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分机构纳税

一:总分机构如何分摊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第十三条 总机构按以下公式计算分摊税款: 总机构分摊税款=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按以下公式计算分摊税款: 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某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第十五条 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 计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分支机构分摊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经确定后,除出现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和第十六条第二、三款情形外,当年不作调整。”

二: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怎么分配

总分机构分摊税款的计算

总机构按以下公式计算分摊税款:总机构分摊税款=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分支机构按以下公式计算分摊税款:

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某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其①营业收入、②职工薪酬和③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

三: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可否进行汇总缴纳增值税

您好,会计学堂李老师为您解答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印发<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3]74号)(以下简称财税[2013]74号文件)规定,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总机构试点纳税人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按照该文件的规定汇总缴纳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3]74号文件规定,总机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应交增值税,抵减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已缴纳的增值税税款(包括预缴和补缴的增值税税款)后,在总机构所在地解缴入库。总机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就地申报缴纳增值税 欢迎点我的昵称-向会计学堂全体老师提问

四:同一县区内总分机构如何缴税

同一县区内一般分支机构的税款只需合并到总机构缴纳。

这样做需要有两个条件,一是企业分支机构的财务由总机构统一核算;二是到税务部门填报汇总纳税申请审批表,到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做汇总文书。

五:总分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怎样分摊所得税,能举个例吗?

例如,某深圳企业2011年度汇算清缴时总机构汇总全部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总机构适用24%税率,三个分支机构适用的税率均为25%.2011年企业汇算清缴年度三因素数据为:为计算方便,假如收入总额、工资总额和资产总额均为50万元;分支机构一的三因素均为10万元;分支机构二的三因素均为15万元;分支机构三的三因素均为25万元。由此,计算三个分支机构的分配比例分别为20%、30%和50%。

汇算清缴时,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照规定的三因素及其权重,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总机构应纳税所得额:100×50%=50(万元);分支一应纳税所得额:50×20%=10(万元);分支二应纳税所得额:50×30%=15(万元);分支三应纳税所得额:50×50%=25(万元)。

再分别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出企业的应纳所得税额。总机构应纳税额:50×24%=12(万元);分支一应纳税额:10×25%=2.5(万元);分支二应纳税额:15×25%=3.75(万元);分支三应纳税额:25×25%=6.25(万元)。企业当年度汇算清缴合计应纳所得税额为:12+2.5+3.75+6.25=24.5(万元)。

接下来,总机构50%和三个分支机构的分配比例分别为20%、30%和50%需要重新分配税额,并分别就地缴纳税额

总机构=24.5*50%=12.25万元

三个分支机构分别应就地缴纳的税额是:24.5*50%*20%=2.45万元

24.5*50%*30%=3.68万元

24.50*50%-2.45-3.68=6.12万元

六:“总分机构纳税人”这一项怎么填

“总分机构纳税人”这一项怎么填“总机构纳税人”或者是“分支构纳税人”。

七:总分机构 增值税 预征率是多少

1,如果分公司有增值税业务,可以向税务局领购增值税发票。总公司可以向分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 不过注意一点:对企业附设的不在同一县(市、区)国税局管辖范围内不单独核算收入的工厂、车间、仓库等分支机构,相互移送货物不做视同销售处理。 2,公司本级(或分公司)当月应缴增值税=公司统一核算的当月应缴增值税总 额×[公司本级(或分公司)当月应税销售收入÷公司统一核算当月应税销售收入总额] 。 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 增值税纳税地点: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 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 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以下是我的理解:分公司要向总公司开能抵扣的增值税发票,要满足以下条件:独立核算,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 4,总公司可以向分公司平销商品,只要两者内部协商好即可,税法上并无相关的硬性规定。

八:请问国税这边报总分机构的税是不是要把分公司和总公司的数都加在一起才能报,

2013年1月1日起,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执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第三条规定: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一)统一计算,是指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汇总纳税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也就是你说的分公司和总公司的数都加在一起)

(三)就地预缴,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第九条规定:汇总纳税企业预缴申报时,总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和企业当期财务报表外,还应报送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和各分支机构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分支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只填列部分项目)外,还应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第二十二条规定:总机构应将其所有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包括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分支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内容包括分支机构名称、层级、地址、邮编、纳税人识别号及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地址和邮编。

分支机构(包括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分支机构)应将其总机构、上级分支机构和下属分支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内容包括总机构、上级机构和下属分支机构名称、层级、地址、邮编、纳税人识别号及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地址和邮编。

详细的情况请到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看一下上述文件,应该能解决你提出问题。

九:总分机构纳税人应向谁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

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一律由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十:不同税率的总分机构如何计算应纳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1号)关于总分支机构适用不同税率时企业所得税款计算和缴纳问题规定,预缴时,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因素及其权重,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再分别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后加总计算出企业的应纳所得税总额。再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因素及其权重,向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摊就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汇缴时,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应按上述方法并采用各分支机构汇算清缴所属年度的三因素计算确定。  除《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21号)有关规定外,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不得按照上述总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计算方法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应按照企业适用统一的税率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三条规定,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六条规定,就地预缴,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第七条规定,汇总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负责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统一计算企业的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税款。  第十六条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因素及其权重,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后,再分别按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根据上述规定,国税发[2008]28号文第十六条的规定适用于季度预缴及年终汇算清缴。但只有国发[2007]39号、财税[2008]1号和财税[2008]21号文中有关规定存在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支机构适用不同税率的情况,并按上述总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计算方法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他均应按照企业法人适用统一税率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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