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姻家庭制度是什么?
婚姻家庭制度是指被一定社会所公认并被人民普遍遵循的婚姻家庭关系的规范统体系。 婚姻家庭制度是社会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具有社会制度的共性。作为社会制度组成部分的婚姻家庭制度,是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具有上层建筑的共性。作为一定社会利益体现的婚姻家庭制度,是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的有机结合。作为上层建筑的婚姻家庭制度,是一定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婚姻家庭形态的集中表现。
基本特征:1.婚姻家庭制度是社会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具有社会制度的共性。
憨 2.作为社会制度组成部分的婚姻家庭制度,是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具有上层建筑的共性。
3.作为一定社会利益体现的婚姻家庭制度,是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与 婚姻家庭制度
社会属性的有机结合。
4.作为上层建筑的婚姻家庭制度,是一定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婚姻家庭形态的集中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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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婚姻家庭制度有哪些历史类型?
人类的川姻家庭制度经历了以下历史类型:
(1)群婚制。分为血缘群婚制和亚血缘群婚制。
(2)对偶婚制。
(3)一夫一妻制。一夫一妻制经历了不同的发展阶段:奴隶制的、封建制的、资本主义的、社会主义的一夫一妻制。
三:教会法的婚姻家庭制度有哪些特点
教会法中的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是罗马因素和日耳曼因素在基督教精神基础上的产物。
(1)确立了“一夫一妻”和“永不离异”的原则。
教会法允许以通奸,背教或严重的残酷行为为理由的司法分居,但近代意义上的离婚则不允许。但是未实现的婚姻可以通过一方当事人成为神职人员得到解除,另外也可以在任何情况下由教皇解除。此外,特定情形下,一方当事人皈依基督教可以与仍为异教徒的配偶离婚。
婚姻不能解除,但如果属于应禁止的婚姻和撤销婚姻则可以宣布无效。同时,教会法对于应禁止的婚姻和撤销婚姻的条件做了详细规定,在应禁止的婚姻中规定了族外通婚制。1215年以前规定为七等亲以内旁系血亲,旁系姻亲,此后规定为四等亲以内旁系血亲。
(2)规定“双方合意为建立婚姻关系的必备条件”。 结婚时要举行宗教仪式。此外,还确定了除“同意”之外的其他决定婚姻有效的必要条件。
(3)关于婚姻障碍的规则。 12世纪和13世纪的教会法简化和放松了早期以血缘关系和姻亲关系为基础的有关婚姻障碍的规则。
(4)关于婚姻中女性一方地位的规定。 教会法坚持在上帝面前婚姻双方当事人平等的原则, 承认婚姻义务,忠实义务的相互性。 然而,在教会婚姻制度中,肯定了古代世俗法中夫妻不平等的原则,确认妻子处于丈夫的从属地位,而且还规定了对妇女财产以及其一般民事权利的苛刻限制。
(5)采用遗嘱继承和无遗嘱继承两种制度,但只限于动产,不动产继承仍由世俗法调整。由于教会的财产有相当部分来自教徒的赠与,特别是遗赠,因此教会更提倡遗嘱继承。关于遗嘱形式,口头遗嘱是许可的,与书面遗嘱一样具有法律效力。
四:婚姻家庭制度的属性
婚姻家庭关系是特定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即以男女两性和亲属间的血缘联系为其自然条件的社会关系。婚姻家庭关系具有双重属性,即社会性和自然性。 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是指婚姻家庭赖以形成的自然条件和婚姻家庭所包含的自然规律。它体现了生物学、生理学规律在人类婚姻家庭方面的作用,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1、男女两性的生理差别和人类的性本能,构成婚姻中男女结合的生理学基础。2、通过生育而实现种的繁衍,家庭中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亲属网络的血缘关系和基因遗传,构成家庭的生物学上的特征。 1、婚姻家庭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它的产生、形成和发展变化,取决于社会生产关系。人类自从脱离动物界以来,就以社会一员的身份从事物质资料的生产和人口的再生产,并且在这两种生产的过程中,发生了包括婚姻家庭在内的社会关系。同时,社会生产关系又决定着婚姻家庭形态。伴随生产力的发展,人类从社会之初的杂乱性关系逐步递进至高级形态,最终产生了一夫一妻制家庭。2、婚姻家庭关系受到上层建筑诸因素的制约和影响。婚姻家庭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它和社会的上层建筑,如政治、法律、道德、文艺、宗教、风俗习惯等都有密切联系。在阶级社会中,政治制度最集中地反映了经济基础的性质和要求,统治者必然通过法律来维护符合其阶级利益的婚姻家庭制度。道德、宗教和风俗习惯、文学艺术等,也通过不同的途径对婚姻家庭起着重要作用。它们依靠社会舆论、人们的信仰、传统或教育等力量,去判断是非、善恶,从而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婚姻家庭关系。 只能决定于它的社会属性,自然属性只是婚姻家庭的特点和前提条件。我们不能夸大自然属性对婚姻家庭的作用,也不能将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并列为同等地位。两性结合和血缘联系是普遍存在于一切高等或较高等的动物之中的,而婚姻家庭却是人类特有的社会现象。社会属性是人类的根本属性,婚姻家庭关系依存于一定的社会结构,具有一定的社会内容。婚姻家庭的起源、性质及其发展变化,只能从社会制度和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中,找到正确的答案。
五:婚姻家庭制度按其性质来说是属于什么
详情参考:上海邦妮婚姻家庭咨询中心的解释。
六:传统亲属制度对我国现代婚姻家庭制度有何影响
亲属制度是一种以血缘或者姻缘为体系的,以婚姻家庭为中心的包括家族亲属和族外亲属在内的社会关系秩序化规范制度。其外延包括亲属关系延伸的表现为家庭之间关系层次的外亲称谓制度,因此说,亲属制度也称为亲属称谓制度。但亲属制度的本质绝非这种形式上的秩序关系,而是一种文化层面的制度规范。以少数民族为例,对亲属制度的研究应该具备以下方面的思考。少数民族根深蒂固的宗族观念和强烈的族系传承意识,一般都将自己的祖先认为是同一的,也就决定了其民族心理上一致的向心力(这种向心力就是对祖先的一致认同),因此宗族观念明显强于一般意义上的家族观念,这种宗族意识也是少数民族地区宗法制度得以形成和发展的根源所在,我们可以将之视为一种文化,这种文化的直接表达即是少数民族的宗法制度和亲属制度,显然,将亲属关系制度作为一种制度文化来研究,是客观合理的。
七:如何理解(婚姻家庭制度与政治制度关系)
现代的世界性的资本主义体系也不可能无中生有,它必定是一个整体的历史演变和扩张的过程,往昔的人的获利欲望和所为不断扩张并延续到现在,最终演变成席卷全球的现代资本主义体系。在这种意义上,资本主义就是人性中固有的获利的欲望,它深藏于所有的人身上:皇帝、王公,大臣、贵族、富人、判官、宗教家、商人、侍者、学者、艺术家、运动员、士兵、车夫、妓女、贪官、赌徒、乞丐——概不例外。可以说,尘世中一切国家、一切时代的所有的人,不管实现其获利欲望的现实的可能性如何,全都深藏这种欲望,无论这些人是生活在古代、中世纪、近代还是现代,无论这些人是生活在英国、法国、德国、美国、俄罗斯,还是在中国、日本、印度、伊朗、埃及。这就是资本主义的人性基础。 根据布劳代尔的说法,资本主义应该是一个上层建筑,是一种“交换的系统”,应当细心的将之区别于“市场经济”。在我看来,应当更细心一些,将资本主义区别于“市场”,也区别于“经济”,因为资本主义不仅仅是“市场”和“经济”,而是一种综合的因素,一股人性涌动的力量。如果说资本主义是邪恶的,那人就是邪恶的,资本间的制约就是以邪恶制约邪恶。各种资本获利能力的占有、保护、转让、削减、提高,是资本的拥有人,对利益做了繁复的算计和博弈之后做出的妥协的结果。 二. 资本的类型 如果要考察人类赖以获利的资本要素,不外乎权力、财富、智能、权利四大资本要素,它们组成了支撑整体社会的最深层的资本主义结构。 由于各种资本间获利能力的竞争,因此才有资本间的制限,才有不同类型的资本及其不同获利能力的区别,形成了不同的社会阶层和群体存在,形成不同的社会、历史、文明。资本主义的历史就是各类资本间对资本的获利能力的认同、组合和调整的演变史。 政治经济学的一个最重要的问题,就是如何解释皇帝(获利无数者)和乞丐(不劳而获者),这两类与经济的产出没有直接关系的人,所拥有的获利能力和获利方式。前面说过,皇帝主要是靠权力资本以获利。乞丐主要靠权利资本以获利,包括行乞的权利和社会保障制度。对以皇帝为代表的权力资本的惊人的获利能力实行越来越严格控制和监督,对以乞丐为代表的权利资本的合理获利能力实行越来越有效的保护,是文明社会进步的特征,今后无疑仍将如此。如果一个社会无法,或难于对以皇帝为代表的权力资本掠夺性的惊人的获利能力实行严格控制和监督,或者无法,或难以对以乞丐代表的权利资本的合理获利能力实行有效的保护,这样的社会则不可能保有持续、良性(和谐)的发展。 三. 各类资本相互制约,构成资本主义精神 在我看来,无论是权力资本,知识资本、财富资本或权利资本,任一资本部门的独大,就意味着非理性的资本主义,严重危害社会的持续、良性(和谐)的发展。以权力资本为例。权力资本并不是一个虚无缥缈的东西。它像其它资本一样,既有其效用,又有其费用。在权力资本独大的社会状态下,拥有巨大财富的人往往并不一定是节省支出的人,而是某个有权有势的人。他是靠随意剥夺别人节省的支出而获利。剥夺虽然在经济上的算计和节省是一回事,但其政治上的含义和潜在的社会冲突是不同的。古代中国社会是权力资本部门独大的社会。这源于大一统中国的生存与管治对政治强权的强烈需求,极大的强化了权力的地位,强化了权力资本封闭式的获利能力。这是中国何以没有出现理性的全面发展的资本主义的最根本的原因。在古代中国,最大的权力资本的拥有者就是皇帝和皇帝所代表的家族,不管他们是否有意掠夺全国的财富,但皇帝和皇帝所代表的家族通过官僚系统的权力延伸,拥有足够的权力将整个国家视为家族的所有物,视为家族的财富,形成巨大无比的权力资本部门。如此,就出现了一个长期的、历时几......余下全文>>
八:中国封建社会婚姻家庭制度有哪些主要特征
中国封建社会婚姻家庭制度的特征:包办婚姻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一夫多妻、女人缠小脚大门定出、二门不迈,三从四德三从是在家从父、出嫁从夫、夫死从子,四德是妇言、妇容、妇功、妇德。
九:旧中国封建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有哪些主要特征
我国奴隶社会,实行着奴隶主贵族的宗法等级制度。所谓宗法制度,就是奴隶主阶级一方面通过血缘纽带将同姓贵族联合起来,以天子为大宗,以诸侯为小宗,诸侯在本国内为大宗,卿、大夫为小宗。
从奴隶社会到封建社会,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礼和法,联系是非常密切的。奴隶、封建统治阶级,历来主张以礼辅法,礼法并重。在旧中国,实行的就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那么,封建社义婚姻家庭制度有哪些基本特征呢?
(一)包办强迫,毫无婚姻自由
婚姻的缔结或解除,男女当事人是毫无自由的。
从婚姻的缔结来看,“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合法的形式。
从婚姻解除来看,同样也是没有自由的。在旧中国,丈夫有休妻的权利,即“七出”之条,但这“七出”中绝大部分是从家族利益考虑的。 (二)男尊女卑,野蛮的一夫多妻制
一夫一妻制的形成,也就是男尊女卑的确立。“夫为妻纲”是封建伦理纲常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既与“君为臣纲”并列为“三纲”,又是它的缩影。封建社会中的夫妻关系有两大特点,一是夫尊妻卑,二是一夫多妻。
(三)家长专制,漠视子女利益
封建家长制是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核心。家长制,是指家长在家庭中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力,这种权力是独占的,不可分割的。家长统治全家,他们之间不是平等关系,而是主从、尊卑、依附关系,“父为子纲”和“夫为妻纲”一样,都是调整家庭关系的信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