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执业的规定

一:医疗机构在执业过程中应遵循的执业规则

①医师的执业规则

根据《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必须遵守以下执业规则。

(1)医学文书规则

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2)急救规则

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臵。

(3)用药规则

医师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除正当诊断治疗外,不得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4)告知规则

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

(5)服从调遣

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6)报告

医师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师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②医疗机构的执业规则

1.医疗机构日常管理

(1)诊疗范围管理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断、治疗活动,未经允许不得擅自扩大业务范围。需要改变诊疗科目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2)执业人员管理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工作。工作人员上岗工作应当佩带载有本人姓名、职务或者职称的标牌。

(3)公示制度

医疗机构应当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和收费标准悬挂于明显处所。

(4)医疗质量保证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实施医疗质量保证方案。注重对医务人员的医德教育,组织学习医德规范和有关教材,督促医务人员恪守职业道德,定期检查、考核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的执行及落实情况。对医务人员进行“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训练与考核,把“严格要求、严密组织、严谨态度”落实到各项工作当中。

(5)医疗机构标识物管理

标有医疗机构标识的票据和病历本 册以及处方笺、各种检查的申请单、报告单、证明文书单、药品分装袋、制剂标签等不得买卖、出借和转让。不得冒用标有其他医疗机构标识的票据和病历本册以及处方笺、各种检查的申请单、报告单、证明文书单、药品分装袋、制剂标签等。

(6)消毒与隔离制度执行

严格执行无菌消毒、隔离制度,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处理污水和废弃物、预防和减少医院感染。

(7)病历管理

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15年;住院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30年。

(8)社会责任承担

医疗机构必须承担相应的预防保健工作,承担县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支援农村,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工作等任务。当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况时,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必须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2.医疗服务管理

(1)危重病人的抢救

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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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医疗机构执业有哪些具体规定和要求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 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医疗机构不得出具虚假的证明文件 医疗机构不得出租承包科室

三:社会办医疗机构要哪些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

第三条 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

第四条 国家扶持医疗机构的发展,鼓励多种形式兴办医疗机构。

第五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军队的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规划布局和设置审批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医疗机构,并纳入当地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纳入当地的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发展总体规划。

第八条 设置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第十条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置申请书;

(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第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

(一)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二)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第十三条 国家统一规划的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

第十四条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按照国家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设置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 登 记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十六条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置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主要事项:

(一)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

(二)所有制形式;

(三)诊疗科目、床位;

(四)注册资金。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日内,根据本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余下全文>>

四:《执业医师法》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适用问题 50分

非卫生技术人员分为以下情形:无执业资格卫生技术人员;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第四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规定:“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任用两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

(二)任用的非卫生技术人员给患者造成伤害。

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

《卫生部关于医学生毕业后暂未取得医师资格从事诊疗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5〕357号):“医疗机构违反规定安排未取得医师资格的医学专业毕业生独立从事临床工作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理;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

《卫生部关于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执业注册的人员开展医师执业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178号):“对于医疗机构聘用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

(二)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

(三)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

根据以上的法律、法规及批复,医疗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按下列情形适用法律查处:

一、使用无执业资格卫生技术人员(即实质非卫生技术人员)(含聘用取得医师资格因本人原因未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或在非聘用单位和非工作时间执业人员):

(一)对机构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予以处罚;

(二)对非医师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予以处罚。

二、视为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

(一)主要情形

1.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诊疗活动;

2.安排未取得执业资格医学毕业生独立从事临床工作;

3.使用未取得处方权(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

4.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5.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

(二)适用法律

1.对机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予以处罚;

2.对人员

符合《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情形的,按照第三十七条处理;不符合第三十七条规定情形的,依照违反《执业医师......余下全文>>

五:美容医疗机构应当遵守哪些执业规则?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美容服务,促进医疗美容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就医者的合法权益,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

本办法所称美容医疗机构,是指以开展医疗美容诊疗业务为主的医疗机构。

本办法所称主诊医师是指具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执业医师。

医疗美容科为一级诊疗科目,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和美容中医科为二级诊疗科目。

医疗美容项目由卫生部委托中华医学会制定并发布。

第三条 凡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机构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卫生部(含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主管全国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美容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机构设置、登记

第五条 申办美容医疗机构或医疗机构设置医疗美容科室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有明确的医疗美容诊疗服务范围;

(三)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四)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举办美容医疗机构的单位或者个人,应按照本办法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手续。

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合格申办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答复申办者。

第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核发美容医疗机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同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违规作出的审批决定应自发现之日起30日内予以纠正或撤消。

第八条 美容医疗机构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执业活动。

第九条 医疗机构增设医疗美容科目的,必须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向登记注册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条 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开展医疗美容项目应当由登记机关指定的专业学会核准,并向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章 执业人员资格

第十一条 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

(二)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其中,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医师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医师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医师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专业临床工作经历;

(三)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

(四)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未取得主诊医师资格的执业医师,可在主诊医师的指导下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技术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 从事医疗美容护理工作的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护士资格,并经护士注册机关注册;

(二) 具有二年以上护理工作经历;

(三) 经过医疗美容护理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护理工作6个月以上。

第十四条......余下全文>>

六: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年审制度为什么是五年

法律规定啊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审批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道外区卫生局医政科办公室

责任人:承办人、参与现场审查人员

二、权力行使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

三、审批条件和标准

符合以下条件和标准的予以校验:

(一)在市卫生局登记注册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

(二)在校验期满前三个月申请办理校验。

四、所需材料

(一)《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三)医疗机构评审证书;

(四)医疗机构校验期内年度工作报告;

(五)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制度执行情况报告;

(六)申请校验单位的申请文件;

(七)财务审计报告(资信证明);

(八)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九)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计分情况(提交不良计分通知书复印件);

(十)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和放射诊疗项目的医疗机构除提供以上材料外,还要提供《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放射诊疗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七: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年检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1、《公司名称核先核准通知书》或公司营业执照加盖公章;

2、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大专以上文凭复印件;

3、质量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大专以上与医疗器械相关专业文凭复印件;

4、质量验收员身份证复印件、中专以上与医疗器械相关专业文赁复印件;

5、仓库保管员身份证复印件、中专以上与医疗器械相关专业文赁复印件;

6、销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中专以上文赁复印件;

7、售后维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中专以上文赁复印件;

8、办公室产权复印件(使用面积80M2以上)(不能设在居民区)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申请表》要到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去领

八: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出租与出借有什么区别

出借就是借出去,出租是让别人在约定期限内使用,收取一定的租金。其实了解这个也没用。这是违法滴!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 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二十三条规定,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二十七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九:开办私人诊所应该具备什么条件

第一条 为加强对私人诊所的管理,促进私人诊所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对私人诊所的设置和监督管理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私人诊所设置申请者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非在职医务人员,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机构中执业满5年; (二)设置二级西医或三级中医诊疗科目诊所的,申请人应具有副主任医师或以上职称; (三)男性年龄在65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60周岁以下,且身体健康; (四)离退休的卫生技术人员须经原工作单位同意; (五)注册资金:私人西医诊所不少于30万元,私人中医诊所不少于15万元; (六)具有常住户口。 (七)诊所场地必须长期固定(非申请人所有,需有5年以上租赁协议)并且符合卫生部颁布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要求,以1名医生,1名护士计,使用面积不小于40平方米,聘用卫技人员每增加1名,面积增加10平方米。 (八)符合xxx市区域卫生规划和当地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第三条 凡申请设置私人诊所,应向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设置申请书(必须申明是营利性医疗机构); (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四)其他材料(身份证复印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注册资金证明材料、县或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体检表、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个人工作简历,离退休人员提供原单位同意证明,租赁房屋的需提交租赁协议)。 第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后,根据本规定和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答复。被批准的,应向申请人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应注明为营利性医疗机构)。 第五条 申请人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后,在3个月内筹建完毕,向批准其设置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手续;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后,在20个工作日内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合格者给予注册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上注明营利性医疗机构。私人诊所必须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诊疗活动。 第六条 私人诊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应到同级工商、税务、物价等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第七条 各县(市)、区要根据医疗服务供给及需求状况,依照《xxx市区域卫生规划》和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对私人诊所的设置进行合理布局。暂不审批性病、泌尿外科等私人诊所。 第八条 私人诊所聘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必须报其执业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同意。 第九条 私人诊所原则上只能设置1个诊疗科目,确需增设诊疗科目的,需具有相应临床经验,提供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栏目中注明至少有2个专业),并具有相应的诊疗条件。 第十条 对于已开办的私人诊所要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加强管理和监督,对于行医活动超过登记核准的诊疗科目,擅自外聘医务人员,擅自开设二级西医、三级中医诊疗科目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严肃查处,以保证医疗安全,维护广大群众切身利益。对于非法游医、无证行医要坚决依法予以取缔,维护正常医疗秩序。 第十一条 负责私人诊所审批的国家工作人员要依法审批,违反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记得采纳啊

十:试述医师的执业规则和医疗机构的执业规则

①医师的执业规则

根据《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必须遵守以下执业规则。

(1)医学文书规则

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2)急救规则

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臵。

(3)用药规则

医师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除正当诊断治疗外,不得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4)告知规则

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

(5)服从调遣

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6)报告

医师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师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②医疗机构的执业规则

1.医疗机构日常管理

(1)诊疗范围管理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断、治疗活动,未经允许不得擅自扩大业务范围。需要改变诊疗科目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2)执业人员管理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工作。工作人员上岗工作应当佩带载有本人姓名、职务或者职称的标牌。

(3)公示制度

医疗机构应当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和收费标准悬挂于明显处所。

(4)医疗质量保证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实施医疗质量保证方案。注重对医务人员的医德教育,组织学习医德规范和有关教材,督促医务人员恪守职业道德,定期检查、考核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的执行及落实情况。对医务人员进行“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训练与考核,把“严格要求、严密组织、严谨态度”落实到各项工作当中。

(5)医疗机构标识物管理

标有医疗机构标识的票据和病历本 册以及处方笺、各种检查的申请单、报告单、证明文书单、药品分装袋、制剂标签等不得买卖、出借和转让。不得冒用标有其他医疗机构标识的票据和病历本册以及处方笺、各种检查的申请单、报告单、证明文书单、药品分装袋、制剂标签等。

(6)消毒与隔离制度执行

严格执行无菌消毒、隔离制度,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处理污水和废弃物、预防和减少医院感染。

(7)病历管理

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15年;住院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30年。

(8)社会责任承担

医疗机构必须承担相应的预防保健工作,承担县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支援农村,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工作等任务。当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况时,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必须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2.医疗服务管理

(1)危重病人的抢救

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

(2)医学证明等文书......余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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