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样做好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监督管理
(一)完善制度
进一步完善劳动防护用品监督体系,强化监管职能,实现安全生产关口前移,从而提高企业安全生产保障水平。
为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
(二)采购规范
劳动防护用品不同于一般商品,它直接涉及职工的生命安全。公司采购部门按照技安部门下达的采购计划,通过正规渠道采购安全防护用品,采购的劳动防护用品均具有安全标志准用证或经备案的劳动防护用品;采购回的劳动防护用品按公司相关规定合格验收入库。
(三)标准发放
公司在劳动保护工作一系列政策、法规、条例的指导下,建立健全个人防护用品的发放、更新、使用等管理制度和使用档案。
采购回的劳动防护用品按规定验收入库后,为职工所配发的劳动防护用品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四)正确使用
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或职业危害所配备的防护装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公司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职工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在使用前对其防护功能进行必要的检查,不断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全面提高公司的安全管理水平。
公司员工遵照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如果员工不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公司将对其进行处理。
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必须在其性能范围内且达到标准要求,不得超极限使用;不得使用未经国家指定监测部门认可和检测还达不到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劳动防护用品不能随便替代,更不能以次充好。
所有劳动防护用品都在产品包装中附有安全使用说明书。企业应教育职工按照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和防护要求正确使用,并在使用前对其防护功能进行必要的检查。如安全带应高挂低用,每次使用前应作外观检查,发现绳无保护套或磨损断股等情况,应停止使用。而防静电鞋在穿用过程中,底部不得粘有绝缘性的物质,避免同时穿用绝缘性强的袜子以及使用绝缘性鞋垫。
生产安全部负责对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范围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教育职工正确佩戴、使用防护用品,以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公司职工按安全操作规程正确穿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各单位经常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进行自查。
(五)监管员培训
公司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监督员,监督、指导企业职工按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并对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全方位、多渠道劳动防护用品监管体系;生产安全部负责对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范围和使用请况进行监督检查。
企业按照产品说明书要求,及时更换、报废过期和失效的劳动防护用品。如防尘口罩有效期为三年,超过三年储存期应进行复检,不合格应及时报废。绝缘手套和绝缘鞋应做到每次使用前做绝缘性能的检查和每半年作一次绝缘性能复测。而安全带使用两年后,应按批量购入情况抽验一次,若无破裂可继续使用。
总之,劳动防护用品是企业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保护伞及安全阀。而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工作是保护企业职工人身安全和健康的重要工作,是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应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与管理制度,落实责任,......余下全文>>
二: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的第三章
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与使用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和国家颁发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以及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专项经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应当按规定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超过使用期限。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买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须经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技术部门或者管理人员检查验收。 第十九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
三:劳动防护用品发放使用管理制度
看《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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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依据《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什么管理
根据《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安全标志管理。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由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标识两部分组成。安全标志证书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监制。
五: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如何制定?
企业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内容
作为企业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制度,主要应有以下内容:
一、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原则要求
1.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根据劳动条件,需要保护的部位和要求,科学合理地进行选型。
2.使用人员必须熟悉劳动防护用品的型号、功能、适用范围和使用方法。
3.劳动防护用品,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正确使用。使用前,要认真检查,确认完好、可靠、有效,严防误用,或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护具,禁止违章使用或擅自代用。
4.特殊防护用品,如防毒面具等还应经培训、实际操作考核合格。
5.职工进入生产岗位、检修现场,必须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并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否则,按违章论处。
6.不许穿戴(或使用)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不许滥用劳动防护用品。对于在易燃、易爆、烧灼及有静电发生的场所,明火作业的工人,禁止发放、使用化纤防护用品。
防护服装的式佯,应当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为主,做到适用美观、大方。
7.劳动防护用品应妥加保护,不得拆改,应经常保持整洁、完好,起到有效的保护作用,如有缺损应及时处理。
二、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
1.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和发放周期,由企业的安全技术部门根据《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根据各工种的劳动环境和劳动条件,配备具有相应安全、卫生性能的劳动防护用品。
2.对于生产中必不可少的安全帽、安全带、绝缘护品,防毒面县,防尘口罩等职工个人特殊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根据特定工种的要求配备齐全,并保证质量。
3.用人单位应建立和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安技部门应对购进的劳动防护用品进行验收。安全技术部门和工会组织进行督促检查。
4.用人单位采购、发放和使用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对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应该严格执行其相应的标准。
5.凡是从事多种作业或在多种劳动环境中作业的人员,应按其主要作业的工种和劳动环境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如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在从事其他工种作业时或在其他劳动环境中确实不能适用的,应另配或借用所需的其它劳动防护用品。
6.防毒面具的发放应根据作业人员可能接触毒物的种类,准确地选择相应的滤毒罐(盒),每次使用前应仔细检查是否有效,并按国家标准规定,定期更换滤毒罐(盒)。
7.生产管理、调度、保卫、安全部门等有关人员,应根据其经常进入的生产区域,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
8.企业应有公用的安全帽、工作服,供外来参观、学习、检查工作人励临时借用。公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应保持整洁,专人保管。
9.在生产设备受损或失效时,有毒有害气体可能泄漏的作业场所,除对作业人员配备常规劳动防护用品外,还应在现场醒目处放置必需的防毒护具,以备逃生、抢救时应急使用。用人单位还应有专人和专门措施,保证其处于良好待用状态。
10.用人单位应根据上级部门规定的使用期限,结合企业经济条件,根据实际情况增发必需的劳动防护用品,并规定使用期限。
11.企业要建立和健全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登记卡片。按时记载发放劳动防护用品情况和办理调转手续。定时核对工种岗位劳动防护用品的种类和使用期限。
12.凡发给车间、工段、班组公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应指定专人管理。如有丢失,要查清责任,折价赔偿。属于借用的,应按时交还。
13.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劳动防护用品定期检查和失效报废制度......余下全文>>
六:劳动保护用品管理规定的介绍
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研制和生产第三章 经营第四章 发放和使用第五章 罚则第六章 附则
七: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失效了吗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80号令宣布此规定于2015年7月1日起废止
八:劳动保护用品管理规定的管理规定
劳部发[1996]138号(安监总政法2010第135号文件已对该法用出废止通知)
九:劳动保护用品管理规定的第三章
经营第十条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定点经营,生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可以直接销售本企业产品。销售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应有相应的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第十一条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单位,由省级劳动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定。审查合格的发给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证书。定点经营的申报和审批办法由省级劳动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报劳动部备案。第十二条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二)具有与经销产品相适应的经营场地、资金和贮存条件;(三)经营管理人员熟悉国家劳动防护用品有关标准以及各项规定;(四)经销人员熟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商品知识,能为用户正确介绍劳动防护用品的性能、特点和使用常识;(五)具备切实可行的商品验收、保管、定期检查和失效报废制度,并能为用户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第十三条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单位可经营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经营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不得经营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劳动防护用品经营单位不得销售伪劣或不合格产品。第十四条 进口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安全许可证制度。安全许可证由全国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颁发。进口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我国劳动防护用品国家标准。尚没有国家标准的产品可按我国认可的标准进行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