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约谈制度

一:约谈是党内制度还是所有干部也要约谈

约谈是党内制度

一、约谈制度

约谈制度是指发现队伍中有不良倾向的苗头或问题,需要对所管干部及时打招呼或制止而采取的一种教育防范措施。

(一)适用范围

1.办事推诿拖拉、消极怠工或存在“四难”现象的;

2.作风散漫、纪律松弛或不遵守上下班、请销假制度的;

3.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或承诺,纳税户和群众有意见的;

4.不按规定着装,税容不整,举止不端庄等违反税容风纪规定的;

5.接受纳税户支付款项宴请或高消费娱乐活动;

6.对纳税户和群众反映的问题,一时无法查清的,需要采取针对性教育措施的;

7.有其他需要提醒或制止的不良行为。

(二)组织实施.

约谈对象按照各单位领导抓队伍建设的责任分工,由责任领导找当事人谈话,随时发现随时进行,并作好记载备查,但不影响年度公务员考评。

二、诫勉谈话制度

诫勉谈话制度是指发现所管的干部有违纪违规行为,但尚未达到立案标准,需要对其进行谈心教育,责成其及时纠正,并给予一定经济上处分的一种教育防范措施。

(一)适用范围

1.收受纳税户礼品、礼金或其他有价证券,未在15日之内上交的;

2.以税谋私,收人情税,关系税的;

3.利用婚丧嫁娶及工作调动、过生日、乔迁之机大操大办,并借机敛财敛物;

4.经过提醒教育,问题仍末纠正的;

5.群众举报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情节轻微,无需立案调查,但需要告示、澄清或责成其纠正的;

6.经内部监督职能部门调查发现有轻微违法、违纪、违规行为,需要及时责成其纠正的;

7.有其他需要警示或制止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需要及时给予教育限期纠正的。

(二)组织实施

诫勉谈话对象由各单位书面提请或由纪检监察部门直接提出,按干部管理权限报请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批后,由纪检监察部门发通知书,并组织实施。年度内受到谈话一次的,扣发一个月岗位责任制奖金,当年不能评为先进工作者或优秀公务员;年度内受到两次谈话的,扣发一季度奖金,并由人事部门对其进行岗位调整;年度内受到三次谈话或三次以上的,扣发全年奖金,并待岗学习三个月,当年公务员考评定为不称职,并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

三、实施教育防范惩诫制度的要求

(一)要强化责任意识和领导责任。各单位领导要把约谈、诫勉谈话制度(以下简称“两项制度”)作为强化队伍教育管理的重要举措,加强组织领导,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切实负起责任。

(二)建立责任制,认真督促检查,狠抓落实。与岗位目标管理责任制相结合,实行层层负责制度和挂钩联系负责制度,主要领导对整个班子成员负责,班子成员对所分管的范围负责,二层领导对下属负责。切实做到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层层抓落实。监察人事部门要加强指导,督促检查。

(三)注意把握政策,重在教育为先,处罚在后,把问题和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达到预防违纪的效果。在执行“两项制度”时既要坚持原则,又要实事求是,严格依纪依规办事。

(四)实行违背“两项制度”倒查制度。凡干部受到党纪政纪处分、违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均应实行“倒查”。如查实对出现的违法违纪苗头,该提醒的没有提醒,该谈话的没有谈话,该予以告诫的没有实施告诫,则应追究相关领导失职的责任,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成写出反思、通报批评、告诫、直至党纪政纪处分。同时列入年终班子考核,实施“一票否决”的重要内容。...余下全文>>

二:为什么要建立党风廉政建设约谈制度

党风正则干群和,干群和则社会稳,而腐败是影响党群干群关系、破坏社会和谐的重要因素。反腐倡廉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重大任务,也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促进社会和谐的紧迫任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我们将反腐倡廉作为重要内容和基本保障,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以优良的党风促政风、带民风,营造和谐的党群干群关系,不断促进社会和谐。

建立党风廉政建设约谈制度旨在帮助各镇(街道)、县级各部门领导干部查找和掌握他们在思想、作风和工作方面存在的问题、困难,并建立约谈档案,将约谈整改落实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范围,并严格考核追责,促使领导干部及时转变工作作风,推进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部署。

三:述廉制度,廉政谈话,约谈三者有何区别

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是实施党内监督的一种自律机制,也是将党组织严格监督与党员干部认真自律结合起来的一种有效形式。

廉政谈话是党内监督的一项基本制度,是预防腐败的一种手段。廉政谈话作为一项制度时间不长,是《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暂行)》正式予以确认的。

约谈指的是颇具中国特色的一种制度。指拥有具体行政职权的机关,通过约谈沟通、学习政策法规、分析讲评等方式,对下级组织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予以纠正并规范的准具体行政行为。

四:哪些情形下党员干部会被纪委约谈

约谈制度是各级纪委常用的工作方式,是纪委发挥其监督职能的重要工作方法。纪委谈话常常让一些问题官员闻风丧胆,以至于社会上流传着一句话,“天不怕地不怕,就怕纪委找谈话”。纪委谈话真有那么严重吗?哪些情形下党员干部会被纪委约谈呢?

1、任前廉政谈话

形式:个别谈话(一对一)、集体谈话(一对多)

谈话对象:新任党员领导干部

要点:传达上级党风廉政精神、通报警示案例、告诫走上岗位的领导干部要勤政廉政、履行好党风廉政建设分内之事。

2、教育提醒谈话

形式:个别谈话

谈话对象:各级党员干部

要点:对党员干部思想上的困惑和不良倾向、工作生活中的违纪违法苗头、党性党风党纪方面的轻微问题进行谈话。

3、信访谈话

形式:个别谈话

谈话对象:被举报反映问题的党员干部

要点:对群众举报反映的问题当面向组织谈清楚,并根据情况进行适当教育。

4、诫勉谈话

形式:个别谈话、集体谈话

谈话对象:对存在一定问题但不够降免职条件的领导干部

要点:适用于谈话对象“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等七种情形。谈话中将听取谈话对象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并通过谈话进行告诫、劝勉,向其郑重指出存在的问题,促使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错误。

5、谈话函询

形式:1、发函请作说明;2、分管领导或室领导与其谈话;3、党委主要负责人与其谈话;4、委托下级纪检监察机关谈话。

要点:纪检监察机关对反映问题线索的处理方式之一。主要是指反映的问题具一般性,查清了只能给予轻处分或批评教育,或者反映问题不实而予以澄清的;反映问题笼统,多为道听途说或主观臆测,难以查证核实的线索。

6、组织调查谈话

形式:纪检监察机关办案人员与其个别谈话

谈话对象:有违纪嫌疑的党员干部

要点:根据党内法规规定,由违纪嫌疑人在规定的时间、规定的地点配合组织调查,讲清有关问题。经过初核、立案,认为确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党政纪责任的情况下,纪检监察机关调查违纪违法案件的重要方式之一,也是坊间常说的“双规谈话”。

五:哪些情形下党员干部会被纪委约谈

“约谈”是近年来很火的一个词。纪委谈话常常让有问题的官员闻风丧胆,以至于网络上流传着一句话,“天不怕地不怕,就怕纪委找谈话”,虽是一句调侃的话,却透露出了纪委约谈的力度。

约谈指拥有具体行政职权的机关,通过约谈沟通、学习政策法规、分析讲评等方式,对下级组织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予以纠正并规范的准具体行政行为。记者在网络上搜索“约谈”一词,发现环保部、交通部等部委均曾约谈相关官员,而纪委的约谈机制却颇显神秘。

法制晚报记者(ID:观海内参guanhaineican)查询资料发现,“2013年10月28日,四川省纪委推行约谈机制”、“山东省纪委建立完善约谈制度 制约监督权力”……据了解,2013年以来,全国多地纪检部门使用约谈制度使其逐渐成为其发挥监督职能的重要工作方法。

2013年11月举行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12月份,中纪委连续发文解读《决定》 全面实施约谈制度。

怎么约?

纪委谈话方式 主要分为六种

据了解,谈话是各级纪委常用的工作方式,据已有的公开报道,纪委谈话的方式有六种:教育提醒谈话、诫勉谈话、任前廉政谈话、信访谈话、谈话函询以及组织调查谈话等。

据了解,任前廉政谈话主要是为了传达上级党风廉政精神、通报警示案例、告诫走上岗位的领导干部要勤政廉政、履行好党风廉政建设分内之事。

而教育提醒谈话、信访谈话、诫勉谈话这三类就不那么轻松了。

教育提醒谈话是对党员干部思想上的困惑和不良倾向、工作生活中的违纪违法苗头、党性党风党纪方面的轻微问题进行谈话。

信访谈话是对群众举报反映的问题当面向组织谈清楚,并根据情况进行适当教育。

诫勉谈话,谈话中将听取谈话对象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并通过谈话进行告诫、劝勉,向其郑重指出存在的问题,促使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错误。

谈话函询是纪检监察机关对反映问题线索的处理方式之一,气氛就要紧张得多。主要是指反映的问题具一般性,查清了只能给予轻处分或批评教育,或者反映问题不实而予以澄清的;反映问题笼统,多为道听途说或主观臆测,难以查证核实的线索。

而组织调查谈话也就是坊间常说的“双规谈话”。根据党内法规规定,由违纪嫌疑人在规定的时间、规定的地点配合组织调查,讲清有关问题。经过初核、立案,认为确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党政纪责任的情况下,纪检监察机关调查违纪违法案件的重要方式之一。

怎么谈?

可以一对一 也可以一对多

那么约谈的方式是什么呢?都有谁在约谈现场呢?据了解,约谈方式,有一对一约谈和集体约谈两种。

教育提醒谈话、信访谈话、组织调查谈话均是个别谈话,也就是一对一的谈话,而任前廉政谈话、诫勉谈话则是个别谈话、集体谈话均有。谈话函询方式则有多种方式,1.发函请作说明;2、分管领导或室领导与其谈话;3、党委主要负责人与其谈话;4、委托下级纪检监察机关谈话。

约谈谁?

那么被约谈的都有哪些人呢?被约谈的包括中纪委领导同志约谈中央纪委委员、各省区市纪委书记;上级纪检部门约谈派驻纪检组负责人、下级纪委书记;上级纪检部门约谈下级党委一把手等。

另外,根据规定,在约谈现场,除了约谈双方以及一个担任记录的工作人员之外,没有其他人在场。

六:约谈是党内制度还是对所有的干部

约谈是党内制度的一种形式。

一、约谈制度

约谈制度是指发现队伍中有不良倾向的苗头或问题,需要对所管干部及时打招呼或制止而采取的一种教育防范措施。

(一)适用范围

1.办事推诿拖拉、消极怠工或存在“四难”现象的;

2.作风散漫、纪律松弛或不遵守上下班、请销假制度的;

3.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或承诺,纳税户和群众有意见的;

4.不按规定着装,税容不整,举止不端庄等违反税容风纪规定的;

5.接受纳税户支付款项宴请或高消费娱乐活动;

6.对纳税户和群众反映的问题,一时无法查清的,需要采取针对性教育措施的;

7.有其他需要提醒或制止的不良行为。

(二)组织实施.

约谈对象按照各单位领导抓队伍建设的责任分工,由责任领导找当事人谈话,随时发现随时进行,并作好记载备查,但不影响年度公务员考评。

二、诫勉谈话制度

诫勉谈话制度是指发现所管的干部有违纪违规行为,但尚未达到立案标准,需要对其进行谈心教育,责成其及时纠正,并给予一定经济上处分的一种教育防范措施。

(一)适用范围

1.收受纳税户礼品、礼金或其他有价证券,未在15日之内上交的;

2.以税谋私,收人情税,关系税的;

3.利用婚丧嫁娶及工作调动、过生日、乔迁之机大操大办,并借机敛财敛物;

4.经过提醒教育,问题仍末纠正的;

5.群众举报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情节轻微,无需立案调查,但需要告示、澄清或责成其纠正的;

6.经内部监督职能部门调查发现有轻微违法、违纪、违规行为,需要及时责成其纠正的;

7.有其他需要警示或制止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需要及时给予教育限期纠正的。

(二)组织实施

诫勉谈话对象由各单位书面提请或由纪检监察部门直接提出,按干部管理权限报请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批后,由纪检监察部门发通知书,并组织实施。年度内受到谈话一次的,扣发一个月岗位责任制奖金,当年不能评为先进工作者或优秀公务员;年度内受到两次谈话的,扣发一季度奖金,并由人事部门对其进行岗位调整;年度内受到三次谈话或三次以上的,扣发全年奖金,并待岗学习三个月,当年公务员考评定为不称职,并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

三、实施教育防范惩诫制度的要求

(一)要强化责任意识和领导责任。各单位领导要把约谈、诫勉谈话制度(以下简称“两项制度”)作为强化队伍教育管理的重要举措,加强组织领导,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切实负起责任。

(二)建立责任制,认真督促检查,狠抓落实。与岗位目标管理责任制相结合,实行层层负责制度和挂钩联系负责制度,主要领导对整个班子成员负责,班子成员对所分管的范围负责,二层领导对下属负责。切实做到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层层抓落实。监察人事部门要加强指导,督促检查。

(三)注意把握政策,重在教育为先,处罚在后,把问题和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达到预防违纪的效果。在执行“两项制度”时既要坚持原则,又要实事求是,严格依纪依规办事。

(四)实行违背“两项制度”倒查制度。凡干部受到党纪政纪处分、违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均应实行“倒查”。如查实对出现的违法违纪苗头,该提醒的没有提醒,该谈话的没有谈话,该予以告诫的没有实施告诫,则应追究相关领导失职的责任,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成写出反思、通报批评、告诫、直至党纪政纪处分。同时列入年终班子考核,实施“一票否决”的重要内容。...余下全文>>

七:领导实施约谈,谈心谈话的内容有哪些

根据开发区对各部门深入开展谈心谈话活动的要求,我局高度重视,合理安排谈心谈话时间,6月初,我局主要领导与班子成员之间、班子成员相互之间、班子成员与各分管科室负责人之间开始展开谈心谈话活动。

活动中,管理局领导班子成员以身作则,带头开展“三轮谈心”,主动约谈、自己先谈,带动各科室负责人融入到谈心谈话的氛围中。以“三严三实”为镜,聚焦“四风”问题,坦诚交流、交换意见,将问题摆在桌面上,说清、说实,不走形式,力促活动取得实效。

一是明确谈心谈话方式,突出真心诚意。按照“三轮谈心”的方案要求,分三个阶段开展了“一对一”、“面对面”的谈心谈话活动,坚持听取意见做到“虚心”、指出不足做到“诚心”、查摆问题做到“公心”,群策群力找问题,努力把问题解决在专题组织生活会之前。

二是明确谈心谈话重点,突出“四风” 问题。紧扣作风建设,围绕“四风”,主动亮出自身问题,开诚布公说出对方不足,从思想观念、宗旨意识、党性修养、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三严三实”等方面深挖产生“四风’问题的根源,提出改进意见、敦促落实整改,努力通过充分沟通、交换意见,达成共识、推进工作。

三是明确谈心谈话目标,突出整改落实。8位参与谈心谈话活动的领导干部分别对问题进行了梳理,对照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区关于改进作风的相关规定,深刻反思、剖析根源,并结合工作实际着手制定改进措施,确保谈心谈话活动务实有效、不偏主题。

通过开展谈心谈话活动,有效拉近了领导干部之间的距离,消除了领导干部彼此间一些工作上的意见和分歧,凝聚了领导干部间的团结与共识,理清了下一步工作思路,也为为对照检查、开好专题组织生活会奠定了思想基础。

八:党员群众向领导干部申请约谈可以谈什么

一、约谈制度

约谈制度是指发现队伍中有不良倾向的苗头或问题,需要对所管干部及时打招呼或制止而采取的一种教育防范措施。

(一)适用范围

1.办事推诿拖拉、消极怠工或存在“四难”现象的;

2.作风散漫、纪律松弛或不遵守上下班、请销假制度的;

3.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或承诺,纳税户和群众有意见的;

4.不按规定着装,税容不整,举止不端庄等违反税容风纪规定的;

5.接受纳税户支付款项宴请或高消费娱乐活动;

6.对纳税户和群众反映的问题,一时无法查清的,需要采取针对性教育措施的;

7.有其他需要提醒或制止的不良行为。

(二)组织实施.

约谈对象按照各单位领导抓队伍建设的责任分工,由责任领导找当事人谈话,随时发现随时进行,并作好记载备查,但不影响年度公务员考评。

二、诫勉谈话制度

诫勉谈话制度是指发现所管的干部有违纪违规行为,但尚未达到立案标准,需要对其进行谈心教育,责成其及时纠正,并给予一定经济上处分的一种教育防范措施。

(一)适用范围

1.收受纳税户礼品、礼金或其他有价证券,未在15日之内上交的;

2.以税谋私,收人情税,关系税的;

3.利用婚丧嫁娶及工作调动、过生日、乔迁之机大操大办,并借机敛财敛物;

4.经过提醒教育,问题仍末纠正的;

5.群众举报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情节轻微,无需立案调查,但需要告示、澄清或责成其纠正的;

6.经内部监督职能部门调查发现有轻微违法、违纪、违规行为,需要及时责成其纠正的;

7.有其他需要警示或制止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需要及时给予教育限期纠正的。

(二)组织实施

诫勉谈话对象由各单位书面提请或由纪检监察部门直接提出,按干部管理权限报请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批后,由纪检监察部门发通知书,并组织实施。年度内受到谈话一次的,扣发一个月岗位责任制奖金,当年不能评为先进工作者或优秀公务员;年度内受到两次谈话的,扣发一季度奖金,并由人事部门对其进行岗位调整;年度内受到三次谈话或三次以上的,扣发全年奖金,并待岗学习三个月,当年公务员考评定为不称职,并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

三、实施教育防范惩诫制度的要求

(一)要强化责任意识和领导责任。各单位领导要把约谈、诫勉谈话制度(以下简称“两项制度”)作为强化队伍教育管理的重要举措,加强组织领导,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切实负起责任。

(二)建立责任制,认真督促检查,狠抓落实。与岗位目标管理责任制相结合,实行层层负责制度和挂钩联系负责制度,主要领导对整个班子成员负责,班子成员对所分管的范围负责,二层领导对下属负责。切实做到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层层抓落实。监察人事部门要加强指导,督促检查。

(三)注意把握政策,重在教育为先,处罚在后,把问题和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达到预防违纪的效果。在执行“两项制度”时既要坚持原则,又要实事求是,严格依纪依规办事。

(四)实行违背“两项制度”倒查制度。凡干部受到党纪政纪处分、违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均应实行“倒查”。如查实对出现的违法违纪苗头,该提醒的没有提醒,该谈话的没有谈话,该予以告诫的没有实施告诫,则应追究相关领导失职的责任,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成写出反思、通报批评、告诫、直至党纪政纪处分。同时列入年终班子考核,实施“一票否决”的重要内容。

九:什么是纪委约谈

是一种监察制度,如信访约谈制。

十:如何落实谈心谈话和提醒,函询,诫勉等制度

关于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

和诫勉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落实中央和省市委关于从严治党、从严治吏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的日常监督,根据中组部和省委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发现或接到群众反映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选人用人等方面存在问题的,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其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

第三条 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防微杜渐;坚持从严监督和关心爱护相结合,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领导干部是指党政群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的副科级以上干部,国有企事业单位的中层以上干部。

第五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对其进行提醒:

(一)在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六条意见、市委六点要求和改进作风以及廉洁自律等方面,群众有意见,但不构成违纪,有必要提醒本人注意的;

(二)有信访举报,但情节轻微,尚不构成违纪,有必要提醒本人注意的;

(三)在党内集中教育活动、领导班子换届、民主生活会、年度考核、巡视等工作中,群众有意见,但不构成违纪,有必要提醒本人注意的;

(四)其他有关方面需要提醒领导干部注意的。

第六条 组织人事部门认为需要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的,根据职责分工由干部工作机构、干部监督机构提出意见,报部领导批准后实施。对领导干部的提醒,可以采取约谈或者书面方式进行。

第七条 采取约谈方式进行提醒的,一般由组织人事部门的领导负责约谈,也可以指定其他有关领导负责约谈。

约谈时,要向提醒对象说明约谈原因,听取提醒对象的解释和说明,指出其需要注意的问题,并提出有针对性的要求。

第八条 采取书面方式进行提醒的,干部监督机构要向提醒对象发送提醒函,并附提醒函回执单。

提醒函要写明提醒的事由、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要求。

被提醒对象收到提醒函后,必须按要求填写提醒函回执单,对有关提醒事由、指出的问题等需要说明或者解释的,可以另纸写明,并在3-5个工作日内交给发出提醒函的机关。

第九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对其进行函询:

(一)有信访举报,但反映的问题线索笼统,需要本人书面说明情况的;

(二)举报反映的问题虽然比较具体,但属于一般性的问题,需要本人书面进一步说明情况的;

(三)其他方面存在问题需要进行函询的。

第十条 组织人事部门认为需要对领导干部进行函询的,根据职责分工由干部工作机构、干部监督机构提出意见,报部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对领导干部进行函询,应当向函询对象发送函询通知书。函询通知书要写明函询的问题以及回复的时间和纪律要求,并注明联系人。

函询对象收到函询通知书后,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要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对函询问题没有说明清楚的,可以再次对其进行函询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了解。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人事部门可以委托函询对象所在单位的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对其进行督促:

(一)无故不按期书面回复的;

(二)两次函询后仍未说明清楚的;

(三)发现存在其他问题的。

第十三条 组织人事部门对函询对象的回复材料应当认真审核。必要时,可以采取适当方式对回复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函询对象确实存在问题的,应当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虽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虽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免......余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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