者。在中国,根据各种法律的规定,能够参与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以下几类:

1. 公民(自然人)

这里的公民既指中国公民,也指居住在中国境内或在境内活动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

2. 机构和组织(法人)

这主要包括三类:一是各种国家机关(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等);二是各种企事业组织和在中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三是各政党和社会团体。这些机构和组织主体,在法学上可以笼统称之为“法人”。

3. 国家

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可以作为一个整体成为法律关系主体。

(二)法律关系主体构成的资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 权利能力

(1)权利能力的概念:权利能力,又称权义能力(权利义务能力),是指能够参与一定的法律关系,依法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法律资格。它是法律关系主体实际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的前提条件。在这里,值得一提的是,权利能力有公民的权利能力和法人的权利能力之分,二者有很大区别。首先,公民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而法人的权利能力始于依法成立,终止于法人消灭。其次,公民的权利能力具有平等性,而法人的权利能力因其成立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的不同而各有所别。再次,公民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具有不一致性,而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则具有一致性。

(2)权利能力的分类:公民的权利能力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分类。首先,根据享有权利能力的主体范围不同,可以分为一般权利能力和特殊的权利能力。其次,按照法律部门的不同可以分为民事权利能力、政治权利能力、行政权利能力、劳动权利能力、诉讼权利能力等。

2. 行为能力

行为能力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公民的行为能力问题,是由法律予以规定的。一般而言,公民的行为能力划分为三类:(1)完全行为能力人。这是指达到一定法定年龄、智力健全、能够对自己的行为负完全责任的自然人。(2)限制行为能力人。这是指行为能力受到一定限制,只有部分行为能力的公民。(3)无行为能力人。这是指完全不能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公民。

五:我国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是什么

1.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内涵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教育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

法律上所称的“人”主要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是指有生命并具有法律人格的个人,包括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法人是与自然人相对称的概念,指具有法律人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组织。

2.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繁多,有国家、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职员工、学生及其家长、用人单位、其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还有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这些概括起来主要有三种:一是公民(自然人);二是机构和组织(法人);三是国家。

(1)公民(自然人)

公民包含两类:一类是我国公民,另一类是居住在中国境内或在境内活动的外国公民或者无国籍人。我国公民享有我国法律规定的公民所享有的所有权利,因此能够参加相关的教育法律关系。而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则只能参加我国的部分教育法律关系,其范围由我国法律以及我国与其他国家签定的条约及国际公约规定。

(2)机构和组织(法人)

机构和组织主要包含两类:一类是国家机关,如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其特点具有权力特征。另一类是社会组织,包括政党、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这些组织参加的教育法律关系广泛,无论是在教育民事法律关系中,还是在教育行政法律关系中,都可以依法成为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

(3)国家

国家也是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从国际法方面讲,国家主体主要以国际法主体的名义参与国际教育活动、签署国际教育协议等。从国内法方面讲,国家主体主要通过各级权力机关、各级司法机关、各级行政机关等来行使国家的教育立法权、教育司法权和教育行政权,从而成为具体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

六:此案例中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分别是什么?

这是一起典型的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1、侵犯的客体:是医疗单位的工作秩序,以及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

2、犯罪主体:医务人员

3、侵犯的客体: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有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 因严重不负责任行为导致病人严重损害身体健康或死亡的结果 严重不负责任行为与病员重伤、死亡之间必须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4、主观方面:是指存在业务过失而不是普通过失。医务人员依照法律承担救死扶伤的职责,有义务对自己的医疗业务行为负责,即对病人的生命健康安全负责,而医务人员的业务能力实际是指其业务技术水平。

七:法律关系主体分类及意义

法律关系是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特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或者说,法律关系是指被法律规范所调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为前提而产生的社会关系,没有法律的规定,就不可能形成相应的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的社会关系,当法律关系受到破坏时,国家会动用强制力进行矫正或恢复。

法律关系由三要素构成,即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客体和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关系主体

法律关系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指参加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即在法律关系中,一定权利的享有者和一定义务的承担者。在每一具体的法律关系中,主体的多少各不相同,在大体上都属于相对应的双方:一方是权利的享有者,成为权利人;另一方是义务的承担者,成为义务人。

在中国,根据各种法律的规定,能够参与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以下几类:

1.公民(自然人)。这里的公民既指中国公民,也指居住在中国境内或在境内活动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

2.机构和组织(法人)。这主要包括三类:一是各种国家机关(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等);二是各种企事业组织和在中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三是各政党和社会团体。这些机构和组织主体,在法学上可以笼统的成为“法人”。其中既包括公法人(参与宪法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的各机关、组织),也包括私法人(参与民事或商事法律关系的机关、组织)。中国的国家机关和组织,可以是公法人、也可以是私法人,依其所参与的法律关系的性质而定。

3.国家。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可以作为一个整体成为法律关系主体。例如,国家作为主权者是国际公法关系的主体,可以成为外贸关系中的债权人或债务人。在国内法上,国家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地位比较特殊,既不同于一般公民,也不同于法人。国家可以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参与国内的法律关系(如发行国库券),但在多数情况下则由国家机关或授权的组织作为代表参加法律关系。

4、外国人和外国社会组织。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外国社会组织,以我国有关法律以及我国与有关国家签证的条约为依据,也可以成为我国某些法律关系的主体。

5,合伙。

法律关系的内容

权利和义务是法律调整的特有机制,是法律行为区别于道德行为最明显的标志,也是法律和法律关系内容的核心。

对权利和义务可从不同的角度,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根据权利和义务所体现的社会内容的重要程度,即它们在权利义务体系中的地位、功能及社会价值的不同,可以把权利义务分为基本的权利和义务与普通的权利和义务。基本权利和义务是人们在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中根本利益的体现,是人们社会地位的基本法律表现,是人们日常生活中利益关系的反映。

根据权利和义务的适用范围不同,可以把权利义务分为一般的权利和义务与特殊的权利和义务。一般权利又称抽象权利,其主体是一般权利人,同时也无特定义务人。一般义务的主体是每一个人,而每个义务人没有与之相对应的特定的权利人。一般义务通常不是积极作为,而是消极的不作为。特殊权利又称具体权利,其主体是特定的权利人,同时也有特定义务人,特殊义务是指特定义务人作出的积极的作为或消极的不作为。

根据权利和义务的主体不同,可以分为公民的权利和义务、集体的权利和义务、国家的权利和义务(职权和职责)、人为的权利和义务(人权)。另外,根据部门法的划分,我们还可以把权利义务分为民事权利和义务、诉讼权利和义务等等。

法律关系客体

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它是构成法律关系的要素之一。......余下全文>>

八:下列能成为我国法律关系主体的有

1、A:国家权力机关 B:审判机关 C:检察机关 D:国家行政机关2、 以下属于私权介入的调整方法的是A:中央国家机关向国内某著名反病毒软件厂商采购正版软件 B:某年我国财政部发放国债160亿元 C:某日中国人民银行发行央行票据500亿元 D:政府向国家农电公司投资数亿元用于支持农村电网改造 3、被各国法学界公认为现代竞争法标志的是A:匈牙利《反不正当竞争法》 B:美国的《谢尔曼法》 C:德国的1896年《反不正当竞争法》D:我国台湾地区《公平交易法》4、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A:各种经济关系B:特定的经济关系C:经济法律关系 D: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5、 财政法所调整的财政关系包括以下哪几个方面A:财政收支管理关系 B:财政管理关系 C:财政活动程序关系 D:财政管理体制关系 我来回答匿名

九: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关系主体有哪些种类?

公民(自然人)、组织及单位(法人)、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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