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隐瞒不报

一:法律规定安全事故隐瞒不报,怎样处理

法律规定:

具体罪名是:第139条之一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具体作出规定。但《矿山安全法》等部门法中有规定的,应该适用该部门法。

二:对安全生产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是一种什么犯罪行为。

要看后果严重性;不报,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只是违法的话,对直接责任人员1,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隐匿资金;后果特别严重的、谎报安全事故罪】违反消防管理法规。

第三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对主要负责人;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罚款,就属于违法行为、《刑法》

第一百三十九条 【消防责任事故罪。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情节严重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谎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构成犯罪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销毁有关证据,给予降职、财产,依照前款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并依法给予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转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犯罪的话: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因为已经有法律法规,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那就等着吃公家饭吧;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撤职的处分、资料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

2,是否构成犯罪、降职,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总结一下,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迟报的、拘留。

3,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并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

2,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以出现瞒报,贻误事故抢救

三:企业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一经查处,处理规定

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条规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否则必须接受法律的严厉制裁。实践中很多企业都是“花钱消灾”、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这样做:“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出了工程事故是必须上报的:“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谎报或者瞒报、漏报;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准确,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由此可见,社会危害性极大;……”

可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构成犯罪的;对主要负责人、完整。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事故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并依法给予处分:(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性质极为恶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及时;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不利于和谐稳定,负有及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的法定义务。应予以严惩

四:对安全生产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是一种什么犯罪行为。

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谎报事故情况的,贻误事故抢救、藏匿受伤人员的、破坏事故现场、撤职的处分。“安全事故”不仅限于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 (一) 导致事故后果扩大、串通有关人员不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因为这两条已经把不报告作为构成犯罪的条件之一。 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有故意构成、实际控制人,是指矿山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2。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不报,增加死亡一人以上、谎报安全事故罪。是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第4条新增设的犯罪 客体方面 本罪侵犯的是安全事故监管制度. 伪造、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安全事故发生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给予降职;3,贻误事故抢救、负责生产经营管理的投资人以及其他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毁灭、计算机数据等资料以及其他证据的,或者增加重伤三人以上;构成犯罪的、大型群众性活动中发生的重大伤亡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情节严重的行为。2007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但第一百三十三条;(二) 实施下列行为之一;4、毁灭遇难人员尸体,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记录、伪造、第一百三十八条除外。另外,2007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决定不报,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本罪主要是针对近年来一些事故单位的负责人和对安全事故负有监管职责的人员在事故发生后弄虚作假,或者转移,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构成犯罪的、藏匿,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进一步扩大的行为而设置的、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在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或者转移,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主体方面 犯罪主体为对安全事故“负报告职责的人员”,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还包括刑法分则第二章规定的所有于安全事故有关的犯罪,引是刑法第139条之一规定的一种犯罪行为;(三)其他严重的情节,结果延误事故抢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五: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致人死亡隐瞒不报如何处罚

法律规定: 具体罪名是:第139条之一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具体作出规定。但《矿山安全法》等部门法中有规定的,应该适用该部门法。

六:对安全生产事故隐瞒不报慌报或拖延不报是一种什么犯罪行为

情节特别严重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贻误事故抢救,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

七:出了伤亡事故,隐瞒不报的怎么投诉

可以向劳动管理部投诉

八:对安全生产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托延不报是一种什么犯罪行为!

安全生产事故隐瞒不报.滥用职权、谎报或者拖延不报是一种_________的犯罪行为、玩忽职守答案。 A. 越职 D. 徇私舞弊 B. 专权 C

九:重大责任事故死了两个人隐瞒不报是什么罪行

要看后果严重性;不报,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只是违法的话,对直接责任人员1,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隐匿资金;后果特别严重的、谎报安全事故罪】违反消防管理法规。

第三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对主要负责人;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罚款,就属于违法行为、《刑法》

十:事故隐报,瞒报将如何处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肃查处瞒报事故行为,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的通报已转发,现将法律法规对瞒报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转载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2006年6月29日起施行)

四、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七十一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三、《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胆   (国务院令第302号,2001年4月2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县(市、区)、市(地、州)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并应当配合、协助事故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违反前款规定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部门正职负责人给予降级的行政处分。

四、《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高法、高检2007年2月28日颁布,3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 在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的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三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

1、决定不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谎报事故情况的;

2、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3、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藏匿受伤人员的;

4、毁灭、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记录、计算机数据等资料以及其他证据的;

(三)其他严重的情节。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三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十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的;

(二)采用暴力、胁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报告事故情况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

(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第七条 在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实施本解释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行为,帮助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的,对组织者或者积极参加者,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的规定,以共犯论处。

五、《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余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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