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制度

一: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办法内容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等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国家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边境地区、国有贫困农场、国有贫困林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贫困团场(以下简称各地)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促进消除农村贫困现象的专项资金。本办法所指扶贫对象是指根据中央扶贫标准、地方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农村贫困家庭、贫困人口。第三条 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使用方向分为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扶贫贷款贴息资金。第四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的以工代赈资金依照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有关以工代赈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依照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制定的有关“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和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的管理,由财政部分别会同国家民委、农业部、国家林业局,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扶贫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根据资金用途的特点,依据本办法另行规定。第二章 资金预算与分配第五条 中央财政贯彻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精神,依据减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地方各级财政根据各地减贫工作需要和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并逐年加大投入规模。省级财政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应达到中央补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的一定比例,有关资金投入情况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因素。第六条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投向国家确定的连片特困地区和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贫困村,其中新增部分主要用于连片特困地区。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坚持向西部地区(包括比照适用西部大开发政策的贫困地区)、贫困少数民族地区、贫困边境地区和贫困革命老区倾斜。第七条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资金分配的因素主要包括各地扶贫对象规模及比例、农民人均纯收入、地方人均财力、贫困深度等客观因素和政策性因素。客观因素指标取值主要采用国家统计局等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政策性因素主要参考国家扶贫开发政策、中央对地方扶贫工作考核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绩效评价情况等。地方各级财政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应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资金分配的因素及指标取值由各地自行确定。第三章 资金使用与拨付第八条 各地应按照国家扶贫开发政策要求,结合当地扶贫开发工作实际情况,紧密围绕促进减贫的目标,因地制宜确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各地确定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必须遵循如下基本方向:(一)围绕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支持扶贫对象发展种植业、养殖业、民族手工业和乡村旅游业;承接来料加工订单;使用农业优良品种、采用先进实用农业生产技术等。(二)围绕改善农村贫困地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支持修建小型公益性生产设施、小型农村饮水安全配套设施、贫困村村组道路等,支持扶贫对象实施危房改造、易地扶贫搬迁等。(三)围绕提高农村扶贫对象就业和生产能力,对其家庭劳动力接受职业教育、参加实用技术培训给予补助。(四)围绕帮助农村扶贫对象缓解生产性资金短缺困难,支持贫困地区建立村级发展互助资金,对扶贫贷款实行贴息等。(五)围绕编制、审核扶贫项目规划,实施和......余下全文>>

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介绍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于2011年11月7日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扶贫办以财农〔2011〕412号印发。该《办法》分总则、资金预算与分配、资金使用与拨付、资金管理与监督、附则5章31条,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2000年5月30日印发的《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和〈财政扶贫项目管理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农字〔2000〕18号)予以废止。

三:怎样加强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一是提高扶贫资金的使用效益充分发挥扶贫作用。

二是能够不断完善扶贫资金管理体系。

三是能够保证扶贫项目得到真正的实施。

(一)完善资金管理制度,加强资金监管。

规范财政扶贫资金分配办法,客观、公正、公平地分配财政扶贫资金。

首先,中央财政和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尽早下达中央财政扶贫资金。

其次,省级财政扶贫资金的拔付方式也要改进。

(二)全面推行完善报账制

管理办法,保证资金专款专用,防止挪用和浪费资金。报账制作为规范财政扶贫资金支出管理的有效手段,近两年来经过大部分省区的实践,已经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得在到了这些省区的认同。但是,目前在推行报账制管理办法中,还存在财政干部有畏难情绪、有的部门或单位不理解不配合、管理手段落后等问题。要加强宣传,搞好培训,全面推行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这是从源头上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监管的有效手段。

(三)不再硬性规定地方财政特别是贫困县财政安排配套资金。

(四)要研究改进扶贫贷款的财政贴息结算方式,发挥财政贴息资金的作用。

(五)逐步引进“参与式”扶贫模式,增加扶贫资金项目管理的透明度,提高贫困人口的参与程度,激发贫困人口脱贫意识和潜能。

四:村产业扶贫专项资金使用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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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公告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1〕412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扶贫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扶贫办:为贯彻落实《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中发〔2011〕10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与管理,促进提升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对《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财农字〔2000〕18号)进行了修订,制定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扶贫办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七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六:怎样做好扶贫资金审计工作的重点和内容

一、扶贫开发规划的制定和任务落实情况。

 一是重点审查、评价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地区制定的扶贫开发规划是否符合《扶贫纲要》要求。

二是重点关注财政、扶贫、发改等部门有无建立扶贫项目库,并按规定程序申报、审批和立项;是否按照规划下达计划与分配资金,并具体、明确地落实到贫困乡、村、户。

三是重点关注否存在同一项目多头申报资金的问题;项目是否严格按照批准的计划实施,有无擅自调整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单位、建设内容、建设规模等问题。

二、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的分配、拨付和管理情况。

一是重点关注财政部门是否将扶贫开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逐年有所增加,有无通过虚列支出、虚增工程量等方式搞虚假投入的问题。

二是重点关注专项资金是否按规定的方法和程序分配;是否及时、足额拨付到下级财政或用款单位,有无用于平衡财政预算、财政滞留、抵扣及挪用等严重违法违规问题。

三是重点关注建设资金是否实行专户管理、专户储存、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以及进行报账核算制度,资金安排、支出核算和管理是否到项目。

三、扶贫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一是重点关注用款单位是否按照批准的项目和规定用途使用,有无虚列支出、截留、转移、出借、挪用、虚报冒领、贪污私分、挥霍浪费等问题;项目管理费是否按规定安排和使用,有无擅自提取项目管理费和其他费用等问题。

二是重点关注主管部门和用款单位是否按国家下达的计划任务逐级逐项落实到村、户;项目计划批复和执行中有无自行改变计划,扩大(缩小)范围、调整建设内容的问题。主管部门和用款单位上报完成计划的真实性,切实加强对乡、村两级扶贫资金管理和扶贫到户政策落实情况的审计调查,有无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或将非扶持项目纳入扶贫项目中来等问题,发现线索要一查到底。

四、扶贫项目实施和效益情况。

重点审查项目是否经过专家论证、按规定立项、组织实施和验收;以乡、村为单位,调查项目计划制定的合理性,完工验收的工程项目是否达到预期效益,有无因立项不准、责任界定不清、管理不善或工程质量等原因造成的损失浪费或事故隐患问题。

五、扶贫贴息贷款投放、管理和使用情况。

一是重点审查扶贫贴息贷款计划是否符合扶贫开发规划的总体要求;农业银行是否按规定将扶贫贴息贷款用于支持重点贫困地区;有无擅自改变贷款投向、以贷还贷、以贷转贷、扶富不扶贫、擅自提高贷款利率、多计利息、预扣利息或保证金以及弄虚作假骗取贷款和贴息的问题。

二是重点审查扶贫贷款特别是小额信贷的计划执行和贷款质量及回收情况;使用扶贫贷款单位的项目实施、资金管理、使用及效益情况。

七:如何加强扶贫资金监管

农业专项资金是指由各级预算在一定时期内持续安排的,为适应农村经济社会改革与发展要求,完成农业工作任务或实现某一项农业事业发展目标,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财政资金。对农业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有关法规明确规定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但是我们在案件检查中发现,由于种种原因,当前农业专项资金在管理和使用过程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是农业专项资金来源种类多、渠道多。一些基层财政无法准确界定是否应纳入专门管理,造成除上级有明文规定需要专账核算、列入检查的以外,大部分均在乡镇财政总会计账上分明细核算,无法分清各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二是骗取上级专项补贴资金。基层一些项目单位虚编印刷精致的项目申报材料,再通过层层打通关系的办法,骗取上级专项补贴资金。某镇一高效设施农业基地建设项目,申报面积200亩,在项目申报材料里虚编了92户农户的土地流转合同,实际种植面积不足80亩,而在分期的验收、拨款中,经办人“摆平”了有关人员,使28万元专项补贴资金顺利地从省骗到镇,直到项目经办人手中。

三是专项资金存在被挤占挪用的现象。基层普遍认为,谁能争取到上级资金就是谁有本领,至于争取到的资金是否专款专用另当别论,只要不进个人腰包就万事大吉。因此存在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现象,有的将暂时不用的资金外借,有的拼命花钱争项目,在专项资金中列支招待费、差旅费、奖金等。还有的先用专项资金垫付急办事项,结果出现专项资金有账无钱的现象。

四是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不规范。有的地方专项资金支出凭证不合法,如房屋维修、道路建设、桥梁修建、城镇开发及园区建设资金支出,白条现象比较多,有的将上级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直接用领条在下一级财政账上领取。

五是专项资金使用中的工程招标不规范。由于受地方既得利益的影响,一些数额较大的工程,虽然也组织招投标,但往往只是走过场,有的甚至由地方政府直接指定本地某一单位进行施工。这样既不利于市场竞争机制的发挥,工程质量也很难得到保证。

分析上述存在的问题,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农业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的意识不强。二是专项资金的内控制度不健全。有的单位以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办法来提高单位人员的福利待遇,导致公用经费使用超标,多数用专项资金弥补不足。有的“一支笔”说了算。在资金调度、分配上权力过于集中,缺少内控制度,难免出现偏颇。三是专项资金预算编制不尽合理和严谨。四是专项资金监督薄弱,处罚手段单一。由于专项资金涉及的部门多、数额大,财政、审计等财政资金监督部门力量有限,对专项资金监督难于全面兼顾,同时相关制度中处罚手段单一。

按照“依法理财、科学理财、民主理财”的要求,必须建立一套较为完善的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新机制,从制度上解决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上的痼疾,全面加强对农业专项资金的监管。

建立精细化管理机制,对资金运行实行全过程监管。财政部门要把加强农业专项资金管理确定为财政监管的重点,结合财政管理现状和农业专项资金特点,确定重点农业专项资金,将重点专项资金划分为特定用途专项资金、经常性专项资金和建设性专项资金三大类,并对各类资金提出相应的监管意见,逐项建立健全具体管理办法。

建立民主决策机制,确保项目决策公正、透明。首先,农业专项资金投向要做到重点突出,保民生、保稳定、保重点支出需要。其次,项目立项和支出预算报告必须组织专家论证评审,进行量化评分,实行滚动项目库管理,杜绝事权部门的“闭门造车”现象,提高项目决策的科学化水平。第三,项目认定须经相关事权部门领导班子集体研究、集体决策,避免“一言堂”现象。

建立绩效考评机制,进一步夯实农业专项资金监管基础。一......余下全文>>

八:扶贫资金的使用

一、首先,应建立一套合理的扶贫项目评价体系,使扶贫款的投向尽可能合理,防止“假哭穷”。 二、其次,应警惕和堵塞各地出现的扶贫款洗钱新漏洞。 三、再次,各地应将扶贫资金的监管纳入人大、纪检的强势监督视野,在财政预算和结算时认真监督,平时也可多进行明查暗访。 四、与此同时,应增加救灾扶贫款项的使用透明度,将每一笔救灾扶贫款的数目和去向对老百姓公示;扶贫资金的使用应落实全程审计制度,对扶贫部门的第一把手实行任前审计、任中审计和离任审计,减少暗箱操作的余地。 五、此外,应建立部门重大事项的集体研究决策制度和报告制度,扶贫款项使用的重大事项都应经过集体讨论。。

九:如何用好,管好扶贫资金

一、首先,应建立一套合理的扶贫项目评价体系,使扶贫款的投向尽可能合理,防止“假哭穷”。

二、其次,应警惕和堵塞各地出现的扶贫款洗钱新漏洞。

三、再次,各地应将扶贫资金的监管纳入人大、纪检的强势监督视野,在财政预算和结算时认真监督,平时也可多进行明查暗访。

四、与此同时,应增加救灾扶贫款项的使用透明度,将每一笔救灾扶贫款的数目和去向对老百姓公示;扶贫资金的使用应落实全程审计制度,对扶贫部门的第一把手实行任前审计、任中审计和离任审计,减少暗箱操作的余地。

五、此外,应建立部门重大事项的集体研究决策制度和报告制度,扶贫款项使用的重大事项都应经过集体讨论。。

十: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的办法全文

(2005年8月22日财政部令第29号公布;根据2010年9月4日《财政部关于修改〈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为了促进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保证资金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保证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是指中央政府为保护、支持农业发展,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设立专项资金对农业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利用的活动。第三条农业综合开发的任务是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证国家粮食安全;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业综合效益,促进农民增收。第四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包括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经营项目。土地治理项目,包括稳产高产基本农田建设、高标准农田示范工程、粮棉油等大宗优势农产品基地建设、良种繁育、土地复垦等中低产田改造项目,草场改良、小流域治理、土地沙化治理、生态林建设等生态综合治理项目,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产业化经营项目,包括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畜牧水产养殖等种植养殖基地项目,农产品加工项目,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项目。第五条农业综合开发应创新机制,强化管理,实行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共财政相适应的管理机制和投资政策。第六条农业综合开发实行“国家引导、配套投入、民办公助、滚动开发”的投入机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安排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效益优先,兼顾公平;(二)突出重点,兼顾一般;(三)集中投入,不留缺口;(四)奖优罚劣,激励竞争。农业综合开发以资金投入控制项目规模,按项目管理资金。第七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因地制宜,统筹规划;(二)规模开发,产业化经营;(三)依靠科技,注重效益;(四)公平竞争,择优立项。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行自下而上申报。第八条依照统一组织、分级管理的原则,合理划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农垦总局(以下简称省)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以下简称农发机构)的管理权限和职责。 第九条农业综合开发主要扶持农业主产区,重点扶持粮食主产区。农业主产区按主要农产品产量和商品量以省为单位确定。非农业主产区的省应确定本地区重点扶持的农业主产县(包括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旗及农场,下同)。第十条土地治理项目以中低产田改造为重点,结合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建设,建设旱涝保收、稳产高产基本农田。坚持山水田林路综合治理,农业、林业、水利措施综合配套,实现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统一。第十一条产业化经营项目应参照国家制定的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根据当地资源优势和经济发展状况,确定重点扶持的优势农产品产业。通过加强优势农产品基地建设,扶持产业化龙头企业,提高农业生产组织化程度和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第十二条土地治理项目扶持对象应以农民为重点。产业化经营项目扶持的对象包括国家级和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含省级农发机构审定的龙头企业)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第十三条由国家农发办确定纳入扶持范围的农业综合开发县,并按照“总量控制、适度进出、奖优罚劣、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中央财政根据财力可能逐年增加用于农业综合开发的资金。第十五条财政部依据各地财力状况分别确定各省地方财政资金与中央财政资金的配套比例。省级财政承担的配套资金总体上不低于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的80%。省级财政可以在确保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的前提下根据地(包括设区的市、自治州、盟,下同......余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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