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士褒扬条例

一:1980年6月4以前出台的革命烈士褒扬条例

《革命烈士褒扬条例》(1980年6月4日国务院国发152号),此行政法规继续有效。

二:烈士褒扬条例的介绍

《烈士褒扬条例》是通过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601号国务院令公布的文件。条例共六章四十一条,其制定目的是为了弘扬烈士精神,抚恤优待烈士遗属。

三: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的条例解释

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一九八○年六月四日发布的《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进一步做好革命烈士褒扬工作,现根据《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第九条“本条例由民政部负责解释”的规定,就若干具体问题作如下解释: 本条例第二条所说的“我国人民”,包括未满十八岁的青少年。所说的“人民解放军”,包括前中国工农红军、八路军、新四军、中国人民志愿军以及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其他人民武装。所说的“革命烈士家属”,是指革命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和未满十六岁(编者注:现改为未满十八周岁,下同)的弟妹,及抚养革命烈士长大的其他亲属。 本条例第三条第(二)项所说的“对敌作战致成残废后不久因伤口复发死亡的”,是指对敌作战负伤,经医疗终结评残发证以后,一年内因伤口复发死亡。 本条例第三条第(四)项所说的“受折磨致死”,包括因执行革命任务被敌人俘虏、逮捕后坚贞不屈而在敌人狱中病故的。 本条例第三条第(五)项所说的“壮烈牺牲”,是指为保卫或抢救人民生命、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勇于献身,给人民群众树立了堪为学习榜样的,都可批准为革命烈士。 本条例第四条所说的“因战牺牲”,是指第三条(一)(二(三)项,所说的“因公牺牲”,是指第三条(四)(五)项。 本条例第四条所说的“革命烈士的批准机关”,适用于中央、地方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即上述单位人员牺牲后,符合革命烈士条件的,均应报请死者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本条例第四条、第五条所说的“其他人员”,包括实行义务兵役制的武装、边防、消防民警。 本条例第五条所说的“事迹特别突出”,是指死难情节特别突出。对需报民政部批准为革命烈士的,应先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审查,如认为符合革命烈士条件的,再转报民政部审批。 本条例第六条“由民政部向革命烈士家属颁发《革命烈士证明书》”的具体做法是:由批准机关填发《革命烈士证明书》,寄给家属居住地的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然后,由革命烈士家属居住地的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填写《革命烈士证明书》,代民政部颁发。《革命烈士通知书》,分地方和部队两种,分别由民政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制定。民政部制定的适用于地方的通知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翻印。总政治部制定的适用于部队的通知书式样另发。 本条例第八条“革命烈士家属的抚恤,按照作战牺牲军人家属的有关抚恤规定办理”,具体做法是:凡本条例公布后的牺牲人员,经批准为革命烈士的,都由家属居住地的县、市、市辖区民政部门按照作战牺牲军人的抚恤标准,即革命烈士抚恤标准,发给他们家属一次抚恤金。对革命烈士家属生活困难的补助和优待,也由家属居住地的县、市、市辖区民政部门按照作战牺牲军人(革命烈士)家属的有关规定办理;革命烈士生前在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如果他们的家属愿意由原单位按有关因公牺牲或因工死亡的规定办理,也应予以同意。 《革命烈士证明书》和一次抚恤金,一般应发给烈士的父母、配偶,具体做法是: 有父母无配偶的,发给父母。 有配偶无父母的,发给配偶。 既有父母又有配偶的,发给谁,由其父母、配偶自行商定。商定不通的,由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按下列规定发给: 《革命烈士证明书》发给父母。 一次抚恤金,半数发给父母,半数发给配偶。 没有父母、配偶的,按下列顺序发给其他亲属:(1)子女;(2)共同生活未满十六岁的弟妹;(3)抚养烈士长大的其他亲属。无上述亲属的不发。 本条例公布以前,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因对敌作战或对敌斗争牺牲的人员,如果符合本条例第三条(一)至(四......余下全文>>

四: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的介绍

为了发扬革命烈士忘我牺牲的精神,教育人民为保卫祖国和建设祖国英勇奋斗,特制定《革命烈士褒扬条例》。

五:《烈士褒扬条例》前牺牲的人员怎样申报烈士? 100分

这么巧的事情应该可以酌情考虑的 毕竟都是为GCD维护协和社会的

六: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在本世纪也就是现在21世纪有没有新的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发布

本世纪有新的《革命烈士褒扬条例》,2011年7月28日时任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601号国务院令,公布《烈士褒扬条例》。

1980年6月4日,国务院公布施行了《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对批烈情形、批烈机关等作了原则规定。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烈士褒扬工作遇到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一是评定烈士的情形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烈士评定工作的需要,评定烈士的程序也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二是烈士遗属抚恤待遇低、标准不统一;三是对烈士遗属的优待缺乏全面系统的规定,四是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和管理工作需要做进一步规范。迫切需要对《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进行全面修订,以适应新形势下烈士褒扬工作的实际需要。

故于2011年7月28日公布新版条例。共六章四十一条,其制定目的是为了弘扬烈士精神,抚恤优待烈士遗属。

以上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七:<<革命烈士褒扬条例>>中可追记一、二、三等功,具体要求、条件是什么?

萧三

当我们回顾四十年历史的时候,我们对于为共

产主义事业和中国人民解放事业而牺牲的光荣的

先烈们,表示崇高的敬意。他们之中,许多是共产党

员,许多是劳动人民,许多是党外人士。他们在斗争

中,流尽了自己的鲜血,献出了自己的生命。他们是

永垂不朽的!

——刘少奇: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四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

(1961年6月30日)

我又一次又一次地怀着沉痛悼念的心情和极大的尊敬,细读了截至目前为止所能收

集到的中国人民革命的烈士们用鲜血和生命写成的诗篇,并阅读了全部烈士们的传略,

我内心更加激动,感受更加强烈,更加爱好这些诗作。革命烈士同志们的形象在我的脑

海里显得更加伟大,更加崇高了。《革命烈士诗抄》一九五九年四月在北京一出版,立

即受到广大读者的热烈欢迎。(第一次印刷了十万册,不到半月就被争购一空。七、八

月又增印了三十二万册。为了满足读者的需要,东北,西南各地都先后翻印了这本书。

据不完全的统计,一年之内总共印行了六十多万本,但仍然供不应求。此外,广播、电

视、各种集会上……都经常朗诵烈士们的这些遗著。)许多读者纷纷来信述说自己读了

这本书所受到的鼓励和感动。他们认为,读了这些诗文,是受到了最严肃、最深刻的阶

级教育和政治思想教育。他们愿意向烈士们学习,为继承烈士们的事业而奋斗。不少读

者都这样表示,读了这本书之后,不禁对自己提出一连串的问题:你经受过烈士们所曾

经受过的锻炼和考验么?你的年龄比烈士为革命而英勇牺牲的时候的年龄,或者更小些,

或者更大一些;但是你为党为人民所做的事业,能比得上烈士所作过的几分之几么?在

解放胜利的今天,假如不奋发努力学习和工作,积极参加祖国的社会主义建设,并支持

世界各国还处在被压迫、被奴役状态人民的解放斗争,你不会觉得有愧于对革命先驱者

的血么?你能不下定决心,从此以后更加振作起来,急起直追,勤勤恳恳,老老实实,

听党的话,站在自己的岗位上,为人民服务得更多一点和更好一些么?

读者们的这种表示和对改进这本书的宝贵意见,特别是一些革命前辈和烈士亲友纷

纷来信,陆续提供了不少新发现的烈士遗作和事迹,使我们得以把这本“诗抄”重编增

订,成为现在的样子第二次出版。对同志们的热忱鼓励和宝贵帮助,谨代表广大读者和

我们编者,表示衷心的深深的感谢!

我们感谢董老、郭老、吴老、谢老为“诗抄”题了诚挚动人的诗句,等于为本书写

了序言。

“诗抄”第一次出版之后不久,曾经热情地为之题诗的林老去世了。我们永远记得

他的诗句:“谁能动手换人间?非佛非仙非圣贤。”读了这两句诗,使人联想起《国际

歌》中的“从来就没有什么救世主,也不靠神仙皇帝。要创造人类幸福,全靠我们自己!”

我们在这里沉痛地纪念这位革命老前辈、共产主义战士。

熊瑾玎老同志除提供了王凌波同志和何叔衡同志的亲属寄给他的何老的遗作之外,

还曾作《读革命烈士诗抄》律诗两首,可说是语重心长,特抄在这里:

其一:

诗抄连日展晴窗,

读罢频添泪万行。

粉骨碎身心似铁,

吊民伐罪笔如枪。

忧时字字皆悲愤,

唤众篇篇最激昂。

躯壳纵填沟壑去,

精神犹在海天张!

其二:

河山节次换新装,

饮水思源岂可忘?!

领导必须由我党,

斗争方得挫强梁。

人民跃进心无二,

先烈牺牲志已偿。

珍重一声安息吧,

遗篇不断放奇光!

这次增订出版的“诗抄”比初版时增加了五十位烈士的一○二首诗,其中包括蔡和

森、何叔衡、罗学瓒、王若飞等这些很早的中国共产主义战士的遗作和全国解放前夕被...余下全文>>

八:国家对烈士家属有哪些补贴

根据《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对烈士家属由民政部颁发《革命烈士证明书》。烈士的家属为烈属,包括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和未满16周岁的弟妹和抚养烈士成长的其他亲属。烈士可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抚恤待遇。凡是按规定享受定期抚恤待遇的优抚对象死亡后,除发给当月定期抚恤金外,另加发半年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定期抚恤金领取证。

在部队因执行战备训练中因施工、生产、执勤、科研、维护社会治安等工作而牺牲者,但不符合革命烈士的条件,他们的遗属享受什么待遇?

根据《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在部队因执行战略训练或因施工、生产、执勤、科研、维护社会治安等工作而牺牲者,不符合革命烈士条件的,发给《革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或《革命工作人员因公牺牲证明书》,享受有关因公死亡待遇,其家属不能享受烈属待遇,而享受有关部门规定的因公死亡的抚恤待遇。

《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按该《办法》规定,可获得优待的对象分为退役士兵、残疾军人、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现役军人子女。

该《办法》规定,烈士子女入学入托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烈士子女在公办学校学习期间免交学费、杂费,寄宿学生酌情给予生活补助;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时降20分录取;报考普通或成人高等学校的,由省级招生委员会决定,可在高等学校调档分数线下适当降低分数要求投档,降分幅度不得超过20分。

九:烈士家属在退休时有退休金加成的说法条例吗?在网上搜到的都是烈士褒扬条例。 50分

说的和风格发个大包

十:中国退役军人网上的烈士评定的标准是什么?

《烈士褒扬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1号

《烈士褒扬条例》已经2011年7月20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 公民牺牲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烈士:

(一)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牺牲的;

(二)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

(三)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

(四)在执行武器装备科研试验任务中牺牲的;

(五)其他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

现役军人牺牲,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和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牺牲应当评定烈士的,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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