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协议合同范本

一:什么是居间协议,居间协议要注意什么

居间协议:也叫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就是常说的中介合同或中介服务合同。房屋中介就是典型。

三方:居间人、委托人、第三人

居间人不是合同当事人,只是向委托人报告或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或媒介服务,委托人与第三人是否订立合同与其无关。就是起个居中斡旋传达委托人与第三人意思,牵线搭桥的作用。居礌人促成合同达成取得报酬的,居间活动的费用自行承担。

委托人是接受居间人所提供的订立合同的机会并支付报酬的人,当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时但为此支付的费用,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

所以,居间合同中当事人主要是委托人和居间人,双方权利义务:

1、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媒介的义务,并如实报告与订立合同的事项。居间人不得隐瞒或提供虚假情况,因此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也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居间人促成合同取得报酬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2、委托人的主要义务是,当居间人促成合同时按约定支付报酬。合同未成立时,居间人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费用。

二:什么是居间服务合同?居间服务合同范本是怎样的?

就像我们租房买房需要通过中介一样,在租房买房成功时都需要签订一份合同,并且缴纳相应的费用。那么,什么是居间服务合同呢?居间服务合同包含哪些内容呢?什么是居间服务合同?“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服务合同范本: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平等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方为了依法取得对北京市---区----村约120亩(以实际测量为准)土地进行小城镇改造开发建设的相关权利。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合同内容,并承诺共同遵守。 一 合作目的 甲方依法取得北京市--区-----村约120亩(以实际测量为准)土地的所有权及土地建设的开发权。 二 合作方式 乙方负责配合甲方与上述土地所有人签订相关合作协议书(小城镇改造开发建设协议书或土地征用协议书)。 三 委托事项 在合同期内,甲方委托乙方作为甲方与第三方签署项目合作合同的中介人;沟通双方意愿居中斡旋促成甲方与第三方签约。 四 甲方责任 1、 全力配合乙方工作需要,提供委托事项的相关文件资料并保证其真实可靠,具有法律依据。 2、 按照本合同规定之付款期与付款期金额向乙方支付居间服务费。 3、 收取因服务人处理受托事务所产生权益和权利 五 一方的责权 1、 乙方在合同期内,与甲方保持密切的沟通,根据甲方建议对不同服务阶段的各工作环节及时把控与调整,严格执行甲方确认的工作方案。 2、 乙方承诺: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在本合同期内将本合同规定的工作转委托或再委托第三方进行。 六 居间服务费及支付 居间服务费收取标准:经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甲方必须确保乙方居间服务费用每亩50万元人民币,共计6000万元人民币,上述款项于甲方与上述土地所有人签订完毕小镇改造开发建设协议书或土地征用合同后三日内一次性付给乙方,作为乙方提供上述居间服务的服务费。 七 保密制度 双方因项目所确立的所有合同及相应技术文件均属于保密范围,任何一方未经允许,不得将其公开。 八 违约责任及合同终止 1、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有确实、充分的资料可以证明由于甲方之责任使乙方在执行本合同时受到损失的,经具有法定资格的第三方评估认证机构签订, 甲方应足额、及时地按乙方之实际损失清单给予赔偿;反之亦然。 2、 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期限及时支付乙方相关居间服务费用的,甲方应当按照本协议书约定的每亩50万元人民币,共计6000万人民币的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3、 本合同到期时,双方若同意终止本合同,应通力协作妥善处理终止合同后的有关事宜,结清与本合同有关的法律经济等事宜。本合同一旦终止,双方的合同关系即告结束,甲乙双方不再互相承担任何经济及法律责任,但甲方未按本合同之规定向乙方支付的应付费用除外。 4、 经双方同意,可签订变更或补充合同,其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 附则 凡因执行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尽量功过友好协商加以解决,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可在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 本合同正式文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 电话: 住所地: 法定代理人: 电话: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乙方:(签字盖章) 电话: 住所地: 法定代理人: 电话: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签约时间: 年月日 相关阅读:建筑工程居间服务合同主要包含哪些内容?房屋土地交易中居间服务确认书的格式是怎样的?居间服务费在房屋买卖合同违......余下全文>>

三:两个居间人的协议怎么写

第四百二十四条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法条文义解释

本条是对居间合同概念的规定。

居间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接受他方的委托,并按照他方的指示要求,为他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为订约提供媒介服务,委托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在居间合同中,接受委托报告订立合同机会或者提供交易媒介的一方为居间人,给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

居间作为中介的一种形式,其宗旨是把同一商品的买卖双方联系在一起,以促成交易后取得合理佣金的服务。无论何种居间,居间人都不是委托人的代理人,而只是居于交易双方当事人之间起介绍、协助作用的中间人。

居间合同的主体:委托人可以是任何公民、法人;而居间人只能是经过有关国家机关登记核准的从事居间营业的法人或公民。居间业务根据居间人所接受委托内容的不同,既可以是只为委托人提供订约机会的报告居间,也可以是为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进行介绍或提供机会的媒介居间,也还可以是报告居间与媒介居间兼而有之的居间活动。

所谓报告订约机会,是指居间人接受一方委托人的委托,寻觅、搜索信息报告委托人,从而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德国民法典、瑞士债务法等称此类居间人为报告居间人或指示居间人;所谓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是指介绍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居间人不但要向委托人报告订约的机会,而且还要进一步周旋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努力促成其合同成立。德国商法典、日本民法典等称此类居间人为媒介居间人。两种情况,只有中介活动成功,促成合同成立,居间人才能取得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报酬。

居间制度源于古希腊、古罗马帝国时期,当时的社会发展处于简单商品经济形态,任何人都可为居间活动。到了欧洲中世纪,居间活动受到了一定的限制,从自由经营主义转为干涉主义,国家对其行业进行了控制,使居间人带有公职人员的性质。如法国商法典把居间人分为二种,一种是特权居间人,此等中间人须经政府的任命,居于公务员的地位,具有特殊的权利及义务,而另一种是除第一种以外的居间人。英国的居间人须经地方官署许可才可以执业;德国旧商法规定,居间人是一种官吏。到了近代,随着社会的进步及商品生产与流通领域的飞速发展,居间活动又开始兴旺,很多国家都对居间活动采用了完全自由经营主义来调整居间法律关系。德国民法典首先把居间活动作为民事合同的一种作了规定。以后大多数国家的民商法典和民商法理论上都承认居间合同为一种独立的典型合同。在大陆法国家的立法上,采民商分立的国家,一般以商法调整媒介居间,以民法调整指示居间;在采取民商合一的国家,则不作媒介居间与指示居间的区分。我国采取不作区分的立法体例。

在我国古代,居间人被叫做“互郎”,是指促进双方成交而从中获取报酬的中间人。在古汉语中,“互”写作“乐”,后又讹传为“牙”。因此民间将居间人称作“牙行”或者“牙纪”。

居间合同与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即有联系,又有区别。三者均是一方受另一方委托为该另一方办理一定事务的合同,均属于提供服务的合同。但三者主要区别是:

1、居间人仅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或者为订约媒介,并不参与委托人与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在委托合同,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活动,代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参与并可以决定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内容;在行纪合同,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交易事务,与第三人发生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

2、居间人所办理的报告订约机会或者为订约媒介事务本身不具有法律意义。而委托合同受托人处理的事务一般是法律意义的事务;行纪合同的行......余下全文>>

四:居间协议解除书怎么写

楼上的回答的是 协议合同了。。偏题了。。呵呵 其实 不管任何协议的解除都是很简单的。。解除协议函

乙方、丙方:

鉴于我们三方已协商好乙方与丙方直接结算,原来的协议已经失去了存在的意义,需要解除并重新签订新的协议,请你们从新协议签订之日起按照新的约定办理相关业务,旧协议同时作废。

特此说明。

甲方 就此写清楚了就行。。。。。

五:居间协议是否合法?

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只要居间的事务本身不违法(如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就合法。

六:居间合同范本

出租?还是买卖?

七:中介提供房屋买卖居间协议是格式合同吗

是的,一般中介都有正规的合同样板,看好条款,双方本人签字画押,是具有法律效益的。

八:居间协议???懂的进!!!

第四百二十四条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法条文义解释

本条是对居间合同概念的规定。

居间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接受他方的委托,并按照他方的指示要求,为他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为订约提供媒介服务,委托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在居间合同中,接受委托报告订立合同机会或者提供交易媒介的一方为居间人,给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

居间作为中介的一种形式,其宗旨是把同一商品的买卖双方联系在一起,以促成交易后取得合理佣金的服务。无论何种居间,居间人都不是委托人的代理人,而只是居于交易双方当事人之间起介绍、协助作用的中间人。

居间合同的主体:委托人可以是任何公民、法人;而居间人只能是经过有关国家机关登记核准的从事居间营业的法人或公民。居间业务根据居间人所接受委托内容的不同,既可以是只为委托人提供订约机会的报告居间,也可以是为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进行介绍或提供机会的媒介居间,也还可以是报告居间与媒介居间兼而有之的居间活动。

所谓报告订约机会,是指居间人接受一方委托人的委托,寻觅、搜索信息报告委托人,从而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德国民法典、瑞士债务法等称此类居间人为报告居间人或指示居间人;所谓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是指介绍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居间人不但要向委托人报告订约的机会,而且还要进一步周旋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努力促成其合同成立。德国商法典、日本民法典等称此类居间人为媒介居间人。两种情况,只有中介活动成功,促成合同成立,居间人才能取得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报酬。

居间制度源于古希腊、古罗马帝国时期,当时的社会发展处于简单商品经济形态,任何人都可为居间活动。到了欧洲中世纪,居间活动受到了一定的限制,从自由经营主义转为干涉主义,国家对其行业进行了控制,使居间人带有公职人员的性质。如法国商法典把居间人分为二种,一种是特权居间人,此等中间人须经政府的任命,居于公务员的地位,具有特殊的权利及义务,而另一种是除第一种以外的居间人。英国的居间人须经地方官署许可才可以执业;德国旧商法规定,居间人是一种官吏。到了近代,随着社会的进步及商品生产与流通领域的飞速发展,居间活动又开始兴旺,很多国家都对居间活动采用了完全自由经营主义来调整居间法律关系。德国民法典首先把居间活动作为民事合同的一种作了规定。以后大多数国家的民商法典和民商法理论上都承认居间合同为一种独立的典型合同。在大陆法国家的立法上,采民商分立的国家,一般以商法调整媒介居间,以民法调整指示居间;在采取民商合一的国家,则不作媒介居间与指示居间的区分。我国采取不作区分的立法体例。

在我国古代,居间人被叫做“互郎”,是指促进双方成交而从中获取报酬的中间人。在古汉语中,“互”写作“乐”,后又讹传为“牙”。因此民间将居间人称作“牙行”或者“牙纪”。

居间合同与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即有联系,又有区别。三者均是一方受另一方委托为该另一方办理一定事务的合同,均属于提供服务的合同。但三者主要区别是:

1、居间人仅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或者为订约媒介,并不参与委托人与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在委托合同,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活动,代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参与并可以决定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内容;在行纪合同,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交易事务,与第三人发生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

2、居间人所办理的报告订约机会或者为订约媒介事务本身不具有法律意义。而委托合同受托人处理的事务一般是法律意义的事务;行纪合同的行纪人受托的事务只能是......余下全文>>

九:房屋的买卖合同与居间合同的区别

买卖合同是买受人和出卖人之间的合同,居间合同是买受人和中介公司之间的合同

十:请问房屋买卖居间协议签好后

签订居间协议后所交付的一般属于定金,一方违约后定金存在没收或双倍返还的效力。因为居间协议仅是对房屋买卖内容的简单描述,若双方在买卖合同签订时,无法针对买卖合同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则属于不归责任何一方的法定事由,这时可以主张定金返还。

如果意向金没有注明是房屋定金可以要回,注明了是购房合同定金则困难。

如果不是定金,可以要回。

意向金,可以要回。

如果意向金转为了定金,就不能要回,否则可以要回。

按约定处理。

只要买卖合同没有签订,你支付给出售方的意向金应当由居间人退还给你。因居间行为指出的费用由你承担,居间报酬你不用支付。

若意向金未转为定金,可以要回;若转为定金,根据法律规定,则无权要回。当然,若你对居间协议上未约定的事项进行进一步磋商,而房东不能接受你提出的条件,该种情况下,定金一般可以要回。更为具体可行的需要看了居间协议后才能回复了。

意向金可以要求予以退回,但如是约定为定金你就要不回来了。

参考资料:更多请查看法邦网法律咨询 consult.fabao365.com

扫一扫手机访问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