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规范的特性

一:宪法规范主要有哪些特点

(一)根本性

宪法规范的根本性是指宪法只规定国家生活中的根本性问题。也就是说,尽管宪法的内容涉及面很广,包括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但宪法在具体规范这些方面的内容时,主要涉及的是最根本性的问题,而不是事无巨细,都加以规定。

(二)最高权威性

宪法规范的最高权威性是指宪法规范的地位和效力高于其他法律规范。在整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宪法是母法、基础法,其他法律都必须以宪法为制定的依据,因而宪法规范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的地位。同时,虽然所有的法律都有法律效力,但宪法规范的法律效力最高,其他法律规范不能与宪法规范相抵触,否则无效。而且在一切国家机关、各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全体公民必须遵循的所有行为规范中,宪法规范是最根本性的行为规范。

(三)原则性

宪法规范的原则性是指宪法规范只规定有关问题的基本原则。如前所述,宪法是根本法,是统治阶级管理国家和社会生活各-方面意志和利益的集中表现,其内容涉及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等各个方面。对如此广泛而复杂的问题,宪法规范当然不能规定得非常具体,而只能作非常原则性的规定,将统治阶级在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等各方面的意志和利益,以最基本的原则的形式确认下来。而且在文字表述方面,宪法规范也非常简明概括。

(四)纲领性

宪法规范的纲领性是指宪法规范明确表达对未来目标的追求。虽然宪法规范主要针对宪法主体的现实社会生活,因而是现实社会人们的根本活动准则,但宪法本身的地位和作用却决定了宪法不仅应该确认统治阶级的治国思想和建国方案,而且应该确认国家的发展目标和宏观发展思路。因此,宪法规范既要规范现实,也要规划未来。所以宪法规范必然带有纲领性的特点。

(五)相对稳定性

由于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的变化不仅直接关系到整个国家和社会的稳定,而且直接关系到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关系到宪法能否保持应有的权威和尊严。因此,宪法规范必须具有稳定性。但这种稳定性只是相对稳定性。也就是说这种稳定性只是相对于一定的历史时期、相对于一定的历史条件。随着社会历史的不断向前推进,社会历史条件的不断变化发展,宪法规范也要相应地变化发展。[1]

二:宪法的特性

“从理论上讲,宪法的效力高于本国其他法律和法规。但在现实里,宪法并不是在所有国家中都具有权威性。为保证宪法的权威性,需要相应的一套体系来确保宪法没有被违背。这套体系称之为宪法审查制度。在现代民主国家,由于宪法审查制度的实施,一条法规如果和宪法相抵触,就不能得以应用。而在非民主国家,宪法的最高效力经常不能得到有效的维护,以至于宪法成为一纸空文。”北京在明首席杨在明说。 使一条和宪法抵触的法规不能得以应用的方法有多种,根据宪法审查制度的不同,可以事先审查,也可以事后审查。即使获得通过,经过被撤销,或在审理的时候不被法院采纳。这条体系最早由奥地利的法律学家凯尔孙最先提出。依据这个的理论,法律和法规以及宪法构成一个金字塔。宪法位于塔顶,拥有最高权威;而法律由立法机关通过,其效力仅次于宪法;而法规是由行政机关颁布,它的效力最低,因此位于金字塔底。因此一条法规不能违背高于它的法律和宪法,否则它可能被撤销(除非它背离的法律违背了宪法)。同样,一条法律不能和宪法相抵触,否则它应被撤销。现代概念中宪法是公民与国家的契约,它在国家的法律体系中拥有最高的地位,因此它是国家的根本法,拥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规定的事项主要有国家政治架构,政府组成与职能,权力制衡模式和公民的权利等。有些国家的宪法还规定了公民的义务,但大多宪法学学者认为,宪法规定公民的义务,不仅没有必要,而且难以实行。宪法最为重要的意义在于它是一部权利宣言书。《美国宪法》是这一表述的最好的注解。但对权利的列举式规范并非宪法的绝对要件,美国宪法在订立之初并无权利条款,法国第五共和的宪法也未明列权利条款,但这都无损于它们是有效宪法规范的事实。

三:宪法规范主要有哪些特点

1.宪法规范是最高的法律规范。宪法规范的这一特点是由宪法的最高法律地位与效力决定的。在前面分析宪法的特点时曾提及,宪法是一般立法的依据,一般立法不得同宪法相抵触,这里所说的以宪法为依据,实际上就是以宪法的某一个或某些个规范为依据;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也是指不得同宪法的某个具体规范相抵触。我们不能由于宪法有根本性规范的存在,而把宪法规范的法律效力分为不同的等级。宪法的一切规范都是最高的法律规范。

2.宪法规范的包容性和概括性。所谓宪法规范的包容性,是指宪法内容的范围十分广泛,而且它容纳了执政者以外各个阶层和群体的利益。就包容性的前一个含义而言,宪法内容的广泛性是由其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特点所决定的。也就是说,宪法关系涉及领域广泛,它包括了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不像其他法律规范那样,都有一定的范围可循,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时代的进步,宪法内容的领域还有不断扩大的趋势,这一特点是其他法律规范所不具有的,特别是在现代宪法中,其表现尤为突出。宪法规范的概括性特点是与宪法规范的包容性和原则性特点相联系的。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既然内容广泛,具有包容性的特点,而更多为原则性的规定,因而简明扼要,具有概括性,就成了宪法规范在表述上的特点。而宪法规范的原则性和概括性,又能使宪法在较大程度上适应客观形势的发展变化,从而保持宪法的相对稳定性。

3.宪法规范的制裁性具有特殊的表现形式。与道德规范不同,制裁要素是法律规范的必要组成部分。对于宪法规范来说.这一点也是必须肯定的。否则,违反宪法而不无任何法律后果,那宪法规范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宪法具有最高的、直接的法律效力也就成了空话。然而,同样必须肯定的是,宪法规范的制裁性又不同于普通的法律规范。普通法律规范的效力,一般多由法院的判决予以维持,如有违反,由法院给以相应的制裁,如判处刑罚、损害赔偿、行政处罚等,但宪法规范的制裁性则有自身的特点。主要表现为:(1)公民对政治过程的监督是宪法制裁的重要表现形式,构成宪法特有的制裁模式,如选举过程、罢免制度、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等。(2)近代宪法大多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人员的违宪行为规定了追究责任以至罢免的权力。(3)一些国家实行违宪立法审查制度,通过司法部门或特别机关,对违宪的法律、法规予以撤销或宣布无效。所以,宪法规范的制裁性具有特殊的表现形式,其特点是较为迂回曲折,因而维护宪法除需依靠法律手段外,更需依赖从政者政治道德观念和公民宪法意识的增强。

四:宪法的形式特征和实质特征分别是什么 20分

宪法是规范民主施政规则的国家根本法,是有关国家权力及其民主运行规则、国家基本制度以及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现存社会经济结构要求的集中反映,是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体现。

宪法的形式特征:

1、宪法内容的根本性:规范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总体运行规则,以及各种政治参与主体的政治地位和权利义务界限;

2、效力的最高性:对法的最高法律效力,对人的最高法律效力;

3、制定、修改程序的特殊性:基本精神在于维护宪法的尊严和最高地位。不成文宪法不具备这个特点;

宪法的实质特征:

1、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2、是民主制度法律化的基本形式:确立国家的民主施政规则;

3、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

五:我国宪法的特征和基本原则

宪法概念

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基本形式,是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

宪法内容的根本性

宪法的基本内容主要是对国家根本制度的规定.根本制度,即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包括国家性质、政权组织形式、国家结构形式、基本经济制度、国家机构及其组织与活动基本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根本任务,即根据邓小平理论,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这些问题都是立国之本.而普通法律所规定的内容,只涉及国家和社会生活某一方面的重要问题.

(二)宪法效力的最高性

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理第一,宪法的法律效力高于普通法律.宪法的效力高于普通法律,普通法律的内容与原则不得与宪法的内容及原则相抵触,否则该普通法律全部无效或抵触的部分无效.第二,宪法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的效力.宪法的效力不仅高于普通法,而且高于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第三,宪法是任何组织和个人活动的根本准则.我国宪法序言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三)宪法修改程序的严格性

由于宪法所规定的内容是国家生活中的根本性问题,所以其制定和修改程序及通过的要求比普通法律更为严格.我国宪法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同意才能通过.法律和其他议案只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宪法的基本原则

1、一切国家权力属于人民原则;

2、保障公民权利,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

3、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的原则;

4、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宪法特征的正确的描述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与同一法律体系之下的普通法律相比,宪法有如下三个特征:

1.宪法的内容规定的是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2.宪法的效力高于普通法律,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1)宪法是普通法律的立法依据或立法基础。

(2)普通法律与宪法不相抵触的原则。如果普通法律的规定、原则、精神同宪法的规定、原则、精神相抵触,那么普通法律应该被撤销、改变或宣布无效。

(3)一切宪法主体都必须以宪法为最根本的活动准则。

3.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复杂。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性质和特点

性质 , 特点: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扫一扫手机访问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