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制工人

一:劳动合同制工人是临时工吗?劳动合同制工人里面分类吗? 40分

不一定。现在已经没有临时工的说法了。

是不是临时工,你要看合同时间的长短相对而定。

劳动合同制工人分类也就是合同时间的长贰不一而已,还有就是户口性质不同而已。

二:合同工和合同制工人什么区别?

编制人员和非编制人员,而且这两种人员都是聘用制的。不存在什么“固定工(其次)合同工(一般)”。所谓编制人员就是具有国家(人事部门)正式编制的工作人员,其基本工资和地方性补助都是财政拨款的,现在要进入编制都要经过公开招考的。非编制人员就是事业单位自行聘用的(包括临时工),就像企业聘用一样,不由财政拨款。

聘用制是以合同的形式确定事业单位与职工基本人事关系的一种用人制度,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的身份属性通过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确定。事业单位传统的用人制度是职工一旦被调入或分配到其单位,就终身成为该单位的职工。聘用攻就是要将传统的用人制度改革成为合同契约式的用人制度;聘任制是事业单位内部具体工作岗位的管理制度,是相对委任制而言的。受聘人拟任工作岗位或职务一般通过竞争取得,确定的形式可以签定聘任合同,也可以签订聘约,或颁发聘书,也可以签订目标责任书。在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中,对某一职工既要通过聘用制确定基本人事关系,又要通过聘任明确具体岗位职务。 聘任制是企业自身的用人制度.

人事代理制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产生的一种新的人事管理方式,即人事代理机构(指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要求,接受用人单位或个人委托代理有关人事管理与人员使用分离。用人单位与被聘用人员只受双方签定的聘用合同的约束。用人单位有充分的用人自主权,而劳动者则享有充分的择业自主权和流动的权利,真正实现了“单位人”到“社会人”的转变。

从以上可以看出,这其实是两个不能完全并列的制度,区别一,本质不同,聘任制是企业自身的用人制度,而人事代理制是社会人事管理制度;区别二,主体不同,聘任制的主体是企业与劳动者,而人事代理制的主体包括人事代理机构、企业与劳动者;区别三,协调对象不同,聘用制协调的是劳动关系,而人事代理制协调的是人事关系;区别四,主管部门不同,聘用制是主管部门是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而人事代理制的主管部门是人事部门。

合同制工人

contract worker 企业、事业单位通过签订合同招收的短期性工人。合同一般采取书面形式,内容包括时限、任务及共同遵守的各项义务等。1986年中国用工制度改革以后招收的各类工人一般都是合同工。1986年7 月12日,国务院发布《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和《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指出企业在国家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内招用常年性工作岗位上的工人,除国家另有特别规定者外,统一实行劳动合同制。企业招用合同工采取公开招收、自愿报名、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合同工与所在单位固定工享有同等的劳动、工作、学习、参加企业民主管理、获得政治荣誉和物质鼓励等权利。国家对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实行社会保险制度。退休养老基金由企业和劳动合同制工人缴纳,退休养老金不敷使用时,国家给予适当补助。实行合同工制的根本目的在于,打破铁饭碗、大锅饭,真正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充分调动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提高企业劳动者的素质。

三:合同制工人是从哪年开始的

1986年中国用工制度改革以后招收的各类工人一般都是合同工。1986年7 月12日,国务院发布《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和《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指出企业在国家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内招用常年性工作岗位上的工人,除国家另有特别规定者外,统一实行劳动合同制。

1994年国家颁布了劳动法,(1995年1月1日开始实施)从而确立了劳动合同制的法律地位,为全员(包括非国有企业以及个体经济组织中劳动者等)实行劳动合同制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

一般地说,对于在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就业的职工来说,1986年以前招收的职工多按固定工的政策处理其与企业的关系,1986年以后进入企业的职工,多按合同制的规定来处理其与企业的劳动关系。

四:劳动合同制工人能经商吗?

要区别情况看待:

1、非全日制用工可以和两个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见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

2、全日制用工只能和一个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见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

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你经商在不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前提下,可以进行。

五:全民合同制工人跟其它用工制有么区别

(一) 下岗再就业制度性质是附条件的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这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与企业经济性裁员不同。企业不是一次性给与职工经济补偿,而是给予一个3年以内的过渡期。其间由再就业服务中心,负责发放基本生活费,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并帮助职工实现再就业。期满或职工在其间再就业的,原劳动合同解除。 (二) 下岗再就业制度主要适用对象是特定的 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国有企业正式职工(不含从农村招用的临时合同工)和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参加工作的且合同期未满的合同制工人。城镇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 (三) 国家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 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并帮助其实现再就业。 再就业服务中心是当前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国家要求在全国范围内,自上而下的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由中心负责为本企业下岗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和代职工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用,组织下岗职工参加职业指导和和再就业培训,引导和帮助他们实现再就业。 (四) 当前的下岗再就业制度具有过渡性质。 《劳动法》规定了企业经济性裁员制度,这是解决国有企业人员臃肿的最终途径,但当前全面实行这一制度有一定难度。国家将在5 年内初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是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社会保障体系和就业制度。以实现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自由流动。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待遇 国有企业职工下岗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后,由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发放”职工下岗证明”,下岗职工凭证明享受有关待遇,国家规定下岗职工在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托管期间,待遇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按月自再就业服务中心领取基本生活费;基本生活费标准,按略高于当地失业救济的标准确定,并按适当比例逐年递减,具体递减比例由各地按照实际情况确定,最低不得低于失业救济标准。 2. 按月由再就业服务中心代其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保险费用(包括个人交费部分按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60%为交费基数,保险费按规定计入岗职工个人账户。对于没有实行以劳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由再就业服务中心负责按规定为下岗职工报销医药费。 3. 由再就业服务中心其提供就业信息,组织劳务输出,并进行再就业培训,帮助其实现再就业。 4. 享受国家关于下岗职工再就业的优惠政策。5. 享受国家有关的社会保险待遇

六:劳动合同制员工是正式工吗

正式职工,是指在人事局、劳动局、民政局等职能部门办理过手续的职工。这些职工享有探亲假。被录用者一般实行学徒制或经过半年和一年的熟练期,学徒期和熟练期满,经考核试用合格才能转为固定工。1985年以后招收固定工制逐步被劳动合同制所取代。

固定工是指1986年以前根据国家计划指标由劳动部门分配到国有或县以上集体单位工作的正式职工,以及1986年以前入伍,复员、转业、退伍后到国有或县以上集体单位工作的正式职工。

劳动合同制工人:1986年中国用工制度改革以后招收的各类工人一般都是合同工。1986年,国务院发布《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和《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指出企业在国家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内招用常年性工作岗位上的工人,除国家另有特别规定者外,统一实行劳动合同制。企业招用合同工采取公开招收、自愿报名、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合同工与所在单位固定工享有同等的劳动、工作、学习、参加企业民主管理、获得政治荣誉和物质鼓励等权利。国家对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实行社会保险制度。退休养老基金由企业和劳动合同制工人缴纳,退休养老金不敷使用时,国家给予适当补助。

七:招收劳动合同制工人需要哪些手续

需要劳动者提供体检表、照片、身份证复印件、学历复印件及入职申请表及劳动合同复印件,才能到劳动局、社保局备案。

八:合同制工人分为几种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三种。

《劳动合同法》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 和第四十条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九:国家第一批合同制工人从什么时候开始

标准的合同制用工是1983年。

十:什么是政策调整后的劳动合同制工人

2001年发生的劳动合同终止, 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 即《劳动法》,而不能适用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而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终止是没有经济补偿的。 \r\n另外,当时的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为争议发生后六十日内,你这事已经超过期限七年了,现在重提,已经没有意义。 \r\n就不要自寻烦恼了。劝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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