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类第二类危险源

一:施工中第一类危险源是什么?第二类危险源是什么?

危险源就是可能造成人员伤害、职业病、财产损失、作业环境破坏的根源或状态。一般分为两大类。

第一类危险源指可功意外释放的能量或危险物质;

第二类危险源指导致能量或危险物质约束或限制措施破坏或失效的各种因素。

一起事故发生是两类危险源共同作用的结果,

第一类危险源的存在是发生事故的前提,

第二类危险源的出现是第一类危险源导致事故的必要条件,它们分别决定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可能性大小,两类危险源共同决定危险源的危险程度。

二:第一类危险源和第二个危险源到底怎么区分?

事故的发生是两类危险源共同作用的结果,第一类危险源是事故发生的前提,第二类危险源是第一类危险源导致事故的必要条件。第一类危险源是事故的主体,决定事故的严重程度;第二类危险源出现的难易,决定事故发生的可能性的大小。对给定的案例,要能区分出属于哪一类危险源。氧气瓶中的氧气是可能发生意外释放的能量,属于第一类危险源。一个是事故的主体,一个是事故的必然条件,比如:一桶油就是第一类危险源,一个吸烟的人就是第二类危险源。

三:危险源类别是怎么分类的有哪些

1、安全科学理论对危险源的分类

这种分类主要是概念性的.根据危险源在事故发生发展过程中的作用,按安全科学理论把危险源分为两大类.

(1)两类危险源

a、第一类危险源.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发生意外释放的能量(能源或能量载体)或危险物质称作第一类危险源.

为了防止第一类危险源导致事故,必须采取措施约束、限制能量或危险物质,控制危险源.

b、第二类危险源.导致能量或危险物质约束或限制措施破坏或失效的各种因素称作第二轮危险源.

第二类危险源主要包括物的故障、人的失误和环境因素(环境因素引起物的故障和人的失误).

(2)两类危险源的关系

第一类危险源是伤亡事故发生的能量主体,决定事故发生的严重程度;第二类危险源是第一类危险源造成事故的必要条件,决定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第一类危险源的存在是第二类危险源出现的前提,第二类危险源的出现是第一类危险源导致事故的必要条件.

一起伤亡事故的发生往往是两类危险源共同作用的结果.危险源辨识的首要任务是辨识第一类危险源,在此基础上再辨识第二类危险源.

能量意外释放理论认为:能量或危险物质的意外释放是伤亡事故发生的物理本质.

2、GB/T13861《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代码》对危险源的分类

GB/T13861《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代码》是按导致事故和职业危害的直接原因(危害因素)对危险源进行分类:

(1)物理性危险、危害因素

设备、设施缺陷;

防护缺陷;

电危害;

噪声危害;

振动危害;

电磁危害;

运动物危害;

明火;

造成灼伤的高温物质;

造成冻伤的低温物质;

粉尘与气溶胶;

作业环境不良;

信号缺陷;

标志缺陷;

其他.

(2)化学性危险、危害因素

易燃、易爆性物质;

自燃性物质;

有毒物质;

腐蚀性物质;

其他;

(3)生物性危险、危害因素

致病微生物;

传染病媒介物;

致害动物;

致害植物;

其他.

(4)心理、生理性危害因素

负荷超限:体力、听力、视力、其他负荷超限;

健康状况异常;

心理异常:情绪异常、冒险心理、过度紧张、其他;

辨识功能缺陷:感知延迟、辨识错误、其他;

其他.

(5)行为性危害因素

指挥错误:指挥失误、违章指挥、其他;

操作失误:误动作、违章作业、其他;

监护失误;

其他.

(6)其他.

3、GB6441《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对危险源的分类

GB6441《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将危险源分为16类:

(1)物体打击;

(2)车辆伤害;

(3)机械伤害;

(4)起重伤害;

(5)触电;

(6)淹溺;

(7)灼烫;

(8)火灾;

(9)意外坠落;

(10)坍塌;

(11)放炮;

(12)火药爆炸;

(13)化学性爆炸;

(14)物理性爆炸;

(15)中毒和窒息;

(16)其他伤害....余下全文>>

四:危险源的分类

工业生产作业过程的危险源一般分为七类:(一) 化学品类:毒害性、易燃易爆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二) 辐射类:放射源、射线装置、及电磁辐射装置等;(三) 生物类:动物、植物、微生物(传染病病原体类等)等危害个体或群体生存的生物因子;(四) 特种设备类:电梯、起重机械、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五) 电气类:高电压或高电流、高速运动、高温作业、高空作业等非常态、静态、稳态装置或作业;(六) 土木工程类:建筑工程、水利工程、矿山工程、铁路工程、公路工程等; (七) 交通运输类:汽车、火车、飞机、轮船等。

五:二类危险作业有那些

高度危险作业是指对周围环境具有较高危险性的活动。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高度危险作业包括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这些作业都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性。

高度危险作业的认定,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必须是对周围环境有危险的作业(这里的周围环境是指人们的财产或人身的安全状态)。

2.必须是在活动过程中产生危险性的作业。当高度危险作业的客体在没有被投入营运活动时,只是作为一种静止的物体存在,一般不会对周围环境产生危险。即使造成损害,也不属于该种责任。

3.必须是需要采取一定的安全方法,才能进行活动的作业。高度危险作业是在活动过程中产生高度危险性的,因此只有采取一定的安全方法进行活动,才能够控制活动中产生的危险,减少损害发生的几率。反之,若不采取一定的安全措施,就会大大地增加危险性。这也决定了法律对此类活动在程序上有着严格的规定,或对这类活动有特殊的要求,赋予特别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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