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猪场环保管理制度

一:建养猪场的环保污染问题国家有什么规定

要落实三废处理,距离居民楼要超过150米。废水废渣以及废气都要有完善的处理设施

二:猪场管理制度有哪些?全面一点的

养猪场内部管理制度

一、员工守则及奖罚条例

(一)符合下列条件者受奖励:

1、关心集体,爱护公物,提合理化建议,主动协助领导搞好工作者。

2、在特定环境中见义勇为者,敢于揭发坏人坏事者。

3、 努力学习专业知识,操作水平较高者。

4、认真执行猪场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者。

5、胜任本职工作,生产成绩特别显著,贡献很大者。

(二)符合下列条件者受罚(警告、罚款、开除)

1、 违反劳动纪律者。

2、 违反操作规程者。

3、 出现责任事故、造成损失者。

4、 爱护公物,损坏公物者。

5、挑拨离间、无理取闹、搞分裂者。

6、 对坏人坏事知情不报者,见危不救、袖手旁观者。

7、 以权谋私、化公为私者。

8、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收取回佣及厚礼者。

9、盗窃、赌博者。

10、语言行为粗暴及欺骗者。

二、员工休请假考勤制度

(一)休假制度

1、员工每月休假4天,正常情况不得超休。

2、正常休假由组长、生产线主管逐级批准,安排轮休。

3、有薪假:婚假7天,丧假(直系亲属)5天,产假45天,人流休假6天,上环休假3天,下环休假1天,女结扎休假13天,男结扎休假5天。

4、法定节假日上班的,可领取加班补贴。

5、休假天数积存多的由生产线主管、场长安排补休,省内可积休8天,跨省12天。

(二)请假制度

1、除正常休假,一般情况不得请假,病假等例外。

2、请假需写《员工请假单》,层层报批,否则作旷工处理;旷工1天,扣薪2天,连续旷工5天以上作自动离职处理。

3、员工请假期间无工资,因公负伤者可报公司批准,治疗期间工资照发。

4、生产线员工请假4天以上者由主管批准,7天以上者须由场长批准。

(三)考勤制度

1、生产线员工由生产线主管负责考勤,生产线主管、后勤人员由场长负责考勤,月底上报。

2、员工须按时上下班,迟到或早退2次扣1天工资。

3、有事须请假。

4、严禁消极怠工,一旦发现经批评教育仍不悔改者按扣薪处理,态度恶劣者上报公司做开除处理。

(四)顶班制度

1、员工休假(请假)由组长安排人员顶班,组长负责。

2、组长休假(请假)由生产线主管顶班,生产线主管负责。

3、生产线主管休假(请假)由场长顶班,场长负责。

4、各级人员休假必须安排好交接工作,保证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5、出现特殊情况如外界有疫情需要封场,则不可正常休假,只能安排积休。

三、会计出纳电脑员岗位制度

1.严格执行公司制定的各项财务制度,遵守财务人员守则,把好现金收支手续关,凡未经领导签名批准的一切开支,不予支付。

2.严格执行公司制定的现金管理制度,认真掌握库存现金的限额,确保现金的绝对安全。

3.做到日清月结,及时记帐、输入电脑,协助公司会计工作。

4. 每月8日发放工资。

5.负责出栏猪、淘汰猪等的销售工作,保管员和后勤主管要积极配合。

6. 配合后勤主管、生产管理人员物资采购工作。

7. 负责电脑工作,有关数据、报表及时输入电脑,协助生产管理人员的电脑查询工作,优先安排生产技术人员的查询工作。

8. 负责电脑维护与安全,监督和控制电脑的使用,有权限制、禁止与电脑数据管理无关人员进入电脑系统,有责任保障各种生产与财务数据的安全性与保密性。

9. 协助场长、后勤主管做好外来客人的接待工作。

10. 会计出纳电脑员直属场办公室。

四、水电维修工岗位责任制度

1、负责全场水电等维修工作。

2、电工带证上岗,必须严格遵照水电安全规定进行安全操作,严禁违规操作。

3、经常检查水电设施、设备,发现问题及时维修,及时处理。

4、优先解决生产线管理人员提出的安装、维修事宜,保证猪场生产正常运作......余下全文>>

三:新建养猪场国家相关规定

近年,我国经济高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对猪肉的需求也在急剧上升。为防止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菜篮子”产品稳定供应,促进农民增收致富,国家部门和地方政府出台了许多的优惠政策,来推进养猪业标准化规模养殖,加快养猪业转型升级。

政策1: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奖励

2012年2月7日,农业部公开发布《关于印发2012年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农业部决定决定在2010年、2011年工作基础上,2012年继续开展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

《2012年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工作方案》明确指出继续在全国生猪等领域开展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通过集中培训、专家指导、现场考核,2012年再创建1000个畜禽标准化示范场。要求参与创建的规模养殖场,生猪标准化示范场:能繁母猪存栏300头以上,且年出栏肥猪5000头以上。

政策2: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优惠

2007年9月21日,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联合公开发布《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要求各地合理安排养殖用地,采取不同的扶持政策,及时提供用地,通力合作,积极为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做好服务。

《通知》规定,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养殖用地;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扶持政策;简化程序,及时提供用地;通力合作,共同抓好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的落实。

据农业部和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介绍,为促进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国土资源部曾在1999年会同农业部出台了《关于搞好农用地管理促进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工作的通知》,明确了畜禽养殖用地有关政策。长期以来,养殖业以散养为主,即使有规模化养殖,大都是临时性简易设施,用地矛盾并不突出。但是,随着我国畜牧业的发展,饲养方式和结构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养殖规模增大,附属设施增多,对养殖业用地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国务院明确要求,解决规模养殖用地问题,切实稳定生猪市场价格。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和《关于切实落实政策保证市场供应维护副食品价格稳定的紧急通知》,农业部和国土资源部组成调研组,开展专题调研,并在此基础上出台了《通知》。《通知》从规划、计划、用地分类管理等方面给予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更大的保障力度。同时,这些政策面向整个畜禽养殖业,体现了用地政策的统一性、规范性和前瞻性。

政策3:养殖场沼气工程建设补助

2007年3月21日,农业部公开发布《关于印发全国农村沼气工程建设规划的通知》,解决农民生活用能,巩固退耕还林还草成果,转变农业增长方式,增加农民收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通知》规定,加大沼气建设投入,推进了农村沼气快速发展;各地要在全国统一规划的基础上,加强农村沼气项目前期工作,按照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合理布局、突出重点的原则,因地制宜制定本地区建设规划;各地要认真研究提出加快养殖场沼气工程建设的规划和方案,加大支持力度,综合利用猪粪便等废弃物;加快构建农村沼气技术服务体系。

《通知》强调,要积极推广“统一建池、集中供气、综合利用”的大中型沼气工程建设模式,向农户提供清洁能源,向农业提供高效有机肥。小型沼气工程和联户沼气可按供气户数参照户用沼气补助标准规划建设。

政策4:养殖场建设项目环境评估优惠

2007年12月29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精神,促进生猪等畜牧业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公开发布《关于降低畜牧业生产建设项目环评咨询收费加强环评管理促进畜牧业发展的通知》,要求各环评咨询、技术评估机构降......余下全文>>

四:国家规定养猪场的污水该怎么处理

现在国家倡导的是粪肥还田,就是把畜禽粪便经过发酵后用做肥料。还有就是发展沼气池,如果想排放到外界的话,需要加装环保设备,达到环保要求。

五:畜禽养殖企业管理制度

畜禽养殖区域划分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防治畜禽养殖业污染环境,促进我市畜禽养殖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单位和养殖专业户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市畜禽养殖按区域功能定位和环境质量现状,实行分区管理。

第四条 以下区域为畜禽禁养区:

(一)主城区各街道辖区和其他区域的城市建成区;

(二)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一级保护区;

(三)执行Ⅰ类、Ⅱ类水质标准的水域及其200米内的陆域;

(四)各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各级风景名胜区,各级森林公园重要景点和核心景区;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第五条 以下区域为畜禽限养区:

(一)城市规划区及规划区以外的居民集中区、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工业区;

(二)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准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三)执行Ⅲ类水质标准的水域及其200米内的陆域;

(四)各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各级风景名胜区外围保护地带,各级森林公园重要景点和核心景区以外的其他区域。

第六条 畜禽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的区域为畜禽适养区。

第七条 畜禽禁养区内禁止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已建的畜禽养殖场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责令关闭或搬迁。其中经当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批准建设的,其批准机关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因教学、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保留的,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完善畜禽污染防治措施,且不得扩大养殖规模。

第八条 畜禽限养区实行畜禽养殖存栏总量控制。畜禽养殖存栏总量超过畜禽养殖存栏控制总量的,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有关养殖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畜禽养殖场环境管理规定和畜禽废渣综合利用规定。

前款所称的畜禽养殖存栏控制总量,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根据区域(流域)的环境承载能力确定。

第九条 畜禽适养区内发展畜禽养殖,应当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畜禽养殖发展规划。

第十条 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必须遵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畜禽养殖污染。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已划定的畜禽养殖区域。调整或重新划定畜禽养殖区域须遵守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规定。

第十二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畜禽养殖场是指常年存栏量为300头以上的养猪场、1万只以上的养鸡场和100头以上的养牛场以及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其他类型的畜禽养殖场。

(二)畜禽养殖污染是指畜禽养殖场在畜禽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废渣(粪便、畜禽舍垫料、废饲料、畜禽毛羽等)、废水、恶臭对环境的污染。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重庆市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及

养殖污染控制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市畜禽养殖业污染环境防治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1992年颁布实施)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2001年9号令)

《重庆市长江三峡库区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重庆市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重庆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余下全文>>

六:养殖为了环保有什么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养殖污染防治。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根据畜牧业发展状况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确定。

牧区放牧养殖污染防治,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应当统筹考虑保护环境与促进畜牧业发展的需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激励引导。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资金投入,扶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循环经济工作的组织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职责,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条 从事畜禽养殖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要求,并依法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和装备研发。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促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平的提高。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对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3]

第二章 预 防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编制畜牧业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实施。畜牧业发展规划应当统筹考虑环境承载能力以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合理布局,科学确定畜禽养殖的品种、规模、总量。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农牧主管部门编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实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应当与畜牧业发展规划相衔接,统筹考虑畜禽养殖生产布局,明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目标、任务、重点区域,明确污染治理重点设施建设,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等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一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大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大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管理目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确定。

环境影响评价的重点应当包括:畜禽养殖产生的废弃物种类和数量,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方案和措施,废弃物的消纳和处理情况以及向环境直接排放的情况,最终可能对水体、土壤等环境和人体健康产生的影响以及控制和减少影响的方案和措施等。

第十三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有......余下全文>>

七:养猪场对环境有污染关闭有政策支持吗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9号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六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必须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畜禽养殖场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中,应规定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方案和措施。

第七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

(一)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

(二)城市和城镇中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地区;

(三)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域;

(四)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本办法颁布前已建成的、地处上述区域内的畜禽养殖场应限期搬迁或关闭。

第十条 畜禽养殖场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在依法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畜禽养殖场必须按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第十一条 畜禽养殖场排放污染物,应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按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储存的畜禽废渣渗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散发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的;

(二)向水体倾倒畜禽废渣的。

违反本办法其他有关规定,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八:国家环保局对养猪场有哪些规定?我们村养猪户,占用土地,且养猪量超

在村里的养猪场是办不出环保手续的,国家对于养猪场的规定,要有县级市以上畜牧环保部门,划定禁养区,如果这个养猪场在寄养区范围内,环保部门和当地政府部门是可以责令他拆迁,这个养猪场如果建立了有两年以上的话,当地也没有划定禁养区范围,那环保部门是没有相关法律规定责令其强制拆迁的。如果这个厂在近两年内有扩建的现象,环保部门是可以责令其拆迁

九:开办养猪场的程序和手续是怎样的?

你去行政中心问

十:养猪场多大规模需要做环评?请详细说明

你好,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

14、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年出栏生猪5000头(其他畜禽种类折合猪的养殖规模)及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做报告书, 其他的做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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