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主对车位的使用物业法是怎么规定的
停车费是由小区全体业主在业主大会上定的,也就是小区业主自己定的,物业只不过是代为管理,这笔钱最后除去基本开销,比如税金、人工费外剩下的都要纳入房屋维修资金。
物业管条例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五十五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物业法如何规定停车位管理问题
你好!关于将区内的车位出租问题,在国内的物业管理都普遍存在的问题,虽然在物权法中明文规定区内所有公共地方都归全体业主所有,但国内的车位都是处于紧张状态,如果不利用空位停车的话,肯定不能解决停车问题,但如果不收费的话,所有业主都会停放在小区内,那会造成秩序混乱.所以适当的收取费用控制车流也是在所难免的.但收取到的停车费用必须公布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用于平时小区的公共设施设备维修养护.所谓的合理,合法也是要从实际情况出发的.
三:物业是否有权卖车位?
是否有权出卖要看停车场的产权归谁,如果产权已经转移到了物业公司,物业公司就可互出卖,如果产权不属于物业公司,一般来说物业公司就不能出卖.除非停车场产权人委托物业公司进行操作.如果产权人没有委托,那么物业公司就是非法在操作.
因此,在买车位之前应先了解一下车位的产权,了解清楚在进行买卖,以免出现不必要的损失.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法中有停车位收费规定物业公司有收停车费的权利吗
《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中相关条款总是会让人误解。小区内的公共区域(临时占道停车位)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所以总有人认为这是业主的地盘,不应该收停车费。但是车位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是规划设计中明确的专用车位,包括地上专有车位、地下车库等。这部分是产权方的专有部分,产权人可按法律规定随意处置。第二种就是公共区域的临时占道停车位,这一种是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收费还是不收费,收多少是全体业主说了算,物业企业的这部分”停车费“实际上是受业户委员会委托收取的公共收益,在刨除服务成本(比如设置道闸、划线、维护停车秩序人员工资等)和合理利润(国家规定不超过全部收益的5%)之外的应该归全体业主共同所有。这部分收益按理来说应该用来维修养护或者搞社区建设,但是由于公共收益缺乏监管,这部分要么是被物业企业拿来补贴物业费的亏损亏空,要么就是被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共同侵占了。
五:关于小区车库的一些法律规定
1、小区车俯的产权归属是个人还是业主共同所有,如果是个人所有,这个店的经营已经侵害了小区其他业主的相邻权利,同时也造成噪声污染。
2、如果是业主共同所有,可以以业主大会名义要求该店推出场地。
六:<<物权法>>对小区车位是怎样规定的?
新华网北京3月19日电(记者田雨)将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法律进一步明确,“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www.law-lib.com/...05.htm
70年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
新华网北京3月19日电(记者田雨)“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这是将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作出的明确规定。
随着住房制度改革,越来越多的城镇居民拥有自己的房屋,而且大量集中在住宅小区内。物权法的这一规定,回答了广大群众关于“70年大限到期后,我们的住房怎么办”的疑问。
www.law-lib.com/...17.htm
土地承包期届满可按国家规定继续承包
新华网北京3月19日电(记者田雨)在农村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是我国将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制度。将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规定,土地承包期届满可继续承包,赋予了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
http://www.law-lib.com/fzdt/newshtml/fzjd/20070319155135.htm
禁止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国有财产
新华网北京3月19日电(记者田雨)针对当前国有财产流失的实际情况,将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在坚持平等保护原则的基础上,强化了对国有财产的保护。
www.law-lib.com/...12.htm
小区车位车库应首先满足业主需要
新华网北京3月19日电(记者崔清新)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现代化社区大量出现。因小区内车位、车库的归属问题,以及停放在小区内道路上车位收费问题而引发的纠纷逐渐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
对此,将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明确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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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新物业法规定车位只售不租合法吗
合法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车位管理费小区内车位管理费收费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物权法并没有对小区车位管理费收费做规定和标准,小区内车位的收费标准是由物业管理公司拟定收费明细,报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主管部门依据物价局制定的物价标准审批同意后执行的收费标准。
《物业管理条例》中对物业收费的相关约定:
第四十一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四十二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
第四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
第四十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四十六条 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物业管理条例》全文baike.baidu.com/view/10425.htm
九:已经买下的私家车位,为何还要交物业管理费?法律依据又在哪?
理论上讲合理。因为您买的是车位,这个车位和物业费您的理解上可能存在偏差。他们收的这个物业费是指小区维护的费用,维护费用力包括对小区内车辆的夜间安保费用。而您出资的购买私家车车位,只是小区内部私家车位的使用权。这个使用权是指,只有您可以使用这个小区内的私家车位。您交的费用就是这个小区私家车位的使用权的费用,而您所说的小区收的物业费是,小区内部保安夜间负责管理您车子安全的劳务费用。明白么?!也就是说,您购买私家车位,买的只是一个位子。您可以把车停在这里。但不会有保安来管理保护您车子的安全。谁破坏了您的车,小区物业不用负责。而您交的这个物业费用就是支付给这些保安用来管理保护您车子安全的费用,只要您交了这个费用,车子在小区内出现的一切问题,物业是负有赔偿责任的!您可以说!“那我在外面交停车费人家也负责看我的车子啊!”那我可以负责任的告诉你!你缴纳的停车费,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车子停在这里要缴纳的停车位子使用费,另一部分是停在这里车子的管理费用。而您在小区里所花钱购买的小区私家车位,这个费用,只是单纯的指,“这个私家车位的使用权”
租车位的价格和购买私家车车位的价格是不一样的,他们的意义也不一样。希望您能看一下在您购买这个车位的时候签订的那个购买合同,那上面有明确的权利和义务,只要您稍微看上两边这个问题您自己就能解决。其实这个问题只要稍有点知识上过学的人就能理解。就算是稍微有点生活经验的人也是能够明白的,毕竟物业费涵盖的内容太多了,而所谓的“购买私家车车位”这儿也很容易理解。就如同你去买电脑配件一样。人家会问你要不要保修卡,要是不要就便宜。但是便宜的这部分钱其实就是,日后东西出现问题,他们要维修时所花费的那部分金额。
您仔细去看一下您买这个车位的时候的合同。那上面是不是明确的说明了。您缴纳的这个购车位款,是不是包括管理的费用,这个管理的费用是否包括车子安全问题。要是这些全包括,那你就去看看物业费里面是不是有这部分得分重合部分。要是有,那就说明小区物业乱收费,不过理论上说!这种现象是不可能的!因为小区物业与你签订的那个合同上肯定是说这笔钱就是用来买车位使用权的其他啥也不包括!!!!!!!
希望您能看明白!
十:物权法小区公共停车位
露天的道路如果不是法律明文规定为城镇公共道理的,应当为小区的业主共同所有。小区的车位如果购房时开发商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就是开发商的。不过,小区的车位应当首先满足小区业主的需求。
具体的规定可以看《物权法》
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这样可以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