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

一: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公式的理解

为什么用除以一减税率?因为消费税是价内税,所以他的计税价格就是包括了消费税的,增值税是价外税,所以它不在计税价格里面,离岸价加上运输费加上保险费等再加上消费税就是计税价格了吧,但是这里计算的就是消费税,假设消费税是20%,那么计税价格在不包括消费税的时候就是只包括离岸价、运输费与保险费等的价格,那么这些价格是不是占整个计税价格的80%呢,所以是除以一减税率,就是除以80%啊。其实你要是做过些练习,你会发现消费税计税价与增值税计税价格是一样的~

二: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是什么意思

因为消费税是价内税,所谓价内税就是计税基础包含了税费在内,而单是材料费和加工费是不含消费税的,所以要把它换算成含税价,即:(材料费+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然后再乘以税率,才是应征的消费税税额~

三:如何理解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中"(1-消费税税率)"?

因为消费税是价内税,缴纳增值税的计税价格是包含了增值税的.

(在进口增值税部分你也可以看到,增值税计税价格=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你现在提出的这个组价公式可以这么换算: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

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成本*(1+成本利润率)

组成计税价格-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成本*(1+成本利润率)

组成计税价格*(1-消费税率)=成本*(1+成本利润率)

所以: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这个公式就是这么换算过来的.因为是含了价内的消费税,所以要把消费税的税额还原进去,用以计算增值税.

四:复合计税办法下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解释

呵呵,你最开始的公式是对的,后面就错了。是这样子的。

你再看看公式:

复合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消费税额

复合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定额税额+比例税额

复合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复合组成计税价格*定额税率

复合组成计税价格-复合组成计税价格*定额税率=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

复合组成计税价格(1-顶额税率)=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

复合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定额税率)

明白了吧

五:计算消费税的时候组成计税价格为什么要包含消费税

因为消费税是价内税,消费税的计税依据是要包含着消费税的。

你可以这样想,含着消费税的价格乘以(1-税率)是不含消费税的价值(也就是成本加上利润),那么不含消费税的价值除以(1-税率)就是含着消费税的价格了。

六: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计算 20分

当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缴纳消费税的组成计税价格的时候,成本*(1+成本利润率)后还要加上一部分之后才除(1-消费税税率):

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的几种情况

1、委托加工的:

(1)、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

(2)、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2、自产自用的:

(1)、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2)、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3、进口的:

(1)、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2)、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七:消费税和增值税的组成计税价格

由于消费税和增值税交叉征收,消费税是价内税,增值税是价外税,这种情况决定了实行从价定率征收的消费品的消费税计税价格和增值税的计税价格是一致的,即都以含消费税而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作为计税基数。

由于消费税属于列举征税,应征消费税产品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的计税价格,在不征收消费税产品的增值税计税价格的基础上除以(1-消费税税率)就可以了。

八:消费税在什么情况下采用组成计税价格?

采用从价定率方法征收消费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计税的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所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收取的一切价外费用,但不包括应交的增值税税款。这里的“销售额”包括“销售收入”与“价外费用”。“价外费用”指的是价外收取的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补贴、手续费、包装费、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延期付款利息、代收款项、代垫款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等。

1、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的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征收消费税,不能按照移送给非独立核算门市部的价格计算征收消费税。

2、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计算纳税,而不是按同类消费品的最低价格或加权平均价格计算征收消费税。

3、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价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采用组成计税价格的办法,是在没有同类消费品的情况下才采用的(下同),组价公式中的“成本”是指应税消费品的产品销售成本。“利润”是指根据应税消费品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计算的利润,而不是从该产品生产企业的利润率计算出来的利润额。此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具体是:甲、乙类卷烟,粮食白酒10%;小轿车8%;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摩托车、越野车6%;雪茄烟、烟丝、薯类白酒、其他酒、酒精、化妆品、护肤护发品、小客车、汽车轮胎、鞭炮、焰火5%。

凡是自产自用需组价计征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均按上述规定的利润率组价计征消费税。

4、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价计算纳税。组价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这里的材料成本,是指委托方所提供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加工费是指受托方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即受托方从委托方所取得的一切利益。

5、进口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组价计算纳税,组价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到岸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6、用已税消费品生产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如纳税人用已税的烟丝生产卷烟,已税的酒精生产酒,已税的护肤护发品生产护肤护发品等,其申报缴纳消费税时,可以扣除当期生产领用的外购已税消费品消费税后的余额纳税。

7、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外汇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结算的当天或者当月的第一天外汇牌价(原则上为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款。纳税人事先确定的折合率,确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

8、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依据。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价格。其中:甲类卷烟和粮食白酒报国家税务总局核定。消费税这一规定,目的是为了防止一些纳税人钻税法的空子,采取联营返利、工商合营等手段故意压低计税价格,隐瞒销售额,将利润由税负较高的工业领域转移到商业领域来逃避税收。

9、关于应税消费品包装物的计征消费税问题。《实施细则》明确了在规定的期限内(一年),不计入销售额、周转用的包装物不征收消费税,除此之外,应征收消费税,实际上,从目前生产企业的经营运作情况来看,包装物基本上都是“作价随同产品销售的”,基......余下全文>>

九:什么是组成计税价格

组成计税价格是指在没有实际销售价格时,按照税法规定组成专门用以计算应纳税款的价格。

组成计税价格的使用环境

我国现行增值税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有视同销售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核定其计税销售额: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用以上两种方法均不能确定其销售额的情况下,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核定其计税销售额。

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当货物属于应征消费税货物时,其组成计税价格中还应加计消费税额。则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当该项应税消费品为委托加工方式的,则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纳税人进口货物时,应纳增值税的计税价格也须按一定的计算公式所组成。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到岸价格(CIF)+关税+消费税

计算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为什么要用组成计税价格,而不是直接用 (材料成本+加工费)×消费税率——因为消费税是价内税,就是对消费税的税款也征收消费税,还有合理的利润部分,都是消费税的计税基数,所以要按照计税价格来计算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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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消费税的组成计税价格。

1.销售环节

(1)直接销售,适用比例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其应纳税额应从价定率计征: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2)纳税人自产用于其他方面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2.委托加工环节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1)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

(2)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3.进口环节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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