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羁押必要性审查

一:人民检察院可以采取哪些方式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最高检侦查监督厅日前下发意见,明确规定对于存在违法嫌疑的侦查行为,应当采取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办案人员、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等多种方式进行调查核实,并可视情况建议更换办案人、排除非法证据。 修改后的刑诉法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对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的权力,为法律监督权的有效行使提供了充分保障。《关于侦查监督部门调查核实侦查违法行为的意见(试行)》则将进一步规范调查核实侦查违法行为工作。 意见将侦查监督部门调查核实的范围限定在侦查阶段的侦查活动违法行为,其中以侦查活动中的非法取证行为为重点。明确规定侦查监督部门通过审查案件或者接到当事人等的控告、申诉、举报,发现侦查活动可能存在采用刑讯逼供,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证人证言,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利或影响侦查工作依法公正进行等违法情形,尚未涉嫌犯罪的,可以要求侦查机关(部门)书面说明情况。根据现有材料不能排除违法嫌疑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 意见指出,侦查监督部门对于侦查机关(部门)提请(报请、移送)审查逮捕的案件,发现可能存在非法取证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经过调查,认定存在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情形的,应当依法排除非法证据,不得作为批准逮捕或者决定逮捕的依据。 根据意见,调查结果的处理分以下几种方式:对于未发现问题的,及时做好答复解释工作;对于侦查违法情形,综合行为性质和造成的危害后果,根据情况通过口头或书面方式予以纠正;对于涉嫌犯罪的,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部门)依法处理。此外,为保证诉讼活动的公正性,可视情况建议更换办案人、排除非法证据。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历史沿革

在中央苏维埃政府成立之前,一些革命根据地已经尝试建立起检察制度。1931年7月,鄂豫皖革命根据地第二次苏维埃代表大会通过《鄂豫皖苏维埃政府临时组织大纲》,规定在人民司法机关——革命法庭内设审判委员会、国家公诉员和辩护员。同年10月4日颁布的《鄂豫皖苏维埃政府革命法庭的组织与政治保卫局的关系及其区别》第二条第七项规定,“国家公诉处要研究对破坏苏维埃政权法令之案件提起公诉,当法庭审问被告人的时候,国家公诉员要来证明案犯之罪恶”。鄂豫皖革命根据地关于国家公诉处和国家公诉员的规定,是人民检察历史上首次关于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的专门设置。 中国共产党自1931年11月在江西瑞金建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起,就进行着人民检察制度的创建与探索。1931年11月,中央工农检察人民委员部成立,先后有两处办公地点:一是在叶坪谢氏宗祠内;二是沙洲坝老茶亭杨氏宗厅(1933年4月迁到这里),这也是检察机构第一处独立的办公场所。它是一幢深三进、宽五间的客家宗厅,建于清康熙年间,距今有300余年。根据《工农检察部组织条例》的规定,各级工农检察部的职能:监督苏维埃机关、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正确执行苏维埃的政纲及各项法律、法令,保护工农群众利益,若发现苏维埃工作人员有行贿、浪费公款、贪污等犯罪行为,有权报告法院,提起公诉。解放初期关于人民检察署、人民检察院职能的规定与这一规定一脉相承。这说明,人民检察机关自始就不是单纯的公诉机关,而是监督国家法律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正确实施的法律监督机关。 1932年2月1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颁布了《军事裁判所暂行组织条例》。根据该条例,红军中的检察机关——军事检察(查)所正式成立,揭开了中国军事检察的序幕。 1934年4月公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司法程序》规定:法院终审后检察员尚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司法机关抗议,再行审判一次。1937年2月,中央司法部发布命令,国家检察长有非常上诉权。党领导的晋冀鲁豫边区政府规定:“对高等法院判决如有不同意见,有权向边区政府提出控告,边区政府接受其控告可组织特别法庭或交还高等法院复审”。 1937年9月6日,第二次国共合作即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正式形成,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西北办事处正式更名为陕甘宁边区政府。陕甘宁边区政府的成立,标志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历史的结束。边区政府成立后,原西北办事处的外交部、劳动部、工农检察局等单位被撤销。至此,人民检察制度经历了第一次起伏。1939年1月,陕甘宁边区第一届参议会决定在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设置检察处。同年4月,边区发布《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组织条例》,对高等法院下设检察处、检察长及检察院职权等作出了细致规定,此时的检察机构“审检合署”特色鲜明。截止到抗日战争相持阶段,全国共建立了陕甘宁、晋察冀、晋冀鲁豫等19个根据地。在各抗日根据地,随着民主政权的建立,检察机构也纷纷建立起来。1942年春,陕甘宁边区等敌后战场出现了极其困难的局面,党中央决定实行“精兵简政”。“精兵简政”给边区政府的大局建设带来积极作用,但人民检察事业却受到了负面影响。1942年春,边区高等法院检察处及其检察员均被撤销,检察工作分别由法院和保安机关承担。人民检察制度经历了第二次起伏。1945年抗日战争取得胜利,中国革命进入了解放战争时期。抗战胜利初期,各解放区基本上沿袭了根据地时期行之有效的检察制度,人民检察制度再次得到恢复重建,关东解放区、山西解放区等地的检察制度还有较大创新,为新中国检察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制度基础。1947年3月,国民党军队进犯陕甘宁边区,边区检察人员均参加了粉碎......余下全文>>

三:逮捕后取保候审的条件,取保候审期限是多久

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

根据新刑诉法及最高检、最高法对新刑诉法的司法解释,在刑事诉讼中,对于逮捕后可以没有必要进行羁押并进行取保候审的理由主要有:

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5.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以及提请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6.属于预备犯、中止犯;7.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8.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9.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10.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或者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的;11.过失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现,有效控制损失或者积极赔偿损失的;12.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双方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达成和解协议,经审查,认为和解系自愿、合法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13.犯罪嫌疑人系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本人有悔罪表现,其家庭、学校或者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备监护、帮教条件的;14.年满七十五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上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是除“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严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外。

取保候审的期限

《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七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四:有个朋友诈骗了两万块钱,现在被警方逮捕,最高判多少年,能取保候审出来吗?取保候审得掏多少钱?

三年以下

五:盗窃5次价值二万三仟元能判缓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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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16岁孩子入室盗窃5000元取保候审需多少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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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多久送达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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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2016年修改的法律有哪些(司法考试)

宪法:新增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修订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经济法: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国际私法:

新增法律法规: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规定。

司法制度:

新增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修订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刑法:

新增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行政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民法:

新增法律法规: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民事诉讼法:

新增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九:司法考试中不适用重者恒重的是哪一科

【司考攻略】司考各科备考重点及大概分值分布【司考必看】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整个司法考试当中性价比最高的学科,内容极少,分值比例极高,试题难度极小。建议大家在考前一个月左右全面复习。

法理学,卷一固定考查25分左右,卷四论述题可能涉及法理学的相关基本原理。本次大纲修改并不涉及法理学的核心考点部分,大家继续按照传统的法理学重点内容复习即可。

法制史(4分左右),没有必要全面复习,如果复习时间紧张,可以酌情放弃。

宪法学(25分左右),本次大纲修改涉及宪法的三个法律文件,其中《选举法》和《组织法》的变动内容需要大家重点把握,同期修改的《代表法》因并未列入大纲考查范围,因此可以忽略。

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17分左右),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在今年的大纲当中列入了卷四的可能命题范围,这一变化大家要有足够的重视。同时在复习这部分内容时,最好能够结合诉讼法的相关知识点全面把握。

国际公法(7分左右),本次大纲修订并不涉及国际公法的重点考点

国际私法(11分左右),重点把握最高院关于涉台判决及仲裁的认可与执行两个新增法规。

国际经济法(11分左右),本次大纲修改并不涉及国际经济法的重点考点。

刑法(80分左右),《刑 九修正案》的相关内容毫无疑问构成2016年司法考试刑法部分的考查重点,大家要特别注意结合新增罪名对其加以掌握。需要提醒大家的是,两高于2016年 3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未列入2016年司法考试的考查范围,在备考时可以酌情灵 活把握。

民法(纯民法部分80分作用,知识产权部分10分左右,合计90分左右),民法部分的备考中,大家要特 别注意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的复习,这是绝对的重点。直接新增的考点“法人人格否认”由于在具体规定上与《公司法》的相关内容重合,大家可以结合起来把握。今年的大纲修改对于《侵权责任法》整体和《合同法》当中的“民间借贷”(借贷合同)这两个部分也有相当调整,也要引起大家足够 的重视。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55分左右),行政法部分的考点在今年的大纲变动中没有任何变化,大家重点要把握的是新增加的两个司法解释,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

商法(52分左右),商 法部分的考点在今年的新大纲当中没有任何变化,只是结合新增的司法解释和修订的《保险法》与《证券投资基金法》对原有考点的内容作了调整,其中大家要特别注意变动较多的保险法部分的内容(预计今年会有3到5分的考查比例),《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幅度较小,并且本身考试价值相对较低(近三年并没有命题),大家酌情把握重点内容即可。

经济法(27分左右),经济法部分在2015年由于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强势介入,分值有较大的下降,从35分下降至27分(主要在《劳动法》部分缩水),鉴于官方对社会主义法治理论部分的持续强调,预计2016年经济法部分的 分值会勉强维持2015年的状态。今年大纲的涉及到的新修法规共计五个,《食品安全法》构成绝对的重点,《商业银行法》把握重点内容即可,其余的三个法律文件,考试价值很低,可以酌情放弃。

民事诉讼法(70分左右),今年民诉部分 的改动相对较小,更多是针对2015年2月份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的相关内容部分知识点进行了完善和调整,因此“民诉解释”不仅是去年的备考重点,今年其热度仍然不会下降。对于今年新增加的两个司法解释,预计都会有所考查,大家也要结合听课做到对重点内容的准确把握。

刑事诉讼法(70分左右),今年刑诉法的法规变动主......余下全文>>

十:审查批捕工作如何适应新刑诉法

□ 郭建美 新刑诉法对强制措施进行了重点修改完善,因此,审查批捕工作将面临着新的机遇与挑战。 批捕条件产生重大变化,必须更新“够罪即捕”观念。新刑诉法对批捕条件进行了细化,相比现行刑诉法的规定更加细化、严格。执行新刑诉法的有关规定,更新旧有观念成为当务之急:一是对于最高刑为十年有期徒刑以下的一般刑事案件,审查批捕工作思维方式要从原来的“能不能批捕”向“能不能不批捕”转变。二是重点审查提请批捕犯罪嫌疑人是否曾经故意犯罪以及是否身份不明。三是对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区分情况予以处理。 不捕案件增多,必须提升化解矛盾能力。新刑诉法实施后,必然有大量案件进入不捕程序,在不羁押犯罪嫌疑人的前提下,必须有效化解嫌疑人与被害人矛盾冲突:一是严格执行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相关规定。二是提升诉讼效率,改变以往的拖拉做法。三是加大法律宣传力度,让被害人对公平、公正形成一个客观理性的认识。 重要证人出庭,必须强化对证人证言客观性把握能力。在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非法证据排除的原则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在证据体系中发挥的作用必然越来越小,证人证言的作用必然越来越大。因此,在审查证人证言时,必须着重审查其客观性、真实性,可以采取以下方法:一是与其他证据分析比对,审查其是否与其他证据相互矛盾。二是对关键证人进行询问。三是为证人作证提供良好环境。 提高审查批捕案件质量,必须依法听取辩护人意见。新刑诉法实施后,审查批捕部门要正确认识辩护律师在案件查办过程中的作用。一是要自觉维护犯罪嫌疑人聘请辩护律师的权益;二是要主动听取辩护律师意见;三是要学会处理与辩护律师关系。 适应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审查批捕部门必须有所作为。新刑诉法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审查批捕部门通过审查批捕,承办人已经对案情、证据有了全面的掌握,对其是否具有逮捕必要性最有发言权。在批捕后,随着案件的进展,逮捕必要性是否消失,审查批捕部门综合全案进行审查最节约诉讼资源。因此,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对于逮捕必要性可能随着案情进展发生变化的案件,审查批捕部门要重点跟踪,建立逮捕必要性审查机制,对于案情发生变化,不再具有逮捕必要性的,及时向侦查机关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减少羁押。 (作者单位:易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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