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人事档案管理制度

一:人事档案制度何时建立的,别的国家有吗

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很多,既有综合性的,又有单项的;既有全国统一制定、普遍适用的,又有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制定的。主要有:(1) 《干部档案工作条例》(1990年修订,以下简称《条例》),于1991年由中央组织部、国家档案局联名颁发。《条例》明确了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性质、任务、特点、体制,并对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各项内容作了统一的规定。它是一个法规性的文件,是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最根本的规章制度,是各级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制度的依据。《条例》有两个附件,即:①“干部人事档案卷皮、档案袋样式和规格”,规定了干部人事档案卷皮的规格、式样、制作材料、颜色、项目设置。②“转递干部人事档案材料通知单”式样,规定了转递干部人事档案的统一办法。 (2)《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是全国干部人事档案整理工作统一遵循的制度。它对整理干部人事档案的要求、标准、档案材料内容的鉴别、分类、整理过程、注意事项等作了详细的规定。(3)《干部档案材料收集、归档的暂行规定》,对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收集、归档范围,归档材料必须具备的条件及收集档案的方法作了具体的规定。除以上几种统一的制度外,还有一些基本的工作制度,如:借阅利用制度。各级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为了做好利用工作,根据各自管理的干部人事档案范围和干部管理权限,都制定了本地区、本部门或本系统查阅干部人事档案的制度。这项制度对借阅范围、借阅手续、借阅人、借阅方式以及是否可以抄录、复制作了规定。登记制度。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为了防止档案材料的遗失,便于查找、统计,建立了收档、借阅、摘抄档案材料、档案底帐和销毁材料等各项登记制度。这些制度的建立,不仅保证了正常的工作秩序,确保档案的安全,而且还使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人员心中有数,随时了解并掌握“家底”情况,有利于研究、安排工作。保密制度。这是一项必不可少的保证干部人事档案安全的制度。各级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要根据所管干部人事档案的密级做好档案的保管、借阅、转递等工作。上述规章制度,是保证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正常进行,推行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依据。

二:国家是否有人事档案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等?急!!!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1987年9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8号公布

自1988年1月1日起施行)本篇法规已被《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决定》(发布日梗:1996年7月5日 实施日期:1996年7月5日)修改

三:关于档案有哪些法律法规

耽础类: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具体类: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出处你直接复制然后百度下就可以了。

如果你对档案不了解,我推荐你看一篇我自己写的文章:blog.sina.com.cn/s/blog_61824aeb0100e8s3.html

四:办公室档案管理制度与人事档案管理制度有什么不同

办公室档案指的是行政办公室日常工作形成的档案,比如通知文件、会议记录等;

人事档案指的是某员工的人事档案,我们国家是从高中开始建档,每个高中毕业的公民都有一份,之后在大学、就职单位之间流转,将该人的学籍证明、工作证明、职称证明等陆续加入,直到退休。

所以管理对象就不一样了,当然是两个完全不同的管理制度。

国家对人事档案的管理有专门出的规章制度文件。

五:人才交流中心如何管理人事档案

人才交流中心受各大中专院校学生管理部门 的委托,现就毕业生择业期间遇到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解答. 1,什么是毕业生人事代理? 答:毕业生人事代理是指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本着充分尊重 毕业生自主择业的原则,高效,公正,负责的为各类毕业生解决在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条件下所遇到的人事管理方面的有关事宜.它是一种新型的人事管理方式, 它的实行,对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实现人才社会化管理和服务都具有重要意义. 2,人才交流中心在办理毕业生人事代理方面有哪些职能? 答:人才交流中心在毕业生人事代理方面,具有省人事厅授权的一定的行政 职能,如:提供毕业生就业政策咨询,办理毕业生接收手续,管理毕业生人事档 案,办理毕业生转正定级,职称资格考评,身份认定,计算工龄,调整档案工资 等. 3,哪些毕业生应该申请实行人事代理? 答:凡通过双向选择,已同外资企业,股份企业,乡镇企业,区街企业,私 营企业,民办科技,教育,医疗机构,各种中介机构等非国有单位和实行聘用制 的国有企,事业单位签订就业协议的毕业生;择业期内暂未落实就业单位,目前 正在择业的毕业生;准备复习考研的各类毕业生等,均应实行人事代理. 4,毕业生代理人事代理需经过哪些程序? 答:根据毕业生的不同情况,毕业生人事代理办理程序也有所不同,具体程 序分别是: (1)择业期内已联系到接收单位的毕业生---持由接收单位签章的《就业协 议书》 到人才交流中心, 由人才交流中心审核后签署人事代理意见---毕业生将 《就 业协议书》送交所在学校,由学校统一到有关部门办理《就业报到证》《户口迁 , 移证》 并将毕业生档案经省大分办转交人才交流中心---毕业生持 , 《就业报到证》 , 《户口迁移证》到接收单位办理户口迁入手续,接收单位无集体户口的,可直接 落入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口. (2) 择业期内未联系到接收单位或准备复习考研的大专以上毕业生---持 《就 业协议书》到人才交流中心,由人才交流中心审核后签署人事代理意见(学校也 可集中为毕业生办理人事代理手续)---毕业生将《就业协议书》送交所在学校, 由学校统一到有关部门办理《就业报到证》《户口迁移证》并将其档案经省大分 , 办转交人才交流中心---毕业生持《就业报到证》《户口迁移证》 , ,身份证等材料 到人才交流中心报到,签订人事档案管理合同,户口落入人才交流中心. (3)择业期内已就业,现要求派到人才交流中心实行人事代理的毕业生和 由省外院校被派到本省二次择业的毕业生---持《就业报到证》 (改派的还需提供 原接收单位或省辖市人事局同意改派的证明)到人才交流中心,由人才交流中心 出具接收函,---凭人才交流中心的接收函和原《就业报到证》直接到省大分办办 理改派手续,并凭新的《就业报到证》将毕业生档案转交人才交流中心---持新的 《就业报到证》《户口迁移证》身份证等材料到人才交流中心报到,签订人事档 , 案管理合同,户口迁人才交流中心. 5.办理人事代理需提供的材料 ★省内高校毕业生 〇不办理入户 毕业证复印件 就业协议书 报到证原件及复印件 〇办理入户(除提供以上材料外) 户口迁移证原件 身份证复印件 ★省外高校毕业生 〇不办理入户 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报到证原件及复印件 户口迁移证原件或户口本 〇办理入户(除提供以上材料外) 身份证复印件 三张一寸黑白大头照片 6.毕业生办理人事代理手续后享受哪些待遇? 答:毕业生办理人事代理手续后,可以放心地到省内外一切用人单位工作. 人才交流中心保障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毕业生可以享受到和国有单位工作人员相 同的人事待遇,如......余下全文>>

六:档案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

一、 总则

集团的各项档案资料是集团行政办公和经营活动中不可缺少的要素。为规范集团档案管理工作并保证档案的完整性及保密性,理顺工作程序,明确工作职责,杜绝资料流失,特制定本制度。

1、凡集团总部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必须按规定定期向集团行政人事部提交备份,从而保证集团行政部作为集团档案管理对口部门档案资料的完整性、延续性、真实性。

2、集团总部行政人事部负责集团档案管理、文书立卷的工作,并对各分子公司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各分子公司负责人应重视本单位文件资料的管理和文书立卷工作,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

二、归档范围

1、凡是反映公司工作活动、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公文、电报、传真、图表、电子版资料、书信、报刊、录音、录像等)均属归档范围。

2、公司设立、变更的申请、审批、登记以及终止、解散后清算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3、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形成的文件材料;

4、资金借贷、业务往来方面的文件材料(含合同、重要报表、银企联系函件等)

5、政府、项目批文、合同;

6、公司制度体系、会议纪要、内部发文(包含总经理批示后的各项工作流程、公司决定等);

7、工程进度计划控制文件(含各业务单位往来函件等)、工程初设、修改、竣工图纸;

8、各分子公司及集团总部各部门年度工作计划及资金计划;

9、公司签定的各类合同(含商品房买卖合同);

10、公司有效证照、证件、印章;

11、具有法律效力及保存价值的文件;

12、公司重要的会议材料,包括会议的通知、报告、决议、总结、领导人讲话、典型发言、会议简报、会议记录等;

13、员工电脑中与公司有关的电子版资料、文件等;

14、集团、各分子公司获得的社会荣誉资料;

15、其他有必要归档管理的资料。包括声像形式记录下来的对公司经营活动产生作用的各种资料,上级领导、名人、友人、协作单位提供和赠送的题词、书画、文献资料、有纪念意义的各种工艺制品等。

三、立卷归档要求

1、集团行政人事部应即时做好档案归档分类保管;各分子公司应在每季度最后一天以前将上季度办理完毕、需归档的文件材料整理、立卷,向集团行政人事部提交备份。

2、集团各部门应及时向行政人事部移交发生的档案材料,如有些材料还需使用,也应先按立卷归档后再办理借阅手续;各分子必须严格遵守归档制度,不得无故延期或不交应归档的备份文件材料。

3、各分子公司向集团行政人事部提交备份档案时,要严格履行移交手续,按文件材料分类造册,随移交备份档案提供两联清单,注明移交人,待总部行政人事部专人签收后各留存一联清单备查。

4、归档案卷的总要求是:遵循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别不同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具体应做到下述几点:

(1)归档的文件材料种类、份数以及每份文件的页数均应齐全完整。

(2)在归档的文件材料中,应将每份文件的正件与附件、印件与定稿、请示与批复、转发文件与原件、多种文字形成的同一文件立在一起,不得分开;文电应全在一立卷。

(3)卷内文件材料应区别不同情况进行排列,密不可分的文件材料应依序排列在一起,即批复在前,请示在后;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印件在前,定稿在后;

(4)卷内文件材料应按排列顺序依次编写页号或件号。装订的案卷,应统一在有文字的每页材料正面的右上角、背面的左上角填写页号;不装订的案卷,应在卷内每份文件材料的右上方编号,图表和声像材料等也应在图表......余下全文>>

七:人事档案制度废除

目前还没有这方面的消息,不过真的很鸡肋,计划经济的产物,已经严重制约经济的发展了

八:人事档案制度会不会被废除??现在好像只有我们国家有这个制度

现阶段肯定不会废除,但估计会逐步电子化。就算会也是很久以后的事了,轮不着我们想

九:人事档案管理的基本知识

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很多,既有综合性的,又有单项的;既有全国统一制定、普遍适用的,又有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制定的。主要有:

(1) 《干部档案工作条例》(1990年修订,以下简称《条例》),于1991年由中央组织部、国家档案局联名颁发。《条例》明确了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性质、任务、特点、体制,并对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各项内容作了统一的规定。它是一个法规性的文件,是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最根本的规章制度,是各级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制度的依据。

《条例》有两个附件,即:①“干部人事档案卷皮、档案袋样式和规格”,规定了干部人事档案卷皮的规格、式样、制作材料、颜色、项目设置。②“转递干部人事档案材料通知单”式样,规定了转递干部人事档案的统一办法。

(2)《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是全国干部人事档案整理工作统一遵循的制度。它对整理干部人事档案的要求、标准、档案材料内容的鉴别、分类、整理过程、注意事项等作了详细的规定。

(3)《干部档案材料收集、归档的暂行规定》,对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收集、归档范围,归档材料必须具备的条件及收集档案的方法作了具体的规定。

除以上几种统一的制度外,还有一些基本的工作制度,如:

借阅利用制度。各级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为了做好利用工作,根据各自管理的干部人事档案范围和干部管理权限,都制定了本地区、本部门或本系统查阅干部人事档案的制度。这项制度对借阅范围、借阅手续、借阅人、借阅方式以及是否可以抄录、复制作了规定。

登记制度。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为了防止档案材料的遗失,便于查找、统计,建立了收档、借阅、摘抄档案材料、档案底帐和销毁材料等各项登记制度。这些制度的建立,不仅保证了正常的工作秩序,确保档案的安全,而且还使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人员心中有数,随时了解并掌握“家底”情况,有利于研究、安排工作。

保密制度。这是一项必不可少的保证干部人事档案安全的制度。各级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要根据所管干部人事档案的密级做好档案的保管、借阅、转递等工作。

上述规章制度,是保证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正常进行,推行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依据。

十:人事档案管理有哪些法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第二十四、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及《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条的规定,下列档案违法行为应该追究法律责任:

(1)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2)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3)涂改、伪造档案的;

(4)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的;

(5)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

(6)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已有,拒绝交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归档的;

(7)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

(8)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扩大或者缩小档案接收范围的;

(9)不按照国家规定开放档案的;

(10)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11)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12)携运禁止出境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出境的;

(13)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的。

《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条规定,抢夺、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有前两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扫一扫手机访问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